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日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原審_____書復印件1份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二
被申訴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電話:xxx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xxx糾紛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xx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xxxx
2、xxxx
事實與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綜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相關閱讀】
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就目前而言申請再審與申訴基本沒有大的區別,都是對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變結果或者表達其他訴求。但這其中也有微小的區別(或者說是理論上的區別),區別在于:
申請再審是一種法律明文授予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范圍內進行。申請再審權是一種特殊的訴權。我國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已基本進行了對再審申訴的訴權化改造。這一法律規定授權下,要求法院對生效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叫“申請再審”,對應的文書叫“民事再審申請書”。超過時限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但仍然對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訴求的,一律叫“申訴”,這時候的文書就叫民事申訴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此外,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沒有授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沒有申請再審的說法,因此只能叫“申訴”,不能叫“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一種訴權,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后必須進行程序處理,并給予是否再審的裁定,而“申訴”不是訴權,法院接到申訴狀之后,沒有法律義務進行程序上的處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動發現案件是否存在問題,然后再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決定是否啟動再審。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三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或其他公民,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其同被告人的關系。
(2)寫明不服何法院的何號判決或裁定并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的事實及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確有錯誤,要用事實說明,并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準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告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并充分闡明理由。
(4)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的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格式
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避免出現以下問題:
1、申訴狀漫無邊際,不得要領。申訴人多數都有一大堆的'申訴材料,但是,他們往往不能從中歸納出案件的要點,而是就一些細節問題糾纏不清,表面上來看好像對各個問題講的都很具體,但實際上掩蓋了案件的本質問題。
2、申訴狀論述事實多,法律論述少。事實與法律是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的兩個方面。其中,生效裁判適用法律或者對于法律理解是否有誤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當前,我國雖然一直更重視事實問題,但是絕不意味著不用關注適用法律的正確與否,法官作為職業法律人,對于法律適用的重視也在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日益強化。因此,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問題對于申訴案件是非常必要的,而申訴人這一方面的能力欠缺往往不足以寫好申訴狀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3、申訴狀中言語過于偏激。言語偏激是申訴狀的一個很致命的缺陷。申訴人作為被冤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于冤假錯案有著切膚之痛,再加上申訴過程中遭遇的艱辛,所以往往比較容易激動和偏激。這一點常常在申訴狀中透露出來,言語偏激就會使的申訴狀說理不充分,給人以偏蓋全或者無理取鬧的感覺。畢竟司法人員不會因為申訴人口誅筆伐而啟動再審。而是要根據案件的事實與法律來作出裁斷。
4、申訴狀中一些推測或是武斷依據不充分。這些論斷帶有申訴人很強的主觀色彩,如認為某法官或某某檢察官、警官收受賄賂,又如認為某某證人是因為被恐嚇而改變證言等。這些結論如果要是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的,那當然是可以提出的,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而寫在申訴狀這樣一種非常嚴肅的法律文書之中,只能降低申訴狀的嚴肅性和說理性。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四
一、民事申訴狀的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五
申訴狀是案件中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復查或重新審判時所寫的書狀。(一)申訴狀的基本寫法
申訴狀可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項。
1?首部。
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和案由等。標題寫明案情性質和文種名稱,如“民事申訴狀”等。當事人除自訴案件分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外,公訴案件只寫申訴人,其基本情況同上訴狀。案由主要寫明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時何字號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而提出申訴。
2?正文。
