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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乘客、經營者、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公共汽車客運規劃、建設、經營、乘坐、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
公安、價格、市政、工商、財政、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公共汽車客運屬具有公益性的服務行業,實行優先發展方針,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積極扶持、統籌規劃、有序競爭和安全便民原則。
本市通過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制定優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
第五條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和便利乘客原則,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承擔公益服務義務。
對承擔公益服務義務的公交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支出進行核實認定后由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條根據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則,形成公共汽車客運合理的價格機制。
財政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汽車客運財務監控機制,掌握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成本和利潤,合理確定公共汽車客運財政補貼政策和價格形成機制。
第七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擴大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范圍。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加強對公交企業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公交企業安全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對公交企業進行年度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本市支持公共汽車客運智能化建設,推廣使用環保節能型公共汽車。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市民出行需要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包括企業數量、站場、運行區域、線網布局等內容。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與道路、鐵路、航空、水路、城市軌道運輸等規劃相協調,實現公共汽車客運與其他運輸方式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主城區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市政、公安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市政、公安等部門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的調整、修訂按照上述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公共汽車客運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包括年度新增車輛數量、新增和調整線路、運力配置等內容。
主城區公共汽車客運年度計劃,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主城區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后編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公共汽車客運年度計劃,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編制,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公共汽車客運年度計劃的調整、修訂按照上述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編制、修訂、調整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或者年度計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采納公眾合理建議。
第三章特許經營
第十四條申請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以下簡稱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客運企業法人;
(三)有符合規定的客運駕駛員;
(四)有可行的經營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務質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發展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線路經營權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冊的客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證明;
(三)線路經營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擬聘用的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冷、熱線路搭配機制,通過拍賣、公開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線路經營權,合理配置公交線路資源。
因特殊情況不具備法定拍賣、公開招標條件的,經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通過邀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確定線路經營權。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出具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取得線路經營權的企業發放線路經營權證。
主城區線路經營權證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主城區外線路經營證權證由當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
第十八條線路經營權證包括經營期限、站點、路線、日總班次、班次間隔、首班車和末班車時間、車輛數、車型等內容。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應當向注冊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證;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資產證明;
(三)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定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第二十條公交企業取得線路經營權證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內容辦理車輛入籍手續;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其投入的車輛發放營運證。
公交企業應當在取得車輛營運證后30日內投入批準的車輛數營運。
第二十一條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為4―8年。
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60日前,公交企業可以向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決定;不同意的,收回線路經營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區公交企業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主城區外各區縣(自治縣)公交企業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一)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經營的;
(二)變更經營線路的;
(三)變更、設置站點的;
(四)變更車輛數量或者類型的;
(五)變更經營服務時間的。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公交企業終止線路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構提出申請,未經原許可機構同意,不得終止經營。
主城區公交線路需要變更線路、站點及設置站點的,公交企業應當取得線路或者站點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
更新車輛的,公交企業應當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運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征求公交企業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可以對線路路線、站點等進行調整:
(一)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或者年度計劃調整的;
(二)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
(三)交通變化或者線路優化確需調整的;
(四)線路客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線路無法正常營運的;
(六)其他確需調整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新增、調整,站點變更等情況向社會公告。
公交企業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公告,在線路各站點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公交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經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變更線路經營權證。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共汽車客運規劃調整、道路通行條件變化、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等情況,在征求公交企業意見后,置換公交企業線路經營權。
公交企業申請線路經營權置換的,應當經原許可機構同意。
第二十七條公交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冊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發放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八條公交企業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許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原許可機構同意終止的,收回線路經營權,辦理注銷手續;原許可機構不同意的,公交企業不得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指定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企業臨時接管公交企業線路:
(一)公交企業終止經營或者終止線路經營,且尚未確定新的公交企業的;
(二)公交企業服務質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
第三十條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站場經過有關部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品查堵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二)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向站場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提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公交站場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許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原許可機構同意終止的,辦理注銷手續;原許可機構不同意終止的,不得終止經營。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交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和標準;
(三)按照規定設置統一的營運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
(四)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使用統一印制的票證;
(六)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七)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八)對駕乘人員實施安全服務質量考核;
(九)不得對駕乘人員實行經營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條公交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客運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資金投入,確保公交客運符合規定的安全營運條件;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客運工作,及時消除客運安全事故隱患;
