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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男,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回海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5年2月11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信息有錯誤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因為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為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繼續、持續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偽”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認為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復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法匪、偽”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之一。因為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為、不查超范圍經營的行為,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么,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持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超范圍經營行為的“復議決定”。是怎么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為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持部分。從不予支持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為: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并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5年2月17日。
民事賠償起訴狀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現住,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現住,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xx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字[]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1)云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見證據6)。
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云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見證據2)。
原告李某于2012月1日經神馬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復查,并服用藥物治療,后續治療費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附賠償清單。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號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此致
_________中級(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行政賠償上訴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承包工傷賠償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曾某某,男,漢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住長沙市望城區_____地。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湖南某某石業環??萍加邢薰尽?/p>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鐘某某;。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鐘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地。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長沙市雨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雨勞人仲案字(20__)第1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68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8400元;。
五、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決錯誤。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間支付的2200元系醫療費以及部分伙食補助費,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雨花區勞動仲裁委認定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并以此抵扣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護理費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醫療費,原告只得回鄉下進行基礎治療,包括打針消炎、換藥等,原告為此花費786元,望城縣村衛生室開具了證明,后復查花費258.8元,但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對這兩部分醫療費未予認可,僅認定原告住院期間的8141.2元醫療費,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醫療費共計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工傷花費交通費861元,而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卻只酌情認定500元,系認定事實錯誤。
4、原告工資標準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認,而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僅按照20__年湖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酌情認定為3658元每月,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相應的賠償金數額計算錯誤,嚴重偏低。
綜上所述,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決錯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出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xx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x9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币粚彶枚]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币粚彶枚ㄍ鞣ㄕJ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民上字第56號、()青民監字第16號、xx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p>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年12月26日。
賠償民事起訴狀
法人代表:×××,系公司經理。
被告××市××區××商店,地址:××市××區××大街×號,。
法人代表:×××,系商店經理。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責令被告賠償拖欠原告貨款3個月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請律師費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從原告處購進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萬元。原告于當年10月19日將200箱西鳳酒用車送至被告處,被告立即開出3萬元的轉帳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銀行轉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被告帳戶上存款只有1.2萬余元,不足清償貨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銀行退回。當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貨款時,被告無理拒付。后來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和第134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貨款,并賠償由于被告拖欠貸款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
1.被告收到貨后簽收的收條1份。
2.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1張。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收據×張。
此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市××區××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份。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z,女,1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x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守賢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钡?,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币粚彶枚ㄍ鞣ㄕJ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p>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青島市中級法院(1990)民上字第56號、(199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青島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痹僬?,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xx]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p>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z。
20xx年12月26日。
賠償協議
賠償協議書是在賠償前擬定的,只要簽了名,賠了款,就不能反悔了,為了避免對方一直要求加賠償,所以一般都會簽訂賠償協議書。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為大家整理的賠償協議書,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喜歡,請繼續關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電話:
2011年2月25日早晨,乙方為甲方運貨,在重慶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車,將甲方貨物損壞,給甲方造成 人民幣的損失,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失程度經雙方充分協商后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賠償甲方貨物損失費 人民幣。
二、乙方以給甲方運貨的方式抵扣甲方貨物損失費,甲方將扣除每次運輸費用的40%,直至扣完為止;若到五月底還未扣完,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費用給甲方。
三、乙方履行賠償義務后,甲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且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表示完全滿意。
六、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按手印后生效,雙方代表人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為大家整理的賠償協議書,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喜歡,請繼續關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 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 提供,包裝費用由 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 辦理,運輸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 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
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后 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后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 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 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1988年3月份至x9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币粚彶枚]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守賢早在x1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钡牵簧显V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币粚彶枚ㄍ鞣ㄕJ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p>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x0)民上字第56號、(x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x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痹僬撸税竿耆闲姓V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x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x9]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p>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9年12月26日。
賠償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女,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住北湖區市效鄉。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公司經理。
案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________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___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為被保險人將自有的湘la_____________號車輛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0________年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合同約定保險合同期限自20________年7月9日零時起至20________年7月8日24時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保險費。20________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楊__________駕駛保險車輛在梨樹山大道與陳__________駕駛的'湘ay_______________號大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受害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賠償款。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保險金65931元,但原告進行理賠時,被告拒不履行保險義務,至今未分文未付。
綜上,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保險,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被告理應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理賠。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上訴人因身體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長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長民初字第2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1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葛某因被告陳*、陳二人在育苗場干活影響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場地與被告陳*、陳發生口角,進而四人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謾罵,而被上訴人是葛某后來叫去的幫兇,并不是四人發生廝打,而是被上訴人和葛某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毆打,二人只是用身體抵擋,防止自己被打傷,并沒有主動去打原告和葛某。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2、一審法院認定“陳爸、李母、陳女聞訊趕到現場與原告和葛某發生爭吵并再次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陳爸、李母、陳女到現場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毆打,都沒有還手。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3、一審法院認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陳女持一根鐵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對陳爸、李母進行了毆打,是作案工具,而陳女手持的一根鐵管是為了來育苗場維修,【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兒子電話時,急忙叫上陳爸和陳女去育苗場,因為上午說過育苗場要維修,所以帶上鐵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鐵管,從常識來判斷不可能是把它作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用鐵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卻證明了沒有用鐵管打人。
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是錯誤的。
葛某和被上訴人對五位上訴人進行無辜毆打,五位上訴人都沒有主動出擊進行防衛,而是被動用身體抵擋葛某和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訴人停止毆打后,沒有再與其二人有身體接觸。五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對葛某和被上訴人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三、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訴傷情無證據證明系自傷、他傷或偽詐傷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病歷記載其半月板是盤狀半月板,而該半月板是病理狀態在我國發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盤狀半月板對膝關節生物力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盤狀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運動給膝關節帶來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這種剪力除易造成盤狀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還易導致脛骨平臺及股骨髁軟骨面的損壞。在上訴人的6月15日上午9:30醫院的體格檢查記載是“神志清,左眼眶內側有一長約3cm縱行傷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右肘活動可,左膝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此處沒有存在肋骨處疼痛、外傷之類情況,眾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種疼痛是難以忍受的,說明在此時還沒有肋骨骨折情況,那么可以證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發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記載是:“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散在皮擦傷”、“略腫痛”說明沒有較大外力置于膝蓋處。在沒有較大外力的情況下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是不可能的。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長島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已明確表明被告沒有故意傷害行為,在現有證據下不能適用《山東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即使適用64條,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因上訴人是正當防衛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應承擔責任。
五、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請求貴院依職權啟動對被上訴人的測謊程序。
六、請求貴院依職權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會引起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會使不法分子紛紛效仿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法院將會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了減少訟累請求貴院依法改判,不要發回重申。
此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23日。
賠償起訴狀