包括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兩項內容。申訴理由主要是就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量刑、適用法律、訴訟程序等方面的不當,提出糾正或否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根據。申訴請求則是明確具體地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或者重新審理的請求。
3?尾部。
在正文最后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其右下方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申訴年月日。
4?附項。
說明一、二審判決副本份數,申訴狀副本份數;物證、書證的名稱、件數、存放場所;證人姓名、住址等。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申訴理由應力求充分、具體,要有說服力。特別是對于新證據的提出,更加不容忽視。
第二、申訴請求要明確具體,與申訴理由相一致。
第申訴狀的寫作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以后,什么時間都可以提起申訴。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六
(各類案件通用)
申訴人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提出申訴。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月日
注: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七
民事申訴制度是保障民事當事人實體權利得以救濟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救濟制度,它的制定既要體現司法機關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有訴必應、監督制約的司法原則,又要體現當事人私權自治、訴權法定、處分自由等現代程序法理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民事申訴書范文,一起來看看吧!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申訴人:錢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漢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劉女士 ,女 系申訴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偉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同申訴人
被申訴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 郵編:20xx30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錯誤:
一、申訴人傷殘是由工傷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沒有治愈,所以被申訴人應該支付傷殘津貼以及因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理由是:
20xx年2月18日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后,于20xx年10月22日徐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即鑒定為工傷,20xx年7月29日傷殘鑒定結論出來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但是在隨后的法院一審、二審中都認定申訴人“工傷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于是申訴人再次申請傷殘鑒定,20xx年9月9日鑒定結果為“因工致殘程度六級”,而且兩次工傷鑒定都是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兩次鑒定結果再一次說明申訴人自20xx年工傷后一直處于殘疾狀態并且始終沒有治愈。
與此同時,20xx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1、鑒定診斷:抑郁癥。2、關于訴訟行為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錢先生目前無訴訟行為能力。”該診斷亦能證明申訴人自工傷以后一直沒有治愈。
二、一審判決以“體檢結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為由,認定“工傷醫療期應視為終結,享受5月28日后的工傷津貼沒有依據”是錯誤的。理由是:
1、體檢的結果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申訴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氣,腦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腦器官的損傷。新華醫院診斷意見為“復查腦電圖正常,心電圖正常,體檢神清”,申訴人認為腦器官的損害和殘疾是無法通過腦電圖,心電圖的簡單檢查能夠確認的。而且“體檢神清”也不足以認定申訴人的精神狀態是正常的,這一點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鑒定書》的認定就是最明顯的證據。該《鑒定書》第2頁也說申訴人“意識清”,但是結果仍然認定申訴人“抑郁癥、無訴訟行為能力”。試想在這種情況下開車,怎么能夠不出車禍呢?由此可見新華醫院的診斷只是針對申訴人的傷情,而不是殘疾,申訴人的腦部殘疾始終沒有治愈。
2、那么第二點“到物流公司上班”就更不能證明申訴人已經治愈了。在第一次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已經呈現出“精神病性癥狀”,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這些從申訴人的同事對申訴人“變成憨大”的戲稱就能說明。看到申訴人出院以后,被申訴人就要求申訴人馬上上班繼續出車,申訴人的妻子下崗多年,孩子上高中,不得已申訴人只能繼續上班。一審法院以此認定申訴人已經病愈是毫無根據的。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前后矛盾還體現在,既然要是以醫院的證明認定病愈,那就應該是5月20日,而判決卻是以5月28日為認定治愈的時間,那就是以上班作為認定治愈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前后矛盾的。
4、申訴人20xx年6月12日再次因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第一次事故傷殘未愈而直接造成的。申訴人1996年進入被申訴人公司后經常出車,從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是第一次煤氣中毒事故以后,5月28日重新上班6月12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沒有治愈,并一直處于“精神病性癥狀”,也正是基于此原因被申訴人才停止叫申訴人出車的。
三、二審法院以“工傷鑒定的日期在煤氣中毒與車禍后”“不能認定該傷殘是何種事故造成”所以認定“工傷醫療期至20xx年5月28日”,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毫無道理的。理由是:
1、首先20xx年6月12日的交通事故根本沒有對申訴人造成傷害,更不會造成申訴人六級的傷殘,申訴人的傷殘完全是由2月18日的煤氣泄漏事故造成的。兩次工傷鑒定依據的都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分級系列第六級第02條即“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申訴人20xx年6月12日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可能導致申訴人“精神病性癥狀”的。因此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根本就沒有查明申訴人是何種類型的六級傷殘。
退一步講,不管是哪個事故造成的,都是工傷事故,既然是工傷事故致殘就應該享受傷殘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等等,這是申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如果是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六級傷殘,20xx年與20xx年的傷殘鑒定也足以證明傷殘未愈,如果是6月12日的事故造成的,那被申訴人更應該支付醫療費和傷殘津貼。更何況傷殘是由哪起事故造成的這本身就是二審法院應該首先查明而且很容易查明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就以簡單的一句“無法認定是何事故造成的”就剝奪了一位工傷致殘程度六級的工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2、其次,申訴人認為“哪次工傷事故造成的”與“醫療期”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只要沒有治愈,申訴人就需要醫療費,就需要傷殘津貼,跟哪次事故造成的沒有任何關系。申訴人主張并且所有證據和材料都顯示傷殘是又第一次事故造成的,二審法院對該事實沒有調查,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也應該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為申訴人經過工傷事故以后,申訴人處于工傷致殘六級的狀態,并且一直持續,且一直需要治療,申訴人認為依此要求傷殘津貼和醫療費以及其他損失完全有法律依據。
四、申訴人現在非常困難,希望法院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查清事實,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申訴人現在傷殘情況日益嚴重,需要專人護理,而且每月要支付大量的醫療費用,申訴人的妻子已退休,退休工資非常低,兒子仍然在校就讀,生活狀況非常艱難,現在被申訴人連基本的醫療費都不支付,所以申訴人只有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綜上所述,希望貴院收到本申訴書后能夠給予充分的重視,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0**年 月 日
申 訴 書
陳尸三年案未了,一樁冤屈何處申?
領導:
申訴人:李興年 女 72歲 漢 農民 住安徽省和縣沈巷鎮迎江行政村
申訴事項:我的老伴張居道被他人毆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沒有了結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9日早晨,申訴人的女兒張和紅開面包車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順便帶了一名小學生上學,被開著黑頭車的雍家軍看到后認為搶了他的生意。便無故將張和紅毆打一頓后駕車離去。我老伴張居道得知情況后,為防止雍家軍在張和紅必經之路的小學校門口再找渣,(因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張和紅的車同往。當張和紅的車到達小學校門口時,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軍手里持著一根鐵棍,將車攔停下來,強行拉開車門揪著張和紅的頭發將其從駕駛室拖下來實施拳打腳踢。我老伴見狀急忙下車來勸阻,雍家軍卻用手中的鐵棍向我的老伴頭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當場倒下。口中還叫囂著:“你老東西也想作死”。(在現場有很多人目睹了這一幕,鐵棍目前還在派出所)。當時有群眾目睹了此慘景后報了警。不一會和縣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趕到現場,并將張和紅、張居道及雍家軍一并帶上警車準備到派出所去接受調查。
可氣的是途中雍家軍稱有事要求下車,車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辦案民警與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是兄妹關系)竟然沒一個阻攔。更可氣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張和紅見父親張居道腦上腫了一個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帶張居道去醫院看傷時,民警斷然拒絕,說等他們吃完早飯錄過筆錄后再去。20分鐘過去了我老伴的傷勢越來越嚴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醫院。
更可氣的是雍家軍夫婦已糾集一伙人早在鎮醫院門口,見到張和紅及我的老伴便又實施毆打。
后經和縣沈巷鎮醫院診斷及頭顱ct 所示(片號00749):右枕部頭皮下血腫,右顳部硬膜下血腫。由于醫術所限,鎮醫院要求我們立即轉院,后轉至蕪湖市弋磯山醫院。由于申訴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額的醫療費,只能被迫出院。 20xx年9月23日,申訴人的老伴在被打傷6個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體停放在殯儀館中。申訴人的老伴張居道被傷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軍用鐵棍毆打其頭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發生后公安民警沒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證據。而是向四個未成年的小學生詢問筆錄。并以四個小學生“說是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來定了案子。而對在現場的幾個成年人沒有做筆錄。后依據“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對申訴人老伴的傷勢做出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外傷性顱腦損傷,構成‘輕傷’”并不予立案。對于這種結論申訴人不服:
(一)、 受害人在治療診斷中,根本沒有被醫生診斷過:“外傷性顱腦損傷”。依據司法部[司法(1990)070號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七章:第一節,第42、44條之規定:右顳部硬膜下血腫,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已構成“重傷”。
(二)、 受害人被打傷在醫療中,醫生根本沒有說“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病引起的。而法醫竟以“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做了“病理分析”認為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引起的。對此,申訴人不服。
(三)、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人是雍家軍,而不是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但和縣公安局竟以“周先紅傷害張居道,我局經審查認為其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訴人不服!
