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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移民工作報告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移民安置項目建設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安置建設項目,是指經批準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需要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 建設項目管理包括設計、招投標、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項目建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以及行業的相關規定。
(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資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單個項目,都必須要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設計。
(三)項目建設必須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五)根據《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紀要(第32次)》,明確工程項目由所在村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防災減災工作,并節約利用土地,盡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 項目管理權限及職責
第六條 建設項目權屬單位或受權管理單位為該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工程負總責。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移民管理機構應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建設協議,明確各方的責權和義務。
第七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設項目,在批準的投資限額內,其項目實施管理權限按照項目權屬關系確定。選擇后期扶持項目時應重點考慮增加移民經濟收入的項目;解決移民溫飽和生產生活中存在突出困難及問題的項目;移民特困戶生活救濟及脫貧解困的項目。項目的受益范圍主要應考慮未享受現金直補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許擴大范圍。
第八條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在批準投資限額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變更要求逐級申報變更情況及權屬關系,經區移民局、區財政局批準后聯合出文向市移民局、市財政局申報;待市移民局、市財政局下文同意變更后方能實施;必須嚴格按程序報經審核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九條 移民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項目實施計劃,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二)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建設包干協議;
(三)組織、參與項目的設計評審和項目驗收工作;
(四)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建設資金審計工作。
第十條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二)負責項目報批、編報項目建設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報表;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的撥付與結算; (四)接受移民監督評估單位的檢查和監督,并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五)負責項目初步驗收,組織編報項目竣工文件; (六)按協議處理項目建設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參與項目設計的評審;
(二)按行業有關規定監督建設項目的實施;
(三)組織、參與項目驗收。
第三章 設計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按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勘測設計工作。項目設計應遵照審定批復的意見,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承擔項目設計工作的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實行終身負責制。項目設計文件完成后,項目實施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評審,必要時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水庫設計單位派員參加。
未經評審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開工前,設計單位應按設計合同約定,向施工、工程監理、移民監督評估單位作設計技術交底工作,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委派設計代表常駐現場,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經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保持設計文件的穩定性和完整性。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相關規定選擇確定施工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程規范,接受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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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詳細核對設計文件,依據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對設計文件存在的問題以及施工中發現的勘測設計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工程監理、移民監督評估、項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項目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確需分包的工程,應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并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項目施工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編報各種報表和竣工文件。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項目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施工管理必須確保資金安全,在建設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進度撥款,項目竣工必須按規定留有保證金,辦理好財務結算等相關事宜。
第五章 代建工程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地方政府管民生、項目業主管工程”的原則,對影響移民安置進度、事關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的移民集中安置點、城集鎮遷建、防護工程以及公路、橋梁、碼頭等主要專業項目的復建,可以采取“返包”代建方式,即由移民安置協議簽訂主體或地方政府、項目權屬單位通過簽訂協議,委托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對工程項目進行總承包和代建,其項目投資依據審定投資由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包干負責。 第二十三條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對代建項目建設的質量、投資、進度、安全、驗收等負責。地方政府負責工程征地拆遷、質量監督和協調服務,為項目建設提供良好施工環境。 第二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審查、審批程序按本辦法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代建項目的工程監理,由項目權屬單位會同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接受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的監督評估。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完成后,按本辦法相應規定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等工作。地方政府或項目權屬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驗收。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要盡快妥善處理。
第六章 監理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執行項目建設有關規程規范,依據設計文件、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監理。
第二十八條 移民監督評估單位必須跟蹤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包括施工招投標、項目年度計劃的制定、工程款支付、設計審查、設計變更、建設進度、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等,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工作中對設計和施工存在的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移民監督評估單位、項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機構,并提出處理意見。 移民監督評估單位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核實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責成項目實施單位進行整改,將處理情況上報委托單位。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原則上應依據工程監理單位簽署的'意見撥付工程款,并報移民監督評估單位備案。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后,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階段驗收或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工程結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遵循“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項目法人按審批權限報審批部門或主管部門同意后,成立工程驗收委員會,依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按相關程序和驗收標準對項目施工質量、工期、投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等進行全面驗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或驗收提出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后,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應盡快辦理移交管護等相關手續,及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應經工程竣工審計后方能辦理,并按合同約定扣留足額的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機構應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移民安置建設項目資料的收集、立卷和歸檔工作,做到一個項目一套檔案。建設項目檔案應包括工程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等各類合同,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工程變更、工程量計算、監理整改通知、進度款撥付、工程驗收等各類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責解釋。
