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個集合了各種職能和資源的組織體,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組成的團隊。在這里,小編將為大家分享一些公司管理和領導力方面的好書和資源。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四條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于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并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于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后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投資入股。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條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于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并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第三章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
協議書。
簽署后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股權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
合同。
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并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四章材料申報。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征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征信記錄;。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以后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19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19〕49號)以及2019年6月19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9〕126號)同時廢止。
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
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收購合并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注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涉及行業準入、經營者集中申報、國有股權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第五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必須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收購合并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保險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保險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中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收購。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
收購人包括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收購應由被收購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購。
申請書。
(四)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與本次收購的情況;。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九)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被收購保險公司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險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第十一條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資。
協議書。
或股份認購協議起至相關股權或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收購過渡期。在收購過渡期內,除為挽救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外,收購人不得提議改選保險公司董事會,被收購保險公司不得進行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除風險處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等特殊情形外,收購人應書面承諾自收購完成之日起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被收購保險公司股權或股份。
第三章合并。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合并為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但不得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關于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合并應由擬合并的保險公司共同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申請書;。
(二)合并各方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合并協議;。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六條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和保單責任應當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合并后的業務范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準。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的業務范圍小于合并各方業務范圍的,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后的六個月內將相關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十八條合并各方原有分支機構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保險公司合并后,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一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數量,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審核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申請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三)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完成后十二個月內,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前三十日內,將上一季度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關聯交易、業務轉讓、保險消費者告知、社會公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員工安置等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告知義務或者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改正,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監管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合并活動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如實向中國保監會申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關聯關系,或存在為他人代持股權行為,且對收購合并行為構成重大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對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存在違法行為或失信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投資保險公司。
對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程序合法性和資產狀況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過程中,中國保監會可以與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自簽訂收購合并協議起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關系情形的視同關聯方。
第二十八條兩家或以上投資人投資入股同一家保險公司,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如無相反證據,則視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不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投資保險公司年限的規定。
第三十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當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由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在收購合并完成后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險公司注冊資本超過25%的,應當符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的相關資質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目的。
兼并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近日,國務院出臺專門意見,明確了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和具體措施。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加快向國內外資本開放,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經營管理狀況開始分化,不同動機、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日益活躍。《辦法》按照“一要促進、二要規范”的總體思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著眼于促進保險業的結構優化和競爭力提升,同時豐富保險機構風險處置的工具箱。
適用對象。
從參與主體看,保險業并購包括保險公司作為目標公司的并購和保險公司作為主導公司的并購兩大類。綜合我國保險業并購實際和國內外監管做法,《辦法》主要規范目標公司為境內保險公司的并購行為,不包括保險公司對非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也不包括保險公司對境外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為了促進保險市場的統一開放,《辦法》同時適用于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
權益保護。
消費者是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辦法》在多方面體現了保監會持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導向。一是涵蓋了通過締結保險。
合同。
享有保險消費和服務的各類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二是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全過程信息披露義務,以便保險消費者及時了解并購情況、合理做出消費選擇;三是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列為保險公司收購的審核重點,并規定了保險公司在并購完成后一定時期內的持續報告義務。
收購。
參考國內外有關立法例,考慮到我國多數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均衡、單一股東持股一般不超過20%的實際情況,《辦法》將收購界定為“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按照追溯最終資本來源、對收購行為進行整體審查的原則,《辦法》將收購人范圍確定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同時,《辦法》堅持股東身份真實公開、股東權利獨立行使,沒有允許通過股權代持、表決權轉讓等間接控制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收購。
同業收購。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主要目的是防止同業保險公司之間發生風險傳遞和開展不正當競爭。考慮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則已日趨完善,對于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由同業保險公司進行收購也更有效率,《辦法》規定,經保監會批準,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融資方式。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主要目的是保證股東具有良好財務狀況,能夠履行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能力。考慮到保險公司并購涉及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大,某些財務狀況良好的投資人特別是民間資本,難以在短時間內籌集相應的自有資金,有關監管部門對并購貸款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也已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著眼于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并購,規定投資人可以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并購審核。
《辦法》嚴格落實簡政便民的理念,對保險公司并購行為的審查,主要是依托現有的“保險公司股權轉讓”、“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保險公司合并”等三項審批事項進行,而沒有增設單獨的并購審批事項。《辦法》對保險公司并購的審核重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對存續保險公司或新設保險公司經營持續性的影響,包括償付能力狀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二是對保險行業的影響,包括保險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行業競爭能力、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三是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并購監管。
