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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店內的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自動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自動滅火裝置、加壓泵、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
5、店內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6、店內消火栓、送風機、排煙機、防排煙閥每季試啟動一次。
7、消防中心監控系統,事故廣播系統及事故備用電源每季檢測一次。
8、店內各部門辦公室,安全部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9、滅火器由轄區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10、各種消防管道的維修、停水、消防設施的維修與調試等,都應事先報安全部批準后方可進行。制度寫的蠻好,值得收藏。明天會更好。
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1、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一條 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 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劇院、歌舞廳每年可根據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四)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防火檢查制度
影劇院、歌舞廳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關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 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點部位。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 值班人員到崗后,要利用設備自檢功能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對巡檢中發現的設備故障,要及時填寫故障通知單交維修部門簽字維修,巡檢結果認真填寫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
(四) 值班期間要保持頭腦清醒,對各種報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應,按照相應的報警處置程序進行及時準確的確認、處理對確認為誤報的要及時將系統復位;對確認為火警的,要立即啟動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應急程序處置。
(五) 值班人員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六) 值班人員要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占用值班電話;嚴禁在控制室內打瞌睡、睡覺;嚴禁喝酒、吸煙、會客和搞各種娛樂活動;嚴禁動用明火;嚴禁酒后上崗。
一、建立健全各項預防火災的工作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獎懲分明。
二、單位負責消防安全的領導要經常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明確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單位具體負責防火的工作人員要堅持每日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
四、單位全體員工不得在辦公區內動用明火,特殊情況需請示防火工作的領導,違者重罰。嚴禁在禁煙處吸煙。
五、電工要經常做好電源電線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修復,對陳舊線路要及時更換,杜絕安全隱患。
六、不得私自動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暢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員夜間必須加強對本單位重點部位的巡視,發現有異聲、異味、異色時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嚴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八、如遇火情,應立即起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同時迅速撥打“119”電話,報清起火地點,火勢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員準確到達現場。
九、單位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 積極參加防火活動,做好宣傳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會”(一熟悉:消防器材,三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崗位環境、操作的設備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擺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含: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關于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關于情況。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關于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因此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放火規范以及其它關于的防火設計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筑、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臺、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墻裙應當刷防火涂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志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轉門、卷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并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于2個,并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關于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采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不錯。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厘米的距離,并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并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后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了解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并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后,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后,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管理,著力提升宗教活動場所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并配合做好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新建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備案,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備案。