(五)實施從業人員安全客運教育、培訓和管理;
(六)根據政府公共汽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企業的應急救援機制。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業應當服從政府統一調度,組織公共汽車進行疏運:
(一)搶險救災;
(二)主要客運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三)重大社會活動;
(四)其他各種突發事件。
政府對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疏運義務的公交企業按成本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線路經營權不得轉讓、質押,不得交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線路經營權證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將線路經營權交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情形:
(一)車輛實際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管理的;
(二)車輛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調度的;
(三)車輛營運收益歸屬其他單位、個人或者不由企業直接支配的;
(四)向駕乘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收取購車款、承包費等資金的;
(五)法律責任實際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
(六)其他變相將線路經營權交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第三十八條公交企業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機動車輛,并辦理相關營運手續。
第三十九條公交企業開行包車不得影響正常公共汽車客運。
第四十條公交企業應當依法與公交從業人員建立勞動用工關系,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公共汽車客運調度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嚴格執行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確保行車間隔合理;
(二)現場調度車輛,如實記錄行車情況和數據;
(三)阻止存在安全隱患、車輛技術檢測不合格以及車廂服務設施不合格的公共客運車輛投入經營。
第四十二條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在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儀容整潔、禮貌待客,使用普通話和文明用語;
(三)報清停靠站名稱;
(四)保持車容車貌整潔,維護乘車秩序;
(五)不得隨意上下客、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拒載和倒客;
(六)行駛高速公路時按車輛實際座位數載客;
(七)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駛時,組織乘客乘坐同線其他車輛;
(八)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空調車廂內溫度高于28℃時,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十)遵守公共汽車客運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條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兒童、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年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國家和政府有關規定免費乘車。
政府對承擔前款規定義務的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予以合理補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經營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出具不符合規定的車票或者無票經營的;
(三)使用電子乘車卡但是電子讀卡機無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危害駕駛員、乘務員人身安全或者影響車輛正常運行;
(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易污染、有礙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車;
(三)不得損壞車輛設施;
(四)不得偽造、涂改、轉借票證或者使用過期票證;
(五)不得將優惠卡、免費卡轉借、轉讓他人使用。
對違反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駕售人員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務。
第四十六條公共汽車每年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驗,審驗結果載入營運證。未經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
第四十七條公共汽車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制定的相關技術標準。
公交企業應當建立規范的車輛技術檔案。
第四十八條公共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位置標明票價、線路站點名稱和經營起止時間;
(二)在規定位置設置營運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
(三)在規定位置張貼統一制作的中高級車標識、乘坐規則和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四)設置供老、弱、病、殘、孕乘客專用座位;
(五)無人售票車輛上有符合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電子報站設備等服務設施,投幣箱旁備有車票憑證。
公共汽車標識、設施特別是安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正確使用。
第五章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和站場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或者違法改變用地使用性質。
第五十條規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公交站場布點規劃和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設置公共汽車客運專用站場、快速公交專用車道、公交港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
第五十一條居住區、交通樞紐、大型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
第五十二條公共客運線路站點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區一般按照300―500米距離設置;
(二)同一站點的上、下行站點距離不得超過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發站和終點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調度亭、站牌、候車亭、座椅、停車位、洗車場、簡易維護保養場地等設施。
第五十三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修建、維護標準;
(二)不得改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功能;
(四)公共汽車客運主站名應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歷史文化景點名;副站名可為重要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名稱。
第五十四條公交站場經營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二)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公交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共汽車進站經營;
(三)維持站場良好秩序,提供安全、優質服務;
(四)保持站場清潔、衛生;
(五)不得改變站場用途和功能;
(六)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站務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服務職責。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公交站場經營者進行年度安全服務質量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通報。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公共汽車客運監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將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行使。
第五十六條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不滿意的,可以向公交企業、公交站場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投訴。
投訴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協助公交企業、公交站場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查明事實。
公交企業和公交站場經營者受理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投訴人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投訴。
被投訴人接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投訴處理通知后,應當在3日內到指定機構接受調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回復投訴人。
被投訴人接到投訴處理通知后,3日內未到指定機構接受調查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公交企業和公交站場經營者對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八條公交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回線路經營權:
(一)未按線路經營權證及車輛投放的要求投入營運的;
(二)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停運的;
(三)轉讓、質押線路經營權或者將線路經營權交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四)出借、出租線路經營權證的。
第五十九條公交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回線路經營權,自撤回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線路經營權。
第六十條公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撤回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許可,并指定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臨時接管:
(一)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二)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運輸任務的;
(三)安全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條公交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員傷亡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等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撤回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許可,并指定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臨時接管。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處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許可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站場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非公共汽車使用公共汽車營運標識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公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變更營運線路、路號、站點、班次、營運時間、車型及車輛數的;
(二)提供不真實的公共汽車客運電子乘車卡數據的;
(三)不按規定從事包車經營的;
(四)公共汽車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
(五)行駛高速公路未按車輛實際座位數載客的;
(六)使用無公共汽車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參與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
(七)聘用不符合規定的駕駛員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的';
