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把一定階段內的有關情況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導性的經驗方法以及結論的書面材料,它可以使我們更有效率,不妨坐下來好好寫寫總結吧。怎樣寫總結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總結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總結書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銀行貸后管理崗年終總結篇一
本報訊 針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即將出臺,為增強我行應對流動性壓力沖擊的能力。長沙分行提出創新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思路。
主動轉變風險管理思維。近期貨幣市場利率飆升情況顯示出央行以市場化手段進行宏觀流動性管理的堅定決心。我們應主動轉變國家“兜底”的 思維,降低對央行、政府支持的依賴,增強主動式風險管理能力。
加強資產負債和流動性管理。首先,加強對流動性影響因素的研判,做好各種應對預案。其次,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總量和期限結構管理。最后,規范開展市場交易。建立現代利率風險管理機制。我行應積極適應形勢變化,完善利率風險管理政策、加強資產負債剩余期限管理、宏觀經濟及利率走勢研判,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和差異化策略,合理確定利率策略、利率水平、變動規則及違約責任,降低由于期限或重定價不對稱導致重新定價等利率風險及其損失。
優化調整業務結構,堅持服務實體經濟。我行應始終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本質要求,以建設“最高效中小企業銀行”和打造“最佳中高端零售銀行”為戰略方向,提升專業化、差異化經營水平,推進業務和客戶下沉,做好中小微金融服務。
未雨綢繆應對未來監管可能的調整。應將流動性管理提升到與資本管理并重的新高度。在“貸存比”和“流動性比例”監管指標以外,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兩個指標,并加強對流動性相關指標的考核。
銀行貸后管理崗年終總結篇二
簡單的說金融市場主要有四大功能:1、融資 2、調節 3、避險 4、信號。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銀行金融市場管理總部各崗位的職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熟悉金融監管部門對各投資領域的監管政策及投行業務相關法律、法規;
4.負責制定投資產品的業務操作規程和業務培訓。
1.負責跟蹤金融同業產品市場動態,研究金融監管政策,挖掘同業合作機會;
2.負責營銷及承辦各類金融機構的同業產品;
4.負責同業業務的后續管理和產品維護。
1.開展自營債券交易,承擔并完成相應的交易盈利指標,開展我行在團的利率債的承銷;
2.密切跟蹤并深入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債券市場;
4.拓展和維護同業客戶關系,拓展交易渠道,提高市場影響力。
銀行貸后管理崗年終總結篇三
1、熟悉掌握公司物業資產的情況。
2、了解區域內相似業態的租賃房屋租金行情,掌握出租房屋管理政策。3、負責與承租方洽談租金、安全使用設施設備、簽訂租賃合同等事宜。
4、及時掌握承租方的經營狀況,協調處理承租方的訴求。隨時更新承租方資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法人代表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法人代表授權書、公章樣鑒。5、完善物業資產服務。資產需維修事項的價格調研、施工方案比選,組織材料上報上級單位審批。
6、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職責二:管理職責
1、制定年度管理目標與月度管理目標。
2、制定月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數據表格的制定,數據的統計。完成公司隨時需要的各類報表。
3、負責檢查、監督、落實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4、合理調配人員,協調崗位的分工協作,責任到人確保本部門員工有良好精神面貌和積極的工作態度。
5、做好本部門員工的考勤、考核管理。
6、負責本部門各類通知、公函、報告的收發;按規定范圍轉達,收存、歸檔工作。7、對公司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建立臺帳定期與財務部進行核對。
8、負責承租方對已出租物業資產的裝修、改造申請審批,監督施工期的安全施工及是否未經批準隨意變更施工內容情況。工程資料、裝修資料的檔案整理保存工作。
9、每月統計水、電表數,計算費用并發出,督促財務部收取租金及各種收費。
10、參加定時安全巡查與不定時巡查。
11、每天清掃場院,隨時保持場院干凈。定期整理綠地,樹木。
12、應對緊急突發事件,按應急預案組織處置突發事件。13、負責聯系市政垃簽訂圾清運、吸污合同。
1、認真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杜絕發生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2、定期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3、組織本部門員工簽訂安全責任書。
4、認真執行公司安全標準化,協助制定、修改、完善相關文件。5、參與制定、修改、完善應急演練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6、參加月度安檢。幫助和指導各承租方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二部門副經理、助理
1、熟悉掌握公司物業資產的情況。
2、協助部門經理制定年度管理目標與月度管理目標。3、協助制定月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各類數據表格的制定,數據的統計。擬定每月工作時間及安全巡視表,每月清掃場院值日表,完成公司隨時需要的各類報表。4、對公司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建立臺帳定期與財務部進行核對。5、監督承租方對已出租物業資產的裝修、改造工程,收集工程資料。
6、協助部門經理統計水、電表數,計算費用并發出,督促財務部收取租金及各種收費。
7、參加每天定時安全巡查與不定時巡查。
8、每天清掃場院,隨時保持場院干凈。定期整理綠地,樹木。
9、應對緊急突發事件,按應急預案組織處置突發事件。10、負責聯系市政垃簽訂圾清運、吸污合同。
14、負責場院內車位分配管理,隨時注意車輛不能堵塞消防通道。
15、組織聯系對公司變配電所的專用工具、驗電器、絕緣手套等進行高壓絕緣測試,一年一次的電檢,兩年一次的高壓試驗。
16、協助財務部管理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職責二:安全職責
1、認真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杜絕發生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2、定期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職責一:管理職責
1、熟悉掌握公司物業資產的情況。
2、協助部門制定月度工作計劃并落實實施。完成公司隨時需要的各類報表。3、填寫總部安全管理部門要求的月報表,并上報總部。
7、監督承租方對已出租物業資產的裝修、改造工程,填寫工作日志。
8、協助部門經理統計水、電表數,計算費用并發出,督促財務部收取租金及各種收費。
9、參加每天定時安全巡查與不定時巡查。
10、每天清掃場院,隨時保持場院干凈。定期整理綠地,樹木。職責二:安全職責
1、認真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杜絕發生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2、為公司的安全生產獻計獻策。3、落實“三級危險點”管理制度。
4、認真執行公司安全標準化,協助制定、修改、完善相關文件。
5、積極認真參加各種應急演練,積極認真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及教育活動。6、參加月度安檢。幫助和指導各承租方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解決落實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7、認真履行兼職安全員職責四綜合維修人員
職責一:安全供電職責
1.具有低壓和高壓電工作業證。
2.熟練的掌握公司各物業供電方式狀態、線路走向及所轄設備的原理、技術性能及實際操作。
3、熟悉公司變電室內的設備設施,能安全的進行輸電線路停送電操作及變配電所的倒閘操作。
4、負責配電室、電梯機房、樓層電井的日常運行、維修、保養。每天清潔責任設備及周圍環境衛生。
5、負責電氣設備、各配電箱(柜)表面清潔。
6、進入工作場所必須隨身攜帶試電筆、電工專用工具,穿戴全棉工作服、絕緣鞋、干燥潔凈的線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
