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簡報篇一
學校資產清查自查報告為進一步規范固定資產管理,確保學校資產安全,根據137號文件和縣紀委機關、縣財政局關于印發《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使用處置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我校組織人員對固定資產進行了清查。
一、清查范圍:
我校管理和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教學儀器、電教設備、圖書、辦公事物及家具、文體設備等。
二、清查內容:
1、我校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設和落實情況。
2、學校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的產權及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3、帳、物、卡相符情況。
三、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我校領導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十分重視,為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首先成立了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校長任組長,總務主任具體負責實施操作;其次,組織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學習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要求。
四、資產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通過本次清查,我校資產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各項制度落實到位。至清查基準日,我校沒有固定資產出租、出借情況。對于已經拆除的禮堂和小坳子教學樓已上報申請處置,各類固定資產帳、物、卡相符。我校的固定資產管理規范有效。清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土地權屬問題,所有的土地、房屋雖然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但是沒有明確到具體的房屋,產權關系不明晰。二是學校土地產權按照規定辦理了國有土地產權證,但是占地面積不精確。三是因為房屋年代久遠,在拆除重建的過程中,沒有按照現在的要求及時進行相關數據的變更,也沒有及時辦理相關的產權證。四是一些老舊的電子設備、儀器、書籍嚴重過時,已經沒有使用價值,但是依然存在,沒有足夠的地方堆積,需要及時處理。這些問題暴露出我校在資產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不細致的地方,顯示了日常管理工作還需進一步規范。
五、對資產清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
我校將以本次資產清查作為提高學校資產管理水平的`一個契機,進一步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對于清理出來的有問題資產,及時報批并進行賬務處理。針對資產清查工作發現的學校使用的土地及房屋產權問題,學校要認真分析原因,積極主動的聯系教育局、財政局及鄉中心校相關人員,盡快按要求規范明確產權關系,并辦理相關證件。
1、組織各管理員進一步認真學習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一步認識對固定資產管理和保護的重要性,引起各管理員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視。
2、進一步加強對資產的管理,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規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實行責任制(學校總務主任為具體責任人),每一件物品落實到每一個具體使用與維護人名下,由負責該固定資產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損壞和遺失。校領導加強監管工作,將不定期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護學校資產。
4、嚴肅責任追究,對因玩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財產損失者,當事人必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學校資產清查自查報告范文】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簡報篇二
(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產權屬
第三章資產運營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六章產權交易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本條例所稱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以及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股東。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是農業合作化和農民群眾勞動積累的成果,承擔穩定與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條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其經營收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在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受侵犯、維護農村集體資產正常運行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領導、支持和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和社區協商,為農村社區事業發展提供物質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暫由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成員行使。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與指導體系,制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大財政投入,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民政、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利、林業、文化、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資產權屬
第八條下列資產屬于農村集體資產: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直接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進行界定確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予以登記。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定期清查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資產,如實登記資產存量及變動情況,做到資產明晰、賬實相符。對報廢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銷。
對實行承包和租賃經營的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登記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賃的期限、收益等情況。
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規定的留用地或者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的補償應當用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留用地的使用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或者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尊重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意愿,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終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的規定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處分農村集體資產不得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資產運營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選舉、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
(二)具有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夠正常履職的時間和身體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需要配備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負責集體資產的統計、登記和財務報賬、財務會計檔案保管等事務。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行使前款規定職能的,應當取得成員大會的授權。
第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二)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經營目標及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
(三)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的舉債;
(四)出借集體資金;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進行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全程監督。其中,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在提請表決前,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說明可能造成的風險。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較大數額舉債等具體數額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債務超過警戒線可能造成的風險。
第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出資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通過制定、參與制定該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章程的方式,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第二十條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開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項的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交付表決前,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征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會計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和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般賬戶及開設一般賬戶的數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過半數確定。開設的一般賬戶基本信息及數量,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存儲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額存款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會計資料的完整和真實。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或者其他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調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印章應當及時移交。
第二十四條推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托代理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或者其他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計代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障其成員對本集體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監督權。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財務明細賬目;發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應當履行民主理財的監督職能,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查,及時公布審查情況。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明確其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為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七條推行將農村集體資產中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資產中的非經營性資產應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公益性服務,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鼓勵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為集體資產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得直接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股份合作,應當按照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男女平等、群眾認可的原則,進行清產核資、界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設置和量化股權。
