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合同法全文篇一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與合同法第54條相關的合同法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經濟合同法全文篇二
經濟合同法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法律。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經濟合同法違約責任,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我國合同法體現了對違約責任制度的重視,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中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綜觀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我認為具體有以下主要特點: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在體現違約責任補償性的同時,強調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
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合同法》第107 條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形態,這承襲了《經濟合同法》第29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立法中兩分法觀點,即將違約形態劃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這種劃分能夠涵蓋所有的違約形態,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科學的違約形態體系。
其次,在歸責原則方面,《合同法》第107條、120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這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要不存在免責事由,違約行為本身就可以使違約方承擔責任。
因此嚴格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克服信用危機。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而過錯屬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較屬于客觀事實的違約行為和免責事由更為困難,因此嚴格責任原則比過錯責任原則更為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正是由于嚴格責任原則的以下優點,英美法系在合同的違約救濟中采嚴格責任原則,大陸法系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德國也正在逐步轉向嚴格責任原則,由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共同參與擬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也都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
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應該說是正確的選擇。
當然,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歸則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中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的贈與合同、第303條的客運合同、第320條的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的保管合同、第406條的委托合同等。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除以上兩個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盡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和強調實際履行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斗▏穹ǖ洹返?142條規定,作為或不作為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轉變為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賠償損失成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質體現得十分明顯。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從根本上說是商品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較之過去三個合同法作出了更為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對債權人的保護更為充分。
首先,《合同法》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如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第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p>
第113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边@是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損失賠償應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p>
經濟合同法全文篇三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仍具有變更和撤銷合同的權利,并對合同變更和撤銷權作出條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兩種情況下才允許變更或撤銷并規定了不允許撤銷的例外。合同法55條與第54條有著密切的聯系,它補充說明了合同撤銷權消失的情況。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2】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解釋】本條是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其法律效力的規定。
一、關于集體合同的生效
訂立集體合同對于保障勞動者各項重要權益的實現、協調穩定企業和職工勞動關系、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為了保證集體合同的正確實施,必須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運作過程的監督和指導作用。因此法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審查,不僅是訂立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也是集體合同的生效條件。
勞動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保留了勞動法中原有的規定。
該款規定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兩種后果:一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例如,集體合同的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不合法等,集體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體地說,勞動行政部門如何審查集體合同呢?參照《集體合同規定》第六章的內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幾點:
(1)報送集體合同的時間規定?!凹w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薄皠趧颖U闲姓块T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第四十二條)
(2)審查機關?!凹w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第四十三條)
(3)審查事項?!皠趧颖U闲姓块T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第四十四條)(4)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皠趧颖U闲姓块T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秾彶橐庖姇窇斴d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四)做出審查意見的時間?!秾彶橐庖姇窇敿由w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第四十五條)
(5)當事人應對勞動行政部門的異議?!坝萌藛挝慌c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第四十六條)
(6)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皠趧颖U闲姓块T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條)
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訂立、生效后,對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所代表的人員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來說,除集體合同有特別規定外,集體合同的全部內容適用于企業內部全體職工。
即在一個企業內部,只要工會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工會就代表了全體職工,而不只是代表工會會員,對于非工會會員也適用。對集體合同生效后被企業錄用的職工而言,集體合同也是適用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集體合同生效后則不因企業法人代表的變動而影響其效力。
而且,對于存在下條所述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集體合同的情況下,同一區域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平等履行區域性集體合同,同一行業的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平等履行行業性集體合同,而不局限于約束協商談判、簽訂該項集體合同的雙方代表。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體現出集體合同對人效力的普遍性。
經濟合同法全文篇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到底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條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產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
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北緱l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經濟合同法全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214條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
德國也規定30年。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
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
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
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
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
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
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
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
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