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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一
在總結十幾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特別是近年來兩個確保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目前,我國已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2019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確定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政策。
一、覆蓋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籌集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試點方案》規定,企業繳費目前高于20%的地區,可暫維持不變。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調劑。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能占用個人賬戶基金,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職工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1%,其中8%由個人繳納,3%為企業繳費劃入。《試點方案》規定,個人賬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額和個人賬戶基金收益,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基金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可以繼承。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按國家規定存入銀行,全部用于購買國債,以實現保值增值,收益率要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至少滿2019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按月支付養老金。目前,我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
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2019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試點方案》規定,以后繳費每滿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礎養老金,總體水平控制在30%左右;個人繳費不滿2019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1997年統一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領取者死亡后,其遺屬按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定后統一組織實施。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并實現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二
辦法》的通知
(武勞社〔2004〕65號)
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湖北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若干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實施范圍及對象的補充規定
在本市城鎮就業且男年齡未滿60周歲、女年齡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及幫工、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包括非本市城鎮戶籍人員在內),均可以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在“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二、關于參保登記的補充規定
(一)對首次申請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幫工,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出具的城鎮就業證明等有效證件及資料。
(二)對首次申請續保的本市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檔案托管證明、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等有效證件及資料,本市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還應提供本人檔案。
三、關于申報繳費的補充規定
(一)按本辦法參保人員,應每年據實申報一次繳費基數及繳費標準,并由社保經辦機構據實核定。在申報當年繳費基數及標準時,應根據本人經濟收入狀況,在上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其中,申報繳費基數超過申報時上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稅務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證明。
(二)按本辦法參保人員,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補繳以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申報補繳的繳費基數時,原則上從補繳時上職工平均工資60%至100%范圍內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如果申請在100%以上至300%范圍內選擇申報補繳基數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勞動就業及經濟收入證明和稅務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證明;在補繳以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還應按規定對補繳額加征滯納金。
(三)按本辦法參保或續保后間斷繳費的,對連續中斷繳費兩年內再次續保的,可以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連續中斷繳費兩年后再次續保的,在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還應按規定對補繳額加征滯納金。
(四)對補繳額征收滯納金的具體數額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征收的滯納金收入并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五)按本辦法補繳以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核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補繳的繳費指數應按補繳時上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對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關于退休審批的補充規定
(一)按本辦法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程序為:本人提出申請,檔案托管機構提供原始檔案及檔案托管證明,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繳費情況,社保經辦機構審批正常退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并按月發放。
(二)按本辦法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其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計發辦法按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本市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各社保經辦機構應調整“流動就業人員繳費窗口”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及業務公示內容。今后,國家、省及市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規)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三
由于各個地區養老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也變得復雜和難以統籌。下文是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臨時工作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外國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以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第八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從一九九八年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百分之八。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后,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第十一條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三條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四條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以后繼續繳納的,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企業分立、合并、破產、撤銷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的,其欠繳和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轉讓后的企業負責繳納。
第十七條企業因破產、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在清算財產的,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省統一建立個人帳戶的起始時間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帳戶。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個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連同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定期發給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以供查對。
第二十一條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按照省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一)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四條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第二十五條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的,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儲存額繼續計息。