(八)不按規定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不使用統一印制的票證的。
第六十五條公交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經營車輛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營運標識或者安全標識的;
(二)隨意上下客、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拒載和倒客的;
(三)客運車輛廣告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車客運車輛衛生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不按規定承擔有關免費、優惠乘車義務的。
第六十六條駕駛員和乘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公交站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共汽車進站經營的。
第六十八條公交站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改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的;
(二)擅自變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經批準的名稱命名營運站點的。
第六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公交企業利用10座以上的客運車輛,在規定的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上,按照批準的線路、路號、站點、班次、時間、價格營運,為公眾提供乘用服務的運輸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供乘客上下車的,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樞紐站場及其配套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共汽車客運站點,是指供乘客上下車的,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
本辦法所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包括區縣(自治縣)有執法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第七十一條在符合條件的特定區域,公共汽車客運可實行區域特許經營。區域特許經營管理規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十二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的發展需要實行分類管理,制定公共汽車客運分類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秩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按照規定的編碼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座的客運車輛。
本規定所稱客運服務設施是指停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臺、站牌等。
第三條?市、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政管理部門,其所屬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規劃、交通、公安、工商、物價、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市、縣(市)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管理、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單位、個人以及乘客。
第五條城市公共汽車的客運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公平競爭、規范經營、方便群眾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對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優先發展政策,鼓勵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和經營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規劃及客運服務設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規劃和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設置候車站及始發站場。
第十條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居住小區建設和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點和體育場館等工程項目在規劃、建設時,應當按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車站點以及相應的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汽車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其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符合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網規劃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車和轉乘。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站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同意,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在城市公共汽車站點設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始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等內容。
第三章? 線路經營權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營運活動實行線路專營權管理制度。專營權可以通過招投標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條凡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運企業資質證明;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或者相應數量的車輛購置證明;
(四)有相應的停車場和配套設施;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經職業培訓合格的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
(六)有健全的客運服務、客運安全、車輛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申請城市公共交通專營權的企業,必須提供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經營合同,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天內給投入專營線路營運的車輛核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營運證》(以下簡稱《營運證》)。
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對服務于專營線路的管理人員、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進行業務培訓并核發服務證件。未取得相應服務證件的個人不得從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經營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經營具體線路、區域和期限;
(二)合同雙方的責任、權益和義務的具體內容;
(三)經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的具體規定;
(四)票價報批辦法,財務審查等有關規定;
(五)經營權的延長、撤消和轉讓等內容。
第十九條?
未取得《線路經營權證書》和《營運證》的不得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擅自轉讓、轉借《線路經營權證書》和《營運證》。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線路經營權證書》和《營運證》實行審驗制度。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決定:
(一)在一條非指定的線路上暫時指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城市公共汽車服務業務;
(三)在特殊情況下,中止經營企業的經營權或部分線路的經營權。
(四)遇有搶險救災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公共客運企業應當服從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調派用車。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需要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歇業的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歇業。未經批準,經營者不得擅自歇業。
經批準歇業的經營者,應當繳回《線路經營權證書》和《營運證》,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期限為每期五年。期限屆滿或者經批準歇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確定經營者。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線路經營權證書》規定的范圍內組織開展公共汽車客運業務;
(三)經營企業享有國家規定對經營公交事業的優惠政策;
(四)經營企業可以對加強、客運服務、安全行車等內部管理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執行公共汽車行業管理標準,教育員工安全行車,規范經營,熱情服務;
(四)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車型及時間組織營運;
(七)公共客運車輛在城市規劃區外跨行公路營運的,必須繳納公路規費;
(八)保持車輛各項技術性能良好;
(九)保持車輛服務設施齊全完好;
(十)維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乘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三)保持車內外整潔;
(四)為乘客提供主動、熱情、周到的服務;
(六)及時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
(七)執行核定收費標準,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證;
(八)維護車廂內的正常秩序,協助、配合公安部門查處車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準點、舒適的客運服務權利。車輛在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后續同線路同方向車輛或者另調派車輛,后續駕駛員、乘務員不得拒載。
駕駛員或者乘務員不出具有效票證的,乘客有權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上車主動買票或者投幣或者出示有效乘車票證;
(四)禁止在車廂內吸煙或者向車內外吐痰、亂扔雜物;
(五)禁止偽造、涂改、轉借乘車票證或者使用過期的乘車票證;
(六)不得損壞車輛服務設施;
(七)配合駕駛員、乘務員查驗票證。
乘客應當按規定支付車費。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車費、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廢票的,駕駛員、乘務員可以要求其補繳車費。
第二十八條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車沿途候車亭30米以內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條?在客運服務設施規劃中應當合理設置非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專用停車站場,并與城市公共汽車站場相銜接。
第三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除公安、交通和建設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阻、檢查營運中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車輛。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制度,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并答復投訴者。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乘客的監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訴,并配合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對客運服務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嚴格管理,保證其技術、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客運服務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搶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干擾和阻攔搶修作業。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移、拆除、占用客運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拆移、拆除、占用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予以補建。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禁止以下行為:
(一)損壞客運服務設施;
(二)覆蓋、涂改站牌;
(四)未經批準在站點設置廣告;
(五)其他影響客運服務設施使用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城市公共汽車行政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涂改、擅自轉讓、轉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收回線路經營權。
(二)未取得《線路經營權證書》,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超越經營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無《營運證》或使用無效《營運證》,擅自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運行中未隨車攜帶營運證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六)超越《營運證》上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偽造、倒賣《線路經營權證書》、《營運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二)、(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八)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營運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營運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每輛車處以100元的罰款。
(十)城市公共汽車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歇業等有關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城市公共汽車營運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車型及時間組織營運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在規定的站點范圍內上下乘客,或者無正當理由拒載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到站不停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或司乘人員不執行核定收費標準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證的,每人每次處以100元的罰款。
(四)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從事客運業務的,處以3000元罰款。使用未按規定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要求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車設備、設施損壞或者乘客、乘運人員財物損失、人身傷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其它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1.2015新版工廠規章制度。
2.2014最新企業規章制度范本。
3.2014最新食品廠管理規章制度范本。
4.公司員工規章制度大全(最新)。
5.完整的勞動規章制度。
6.塑料廠規章制度。
7.公司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例)。
9.2016年工廠規章制度。
公共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公共場所主要包括操場、圖書室、實驗室等,由于這些場所學生參與面廣,人員高度集中,活動時間短,節奏快,活動緊湊,容易發生不安全事故。因此,學校在組織師生到以上場所活動時應做到:
1、要擬訂詳細的活動計劃,做好組織分工及安全預案等準備工作。
2、要明確進、退場時間、地點、順序及路線。
3、要制定詳細的'各所、室的活動規則并有專人負責。
4、在組織學生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組織,要保障各種活動的安全順利進行,切不可擅離崗位或臨陣脫逃。
5、活動過程中要保證秩序,嚴禁學生在坐席內嬉戲、追逐、打鬧、大聲喧嘩。教師要盡量使自己所負責的學生在視野所及和有效指揮的范圍內。
6、要制定安全活動規則,并對學生加強教育,防止事故的發生。
7、對會場環境布置,若有學生參與,涉及攀高懸掛會標、橫幅諸事,必須有教師現場負責指導與保護。
水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提高城市應急指揮響應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國土房管、質監、交通、工商、城-管、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不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適用產品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批準書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通過安全生產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應當出具海關、商檢部門或者國家法定機構的合法證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標準規范。
第三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竣工驗收后不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調用和聯網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管理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公共樓宇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障住宅區的房屋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安全、清潔、舒適、優美的生活環境,住宅區內(高層、商場、辦公樓)所有業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擁有居住權和享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管理處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對小區內樓宇公共配套設施等物業實施管理,并對部份實行有償服務,費用從本體維修基金內支出,業主有合理使用權利和維護的義務。
一、業主(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房管部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1)、住戶如對室內進行裝修,應嚴格遵守本區關于裝修管理的一切規定,不得對房屋的內外承重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防火隔熱層和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及封堵通風口,不得用鋁合金、鐵皮、木板、鋼網等封閉主陽臺,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2)、住戶不得裝設門牌(涉及商業用途),住戶單元之外墻及窗戶禁止豎立任何廣告或標志,并不得改變房屋原設計外墻裝飾和防盜網、門窗的材料、規格形式,不得亂掛、亂搭、亂貼、亂畫,違者處一百元以上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
(3)、嚴禁改變陽臺為衛生間、廚房等,嚴禁將陽臺雨水管改為排污管,嚴禁私自改變室內外明暗電氣管道及未經許可更換水、電、氣計數表,若造成嚴重后,一切由住戶負責。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及堆放危險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
(1)、樓宇公共地方、住宅區綠化地、道路等不得擺放家私、物品,嚴禁停放車輛和鳴號,違者罰款一千元。
(2)、嚴禁傳播黃色錄像、黃色書刊,嚴禁在休息時間高聲播放音樂、聚眾喧嘩、賭博、吸毒等活動,不能收留"三無"人員,違者送交公安部門收容審查。
(3)、嚴禁高空拋垃圾、雜物、傾倒污水,違者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如導致堵、損壞,住戶應負全部修理費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槍-支-彈-藥、炸藥、汽油等。
3、為了使住宅區經常保持整潔優美的環境,住戶應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踐踏綠地,破壞或采折花草樹木,禁止損壞、涂畫園林藝術雕像,違者罰款一百元。
(2)、禁止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煙頭及瓜殼,違者罰款五十元。
(3)、嚴禁飼養家禽、家畜,違者罰款一百元。
4、住戶應按期繳納各項管理費用。
二、住宅區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l、室內部份由業主負責維修。
2、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管理處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本體維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娛樂場所、停車場、走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由管理處統一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費中支出,人為造成公共設施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4、住宅區的水、電、氣、通訊等管線的維修養護,由有關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單位負責,維修費用由有關業務單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理處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三、管理處定期對住宅區主要的公共設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養護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溝、污雨水井、檢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糞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綠化;
4、路燈;
5、供水、供電設施設備;
6、停車場;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專用部份:
1、屋面每年維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內上下水主管、電線、電氣、陽臺護欄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樓梯間、墻面、扶手;
6、電子防盜門;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計劃安排,小修隨時處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設施機電設備運作保養良好。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國家、物業管理機構和戶主(住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機構對城市住宅小區和寫字樓、綜合樓、別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專業化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屬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貫徹“取之于用戶,用之于用戶,合理收費,微利經營”的原則。
第三條 審批權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由西安市物價局審批。市屬各縣(閻良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縣(閻良區)物價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審批。
物業管理機構,應按照上述收費原則和附表所列收費標準,結合各自的服務范圍,填寫收費申報表,征求管委會(戶主代表)意見后,附資質證書和委托管理合同,報物價部門審批。
第四條 收費項目的設置:
(一)管理服務費。含清潔衛生、環境綠化、安全保衛、公共照明費用及供熱水、采暖、制冷、電梯等正常運行所發生的人工、燃料、水電費用。
(二)住宅維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樓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共用天線、消防設施和采暖、制冷系統等定期養護和維修;圍墻(柵欄)、道路及附屬配套建筑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支出的費用。
(三)代收代繳費用。指代收代繳應由住戶自己繳納的水費、電費、管道燃氣費、城市居民清潔費和工商企事業單位排水設施使用費等。
(四)特約服務收費。含交通工具保管和應戶主(住戶)要求提供的搬家、運送液化氣瓶、煤炭等勞務;個人家用電器、辦公設備、戶門內水電管線設施、儀表的維修;報刊信函投遞分發以及戶主(住戶)委托的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
以上第(一)、(二)兩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費由物價部門審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由戶主(住戶)同物業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五條 小區公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費用從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條凡由物業管理機構抄表并代收代繳的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執行。按實際耗用量計收費用的,應安裝分戶計量表。屬于管線損耗部分,應合理分攤并向戶主(住戶)公布。