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部門監督管理、宗教部門行政指導、鄉鎮(街道)屬地監管、宗教團體督促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全面負責、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二)確定本場所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五)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管理層任命一名成員(一般為分管安全的副職)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開展消防宣傳,對教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六)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七)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防火檔案;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永遠是人流量最密集的地點之一,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至關重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妥善地處臵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建立“信息暢通、反應快捷、處臵有方、責任明確”的宗教活動場所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機制,保障信教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宗教活動場所正常活動,建設和-諧寺觀教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積極地開展各項處臵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場所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宗教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組織機構。
組長: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場所全面安全工作。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是宗教活動場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由場所的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管理場所的各項安全工作。
成員:由場所負責安全工作的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落實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場所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發事件逐層報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場所發生安全緊急情況報告程序: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場所負責人員(應急電話:火災“119”報警“110”緊急救護“120”)—當地政府、市或縣區民宗局。
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四、安全事故處臵應急預案。
(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宗教活動場所人員發現本場所或者緊鄰的其他單位和民宅火災均有義務及時報警,迅速向場所的主要負責人匯報。場所內發生火災,必須停止所有活動,立即報火警“119”,組織撲救,安全轉移或疏散有關人員。
1、發生火災事故時,迅速切斷有關電源,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2、迅速疏散本場所內的老人小孩,撤離到安全區域。
3、根據火勢,如需報警,立即就近用電話或手機報告消防中心(電話“119”),報告內容為:某某寺院(教堂)發生火災,請迅速前來撲救,講明發生事故的具體地點、明顯標志、路線、發生時間、原因等。方便消-防-隊伍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4、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的同時報告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
5、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
6、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7、如果有傷員,及時搶救,撥“120”請求救助。
(二)天然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
1、如發現天然氣泄漏,應立即報告場所的負責人。
2、操作人員同時關閉天然氣總閥。
3、如關閉總閥泄漏無法控制,應立即打“119”報警。
4、并在天然氣泄漏區域劃出警戒區,疏散引導危險區域的.所有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5、危險區域禁止附近機動車輛發動,禁止在危險區域內使用打火機、手機、對講機、電源開關等一切有可能發生火災的用電設備。
6、現場工作人員有條件的應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
7、做好現場保護,等待專業人員搶修。
8、對中毒或受傷者立即送醫院,或打“120”求助。
9、立即將事故情況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三)盜竊案件應急預案。
1、發現案件時應及時向場所負責人報告,同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領導匯報。
2、安排人員保護現場,同時向知情人了解被盜物品的名稱和數量,并做好登記。
3、根據被盜物品的數量和價值,經請示后向公安機關(“110”)報案。
4、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勘察現場,為偵破案件提供條件。
(四)人為破壞應急預案。
1、加強場所內的保衛和巡邏,必要時不許外來閑雜人員進入場所重要部位。
2、發生爆炸、投毒等惡性事故,及時向“110”報警。組織人員安全疏散,對傷員進行救治。
3、發生綁架等突發事件,及時向“110”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提供相關破案線索。
4、發生打架斗毆致人傷殘等突發事件要及時向“110”報警,及時送傷者就醫,保護現場,調查原因。
(五)臺風、暴雨、雷擊事故應急預案。
1、臺風、暴雨來臨階段,加強值班,不停地巡視,若發現險情,立即向場所負責人報告,采取緊急措施。
2、關緊場所內的所有門窗。
3、暴雨來臨前應及時檢查疏通排水溝和下水道,保持排水暢通。
4、雷電期間,盡量不使用電器設備,并關掉電器設備電源。停止野外作業,人員不到空曠地帶,樹木底下,防止雷擊。室內活動限制在安全區域內。
5、位于山區的場所應事前做好山洪暴發、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防、排除、救護、救援等準備工作。必要時,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人員轉移、撤離至安全地方。
6、若建筑物在臺風暴雨中發生險情倒塌、傾斜、開裂等情況時:
(1)現場指揮應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引導場所人員撤離危險區至安全區域,同時切斷建筑物電源、水、煤氣開關。
(2)若有人受傷,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3)同時,在危險建筑物區域設臵警戒線并派專人值班。
(4)危險建筑物經專業人員檢測后,經同意,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人員搬遷貴重物資。
(5)對倒下的電線桿和樹木等,立即組織人員支撐和加固。
(6)對不牢固的高架物等進行加固和拆除。
(7)對臺風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向屬地的縣區民宗局報告。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大型建筑和屬于文物的建筑應按照《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并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制蠟燭。香爐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的木制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第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和消防部門批準。禁止在殿堂內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維修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管理組織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如確需變更消防設施需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施工作業需要動用明火的應當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現場監護。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滅火器材的配置數量(配備檢查標準見附件)。