股份合作實施方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征求意見后,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應當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修改。
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方可實施。通過后的實施方案應當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
已經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證明書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限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納入本條規定的比例核算;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繼續持有,但不得再通過折股量化或者轉讓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股份合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姓名及其股權等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管理平臺上予以記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依法繼承、轉讓的,記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當年的凈收益應當在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實行按股分紅。公積金、公益金合計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凈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積金主要用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級公共開支。
第三十三條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終止: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全部劃入城鎮建成區;
(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條例規定終止的,可以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產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支持和監督資產評估、擔保、公證等中介機構參與農村產權交易服務。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農村集體資產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條達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的額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
(一)以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
(二)轉讓農村集體資產的;
(三)因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需要調整農村集體資產權屬的;
(四)因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需要處分農村集體資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設定保留價,并可以確定評估結果低于保留價的,暫停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事項的實施。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審計業務指導。
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
(二)資產、負債、損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賃、轉讓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四)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積金、公益金等農村集體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及非生產性支出;
(七)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目標和離任經濟責任;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指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h(市、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除依法不應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大對村級組織運轉、村級公共事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維護的轉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動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配套資金。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會計代理機構的辦公條件、人員工資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的會計代理機構。
鄉鎮會計代理機構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的會計代理機構,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代理服務,不得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名稱變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辦理非交易性質的產權變更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免收產權變更登記的相關費用。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未經民主決策程序,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建立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關財務會計資料、財務印章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時公開財務明細賬目或者未按時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行使相關經營管理職能時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對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是指《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規定的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以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和監事會。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是指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或者全體成員代表。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的原則,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方式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及相應行為規范的規定,適用于鄉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本條例的其他條款,鄉鎮(街道)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參照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簡報篇三
我單位領導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十分重視,為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展,首先成立了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并指定總務主任為資產清查專門負責人;其次,組織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學習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領導小組的監視指導下,總務處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各項材料進展集中分析、簡化,把跟學校有關的各個工程化解為表格式分發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進展審核、驗收。第四,確認資產清查最終結果,并填好報表上報。經過努力,終于按時完成資產清查的主體工作。
通過本次資產清查,進一步標準了資產工作,更有效地保護了國有資產。但清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由于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太快,學校的一些設備屬于已經淘汰產品,舊的課桌凳已到更新時期,卻未履行正常資產報廢手續,暴露出學校在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不標準的地方,顯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夠扎實。我們將以本次資產清查作為提高學校資產管理水平的一個契機,進一步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加強實物管理,對于清理出來的有問題資產,及時報批并進展賬務處理。針對資產清查工作發現的問題,作進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責任,還是制度漏洞的根底上,完善相關制度,確保更有效地管理、維護、利用學校的固定資產。整改措施如下:
1、組織校管理員認真學習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說明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護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視。
2、進一步加強對資產的管理,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根底工作,對固定資產進展嚴格的登記造冊,建立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標準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實行責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實到每一個詳細使用與維護人名下,由負責該固定資產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損壞和遺失。
4、要求各校保管員定期(每個月)對學校的固定資產清查一次,如發現有固定資產的流失和損壞現象,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否那么應負相關責任。
5、校領導加強監視工作,將不定期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展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護國有資產。
6、固定資產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對因玩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財產損失者,當事人必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按照公司及公司工會資產清查工作的有關政策要求,我工會對所管理的工會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備品及低值易耗品進展清查,已按時完成清查工作任務,現將有關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資產清查工作時間:20xx年4月22日至20xx年4月26日;
(三)資產清查工作詳細實施情況:接到公司工會通知后,醫院工會認真清查固定資產和庫存物品,對借出的進展收回、借用的給予歸還,無法使用的資產和物品進展登記,嚴格履行報廢程序。(四)經過認真仔細的資產清查,次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總醫院工會共有固定資產14項,報廢兩項(因卡拉ok電視和多功能跑步機已損壞,無法使用,已按照報廢程序處理),剩余資產12項。
總醫院工會備品、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經認真清查,共有22項(詳細明細見附表二、附表三)。
此次清查發現個別物品保管方法不到位,影響了使用壽命,經認真分析,已提出改進措施。
清查結果屬實,同意報送!
