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流逝得如此之快,我們的工作又邁入新的階段,請一起努力,寫一份計劃吧。因此,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計劃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應用。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計劃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技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篇一
1、考務人員上指職業技能鑒定所從事考場、考核業務的工作人員。
2、考務人員由鑒定所推薦經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同意,由鑒定所所長聘任。
3、考務人員的主要職責上:負責接待報名、審查申報資格、檢查證件、核發準考證、安排考場考位、編排考號、提取試題、印刷試卷、制備試件、發卷監考、核分、登記成績、填寫證書、填報鑒定人員名單、填寫成績單等工作。
4、在實施考試、考核前,考務人員要對考場、設備、能源、儀器進行認真檢查,準備就緒后,向所長報告。
5、考務人員要盡職進責,廉潔奉公,嚴防冒名頂替、調換試卷(件)、打小抄、傳紙條、交頭接耳等違反考場紀律的現象發生。
6、考務人員要嚴格準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不準向參加鑒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開卷前不準向任何人泄露試題,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鑒定人員身份,不準參與考評意見,不準接受參加鑒定人員的錢物。
技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篇二
2005年我站職業技能鑒定的總體思路是:以農業部《2005年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要點》為指導,強化宣傳力度,夯實基礎設施,加強督查力度,確保鑒定質量,穩定和不斷拓展鑒定渠道,擴大鑒定工種,增加鑒定數量,把鑒定與國家要求就業準入的工種,重大農業項目,產業化經營及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結合起來。并積極探索考評技術方法,創新評價模式。
一,注重宣傳,提升影響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宣傳途徑,特別是通過中國農村遠程教育網河南站,報刊,宣傳展版,宣傳冊等形式,廣泛宣傳國家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措施和思路。大力宣傳職業資格證書在提高大中專學生就業執業轉崗能力,促進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以及技能人才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從而不斷提高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認可程度,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理解和支持。同時注意搜集和挖掘鑒定工作在提高農業勞動者技能水平,提升農產品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先進典型,為推動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逐步提升農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影響力。
二,夯實基礎,確保質量
1.加強管理。各省轄市分校要有專人負責,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已開展工作的省轄市分校應努力挖掘潛力,擴大規模,加快發展步伐;仍未開展工作的省轄市分校應認真研究形勢,把握機遇,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今年開展工作。
2.強化基礎設施建設。隨著鑒定工種的增加,不斷健全與其相適應的考評員隊伍,完善與其相適應的鑒定場所,儀器,設備。并根據大綱要求編寫培訓輔導材料。
3.增強服務意識。協助培訓單位按考核大綱的要求選擇培訓教材,聯系輔導教師;指導培訓單位做好培訓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最大限度地為各培訓單位搞好服務。
4.強化培訓質量管理。堅持培考分開,認真督導鑒定前的培訓,要求培訓單位按相應工種的考核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和時間進行培訓,否則不予鑒定。
5.嚴把鑒定質量關。嚴格執行鑒定工作規范,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程。強化質量督導意識,配合主管部門抓好《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實施辦法(試行)》的貫徹實施,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具體操作中,根據各鑒定點的實際情況,組建考評小組;鑒定前一天鑒定點務必按鑒定站下發的相應工種,等級的"技術準備通知單"準備場地,儀器,設備,材料,用具等;鑒定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要求及《河南省農廣校職業技能鑒定現場工作程序》(豫農播(培)字[2002]第3號)進行。
三,穩定和拓展鑒定渠道
1.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在崗人員的鑒定。
2.加強與大中專院校,職業高中的聯系,努力擴大在校生的鑒定數量。
3.積極主動地為農村,城市畜禽防治者及獸藥經營者做好動物疫病防治員,動物檢疫檢驗員的技能鑒定。
4.努力探索鑒定與勞動力轉移相結合的有效途徑。積極開展與勞動力轉移緊密相關的計算機操作員,維修電工,家用電器產品維修工等工種的鑒定。
5加強與農業信息部門,供銷社,農資經營管理部門,農民協會,食用菌協會,部隊,農場,扶貧辦,監獄,種養殖及加工企業等單位和部門的聯系,按崗位要求開展職業技能的培訓和鑒定工作。
技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篇三
第五條勞動部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組建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開展職業分類、標準、技能鑒定理論研究及咨詢服務;推動全國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組織本地區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具體實施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七條經勞動部批準,有關行業可建立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以外非社會通用的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標準;組織本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考評員的資格培訓;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推動本行業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八條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第九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是具體承擔對待業人員、從業人員、軍地兩用人才、各級
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事業性機構。在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第三章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條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一)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條件是:
1.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考核場地和設備;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4.有完善的管理辦法。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單位,根據上述條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其發給《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明確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
(三)鑒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審批權限;鑒定技師資格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勞動部備案。
(四)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跨地區的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和中央、國家機關、解放軍各總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由勞動部審批。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第十二條勞動部組織有關行業或單位的專家、名師,根據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統一編制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建立職業技能鑒定題庫。
第十三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必須遵守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施辦法。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必須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提取,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技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篇四
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考務人員,鑒定考試前必須認真學習考務人員工作守則和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條款,違者按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處罰,造成惡劣后果者,清除鑒定隊伍。
1、考務人員不準向參加鑒定人員泄露考評員身份,不準向考評員介紹參加鑒定人員身份。
2、站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安排有本單位參加鑒定的考評員參加鑒定。
3、考評員要嚴格執行對親屬(含徒弟、學生)的鑒定回避制度,當得知有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應向鑒定站領導匯報,主動回避,退出考評工作。
技校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篇五
(二)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六條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簽發準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二)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由當地財政、物價部門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