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老舊建筑應盡量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范,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處開辟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內一般不得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二十四條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一般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短路保護裝置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與宗教活動應分區設置。因條件所限,無法分開的,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須單獨設立,炊煮用火的爐灶和煙囪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點文物保護建筑內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燃氣管道。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宗教活動場所設置講臺的,講臺上的燈具距離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志、警示性標志和禁止性標志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人員密集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時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或參觀游覽人員較多時,在安全出口處配置工作人員,及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八條地處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清除建筑物周圍30米范圍內的雜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發現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培訓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在崗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火災程序。
第三十二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志愿消防組織成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第五章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教職人員應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教職人員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迅速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四)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五)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火災發生后,宗教活動場所應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并組織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七條火災撲滅后,起火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三十八條起火場所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加強和改進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在火災發生后3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宗教事務局聯合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發現火情后,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后,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后,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余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辦公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成立安全消防管理辦公室,成員如下:。
主任:總經理。
副主任: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各中心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成員:車間主任,設備工程師,各部門長,警衛班全體成員。
生產部成立安全消防小組:。
組長:生產部長副組長:木工車間主任,噴漆車間主任成員:各班組長。
安全消防員:各部門長,全體警衛消防員,各班組長。
主任對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主要工作是檢查和督促公司安全,消防管理職能,職責的制定及制度執行情況。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主要負責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的技術防范工作組織及檢查工作,每年至少要組織和開展四次以上的安全,消防隱患檢查及制度修訂和防范落實工作。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副總經理負責人員疏散;警衛人員負責組織滅火工作。
設備工程師主要負責電氣,機械,受壓容器,氣體方面的安全技術教育及檢查工作,要做到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解決。
生產部,辦公室,車間負責安全,消防須知的崗前和崗中教育及檢查工作,要做到勤檢查,勤教育,使公司員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須知的常識,發生事故會操作安全,防火用具;警衛班每月進行消防演練。
警衛班定期檢查安全防火,防盜及報警設備,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消防演練并做好檢查記錄。
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消防教育,特殊工種教育的培訓工作。
公司各區域內必須按規定定置定位配備滅火器材,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各崗位人員要熟練操作,每月(季)定期檢查。
易燃,易爆物品要遠離火種,單獨存放在指定場所,并加強防火,防盜的管理。
員工嚴禁私接電源線,臨時線,電爐子,電暖風,電飯鍋等,違者罰款100元,對造成一定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并免發1-3個月的效益工資,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堅決杜絕跑,冒,漏,滴現象,各崗位,休息室,辦公室的電燈,電扇,電腦等電器設施人走關閉,違者一次扣罰30元。
運轉的傳動設備不得用手直接觸摸或處理異常情況;設備發生故障待機械停穩后,再進行處理;操作工違章操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各級人員有權制止或拒絕,否則,本著三不放過原則,負有連帶責任。
特種行業(電工,焊工,司爐工,司機)人員必須經技術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私自將本崗交無證或非本崗人員操作按違紀處理,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特種專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3,根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及授課人,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理論滅火技能訓練.