副組長:陳x
成員:周x丁x陳x
固定資產清查的范圍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要求各部室管理人員認真組織清查,原那么上對所有固定資產全面清查盤點。
1、我校召開固定資產資產清查會議,布置清查任務。
2、各部室管理人員以學校的'固定資產賬目為根底,與各部室的資產逐一逐項核對,對帳外資產逐一登記,于20xx年7月31日前上報學校。
3、學校將各部室清查數據進展匯總,對各部室管理人員有帳無物資產進展再清理,對有物無賬資產進展備案登記。
(1)各部室管理人員要依據資產賬目逐件核對、落實,做到賬物相符。有賬無物資產,要查明去向。借出的要有借出相關手續。
(2)設備標簽書寫標準,規格型號等以此次下發數據為準,按照編號一一對應粘貼在資產顯著位置,粘貼牢固、端正。
(3)對資產的用途(教學用、辦公用等)和使用狀態(在用、閑置、待修、待報廢、盤虧)、存放地點進展明確填寫。
(4)本次清查賬目上沒有的帳外物品要逐一登記,各個工程要填全。
(5)由于機構的調整和人員的流動,賬目上的物品可能調出或不明去向,各部室管理人員要負責將本部門資產賬目上物品追查清楚,查清去向,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1、我校制定了健全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的購置、領用、處置、報廢等工作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2、我校所有固定資產全部按要求建檔建冊,建立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記賬流程合理標準,款物相符,登記準確無誤,不存在漏記、少記現象,固定資產的增減手續完備,沒有造成固定資產流失。
此次自查工作中學校領導高度重視,通過自查工作的開展充分認識到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們要標準根底管理,強化經費監視深化效勞內涵,扎扎實實地把財務管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簡報篇四
廟岔中心學校資產清查報告
根據財務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我單位已完成資產清
查工作,現將有關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資產清查工作總體狀況分析:
(一)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20xx年3月15日--4月15日
(二)資產清查范圍:固定資產
(三)資產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我單位領導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十分重視,為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首先成立了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并指定總務主任為資產清查專門負責人;其次,組織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學習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要求;第三,在領導小組的監督指導下,總務處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各項材料進行集中分析、簡化,把跟學校有關的各個項目化解為表格式分發到各分管口,然后逐校進行審核、驗收。第四,確認資產清查最終結果,并填好報表上報。經過努力,終于按時完成資產清查的主體工作。
(四)資產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通過本次資產清查,進一步規范了資產管理工作,更有效地保護了國有資產。但清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由于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太快,學校的一些設備屬于已經淘汰產品,舊的課桌凳已到更新時期,卻未履行正常資產報廢手續,暴露出學校在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地方,顯示了日常管理工作不夠扎實。
二、對資產清查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我們將以本次資產清查作為提高學校資產管理水平的一個契機,進一步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加強實物管理,對于清理出來的有問題資產,及時報批并進行賬務處理。針對資產清查工作發現的問題,作進一步地分析,在分清是管理責任,還是制度漏洞的基礎上,完善相關制度,確保更有效地管理、維護、利用學校的固定資產。整改措施如下:
1、組織校管理員認真學習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闡明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護的重要性,引起各校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視。
2、進一步加強對資產的管理,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對固定資產進行嚴格的登記造冊,建立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工作流程,做到程序化,規范化,提高其使用率。
3、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實行責任制:每一件物品落實到每一個具體使用與維護人名下,由負責該固定資產物品的保管人管理好,防止物品的損壞和遺失。
4、要求各校保管員定期(每個月)對學校的固定資產清查一次,如發現有固定資產的流失和損壞現象,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否則應負相關責任。
5、校領導加強監督工作,將不定期對學校的固定資產進行抽查,以更有效地管理、保護國有資產。
6、固定資產要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對因玩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財產損失者,當事人必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簡報篇五
第十條鄉村兩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確保集體資產安全運營,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資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經營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方式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資產實行租賃、非統一承包經營或者出售的,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拍賣的方式。
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出售集體資產。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經營者開發、利用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進行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