第七條邊基建邊入住的住宅小區,對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價格計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標準計費部分,不得分攤給戶主(住戶)。
第八條凡已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待銷房和戶主購買后暫未入住的房屋,產權人應按規定交納住宅維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務費。
第九條 物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支情況公開。
第十條凡經批準收費的物業管理機構,其收費人員,應佩帶收費工作標志,填寫用戶所持的《西安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記錄手冊》,并開據發票。否則,戶主(住戶)有權拒付。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本辦法附表中暫未規定收費標準的,由物業管理機構與管委會或戶主(住戶)代表協商確定。
任何單位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機構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違反本辦法行為:
(一)不執行物價部門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計收費用,任意估算加價的;
(三)不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支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違反本辦法,由物價檢查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治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歌舞、游藝、棋牌等娛樂場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發和酒吧、茶座、咖啡館等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等演出、放映場所和體育場館;
(四)游覽、游樂場所;
(五)大型集市貿易場所;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場所;
(七)舉辦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的臨時場所;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對公共場所的發展進行規劃。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建設(城-管)、旅游、環保、價格、經貿(安全生產監督)、質監、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場所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第三產業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
制止、舉報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治安責任和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治安職責:
(一)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二)指導和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三)對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職責。
第八條? 公共場所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公共場所經營者發現在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經營者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和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要求;
(二)備有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五)根據安全保衛需要,建立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保衛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娛樂、服務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營業場所核定人數的人均面積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娛樂場所和按摩服務場所應當配備保安人員,保安人員數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數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規對娛樂、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人員有從業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游泳場、館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設有廣播設施、貴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夠通觀全場的救護觀察臺;
(三)夜間營業的游泳場所水面燈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設施、器材和醫療救護人員,天然游泳場所還應當配備相應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條? 游覽、游樂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開設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險地段、水域設有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
(三)設有廣播設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員和設備。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活動。
第十四條? 舉辦大型文體、商貿以及慶典、會展等活動(以下稱大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活動場所符合國家消防安全規定要求并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二)活動中心現場和外圍人員疏散通道暢通;
(四)根據大型活動的性質和安全保衛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在室內舉辦的活動一般不少于每場參加人數的百分之一,在室外舉辦的活動一般不少于每場參加人數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公共場所治安安全條件,并書面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監督管理[page]
第十六條? 設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治安責任人的身份證件;
(三)所處環境方位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如實登記雇用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并應當在雇用或者變動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書面告知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條件檢查。發現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條? 舉辦大型活動,每場參加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一萬人以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每場參加人數在一萬人以上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跨地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按照上述人數的規定,向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
變更活動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大型活動的舉辦者在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活動方案和說明;
(二)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應急預案;
(三)活動場地的方位圖、內部示意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個人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身份證件。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舉辦大型活動的書面申請后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舉辦者,同時將決定書面抄送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書面通知的,視為許可。
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直至責令停止活動,主辦單位和參加活動的人員應當服從。
大型活動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對公共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出示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的《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檢查證》,對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載,并遵守有關執法、執勤規范。
接受治安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開辦娛樂、服務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服務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他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行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發現公共場所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page]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娛樂、服務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雇用的從業人員沒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
(二)設置的包廂、包間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
(三)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的;
(四)燈光的設置和亮度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可以對舉辦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場地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公共場所停業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治安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措施制止的;
(二)為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和條件的;
(三)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的。
公共場所內發生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經營者有失職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或者在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開辦的公共場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治安安全條件的,應當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措施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秩序,確保公共場所大型群體活動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游樂園、道路、廣場、展覽館、體育館(場)、文化宮(館、站)、會場、廟宇(堂)等公共場所(含水上活動)組織臨時性的,參加人數達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藝演出、體育競賽、產品展覽、商品展銷、藝術博覽、游園、集會、咨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體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治安管理主管部門。