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水庫移民開發局,以利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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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工作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維護國家、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以下簡稱移民安置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移民安置驗收。移民安置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驗收。
第四條 移民安置驗收可分為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
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是指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階段的移民安置驗收。
第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應當自下而上,按照自驗、初驗、終驗的順序組織進行。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
(三)項目法人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的移民安置協議。
設、水庫庫底清理、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移民檔案管理、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實措施、建設用地手續辦理等。
第八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的管理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九條 水利部主持驗收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水利部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主持。 第十條 移民安置驗收主持單位負責監督指導移民安置自驗、初驗工作,并組織移民安置終驗。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會同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移民安置初驗。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移民安置自驗。
移民安置工作僅涉及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移民安置初驗可以與自驗合并進行。
第十一條 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應當組織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由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項目法人、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代表擔任。
第三章 驗收條件
(四)水庫庫底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七)移民資金審計、稽察和階段性驗收提出的主要問題已基本解決;
(八)移民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已經完成,并滿足完整、準確和系統性的要求。
(三)工礦企業搬遷或者處理工作已經完成;
(四)對專項設施的影響已經得到妥善處理;
(五)水庫庫底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六)應歸檔文件材料已經完成階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一)移民已經完成搬遷安置;
(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措施基本落實;
(三)城(集)鎮遷建工作基本完成;
(四)工礦企業搬遷或者處理工作已經完成;
(五)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工作基本完成;
(六)庫底清理工作已經完成;
(七)應歸檔文件材料已經完成階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會同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應當對移民安置自驗和初驗工作做出安排,對移民安置終驗工作提出建議。
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應當報移民安置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民安置驗收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移民安置自驗工作。
移民安置自驗通過后,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自驗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移民安置初驗組織單位提出初驗申請。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初驗組織單位在接到初驗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移民安置初驗。
移民安置初驗通過后,移民安置初驗組織單位應當在初驗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移民安置驗收主持單位提出移民安置終驗申請。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驗收主持單位自收到終驗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移民安置終驗。
第十九條 驗收委員會通過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和驗收,形成移民安置驗收報告。
移民安置驗收報告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成員同意后通過。驗收委員會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報告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協商確定。主任委員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
第二十條 通過移民安置驗收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應當在移民安置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移民安置驗收報告印送有關單位。
未通過移民安置驗收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或者主持單位應當在移民安置驗收不予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不予通過驗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見書面通知驗收申請單位。驗收申請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驗收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二十一條 移民安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驗收報告提出的處理意見按期妥善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報驗收組織單位。
第二十二條 因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而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移民安置驗收組織單位應當撤銷驗收報告,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移民安置驗收所需費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電移民工作報告篇二
為了規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制定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將于明天(9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記者31日從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獲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已于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共七章六十條,從移民規劃、安置實施、后期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進行了細化和規范。
“該條例第三十七條首次賦予移民遠遷后對紅線外屬于個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園地等土地資源進行處置的權利。”四川省扶貧移民局總工程師都勤介紹,該條例在明確規定移民個人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的同時,對生產技能培訓、安置方式選擇、后期扶持發展、訴求受理等事關移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都勤指出,實際工作中,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編制設計深度不夠、征求移民意愿不足等問題存在,致使移民群眾出現了不愿意搬遷或搬遷后返貧等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對實物指標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編制、移民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編制等工作環節的責任主體和報批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楊新元表示,移民群眾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有效保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的頒布實施行,從根本上保障和維護了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四川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該條例規定,認真做好移民搬遷工作。