4,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5,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分工和操作.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3)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標志遮擋,覆蓋.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每年要到專門檢測機構(省,市檢測中心)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4,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5,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有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5)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等自動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1,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即使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2,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3,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4,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1,安全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3,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全負責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向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有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八條卡拉0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0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辦公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各辦公室內未經同意不準亂拉、亂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電熱器,不得超荷用電。
二、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簍、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三、辦公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間辦公室人員不得在辦公樓留宿。
五、各辦公室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源電器。
六、電腦、電話室嚴格按規定走線。
七、不得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在過道內堆放物品。
九、對室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發現損壞或丟失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內容
1.1為了加強本公司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免受危害。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則。
1.2全公司范圍內均適用本規則。
2.1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安環部專職安全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工作職責為:
2.1.1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把消防工作納入生產和經營管理中去,做到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2.1.2負責組織實施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2.1.3負責組織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1.4負責組織防火檢查,研究和主持整改火險隱患。
2.1.5領導義務消防隊,平時工作中要加強管理教育,組織進行業務培訓。
2.1.6負責指導消防器材的配備、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
2.1.7積極組織員工撲救火災,并負責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2.2安環部專職安全員同時擔任專職的防火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防火工作,組建和訓練好義務消防隊,建立健全防火檔案。
2.3各部門、車間成立防火工作小組,確定一名兼職的防火員,實行公司、部門(車間)、班組(崗位)“三級”消防安全管理,各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工人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3.1本公司內所有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都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規定。
3.2公司行政事務部的基建人員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之內和專職安全員進行口頭交涉,并送交有關圖紙、資料,同時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3.3專職安全員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口頭通知后,應同部長協商,迅速與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聯系,辦理好有關建筑審核手續,嚴格按照“三同時”的原則落實。
4.1生產區、成品庫區、倉庫內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的重點部位必須做到定點、定人管理,并寫出詳細的管理措施;堅強明火的管理,嚴格執行禁火區內禁帶火種,禁止吸煙,不準使用電爐的規定。
4.2凡是在禁火區內需要動火的,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好動火手續,憑動火作業證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動火。
4.3加強對于入冬取暖火爐的管理,火爐的日常管理要責任到人,同時建立申請、審批手續。
4.4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4.5進入禁火區內的汽車、拖拉機以及其它機動車輛,必須戴阻火器。
5.1電器設備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和安裝,并由正式電工負責安裝和維修,所有的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接零。
5.2崗位操作人員對本崗位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加強管理,非電工人員不得自行安裝和檢修電器設備。
5.3凡是檢修電器設備時,必須掛警告牌或派人現場監護,檢修后的電器設備必須經檢修人員許可,方可投入使用。
5.4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嚴禁非生產性使用電爐,嚴格執行用電制度、電器維修制度等。
5.5定期進行避雷裝置檢測,預防靜電的產生。
6.1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如環氧乙烷)的生產過程應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和防火滅火設施,其消防工作由各事業部確定專人兼管,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6.2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必須憑證經營,銷售部門應到商業和公安部門辦理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并對銷售點和銷售過程中的安全落實到人。
6.3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憑證采購,物質供應部門應到商業和公安部門辦理化學危險物品采購證,無采購證者,一律不準購買和交易。
6.4對于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貯存,應該按照其性質和滅火方法不同分類堆放、分類貯存,裝卸時要注意安全,并經常對物品進行檢查,同時指定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6.5承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運輸的單位,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頒發的運輸證件,車輛押運員必須辦理押運證、駕駛員必須嚴格要求,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6.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嚴格領料手續,劇毒和爆炸物品的領用必須經技術科同意;使用崗位上的存放量不超過一個班的使用量,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消防保衛工作。
6.7對生產、貯存、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過程中已經報廢、變質,需要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報請技術科鑒定,由技術科監督銷毀處理。