(四)、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雍家軍只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五天,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申訴人不服!
據此,申訴人要求公安機關向當時在場的幾個成年人重新搜集證據和重新鑒定,但均遭拒絕。和縣公安局領導、沈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辦案民警及法醫等人的答復:要做你們自己做去,我們不可能幫你來推翻我們自己的鑒定結論。
定中心意見書》司鑒中心(20xx)活意字第80號](以下簡稱《意見書》)。不出他們所說,申訴人等了幾個月竟等到了一個亳無意義的“意見書”。而不是“鑒定書”。該《意見書》中稱:
(一)、張居道頭部遭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頭部軟組織挫傷伴頭皮下血腫等,該損傷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傷范圍,應評定為輕微傷。
(二)、若委托方查證送審的1號片確系張居道20xx年3月29日頭部外傷后所攝,則張居道本次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三)、張居道原患有高血壓病等疾病,本次外傷后發生的大范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
對此毫無意義的《意見書》申訴人不禁還是要問:
(一)、“輕傷”還能死人?
(二)、“輕傷”的評定。《意見書》中稱:“是參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第八條等條款之規定,評定其“左顳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申訴人咨詢人很多醫生和法醫等專家,都說:“左顳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44條的構成要件,應評定為重傷。不存在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8條的構成要件而評定輕傷。
(三)、由于傷勢進一步惡化最后發展到腦梗塞、偏癱等嚴重后果。對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42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傷。但在《意見書》中竟敢將此項很重要的傷情不提。
(四)、申訴人的老伴雖說有高血壓病史,但在受傷前一刻身體一切很正常,能參加一些體力勞動,且在醫療期間醫生也沒有以高血壓病來治療。《意見書》中稱:“本次外傷后發生大范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申訴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鑒定,你要么說“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要么說“不存在因果關系”。你說“依據不足”,那申訴人上那里去要依據?你說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那你說什么時候才能評定損傷程度?由于腦子受傷人都死了,難道等申訴人我老伴的遺體火化后才能評定?真是無稽之談。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個年頭了,尸體還在殯儀館里。雖說在申訴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來公安機關也向打架在場的幾個人做了“是雍家軍打的”證據。但一直都沒有作為定案證據來定案!更說不上以此來作為司法鑒定了,對此,申訴人一直要求省公、檢、法的法醫來對死者作尸檢。也遭拒絕。為此,特向你反映,萬望您給予高度重視和關懷!
禮
申訴人:李興年攜子女
張巖峰 張峻峰 張和芳
張和玉 張和紅 張翠萍 跪啟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八
民事申訴狀如何構成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申訴狀結構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結構相同
民事再審申請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九
如何擬寫民事申訴狀?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民事申訴狀結構寫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再審申請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系,并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代書單位:×××法律顧問處
民事檢察抗訴申請書篇十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被告民事申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 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xx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11月8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xx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申訴人(原審被告):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nbsp;,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于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