據悉,四川共有大小河流近1400條,號稱“千河之省”,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達1.43億千瓦,占全國的21.2%,僅次于西藏。截至20xx年底,四川已建、在建、擬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526座,涉及移民160多萬人。
下面是條例全文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規劃編制、安置實施、后期扶持、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和移民參與、規劃設計單位技術負責、監督評估單位跟蹤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移民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傳、社會穩定維護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移民工作職責,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移民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移民安置,監督管理移民資金,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驗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移民安置實施,監督管理移民資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民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移民相關工作。
第七條 項目法人負責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工作,落實移民資金,參與移民工作。
第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移民安置相關規劃設計,對設計成果質量負責,參與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綜合監理單位負責移民安置全過程的監督,參與移民工作。
獨立評估單位負責移民安置、移民生產、移民生活水平等評價工作。
第九條 移民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遷建或者復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經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作為申報停建通告的要件和開展實物調查工作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在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應當向水利水電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停建通告發布后,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效期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停建通告發布后,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實物調查工作。
規劃設計單位受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參與實物調查工作,并在調查工作完成后編制調查匯總成果。
調查者和權屬人應當在實物調查結果文件上簽字確認。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顯著位置公示實物調查結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規劃設計單位等參與實物調查的各方應當在調查匯總成果文件上簽章確認,作為確定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任務的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實物調查成果組織建檔建卡。
第十四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包括: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實物調查結果,移民安置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確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和先移民后建設安排等內容。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中的移民補償補助和安置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中的農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容量條件,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主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會同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進行評估,核定風險等級,作出移民安置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風險評估工作開展未達到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要求的,不得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或者核準。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包括: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水利、交通、電力和電信等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移民工程相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防護工程建設、庫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實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設等內容。移民安置工程規劃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搬遷安置去向應當對接到戶。
第二十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移民實際困難和問題為導向,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銜接,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沒有聽取意見或者弄虛作假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審核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第二十二條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定、技術規范開展移民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未完成施工設計的移民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批復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兩年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一年內未核準的,在項目核準啟動實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新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大型水電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與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與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省人民政府與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簽訂移民安置項目責任書,市(州)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簽訂移民安置項目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大型水電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綜合設計單位和技術咨詢審查機構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綜合設計單位和技術咨詢審查機構的委托。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移民管理機構與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綜合監理單位和獨立評估單位。
第二十六條 需要先移民后建設的項目,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后,工程項目核準前,項目法人可以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會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啟動先移民后建設項目移民安置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務和資金計劃建議。
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年度計劃編制要求,會同規劃設計單位和綜合監理單位編制年度計劃方案,并逐級報送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征求項目法人意見后下達年度計劃。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戶簽訂搬遷安置或者生產安置協議,與被遷建或者補償單位簽訂搬遷安置或者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移民集中安置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置點、城(集)鎮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移交使用。農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應當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規劃、質量和安全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企事業單位和水利、交通、電力、電信等專項設施權屬單位簽訂補償和遷建或者復建協議。遷建或者復建項目建設完成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管理機構及時組織驗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移民在社會關系重建、文化習俗、生產生活、衛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關懷,開展對移民生產和就業技能的培訓,引導和幫助移民盡快融入安置區當地社會。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城(集)鎮、工礦企業、水利、交通、電力和電信等移民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實行代建。