7.1全公司區域內必須按照有關消防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室內和室外消防栓,保證水源充足;同時按照危化品生產的要求配齊配足消防器材,重點崗位要自備蒸汽滅火管線。
7.2各部門、車間的消防器材執行“三定一交”制:即定點存放、定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以及消防器材列入交接班記錄。入冬前以及寒冬期間要做好滅火器、水源、管線、室外消火栓的防凍保溫工作,保證消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7.3切實保證值班電話通訊暢通,報警器完好,安全值班車處于良好狀態。
7.4消防設施應該為消防專用,禁止用于與消防無關的地方,消防器材使用后要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安環部必須經常進行檢查,加強維護保養和及時更換,嚴格執行“三記”制度。
8.1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在保安隊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積極做好本部門、車間的消防保衛工作。
8.2義務消防隊員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責與任務,嚴格工作制度和作風紀律,充分發揮在撲救火災中的骨干作用。
8.3公司需要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訓練和進行技術比武,不斷提高義務消防隊員的業務素質。保持隊員的相對穩定,絕對保持組織的健全和戰斗力。
8.4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做到:堅持原則、模范遵守、實事求是、照章辦事、工作認真、深入細致、宣傳教育、做好預防、消除隱患、保衛生產、發現火情、勇敢戰斗、舍生忘死、絕不畏縮。
9.1每年的冬、春兩季要搞好防火宣傳教育和防火大檢查,有計劃地解決一批重大火險隱患,充實和完善防火制度,整頓和健全義務消防組織。
9.2重大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春節期間要開展群眾性的防火安全大檢查,積極整改隱患,確保重點部位的安全,讓員工過一個愉快的節日。
9.3特殊時間如高溫季節、連續晴天、檢修、國家及地方大型活動、運動會、會議等,要加強防火安全教育,加強重點部位的消防保衛,加強值班巡邏,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10.1各部門、車間應該嚴格遵守國家消防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執行化工行業進入“進入生產區十四不準”、“禁止違章動火的六大禁令”。崗位操作工必須嚴格遵守“操作工的六嚴格”。
10.2由公司制定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管理工作制度、崗位責任制、領導責任制、消防安全經濟責任制等一系列的責任制,并督促落實。
10.3各部門、車間應該嚴格遵守公司以及安全環保部制定的各種消防安全規定。
11.1凡是新入廠的人員必須嚴格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相關部門考試合格,持證方能上崗。
11.2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室,每年對全公司人員進行一次消防知識教育,一次消防知識考試和競賽,一次消防安全錄像教育,二次消防演練,每月舉辦一期消防專刊,對全體員工普及消防知識。
11.3通過經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訓練,使全公司員工達到“三懂”、“三會”、“三能”:即懂得本崗位生產過程和原輔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會報火警;能自覺遵守消防規章制度、能及時發現或縣、能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12.1全公司必須嚴格實行“三級防火安全檢查制”,即:公司做到每月一檢查,生產調度中心每半月檢查一次,班組崗位每周檢查一次。
12.2每月二十五日定為公司防火安全宣傳檢查和例會日,由公司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人組織各部門、車間防火負責人對全公司進行防火大檢查。
12.3各部門、車間的安全工作小組必須做到每月兩次自薦、自查活動,并將檢查情況如實地在月報表中反映,查處的重大隱患必須用書面報告到安全環保部備案。
12.4各班組必須認真抓好日常防火檢查,做到每周一次,要做好檢查記錄,并由事業部安全工作小組負責監督。
12.5對于公司安全委員會、上級消防部門、系統行業消防部門組織查出的火險隱患,公司安環部要認真立案登記,向隱患單位立即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各單位應按要求的時間,定人員、定標準進行整改,直到復查合格才能消案。
12.6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安環部應書面報告到公司,認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做到人力、物力、資金三落實,在整改時間上不推、不拖、按時進行整改,屬于重、特大火險隱患,公司因資金、時間的等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書面上報上級消防管理部門,請求上級幫助解決。
13.1凡是違反消防管理條例和公司消防安全規定導致發生火災、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者,要上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3.2凡是違反消防管理條例和公司消防安全規定,造成后果或后果輕微的,由安環部和各單位共同查處,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分別給予處罰。
13.3凡是違反消防管理條例和公司消防安全規定,隱瞞不報,不作處理的,要對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嚴肅處理。對于因思想麻痹,貫徹消防規章制度不力,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災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任者也應該嚴肅處理。
13.4消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權。凡是因消防工作不力,導致發生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的,年終所在單位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其領導和當事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14.1公司級消防安全職責。
14.1.1負責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4.1.2批準發布公司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程、決議和措施。
14.1.3負責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消防安全工作,每季進行一次檢查及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14.1.4領導安全消防及義務消防隊組織,并指導他們開展活動。
14.1.5組織火災,火警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4.1.6副總經理對分管部門的安全、消防工作負責。
14.2.部門級(事業部)。
14.2.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及公司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決定,對違反安規制度的職工進行教育,督促他們遵守有關安全、消防制度。
14.2.2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及時研究整改火險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14.2.3協助公司調查處理有關事故,組織并參加本部門內發生的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4.2.4對本部門的消防器村要妥善保管,若發現擅自動用或損壞的行為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安全環保部報告。
14.2.5部門副職要積極做好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14.3.車間級。
14.3.1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在事業部部長的領導下,對本車間的消防安全負責。
14.3.2組織本車間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公司、事業部有關消防安全的規章制度決定,并經常對本車間進行檢查。
14.3.3掌握本車間的設備運行與工藝、生產、操作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防止設備帶病運行與違章操作。
