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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篇一
根據《關于認真做好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的通知》(區委辦綜〔2020〕2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黨組研究,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中心重大事項分別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向主要領導報告;涉及多條分管線的,經分管線互通情況,充分溝通后,由牽頭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報告。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二、凡區領導、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及作出的重要批示,由接辦人員按上級布置要求第一時間報告,實行逐級上報的原則。如接辦人為一般干部,向科室主要負責人報告;接辦人為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接辦人為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報告。
三、由主要領導參加的區級及以上協調會議,其他分管領導第一時間匯報建議;由分管領導參加的區級及以上協調會議,第一時間向主要領導匯報會議精神。
四、重大事項一般以書面方式報告;遇突發事件或重大緊急事項,可首先采取電話、口頭匯報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并及時續報相關情況。
五、對一些影響審計事業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因科室或當事人原因導致未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六、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需要上報的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
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文秘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篇三
為加強我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對象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干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干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托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干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項目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干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干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周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干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后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于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于事后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后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后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并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后一個月內及時補報,并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對象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干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篇四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推進工作法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基金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一)接受境內外大筆捐款(大筆捐款是指捐款數額占年度捐贈總收入的5%以上);
(二)開展學術交流、組團出國考察等活動;
(三)與有關部門舉辦大型公益慈善活動;
(四)基金會主要領導、理事會、監事會人員變更;
(五)基金會章程制定、修改;
(六)基金會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基金會注銷登記。
第二條上述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填寫《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重大事項專報》,由秘書長向理事長報告,經理事長審批通過后再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
第三條基金會每年年度檢查時,通過《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度專項信息審核報告》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第四條本基金會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報告基金會理事會:
(一)涉及基金會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認為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上述向基金會理事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匯總后向理事會報告。
第六條本基金會主辦的重大活動如出現重大問題,或遇重大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逐級報告,理事會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教育部、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報告情況。
第七條對于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重慶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九條本制度自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篇五
(一)重大突發事件
全縣范圍內發生的或與我縣密切相關急需解決的重特大突發性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項
1.貫徹落實中央、區、州、縣委重要指示、決定、命令以及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
2.中央、區、州、縣委研究制定的事關經濟社會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區、州批復的我縣重大規劃、重大項目情況以及對我縣相關工作的重要通報;
4.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要點、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階段性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5.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涉及全縣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建設、重要資金安排情況。
(三)重要會議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
(四)重要活動
1.需要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的公務活動;
2.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申辦的重要公務活動;
3.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重要公務外出考察活動。
(五)重要接待
1.上級領導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到我縣開展公務性活動的接待;
2.中央、區、州及其他地區重要媒體到我縣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項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例會和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行業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以及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確定并交辦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等事項。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錯報、壓報、瞞報。凡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形成公文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請示報告。時間緊急可當面或用電話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報告,事后根據事項進展情況補交公文。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直屬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工作,收到各部門重大事項公文后,及時呈送辦公室主任審核并逐級呈送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閱示,并將領導批示轉相關部門辦理。
(四)凡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按照批示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情況上報縣政府辦公室履行公文流轉程序。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及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六)縣委督查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定期對各部門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并將督查結果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縣人民政府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