第三十三條 移民安置項目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綜合監理單位審核,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重大設計變更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規劃設計單位、綜合監理單位提出意見,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會同項目法人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組織實施庫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按照截流、蓄水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進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階段移民安置任務完成情況,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庫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質災害影響處理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后,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通過流轉經營權等方式,對移民遠遷后,在建設征地紅線外且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屬于移民個人承包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進行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移民后期扶持對象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農村移民。
對搬遷安置的農村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實行直發直補;對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農村移民,根據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發直補或者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實行項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資金實行項目扶持。
扶持期限、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實登記工作。
納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遷安置移民,從完成搬遷安置之月起計算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移民,應當在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批準次月起落實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蓄水階段移民專項驗收合格后,移民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未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后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的,有關單位不得撥付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同時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擴權強縣試點縣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況和項目計劃,組織開展直發直補資金兌付和項目實施工作。后期扶持項目推廣村民自選、自建、自用、自管與政府監管服務相結合的建管方式。
第四十三條 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建成后,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項目類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確認,并按照規定移交管理。對移民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應當合理確定所有權、管理權和收益權。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大中型水電工程建成投產后,可以從發電收益中提取庫區發展資金,專項用于項目所在地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后期扶持監測評估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移民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移民資金包括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后期扶持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按照資金年度計劃和撥付協議將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撥付至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移民管理機構。
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由移民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年度計劃和實施進度逐級撥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資金分配預案。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資金分配預案、下達資金預算。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財政專項資金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關信息。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移民政策宣傳工作。
移民工作應當接受新聞媒體、其他社會機構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移民信息系統,開展相關信息、數據的調查、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移民工作過程中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及時整理歸檔。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移民工作和資金使用全過程實行監督、稽察、審計等。
第五十四條 監督(監測)評估單位對移民安置工作開展監督(監測)評估。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應當將移民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第五十六條 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妥善處理。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后期扶持監測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水電移民工作報告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見》、《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云南省瀾滄江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報告(南澗分冊)》、《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施工占地處理南澗縣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審定本)》和《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移民是指南澗縣轄區內小灣水電站施工區、全淹區、失穩區和淹地影響區內經規劃需搬遷或生產安置的人口。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相關的移民政策,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條 移民安置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遵循科學的發展觀,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鄉鎮為實施主體,相關部門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編制及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第七條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縣級移民機構負責全縣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協調各鄉鎮、各部門配合規劃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三)組織實施移民安置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分解、細化移民安置任務和后期扶持項目。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管理、核撥、使用移民資金。
(五)協調好與項目業主的關系,做好移民來信來訪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突發性事件,維護好庫區和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六)負責移民安置的業務培訓工作,協調做好移民的相關科技培訓工作。
(七)指導、督促鄉鎮開展移民安置工作,協調縣級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移民安置相關工作,做好移民項目實施情況的自查自驗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宣傳國家的有關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時妥善處理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二)配合規劃設計單位和上級移民主管部門完成轄區內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
(四)組織完成移民跨縣安置任務。
(五)公示移民補償方案,充分聽取移民群眾意見,依法辦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切實維護移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十條 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其職能履行好支持、服務移民工作的相應職責。
第三章 移民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條 確認移民身份是落實移民去向,實施移民搬遷和后期扶持的重要基礎;是妥善安置移民,強化移民管理,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證。
第十二條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縣級移民機構將移民人口數量指標下達給鄉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將移民人口以戶為單位、按界定身份之日的現有人口量化到戶到人。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移民人口量化到戶到人,要以征占耕地(水田、旱地)量多少為主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水線下淹沒耕地的農戶。村民小組應按村民自治議事規則召開會議確定移民人口。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分解量化移民人口數量不得突破縣移民機構下達的數量指標。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界定為移民人口:
(一)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征占拆遷淹沒村組的農業人口。