7、執行強、弱電系統的設備定期保養規定。
8、認真執行工作票制度,填寫交接班紀錄等各項紀錄表格,9、堅守崗位定期巡視電氣設備密切監視運行情況。每天早上8:00抄錄電表總表數據一次。每天9:00、12:00、17:00、24:00四次正確抄錄變電室各項運行數據并填好報表。10、負責設備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禁止各種違反設備房管理規定的行為。
11、每月一次啟動發電機試運行。
12、負責公司物業外圍照明燈具的啟、停。做好公司辦公區域供電系統外線修理。13、做好辦公樓內房間、公共場所的照明燈具、開關、插座等的修理與更換。14、負責餐廳、廚房、辦公室設備電氣的維護保養和故障檢修工作。15、協助采購專業性較強的工具或零件。
16、發生事故時,應保持冷靜頭腦,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排除故障。職責二:安全職責
1、所有綜合維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既要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又要保證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2、24小時值班監控設備運行狀況,按規定時間認真巡查各個系統設備的運行情況,并按質按量認真做好設備的運行記錄。
3、每上午、下午、晚上按時按規定路線進行安全巡視,檢查供配電系統、給排水系統、電梯、消防系統等公用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安全通道是否堵塞;承租方有無裝修改造施工。4、巡查、監理承租方裝修施工情況,如遇違反有關施工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并做好記錄,以便日后跟進處理。
5、當班人員參加每月一次的物業資產安全檢查工作。
6、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記錄在交接班表中,以便下一班人員跟進處理。7、當值班人員接到維修通知時,應及時前往維修,不得延誤,如遇當值人員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工程主管或有關領導,請示給予解決。
1、保管好工具,工具不得外借。保管好手動電動工具、每年檢測一次工具的絕緣性。2、上午7:00~11:00西門職守疏導車輛進出。3、垃圾清運后套垃圾袋。
4、每月5、10、15、20、25、30日抄錄租戶的水表。5、負責管轄范圍內所有公共設備的應急維修。6、變電室禁止使用家電,物品的有序擺放。7、配合承租方電梯維保。
8、配合供水、供電、通訊、等業務單位的維修檢查工作。
9、遇突發事故時,應從容鎮定,按規定程序及時排除故障,或采取應急措施,迅速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10、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銀行貸后管理崗年終總結篇四
資產管理部工作職責
負責擬定資產經營方式及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計劃。
三、負責企業經濟運行的信息搜集、整理和統計分析工作。
四、參與公司產權轉讓、對外投資、資產重組、資產租賃或承包等資產經營的研究和策劃。
五、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做好公司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產權界定與登記工作,辦理相關產權證書。
六、與公司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司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物資的清產核資工作,確保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七、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租賃、轉移、拍賣、報損、報廢的技術鑒定和評估工作,辦理相關處理報批手續。
八、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土地的儲備管理和開發使用工作。
九、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資產管理員崗位職責
(一)熟悉、掌握并貫徹執行有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掌握本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
(二)能夠按規程操作和維護好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及時錄入規范的資產管理、實驗室管理信息項,并按程序完成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部門)資產的帳、卡、物的管理,做好使用情況和檢修保養情況記錄,確保資產的使用壽命和使用效率。
(四)加強資產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爆、防銹、防蛀、防盜等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六)協助資產管理處對本單位(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做到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七)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產報損、報廢處置手續。
(八)負責做好本單位(部門)資產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資產管理員調離、退休或連續外出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應在歸口管理部門監督下辦理移交手續。
資產管理部職責
資產管理部是公司土地資產、固定資產實物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土地使用權管理:
對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要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對公司土地使用權和使用的土地建立管理臺帳,詳細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名稱、地址、取得的時間、土地權證號、土地原值、面積、攤銷期限、累計攤銷額等。
二、固定資產增加:
(一)擬定公司固定資產實物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
(二)對固定資產購建(含改建、擴建)均實行預算管理。每年12月初收集匯總各單位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制定的固定資產購置計劃。
各單位固定資產計劃由資產管理部會同公司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信息部、物流公司、金橋公司等單位和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審核匯總,報公司總經濟師或總工程師審核,報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審批后,納入物資公司年度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公司年度固定資產購建預算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報股東會批準后由資產管理部下達計劃,財務部監督執行。因經營實際需要,確需追加預算或在預算外構建固定資產的,各單位應向公司提交書面報告經公司總經濟師或總工程師審核,報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審批后,由資產管理部下達補充計劃,財務部補列預算。
對納入年度改建、裝修的房屋、建筑物,應由公司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資產管理部牽頭通過招標形式確定承建單位后實施。
對納入年度購建的機械設備,由資產管理部牽頭,會同有關歸口管理部門,通過招標形式,實行招標采購,并在招標結果經公司招標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對納入年度購建預算的辦公設備由辦公室、信息部同相關部門實行集中采購,并報資產管理部。所有固定資產采購合同和清單報資產管理部備案。
負責審核或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并報告公司分管領導、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審批后辦理驗收交接及組資手續。
通過接受投資、接受捐贈、無償調入、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牽頭與相關部門辦理驗收、組資手續。
三、固定資產日常管理:
(一)資產管理部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職能部門。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總賬、各單位、部門明細賬,并據保管、使用單位、部門實物變動情況隨時進行登記,定期與財務部固定資產臺帳核對。與各單位、部門實物臺帳核對。(每年6月和12月各核對一次)。
(二)負責年終固定資產的實物清查盤點,填制清查盤點表,并將盤點表報財務部。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并通知財務部辦理手續;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辦理有關手續后處理。(三)無財務賬的固定資產(物流公司報廢留用的)實物比照有賬固定資產實物管理。
(四)根據固定資產狀況及使用、保管部門的要求,提出更新、改造、大修等建議;對需要維修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程序及時安排維修、保養。
(五)資產管理部應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處理,以提高資產利用率。
四、固定資產處置管理
(一)對各單位、部門申請的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毀損、盤虧等報告進行審核,報財務部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總會計師、總經理審批。
(二)檢查各單位、部門對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對由于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導致固定資產盤虧、毀損或報廢的,應追究有關責任單位、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負責協調公司與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產權交易中心、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集團公司房屋土地產權管理部門的關系。
(二)負責保管、辦理公司房產土地權證,編制房產土地權證明細臺賬以及無證房屋明細臺賬。
(三)負責提供和協調財務部門房屋建筑物有關報表工作。六、資產管理員在資產管理過程中,應盡職盡責,嚴禁下列行為發生:1、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2、未經資產管理處同意擅自轉讓,處置資產。
3、資產管理混亂、帳實不符,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4、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銀行貸后管理崗年終總結篇五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總 則
流動性風險管理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附 則
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于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蕩,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三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并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并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并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于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并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范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準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后續審計,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并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并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準。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保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并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負債的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準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御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于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并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御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權限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4 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并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并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并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準。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征,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
5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存貸比=各項貸款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6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采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后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第五十五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流動性風險過高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現場檢查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要求商業銀行增加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
(八)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對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于未按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視情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協調合作,共同建立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在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應當在與境內相關部門及境外監管機構充分溝通協作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上述事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上述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信用評級大幅調低。
(四)集團內部機構之間或跨境的流動性轉移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五)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外資法人銀行應當具備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外資法人銀行董事會應當保持對本行資金調撥的最高權限。
第六十一條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標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