第四條 凡在公共場所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的主辦單位(人)和場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指定安全責任人,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監督,按規定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條 凡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城市各項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維護活動場地設施和環境的完好。
第六條 組織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除黨政軍機關(不含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外,主辦單位(人)必須持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及活動方案在舉行活動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書面申請;跨區、縣和參加人數達萬人以上的大型活動應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主辦單位(人)書面申請后,應根據維護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內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并發出決定通知書。
第八條 申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在未獲得公安機關批準前,主辦單位(人)或場地管理部門不得發售入場票券。
第九條 對商業性的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公安機關應預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在活動期間派出警力,協同主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共同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及時處置治安事故和突發事件。
第十條 對商業性的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主辦單位(人),場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足夠的管理人員及雇請相應數量的保安人員,維持活動場地的秩序。公安機關應根據具體情況派出警力,以確保活動的安全。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三)未經批準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發生傷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實安全措施以致造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許可或不許可舉辦大型臨時性群體活動的決定和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公安機關應在十五天內作出裁決。不服裁決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由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示和各種規章制度;
3、在計劃、部署、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
4、組織審定工廠制定的各項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貫徹執行;
6、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學習安全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業務知識。
1、參與有關勞動保護措施項目的審查,以及勞動保護方面的規范、規程的制定和審查;
2、編制或修訂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時,工藝條件必須符合勞動保護條件要求;
4、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監督車間機械動力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4、編制廠內通用設備的維修規程和有關操作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廠內的設備及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或定期檢查;
6、組織實施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制定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
7、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8、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負責對采購、保管人員經常性安全教育,切實搞好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并督促落實。
1、在工廠主管領導下,負責全廠的保衛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制度;
4、負責廠內宿舍、飯堂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廠區的防盜工作,確保24小時有人巡查值班。
2、負責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4、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生產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帶負荷運行;
5、在安排生產的產量和品種時,負責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在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1)(2)
4、嚴格執行勞保用品及防護器材的管理,并監督員工正確使用,教育員工妥善保管;
5、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保護現場,查明原因,采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的意見,報工廠安全部門執行。
2、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并保證培訓合格方上崗作業;
6、做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要交接安全生產情況;
4、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確保生產安全;
5、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報告;
6、按規定著裝上崗作業,妥善保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有哪些
1、老師按教學規范程序指導學生實驗、實習,教育學生愛護。
儀器設備。
2、學生必須在老師的指導下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不準隨便。
擺弄設備和藥物。
3、搬動沉重設備注意手腳安全,使用有毒藥品注意做好防護。
工作,事先穿戴好防護用具,事后要清洗消毒,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4、實驗室內嚴禁違章帶入火種,不準任何人在實驗室內吸煙。
5、使用電器時要注意人身安全,正確使用電器設備,嚴防觸。
電事故發生。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
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2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示和各種規章制度;。
3在計劃、部署、檢查、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
4組織審定工廠制定的各項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貫徹執行;。
6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學習安全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業務知識。
二質檢部安全職責。
1參與有關勞動保護措施項目的審查,以及勞動保護方面的規范、規程的制定和審查;。
2編制或修訂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時,工藝條件必須符合勞動保護條件要求;。
4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機電設備部門安全職責。
2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組織編制維修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3監督車間機械動力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
4編制廠內通用設備的維修規程和有關操作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廠內的設備及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或定期檢查;。
6組織實施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制定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
7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8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物資和防護器材的采購、供應,并確保采購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負責對采購、保管人員經常性安全教育,切實搞好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并督促落實。
五后勤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在工廠主管領導下,負責全廠的保衛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規章制度;。
4負責廠內宿舍、飯堂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廠區的防盜工作,確保24小時有人巡查值班。
六生產部門安全職責。
2負責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4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生產設備裝置的`能力,防止設備裝置帶負荷運行;。
5在安排生產的產量和品種時,負責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進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部門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車間主管安全職責。
1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在車間貫徹執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1)(2)。
4嚴格執行勞保用品及防護器材的管理,并監督員工正確使用,教育員工妥善保管;。
5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保護現場,查明原因,采取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的意見,報工廠安全部門執行。
八班組長安全職責。
2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并保證培訓合格方上崗作業;。
6做到文明生產、安全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
九生產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制止勸阻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要交接安全生產情況;。
4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確保生產安全;。
5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報告;。
6按規定著裝上崗作業,妥善保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1〗〖2〗。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個員工都應有安全防范責任和意識,發現治安不安全因素或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領導或主管,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二、員工如接到商鋪或租戶物品遺失報告,應立即上報領導或主管。
三、工作區域一旦發生案情,作為當事人的員工應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真實情況,不得有任何隱瞞。
四、員工對案發現場有責任加以保護,阻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
五、員工應保證自己工作責任區域內沒有任何危害安全的物品,對工作需用的有害物品,應按規定加以妥善保管。
六、員工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上班后、下班前都要認真檢查管轄范圍內設備設施安全,消除不安全隱患。
禮儀規范。
一、服務用語:
敬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稱呼語:先生小姐太太夫人女士小朋友大叔大伯阿姨大媽。
問候語: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祝賀語:恭喜祝您節日快樂祝您生日快樂。
歡迎語:歡迎光臨。
詢問語:請問,您需要我為您做點什么嗎?