(二)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拆遷企業單位非農業人口。
(三)小灣水電站建設涉及村組中的以下人員:
1.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專學生;
3.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
4.勞教、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5.合法出生、婚遷(含離婚和隨遷)、收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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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移民身份界定、移民搬遷安置協議簽訂后至搬遷前出生和合法遷入人口據實核增。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界定為移民人口:
(一)戶口弄虛作假的人員。
(二)在電站征地范圍內租房、建房臨時居住的人員。
(三)小灣水電站移民身份界定后移民搬遷安置前已婚嫁、入贅到未涉及小灣水電站征地村民小組且已享受當地普通村民待遇的和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錄用,戶籍應遷出而未遷出的人員。
(四)與移民戶簽訂安置去向協議后至搬遷前死亡,無
論是否辦理核銷手續的人員。
(五)入贅和婚嫁后,在庫區搬遷之際又通過不正當理由以入贅和婚嫁名義將其戶口落回電站征地范圍內的人員。
第十六條 移民身份認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報審,由縣移民機構認定核準后,在原報審村民小組張榜公示7天。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安置,切實維護移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以農為主、以土為本,以安置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堅持可持續發展與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
(三)堅持規劃安置的原則,采取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多形式多渠道安置移民。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移民三者的利益關系,堅持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五)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積極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應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移民身份界定的基礎上,與核準的移民戶主落實移民安置去向,戶主提出申請,政府與移民戶主簽訂移民安置去向協議并進行司法見證,按協議規劃安置。
第二十條 堅持規劃安置,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規劃。確需調整和修改的,嚴格按程序報批,獲準后才能實施調整變更。
第二十一條 縣內政府集中統一安置的移民:
(一)生產用地、宅基地、林地等自然資源,視其安置點資源狀況由政府統一標準配置。
(二)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移民共享。
(三)電力設施(含室內照明)委托電力部門按農村電網改造技術標準統一建設,移民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合同,由移民機構按合同支付建設費用,建成后電表箱以外的產權移交電力部門,移民享受農電網改造“同網同價”政策。
(四)移民住房原則上以自主建設為主,移民愿意也可委托部門或建筑開發商統一建設,但必須按規劃建設。移民自主建房的,工程造價自行確定,全部投資自主承擔,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資金直接兌付給移民;統一建設的,工程造價按國家定額或議定的單價統一決算,投資總額移民分戶承擔,所需預付資金由縣、鄉移民機構代移民向建筑施工單位預付,在賠付個人財產補償資金中結算,超支部份由移民自籌補足,結余部份結算兌付給移民。
(五)已作動遷安置的移民戶,根據移民的意愿,就近就便并入附近村組或仍歸入原村民小組或申報成立組建新移民村民小組實行申報備案制。
(六)移民剩余資產的處理,個人財產部分(房屋、生產工具、家畜家禽、自己種植的經濟林果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自行處置,處置所得歸移民所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土地等集體所有資產交還原集體,處置權歸村民小組集體。
縣外政府集中統一安置的移民,除執行前款(一)、(二)、(四)、(六)項外,還執行上級政府、安置地縣人民政府和當地移民機構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有關承諾。
第二十二條 申請動遷安置的移民戶必須明確該戶的房產和應交還集體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山林及經濟林木等。
第二十三條 水庫淹沒區整村搬遷的移民,遷出地的剩余資源所有權、處置權歸原村民小組集體。
第二十四條 自行安置的移民:
(一)自愿投親靠友縣外自行安置的移民,應當向遷出地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遷出地政府委托移民機構核實擁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在移民的申請上簽注意見報政府批準。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移民簽訂三方協議后,遷出地政府移民機構將遷出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劃撥給接收地縣人民政府,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兌付給移民。
(二)縣內鄉外自行安置的移民,應當向縣級移民機構提出申請,縣級移民機構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同意,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小組與移民簽訂協議,由縣移民機構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劃撥給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直接兌付給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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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淹地影響區和失穩區征占耕地較少,組內統一調配耕地自行安置的移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民小組集體;不動遷就近生產安置的移民如在水線下有個人財產的,個人財產補償費直接兌付給個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移民政策的要求,采取積極措施安置移民,無論是本地安置或異地安置、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政府安置或自找門路自行安置的移民,都必須在當地政府規定(通知)時限內完成搬遷任務,未按政府規定(通知)時限內完成搬遷或不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安置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擔。
第五章 實物指標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實物指標補償范圍包括小灣水電站建設征用、淹沒、影響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公路、橋梁、渡口、碼頭,水利電力設施、郵電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文物古跡、農副業設施、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等。
第二十七條 庫區實物指標的調查工作,由規劃設計單位、項目業主單位和縣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并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調查結果必須由產權人和被調查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認可。
第二十八條 庫區實物指標調查結果審定批準后,即作為庫區淹沒補償依據。庫區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結束調查成果審查認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和擴建形成的實物指標不作重新認定,不列為補償范圍,也不作任何補償。
動遷安置的移民戶個人財產賠付視其情況處理,已列入實物指標補償范圍的,按規劃核定標準賠付給移民,未列入實物指標補償范圍的和不被淹沒或征占的商品房、私辦飼養場和小型企業等不再列入補償范圍,由本人自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物指標補償按“占一補一”的原則施行。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計入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資金直接兌付給移民。土地、林地及其他實物補償原則上計入村組集體補償所得,專項用于解決移民的生產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和恢復專業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有一宗宅基地”的規定,移民搬遷安置一戶只安排一宗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 已搬遷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政府不作重新補償安置。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涉及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及村組,要分別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移民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層層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第三十四條 移民資金使用必須嚴格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分級審核、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截留、私分、揮霍移民資金,對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審計。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礦企業、街場及專項設施的遷建由縣級移民機構與遷建單位簽訂拆遷協議。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移民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業主項目負責人,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移民工程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七章 移民安置驗收