原告人:陸xx,女,苗族,文盲,黎平縣xxxxxxxx第4生產組人,身份證:522631xxxx7108,電話:138xxxx1520。
代理人:羅xx,宏強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1xxxx6062。
代理人:徐xx,德鳳鎮中學教師,電話:189xxxx4953。
被告人:黃xx,男,黎平縣xxxxxxxx第3生產組農民,住xxxxxx莊。
案 由:人身損害賠償
請求事項:
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同系xx鎮即城關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民。xxx1年3月,被告組織原告的丈夫滾xx等十余名農民砍伐他購買的左手坡東嶺上的一片松樹林??撤ソY束后不幾天,也就是在xxx1年4月23日,被告又來雇請原告的丈夫滾xx和夏xx、滾xx、滾xx等人農民一起去左手坡西嶺上的一片樺樹林,第二天,原告的丈夫在砍伐過程中不幸被砍倒的松樹壓死。
事故發生后,被告以原告的'丈夫自己不小心為由,說從良心出發酌情補償撫養費43800元,并且以原告事先在擬好的《協議書》上簽字為付款條件。因原告是文盲又處在極度的悲痛之中,就盲目簽字領款。
事后,經親友和有關法律工作人員指點,方知協議顯失公平。因死者滾xx系城關鎮堅強村居住長達14年的農民,子女均在城關生活念書,根據相關規定,應按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補償,總賠償額為441145.3元,扣除已支付部分,還應補付397345.3元,而被告僅付43800元,不足十分之一,實在顯失公平。因此,特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省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以及《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黎平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陸xx
xxx1年12月27日
行政賠償申訴狀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賠償申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男,x年2月生,漢族,住xx縣x鎮新一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劉,局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賀,局長。
申訴人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2)予法行終字第73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撤銷該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依法支持原告在一審的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于x年投資二百多萬元,開辦xx縣首家液化氣站,x年xx縣稅務局(后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以查稅調帳為名,將申訴人的經營業務往來手續、會計恁證、有關帳冊資料188頁調入該局。其中包括洛陽煉油廠農場欠原告137560公斤飼料款計85287.20元的憑證;有洛陽煉油廠供給原告50噸汽油、50噸柴油和45噸液化氣(原告己付款)的恁證;有湖北省應城市爐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證;有用戶欠原告102個液化氣瓶的憑證;有給山東省東明石油化工廠匯款50萬元購買常壓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據等。多年耒,申訴人多次乞求他們返還,被申訴人拒不返還,直至‘丟失’。被申訴人此行政行為已被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x年8月14日申訴人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966224.20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80621.10元。而該判決書全部否定了申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和一審法院對原告損失的認定,但卻以賠償原告旅差費和代理費的名義判決賠償申訴人一萬元。
(一)該判決書對舉證責任倒置的否定是無的放矢。
該判決書第八頁稱,本院認為,“李關于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主張不予支持”。第9頁稱,“一審判決關于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認定不當,應予糾正”。第15頁稱,“一審法院對上述賠償事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支持缺乏法律根據,應予糾正?!倍鴮嶋H上,李并未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一審法院也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行終字第5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第5頁載明“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告李提交的1、2、3、4、5、6號證據客觀、合法,與本案緊密關聯,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第六頁載明,“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可以認定以下事實。”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四項賠償請求的支持均是依據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一項是依據舉證責任倒置,因被申訴人舉證不能而推定的。判決書第7頁“由于二被告將原告的帳目及有關憑證丟失,致使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請求賠償的相關直接證據,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敘述,在判決書中的實際作用是舉證責任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以及被申訴人工作人員出具的扣押申訴人證據原件的證明,足可以證明被申訴人持有證據而拒絕提供。一審判決據此確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合法有效,于法有據,并非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一審判決在這里的敘述至多是措辭不當。該判決書借此全盤否定一審判決,于法無據。即使一個人戴歪了帽子,我們也不能說他的頭和臉長歪了。該判決書第10頁,以申訴人提供的有關與湖北應城市爐料供應公司合同文本與收貨證明都是復印件,經庭審質證不能與原件核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關于證據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對該兩份證據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不予審查,是適用法律錯誤。該條規定的是‘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它材料可以引證,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本案不是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而是無法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原件線索,不是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引證,而是有被申訴人的工作人員出具的調帳通知單和暫調帳冊證明可以引證。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而是應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情形。
該判決書第11頁第6行,認定李關于洛陽煉油廠農場欠xx縣液化氣站飼料糧款85287.20元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雖然申訴人提供有與洛陽煉油廠農場簽訂的飼料糧。
購銷合同。
而且李根現、趙小山(應為張明俊)也曾為他作證說記得被調帳冊中有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款的憑證而李根現和張明俊作為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其證言的可信程度很高‘但李根現、張明俊當時為李出具證言事出有因’,仍然不能證明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糧款,而且先前已有法院生效判決書對此未予認定該判決書以此直接確認(否定)試問,申訴人提供的飼料糧購銷合同以及被告工作人員的證明怎么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李根現、張明俊為李出具證言事出有因’是什么原因?是被原告脅迫,非自愿,還是事后由于被告的責難而被迫意欲否定該證據?判決書對此未予明確該判決對此的否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先前的判決書,正是由于被申訴人調走申訴人的證據所造成的,在審理申訴人為此請求賠償的案件中不能再直接將其確認。
(二)該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顯然沒有錯誤。該判決書除了強加于一審判決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外,也未能指出一審判決其他適用法律錯誤之處。而該判決書除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外,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三條是自己打自的嘴巴。適用前者,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適用后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蓖瑫r適用于理不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該判決書在對同一行政行為己由本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決書之后,在申訴人對該行政行為提出賠償請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之后,又將對該案的二審判決定為行政判決書。在這里,司法擅斷完全代替了依法說理,把公民和下級法院當作白癡看待,有損高級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本案一審判決對申訴人己經是很大的不公了,當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曉波收受了本案被告大量賄賂,對本耒應當查清,也能夠查清的事實不準調查,與被告中的某某人勾結(請恕申訴人用了這個詞,因為他們確實構成了犯罪),用申訴人的憑證取出汽油、柴油、液化氣等,撈取了大批錢財,非法的將申訴人由一個幾百萬元資產的企業家剝奪為一個無以生計的人。更為可悲的是河南省高級法院在辦理此案中的腐敗比xx縣稅務局和洛陽中級法院有過之而無不及,人們無法相信,一個法學博士(審判長宋爐安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如果沒有法律外的原因,能夠作出這樣的枉法判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住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給申訴人一個遲到的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
x年5月11日。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賠償起訴狀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____天,花去醫療費_____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_______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