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篇一
組團旅行社名稱: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
_________年三月
江西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甲方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_____及其他_____。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在行程國家本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除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已約定的自費項目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誦、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和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審驗乙方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與具有出境(國)旅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服從乙方安排,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團體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調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向有關部門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真實性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一方轉人其他團隊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組團社團隊的權利。
(五)甲方在行程過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離團或放棄行程某項內容,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
(六)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利益。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就可能因自身責任造成甲方損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作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具體內容,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意外_____。
(五)甲方在雙方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的物品經法定部門鑒定偽假冒偽劣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經營者索賠。
(六)乙方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甲方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應當本著謹慎、合理、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乙方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行業標準。
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和其他自費項目。
(九)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_____標準內的規范性發票等消費憑證。
(十)出境旅游過程中甲方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的,乙方應當協助解決。
第五條?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i)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而被懲罰、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2.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毀損甲方證件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證件,并賠償為辦理證件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一準》進行賠償。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_____的規定》由_____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款規定的,應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1)距出發15日(不含)前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和實際發生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怠額的1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
(5)元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出發前15日(含)內解約的,甲方應支付乙方手續費200元,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甩。
(6)出發當天解約的,甲方支付境外旅游費用的50%,并承擔乙方境內由此造成的損失。
2.乙方解約責任
(1)出發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支付違約金。
(2)如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9%支付違約金。
(3)元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期間,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應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3.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免責條款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六條?權力機關行為
(一)是否給予簽證和是否準予出、入境屬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人境、出境的,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損失費。如因發證機關原因引起錯證、廢證,導致甲方不能如期出境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要協助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二)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換匯規定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第八條?旅游投訴
甲方要保存好本旅游合同和旅_____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江西省旅游局通訊地址:南昌市福州;郵編:330006
江西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791)
第九條?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乙方必須加蓋組團社印章,組團社任何部門和所屬門市部均不得簽訂合同。甲方簽字人應為旅游者本人或授權人(授權人應向乙方出具授權證明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用條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專用條款卜式兩份,雙方各‘份。
雙方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團隊編號: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
專用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時間與費用
(一)旅游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點結束。
(二)旅游服務價款和支付時間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游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余旅游費用在本旅游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由乙方負責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協助。
以下手續由甲方自行辦理:護照口、簽證口、往返港澳通行證口、出發車、船、機票_______________。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
第三條?內容寫標準
(五)平寫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次。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項目及費用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_____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制作詳細的旅_____程表并加蓋出境游組團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發前____日交甲方。
第四條?本旅游團須有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應于約定出發前_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的約定承擔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注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委員會,請求按照其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六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旅游行程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或在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回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旅游行程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或在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回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施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信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清楚;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行社違約的不在此范圍之內。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嗇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行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在選擇出境施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侵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卻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施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訂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照實際損失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陪償責任;甲、乙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護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將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游戲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權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數額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嚴禁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篇四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游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己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
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境內旅游合同篇五
第一條 概念及定義
1.旅游費用:亦稱旅游團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領隊人員的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期間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脫團: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于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 旅游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說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 旅游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游,并且不會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6.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脫團。旅游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征得領隊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2.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核實旅游者自行辦理的簽證(簽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護照或通行證符合相關要求。
5.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旅游行程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3)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系電話。
《旅游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6.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
7.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8.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9.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10.要求委派的導游、領隊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七條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游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游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游領隊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途中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出發當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 合同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 特別提示
為了確保旅游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游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周歲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系方式。
(2)報名參加旅游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并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旅游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或者返回,就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游者獨自或由非監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以下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1)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
(2)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 %;
(3)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 %;
(4)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 %;
(5)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 %。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權根據《旅游法》第70條之規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游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游費用的,應承擔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游出發前3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游者承擔必要費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滯留境外、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5.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滯留、擅自脫團的,旅行社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將會造成旅行社被相關國家駐中國使領館停止代辦簽證業務的后果,旅行社的該部分損失由旅游者承擔。如旅游者繳納了出境游保證金的,旅游者無權要求旅行社退還該保證金。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經地國家或地區的強制性規定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旅游者):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 郵編:
固定電話: 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郵編:
經營范圍: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開戶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 聯系電話: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填寫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業務許可證號:
經營范圍:境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名稱: 地址:
乙方應在《旅游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一條 旅游線路及時間
旅游線路名稱: ,旅游團號:
旅游時間 晚 天,共___日,出發日期: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發地: ,途經地:
目的地: ,結束地:
第二條 旅游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 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歲以上的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共 人,每人費用為 元。
于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周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周歲的旅游者,旅游費用按12周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 元;其他(請予以注明): , 元。
(3)境外導游、司機服務費,每人(旅游者) 元,共 人,共計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結束后 天內,支付余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
(3)其他: 。
第三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費 ,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1.最低成團人數 人。如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按下列方式解決: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游者為甲方,其他旅游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游者之間的關系(比如贈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屬于內部法律關系,乙方屬于該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系的內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于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