第三十八條 移民安置建設項目完成后,按項目管轄權限,自下而上開展自檢自驗、初檢初驗和終檢終驗。終驗合格后按規定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應根據不同階段驗收需要,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做好竣工資料的準備工作,包括工程規劃設計,工程概算編制,工程監督報告,工程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竣工報告和結算報告,審計報告等,為全面驗收提供依據。驗收結束后,縣級移民部門應按《云南省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各種資料整理歸檔,經檔案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適時移交其管理保存。
第八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條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務是對移民后期生產和生活進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后期扶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17〕17號)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移民的生產生活,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在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時,優先安排移民地區。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推諉扯皮、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挪用、侵占、貪污移民資金的;濫用職權、侵犯移民合法權益的;收受賄賂、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電移民工作報告篇四
【編輯按】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在鎮主持召開了水電站移民工作推進會議。縣人大黨組副書記縣扶貧移民局副局長縣交運局副局長縣發改局副局…小編為您整理了《水電站移民工作會議紀要》,給您在日常工作學習中借鑒。
水庫淹沒影響區征地移民補償資金要在蓄水前兌現到位。淹沒調查實物指標要反復公示,認真復核,補償數據要鎖定鎖死鎖真和鎖實。二是加快推進庫區交通工程復建。工程現場施工組織困難,十分復雜,路橋工程要優化施工方案,統一施工組織,倒排工期,科學作業,提高工效。工程設計既要結合實際,經濟實用,解決“通”的問題,又要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實現“牢”的目標。三是依法依規開展招投標工作。各有關單位要講規矩,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開展招投標工作,依法確定施工隊伍,緊鑼密鼓地推進工程建設。四是實事求是組織財政評審。庫區道路橋梁工程的設計預算要分開評審,在符合質量標準的前提下,盡量就地取材。評審價格要實事求是,要向人民群眾投資方業主方和政府負責。
會議要求:各相關單位要按照縣政府的文件要求,把水電站移民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同時強化以下責任的落實。縣人大黨組副書記史學生是水電站續建工程的縣級掛聯領導,并協調解決廠區供電問題。縣扶貧移民局要發揮統一協調作用,會同鄉鎮政府公司兌現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縣交運局負責制定統一的路橋施工組織方案,加強協調溝通。縣發改局負責路橋單獨立項,完成工程調概審批,抓緊組織招投標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設計預算財政評審。鎮鄉政府要積極穩妥地做好群眾工作,保障道路暢通,確保工程建設施工車輛正常通行,確保社會穩定。縣水務局負責庫區河道采砂場的清理,鄉鎮政府要積極配合。
會議強調:縣委縣政府已對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進行了周密部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敢于擔當,精心組織,密切協作,主動上門服務,適應發展需要。確保施工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廉潔,確保水電站如期蓄水發電。
水電移民工作報告篇五
為了規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條例》并于9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規劃編制、安置實施、后期扶持、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遵循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和移民參與、規劃設計單位技術負責、監督評估單位跟蹤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移民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資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傳、社會穩定維護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移民工作職責,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移民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移民安置,監督管理移民資金,組織開展移民安置驗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移民安置實施,監督管理移民資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民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移民相關工作。
第七條 項目法人負責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工作,落實移民資金,參與移民工作。
第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負責移民安置相關規劃設計,對設計成果質量負責,參與移民工作。
移民安置綜合監理單位負責移民安置全過程的監督,參與移民工作。
獨立評估單位負責移民安置、移民生產、移民生活水平等評價工作。
第九條 移民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遷建或者復建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實物調查細則及工作方案,經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作為申報停建通告的要件和開展實物調查工作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在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應當向水利水電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發布。
停建通告發布后,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效期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停建通告發布后,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實物調查工作。
規劃設計單位受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參與實物調查工作,并在調查工作完成后編制調查匯總成果。
調查者和權屬人應當在實物調查結果文件上簽字確認。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的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顯著位置公示實物調查結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規劃設計單位等參與實物調查的各方應當在調查匯總成果文件上簽章確認,作為確定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任務的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實物調查成果組織建檔建卡。
第十四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包括: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實物調查結果,移民安置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確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和先移民后建設安排等內容。
第十五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中的移民補償補助和安置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中的農村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容量條件,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主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第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會同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進行評估,核定風險等級,作出移民安置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風險評估工作開展未達到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要求的,不得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或者核準。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包括: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水利、交通、電力和電信等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移民工程相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防護工程建設、庫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實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設等內容。移民安置工程規劃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搬遷安置去向應當對接到戶。
第二十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移民實際困難和問題為導向,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銜接,為移民增收致富和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沒有聽取意見或者弄虛作假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審核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