請問,您有什么吩咐嗎?
操作語:請稍侯片刻,我立即為您服務。
請不要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道歉語:對不起,讓您久等了請原諒打攪您了很抱歉。
感謝語:多謝您的提示請您多提寶貴意見不必客氣沒關系,這是我應該做的。
告別語:再見您走好。
二、服務忌語:
三、禮貌要點:
1、接電話時應先說:“您好,物業部;。
3、當租戶貨客戶表示感謝時應說:“不用謝,這是我應該做的”;。
4、當租戶或客戶表示道歉時應說“沒關系”“請不要介意”;。
5、到租戶貨商鋪中維修或收費時應輕聲,并客氣地說:“對不起,打擾了”。
6、對進出大門的人員,保安人員應先敬禮同時說“您好”,再進行詢問或檢查等工作;
7、管理處工作人員與業主同時進出門口或同乘電梯時,應讓業主先行;。
8、在商場內應主動幫助租戶貨商鋪解決困難,嚴禁視而不見。
八要八不。
1、要維護公司聲譽,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做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2、要一切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不得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
3、要遵守勞動紀律,服從上級調動,不得紀律松垮、不聽指揮或陽奉陰違。
4、要廉潔奉公,不準收費不給票、私吞私分各種公-款。
5、要真誠老實,不準提供假情況。
6、要敬業奉獻,努力工作,不得作風拖拉。
7、要團結協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諉和誣陷同事。
8、要文明禮貌,竭誠服務,不得發生與業主打罵等現象。
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必須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堅決服從職能部門負責人分配,按時上崗,不遲到早退,不隨意脫離工作崗位,有事外出辦理請假手續,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二、必須熟悉和掌握車庫內的“各種車輛停放管理規定”以及車庫內的消防裝置和消防器材,合理安排停車車位。
三、必須熟悉和掌握客戶單位長期停車證,臨時停車證,以及車牌號,認真做好車輛進出入庫記錄,上下班做好交接-班的交底工作。
四、嚴格按公司制定標準收費,熱情為客戶導引泊車,對進出的車輛必須認真察看并作記錄,車輛出口時須做到打鈴示意。
五、嚴格執行消防條例,禁止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滯留車庫,必須做好車庫內及車庫周圍的環境衛生工作,始終保持車庫道口的暢通。
六、車庫內嚴禁吸煙和亂扔雜物,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一切火警苗子,以及有損傷、碰撞車輛的情況發生,所有乘車人員一律在車庫外下車,嚴禁無關人員滯留車庫。
七、在工作中不能認真負責,受到客戶的批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失職造成車庫的車輛損壞、火警、事故等過失,不服從職能部門調配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酌情處理和處罰,產生嚴重后果者作辭退處理,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車庫考核達標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職能部門分配。
2、必須熟悉和掌握“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合理調度停車泊位。
3、正確導引泊車,認真做好車輛出入庫記錄。包括固定車輛,注明車牌號、時間。
4、嚴格財務紀律,按規定合理收費。
5、各項記錄清晰,交接明白。
6、對車輛定時巡邏檢查,保持車庫道路暢通。
7、嚴格掌握消防條例,嚴禁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滯留車庫,乘車人員嚴禁入庫,一律在車庫前下車。
8、保持車庫及責任區的環境整潔衛生,不得讓客戶在責任區內清洗車輛。
9、違反上述規定,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于20—100元罰款,造成損失除賠償相應損失外,情節嚴重的可作辭退處理。
獎懲制度。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跡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1、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條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中取得優異成績,受到租戶、商鋪好評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5、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6、講文明,做好事,維護團結,敢于同不良傾向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者。
7、拾金(物)不昧者。
(二)、處分:
對違紀員工按其錯誤性質情節,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必要的處分,處分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詳情內容、參照各工種、各崗位員工處罰細則執行。
一、搞好公共衛生和綠化保養工作,努力創造整潔、舒適的辦公氛圍。
二、環境衛生保潔人員必須自覺的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班分配,按時上崗。
四、每天疏理花木,清理綠化帶的垃圾,適時進行澆水、護理、滅蟲。保持綠化帶的枝葉茂盛。
五、發現綠化帶花草不足,要及時的進行補綠工作。
積極貫徹“依靠群眾、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及有關法規。根據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大廈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措施。
1、提高警惕,隨時注意檢查周圍的火險隱患,發現異常情況要追查到底。
2、定期檢查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性。
3、每天檢查樓梯通道,保證其暢通。
4、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杜絕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事情發生。
5、熟悉火災應急、自救措施,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了解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6、遇到火災立即組織參加現場的撲救及報警工作,聽從命令服從指揮,將火災減少到最小的程度。
7、火災撲滅后,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起火原因,積極提供線索。
8、在火災發生過程中,保護現嘗維持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9、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熟悉“火災報警區域控制器”的使用,發現火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警。
一、來公司辦事和訪客的車輛一律停入車位,不得隨意停放在其它任何部位。
二、車輛進出車位,須聽從車管員的指揮,下坡時減速帶剎,摩托車在上坡口方可發動引擎,以保安全。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車庫,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四、各種車輛應分類有序停放,提醒客戶切勿遺忘隨帶物品,并加鎖防竊。
五、車管員實行24小時服務,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加強防火、防竊工作,做好交接-班手續。
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有哪些
人員禁止摘牌合閘(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
4.2.8員工因工作失誤、失職、違反操作規程行為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
4.3安全生產的獎勵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產實行“重獎重罰”,對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4.3.2公司全體員工發現重大設備缺陷和隱患,敢于制止違章指揮、作業,避免設備和人身事故者,給予獎勵: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傷的獎勵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設備事故的獎勵: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獎勵:1000―xx元。
4.3.3公司設立安全獎,每個季度對各生產班組實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將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罰:
1)公司內部通報批評并處以個人200―500元的罰款;
【1】【2】【3】【4】。
2)取消本年度評選先進個人(班組)資格;
3)處以班組全體罰款100元。
4.4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4.4.1工傷認定。
1)從事本職工作崗位或執行上級領導臨時指派工作,造成負傷的;
2)在公司區域內工作時,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傷害,而造成負傷的;
4)員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學習、開會、因公外出所出現意外造成的傷害;
4.4.2不認定的工傷。
1)工作時間內因打架斗毆而造成的負傷;
2)工作前(或工作時間內)因喝酒造成的負傷;
3)不服從指揮和明知違反操作規程,還操作而造成的負傷;
4)出現事故后,不在24小時之內匯報,又沒有人能證明受傷經過的;
5)上下班途中違反《交通管理條例》或交通部門鑒定負主要責任的。
4.5工傷處理辦法。
4.5.1重傷:達到勞動保險部門認定,并評為傷殘級別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盛華。
文件編號:sh-zh--02。