14.3.4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與火險,并及時整改,車間不能整改的,必須按級匯報做好有效的防范措施。
14.3.5嚴格遵守動火制度,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本車間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
14.4.職工消防安全職責。
14.4.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4.4.2努力學習消防安全知識,做到“三懂三會”,即:懂得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撲救方法,會使用就地放置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報火警。
14.4.3維護保養好本部門、崗位的消防器材,發現損壞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
14.4.4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素質。
14.4.5嚴格執行上級及廠部的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制度等。
14.4.6提高警惕,注意本崗位及本人身邊有無火險隱患,做到極早發現,盡快消除,以確保全廠不發生火災事故,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
14.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
14.5.1消防水泵,每半月試車一次,每月出水一次。
14.5.2消防水泵必須經常保持清潔完好,每次使用或練習后應做好消潔工作,并檢查各連結部位是否緊固,并隨時修整,使保持完好狀態。
14.5.3消防水帶用后,必須及時洗凈,晾曬干燥妥善保管。
14.5.4泡沫滅火機按規定配換藥劑,并每月檢查一次噴咀是否堵塞。co2等滅火機每月檢查一次噴咀及重量,若減輕10%時應充氣。干粉火機每年檢查一次,干粉是否受潮結塊,c02氣體每半年稱重一次。
14.5.5公司內各處設置的消防器材不得移動或移用,否則按國家消防法規有關條例予以處理。
14.6.1滅火器的配置與灌裝。
a)安全環保部根據各部門實際情況,按國家標準定量配置合格滅火器,使用后的滅火器須到當地消防部門進行灌裝。
b)安全環保部對全公司所使用的滅火器統計,在《消防器材(設施)檢查表》中做好記錄,并對每一只在用滅火器進行掛牌標識。
14.6.2滅火器的儲存。
a)各使用部門配置的滅火器須有滅火器存放裝置,且有保護裝置,應標識清楚,便于取用。
b)公司備用的滅火器儲存于消防室中,須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進行檢查滅火器壓力表,若指針在紅線區,應作重新灌裝或報廢處理。
14.6.3滅火器的使用。
a)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需使用滅火器的,應按規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過程中注意個人安全保護及環境保護。非必要情況,優先選用干粉滅火器,以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b)滅火器使用完畢之后,使用部門須處理好現場。檢查使用后的滅火器,若壓力表指針在藍線區以上,則送回原存放點;若指針在紅線區,則送安全環保部作灌裝或報廢處理。
14.6.4滅火器的報廢。
a)安全環保部確認無法進行灌裝的滅火器要作報廢處理。
b)滅火器的報廢送專業部門處理。
15.1凡是因消防工作成績顯著,全年度無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15.2對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并在撲救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15.3對于在撲救火災中致傷、致殘以及犧牲的個人,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公司給予最高優撫和照顧。
16.1各部門、車間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報送安環部備案。
16.2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16.3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職工活動場所是指廠會議室、圖書閱覽室、棋牌室、乒乓球室、臺球室等其它具有開展活動功能的場所。
(二)職工活動場所必須設置“安全出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
(三)職工活動場所使用時,必須保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堵塞和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職工活動場所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室內清潔干凈。
(五)職工活動場所所有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由持證電工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或電源。
(六)職工活動場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每天下班或活動結束后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七)工作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妥善保管,自覺維護和保養。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2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消防方面的規章制度。對新進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培訓。
2、嚴格按照消防有關規定,在醫院內配置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3、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器材的保養和維護,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使用可靠。
4、嚴禁在醫院內私拉、私接電線,禁止在病房內私自使用電爐、取暖器之類的電器。
5、物資倉庫必須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倉庫嚴禁煙火。
6、各科室切實落實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各科室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及時上報上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各科室有責任保證本樓層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7、醫院內各施工場所嚴禁使用明火,確有需要必須事先向消防部門報請批準。
8、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安全。
1、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對工作場所消防器材的管理、更新和使用培訓,保證消防器材在緊急狀態下能正常使用。在無火警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2、工作場所內動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均應報后勤管理部門并報醫院主管領導批準,做好火警監護,及時清除火災隱患。
3、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吸煙者應在吸煙點吸煙。下班前應清除廢物桶,將文件或紙張等易燃物品放入箱、柜內。
4、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一旦發生火警,員工應遵守如下規則:
(2)服從指揮,不要擅自離開崗位,應等待指令,并做好疏散準備;
(4)在發生火警時,注意不要堵塞樓道和通道。
1、火災發生后,醫護人員均有組織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堅守崗位穩定患者,做好疏散準備和組織好疏散。
2、因醫院屬于特殊場所,除遇特殊情況外,在疏散命令下達前醫護人員不得擅自組織疏散。
3、醫護人員在組織患者疏散的過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維護秩序,防止擠壓和意外損傷發生。
4、醫護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組織患者跳樓,應按本程序組織安全自救,安全逃生。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和緊急狀態,有效的預防事故、處置事故,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原則,預案確定了應急工作原則,即服從指揮安全第一的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緊急處置的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