第二十六條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城鎮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條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金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計算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得到改善。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草案,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十五條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繳和支付兩條線管理制度。結余額除預留退休人員二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稅、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政府財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縣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實行審計,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收支情況實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企業、個人有權查詢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及基本養老金支付、結存情況,工會有權對企業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基本養老金發放等進行監督。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公布一次職工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一條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企業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以及有關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改變企業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養老保險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而不辦理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處以月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勞動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對欠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企業瞞報工資總額、虛報職工人數,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截留、挪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以違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單位罰款二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二千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拒絕、阻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原經國務院批準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的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后,與本條例銜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該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四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實際統籌層次較低。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是衡量養老制度先進性的標準之一,統籌層次越高,制度的保障能力會越強。雖然《意見》是在全國實行,但從各地政策實踐來看,很多省份仍停留在市級甚至是縣級統籌的層次,這無疑降低了城鄉居保基金的支付和承受能力,不利于發揮基金調劑余缺的功能,也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動,省級甚至全國統籌的道路尚遠。
(二)養老金待遇水平低,保障功能弱。待遇水平是參保人員關注的重點,直接關乎制度實施效果.據人社部統計數據得知,雖然全國大多數省市已不同幅度提高了城鄉居保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但總體來說,全國城鄉居民月人均養老金仍不足200元,很顯然,200元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所起作用較小,也就是說,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偏低,沒有實現制度的初衷。
(三)缺乏相關實施細則,部分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意見》中部分規定流于形式,沒有具體說明,導致成為空話,例如集體補助這一塊,提及有條件的村集體或社區應對參保人給予補助,但何為有條件、給予多大補助等均未詳細說明,在一年多的政策實踐中亦可發現基本沒有集體補助的存在,城居保基金主要還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集體補助嚴重缺位。還有政府補貼這一塊,《意見》只籠統地規定了對選擇最低檔至 500 元檔之下的給每人每年不少于 30 元的補助,對選擇 500 元檔及以上的給予不低于 60 元的補助,這些含糊的字眼導致多數省市均只執行最低標準,給予最少的補貼。
(四)基金來源渠道窄,基金積累不足。按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由財政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構成,公益組織捐款等亦可歸入城鄉居保基金,但由于我國集體組織特別是村集體的衰落,其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收入,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而我國慈善事業更是發展不足,所以最后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基金的積累大大不夠。
(八)制度吸引力不強,居民缺乏參保積極性。經調研發現,大多數農村居民僅選擇以最低檔次參保,一些青年群體更是以各種方式拒絕參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首先,農民知識水平有限,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其次,傳統思想的作祟,農民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榮,而不注重自身積累;青年群體則因自身年富力強,距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跨度過長等原因而更加拒絕參保;最后,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城鄉居保的待遇水平太低,如此低的養老金水平讓很多人對其不屑一顧。
(九)與低保等相關制度缺乏有效銜接。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具有諸多子項目,各子項目之間既有區別又彼此關聯,一個項目的實施往往需要其他項目的配合,才能發揮其最大效應。《意見》提及城鄉居保制度要與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優撫安置等其他保障制度進行銜接,但對如何銜接卻沒有做出規定,這就導致各地政策不一,有此地方做法更是有損相關群眾利益,例如有的地方規定城鄉居保和低保只能享受一個,而這種規定是沒有合理依據的。
(十)經辦人員素質不高,相關專業人才匱乏。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導致巨大的工作量,例如要重新建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對待遇領取人員名單及領取情況進行核對、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等,新制度的實施,參保人員數量劇增,而業務辦理人員沒有配套增加,這勢必加大了經辦人員的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又導致經辦人員情緒惡化而影響服務態度,導致服務質量不高。另外,現有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也面臨著挑戰,如今的制度越來越復雜,一批老的基層工作人員在文化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方面均有限,急需大量具有專業能力的新生力量補充到社保體制中。
二、對城鄉居民保制度發展的建議
(四)拓寬城鄉居保基金籌資渠道.城鄉居保的現有籌資渠道過窄,基金積累不足,嚴重影響了制度的可持續性,應采取各種措施擴充基金積累。首先,可建立國有資產劃撥入城鄉居保基金的制度,具體說明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劃撥國有資產;其次,大力發展慈善和福利彩票事業,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捐款;當然還要大力發展經濟,只有社會整體經濟水平提高了,福利水平的提高才成為可能。
(六)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將地區差異控制在合理水平.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指數等存在差異,城鄉居保制度在各地的發展自然會有不同,但不能任由差異拉大,上海每月660元的基礎養老金近乎安徽的十倍,這顯然超過了經濟的差異,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要考慮各地方政府實力,對相對貧困的地區給予適當的照顧,將其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控制在合理水平。
(七)加大政策宣傳。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話語將政策宣傳落到實處,可采取大學生下鄉講解、制作宣傳海報、電視廣告等形式積極推廣政策,讓老百姓切實了解政策實質,打消群眾心中的疑慮,以避免盲目跟風現象的出現。另外,要培養廣大居民的憂患意識,改變其傳統老舊思想,增加其風險意識,以期潛移默化地增加城鄉居保制度的信服力。
另外,要加大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強調專業化和服務意識,為城鄉居保制度的良性運行儲存后備力量。
參考文獻:
[2]鄭風田。"新農保"面臨的三大挑戰[eb/ol].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五
在我國大部分的老年人都在年輕的時候購買了養老保險,養老保險也是我們在工作時購買的五險一金里的五險之一,它是為了保障在退休以后的工資來源。那么在我國養老保險是如何定義的呢,它的基本作用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關于養老保險的定義和基本作用是什么的問題。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養老保險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后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以上就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養老保險的相關內容,養老保險保障了大家日后的生活和工資福利,應該是所有的勞動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公司并未給自己購買養老保險的,歡迎詳情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您解決您的難題。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六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什么是基本養老保險