第二十二條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定、技術規范開展移民工程項目施工設計。未完成施工設計的移民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三條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批復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兩年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一年內未核準的,在項目核準啟動實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重新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大型水電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與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和不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與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省人民政府與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簽訂移民安置項目責任書,市(州)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簽訂移民安置項目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大型水電工程和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綜合設計單位和技術咨詢審查機構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負責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和不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綜合設計單位和技術咨詢審查機構的委托。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移民管理機構與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綜合監理單位和獨立評估單位。
第二十六條 需要先移民后建設的項目,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后,工程項目核準前,項目法人可以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會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啟動先移民后建設項目移民安置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在每年10月上旬,向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提交次年移民安置任務和資金計劃建議。
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年度計劃編制要求,會同規劃設計單位和綜合監理單位編制年度計劃方案,并逐級報送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
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征求項目法人意見后下達年度計劃。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戶簽訂搬遷安置或者生產安置協議,與被遷建或者補償單位簽訂搬遷安置或者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移民集中安置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置點、城(集)鎮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移交使用。農村移民分散安置的,其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其住房應當統一規劃,自主建造。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規劃、質量和安全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企事業單位和水利、交通、電力、電信等專項設施權屬單位簽訂補償和遷建或者復建協議。遷建或者復建項目建設完成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管理機構及時組織驗收并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移民在社會關系重建、文化習俗、生產生活、衛生教育等方面的人文關懷,開展對移民生產和就業技能的培訓,引導和幫助移民盡快融入安置區當地社會。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城(集)鎮、工礦企業、水利、交通、電力和電信等移民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實行代建。
第三十三條 移民安置項目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綜合監理單位審核,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重大設計變更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規劃設計單位、綜合監理單位提出意見,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會同項目法人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組織實施庫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移民安置驗收按照截流、蓄水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進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階段移民安置任務完成情況,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水庫蓄水引起的滑坡塌岸等地質災害影響處理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后,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通過流轉經營權等方式,對移民遠遷后,在建設征地紅線外且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屬于移民個人承包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進行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移民后期扶持對象是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的農村移民。
對搬遷安置的農村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實行直發直補;對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農村移民,根據移民意愿可以采取直發直補或者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實行項目扶持。其他后期扶持資金實行項目扶持。
扶持期限、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實登記工作。
納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遷安置移民,從完成搬遷安置之月起計算移民后期扶持資金;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移民,應當在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批準次月起落實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蓄水階段移民專項驗收合格后,移民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
未編制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后期扶持規劃未經批準的,有關單位不得撥付移民后期扶持項目資金。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同時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擴權強縣試點縣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后期扶持項目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同時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況和項目計劃,組織開展直發直補資金兌付和項目實施工作。后期扶持項目推廣村民自選、自建、自用、自管與政府監管服務相結合的建管方式。
第四十三條 移民后期扶持項目建成后,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項目類型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確認,并按照規定移交管理。對移民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應當合理確定所有權、管理權和收益權。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大中型水電工程建成投產后,可以從發電收益中提取庫區發展資金,專項用于項目所在地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后期扶持監測評估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移民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移民資金包括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后期扶持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按照資金年度計劃和撥付協議將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撥付至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移民管理機構。
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由移民管理機構實行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年度計劃和實施進度逐級撥付、使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共同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后期扶持年度資金分配預案。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資金分配預案、下達資金預算。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財政專項資金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發布移民政策和移民安置相關信息。
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移民政策宣傳工作。
移民工作應當接受新聞媒體、其他社會機構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移民信息系統,開展相關信息、數據的調查、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移民工作過程中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及時整理歸檔。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移民工作和資金使用全過程實行監督、稽察、審計等。
第五十四條 監督(監測)評估單位對移民安置工作開展監督(監測)評估。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相關部門應當將移民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第五十六條 在移民安置過程中,移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反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對移民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并妥善處理。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后期扶持監測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