版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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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xx花園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及我物業管理公司的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定本制度。物業管理人員及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均自覺遵守。
(一)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任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費用。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并經管委會認可;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二)業主會的權利和義務。
1、管委會的權利。
2)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3)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4)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2、管委會的義務。
2)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三)物業管理費用的收繳及管理。
2)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提供的服務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經營者定價。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定價。
凡屬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標準者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件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物業公司將定期(6個月)向廣大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的帳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區管委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四)房屋及維修管理。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
2、小區內組團及棟號有明顯的標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圖;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無違反規劃的私搭、亂建現象;
6、房租、水、電、氣等各項費用,實行便民統一代收代繳,收繳率達98%以上;
7、房屋維修及時率達98%以上,合格率達100%,并建立回訪制度和訪問記錄;
8、房屋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檔案,住房所在棟號、門號、房號清晰隨時可查。
(五)設備管理。
1、小區電梯按規定時間運行;
3、消防系統設備安好無損,可隨時啟用;
4、鍋爐供暖、煤氣,燃氣運行正常。北方地區冬季供暖,居室內溫度不低于16攝氏度。
(六)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2、供水、供電、通訊、照明設備實施齊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暢,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暢;
5、交通車輛管理運行有序,無亂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6、人為造成公共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七)綠化管理。
1、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的花壇、樹木合理分布;
2、本小區公共綠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綠地管理及養護實施落實,無破壞、踐踏及隨意占用現象。
(八)環境衛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衛設施完備,設有垃圾箱、垃圾轉運站等保潔設備;
2、小區實行標準化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清;
3、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4、房屋的公共樓梯、護欄、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潔,不得隨意堆放雜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無亂設攤點、廣告牌,亂貼、亂畫現象;
6、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秩序。
(九)秩序維護管理。
1、小區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
2、小區實行24小時秩序維護制度;
3、保安人員有明顯的標志、工作規范、作風嚴謹;
4、危及住戶安全處設有明顯的標志;
5、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十)社區文化。
4、本物業管理公司將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開展的各項工作;
5、小區居民應支持和配合物業公司搞好活動;
6、物業公司將及時對活動進行反饋,做好評價,滿意率達95%以上。
(十一)在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質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畫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醫改意見和實施方案精神,規范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和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努力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免費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條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口和國家規定的人均經費標準,統籌考慮區域財力狀況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五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準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中央對地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可根據本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需求和財力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服務項目內容,提高經費補助標準。
第七條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各地要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金撥付和績效考核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準,并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準,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準和績效考核辦法提供依據。
第九條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準,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第十條縣(區)級衛生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區)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核,并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績效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工作。對經考核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資格。
第十一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定后,縣(區)級財政按照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辦法撥付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補助資金由縣(區)級財政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到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資金管理。對于按規定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鄉居民收費。
第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參考標準,將補助資金用于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政府統一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范圍內的各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瞞報有關情況騙取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外,要相應核減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并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本地區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文件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六條各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有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財政部、衛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區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