國壽鑫裕保險組合計劃
投保年齡: 0-60周歲 保險期限: 與保險公司約定
我要購買
尊享晚年年金保險
我要購買
樂逸年年兩全保險
投保年齡: 0-50周歲 保險期限: 至85周歲
我要購買
安聯盛世尊享養老計劃
產品特色: 長期年金理財產品,年金約定領取年齡起,年年領取年金,意外身故提供保障,航空意外翻3倍賠付,可享公司分紅收益。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七
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xx〕1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從20xx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職工(含農民工,下同)與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如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企業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事業單位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整體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職工原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四)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解體、撤消或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當地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按其統籌辦法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
(六)企業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0%。
企業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職工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臺帳,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的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
(八)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九)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
1、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以后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以后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后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2、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的,按當月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3、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其內退期間工資性收入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工資。
4、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連續放假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5、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仍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6、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7、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8、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上述人員(第5、6項的人員除外)經核定的繳費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十)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xx年至20xx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范圍內確定,具體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十一)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或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十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三)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由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職工工資期間,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四)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本年底仍未補繳(個體參保人員當年補繳截止時間按參保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繳費情況時,應按規定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十五)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十六)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十七)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十八)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由個人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補繳后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可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繼續繳費。在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企業實行兼并的,對于實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并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并方負責補繳。
2、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3、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其欠費不得免除,并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4、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20xx年底以前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經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核銷。
(二十)企業破產財產收入,按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收益、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告之參保人員按要求核對個人賬戶記載情況。
(二十二)從20xx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
政府工作報告基本養老保險篇八
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門:《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重要舉措,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意義重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
一、全省從1998年7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后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二、盡快建立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需要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抓緊落實國家提出的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計劃,重點加快三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要實現省級統籌,建立基金調劑機制。同時,原經國務院批準的11個行業組織統籌的企業,直接納入省級統籌。省級統籌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省勞動廳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出,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統一職工個人和企業繳費比例
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4%,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要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比例。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以下簡稱費率),一般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市地企業費率已超過工資總額20%的,需制訂降低費率的具體方案,并附測算資料報送省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目前企業費率未超過20%,但今后調整費率時需超過20%的,亦應照此程序審批。
各地要隨著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努力實現統籌工作的規范化,應盡快改按企業全部職工繳費工資之和一個基數繳費。此項工作最遲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代為征繳。具體征繳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商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六、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個別經濟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較高的市地,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按上述辦法計算后仍低于老辦法的,可另加調節金予以解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下發。
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加上基礎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2個月的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員,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