《辦法》充分尊重商業自愿和引導市場自律,同時以保險公司并購的基本流程為主線,規定了必要和適度的監管措施。一是強化保險公司并購各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獨立作用;二是設定保險公司收購過渡期,對其間的董事會改選、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進行了必要限定;三是規定收購人應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轉讓相關股權或股份,以確保被收購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運營;四是明確保監會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五是針對虛假陳述、股權代持等違規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業禁入等懲戒機制。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49號)以及6月19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126號)同時廢止。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后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股權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并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保險公司股權的管理辦法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下文是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投資入股。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條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于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七條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并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第三章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
協議書。
簽署后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股權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
合同。
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并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四章材料申報。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征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征信記錄;。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以后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xx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xx〕49號)以及20xx年6月19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xx〕126號)同時廢止。
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于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后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征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征信記錄;。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以后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保險公司并購管理辦法
20xx年3月21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xx〕26號印發《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收購、合并、監督管理、附則5章35條,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20xx年最新保險公司并購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收購合并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注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涉及行業準入、經營者集中申報、國有股權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第五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必須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收購合并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保險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保險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中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收購。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
收購人包括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
第九條保險公司收購應由被收購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購。
申請書。
(四)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與本次收購的情況;。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九)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被收購保險公司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險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第十一條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出資。
協議書。
或股份認購協議起至相關股權或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收購過渡期。在收購過渡期內,除為挽救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外,收購人不得提議改選保險公司董事會,被收購保險公司不得進行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除風險處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等特殊情形外,收購人應書面承諾自收購完成之日起三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被收購保險公司股權或股份。
第三章合并。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并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合并為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但不得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關于分業經營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合并應由擬合并的保險公司共同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申請書;。
(二)合并各方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三)合并協議;。
(五)經營者集中申報說明或有關批準文件;。
(六)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十六條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和保單責任應當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合并后的業務范圍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核準。
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的業務范圍小于合并各方業務范圍的,合并各方應當自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后的六個月內將相關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十八條合并各方原有分支機構由存續保險公司或者新設保險公司承繼。保險公司合并后,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一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數量,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收購合并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審核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申請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三)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完成后十二個月內,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前三十日內,將上一季度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關聯交易、業務轉讓、保險消費者告知、社會公告、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員工安置等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告知義務或者在報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改正,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監管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合并活動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未如實向中國保監會申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關聯關系,或存在為他人代持股權行為,且對收購合并行為構成重大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對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的有關各方存在違法行為或失信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投資保險公司。
對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收購合并程序合法性和資產狀況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公司收購合并過程中,中國保監會可以與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對申報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自簽訂收購合并協議起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關聯關系情形的視同關聯方。
第二十八條兩家或以上投資人投資入股同一家保險公司,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如無相反證據,則視為一致行動人。
第二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不適用《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投資保險公司年限的規定。
第三十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中的投資人可采取并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當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由中國保監會經商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參與保險公司收購合并。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進行保險公司收購合并活動,在收購合并完成后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險公司注冊資本超過25%的,應當符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的相關資質規定。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互助組織的收購合并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一)開業2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準決定的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二)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三)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或者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后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許可證復印件;。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
(三)機構章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設立后20日內,將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二)名稱和住所;。
(三)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追償起訴狀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設立保險類機構和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文件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加強對非保險機構在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監管,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保險機構,是指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除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企業是指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境外保險類企業或者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20%以上股權的活動。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二)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第五條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二)企業的章程及基本情況介紹;。
(三)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境外投資保險類企業的意見書;。
(五)擬設保險類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險機構擬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提供境外保險類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3年的年報,以及擬派出的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非保險企業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境外保險類企業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后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許可證復印件;。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
(三)機構章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非保險機構應當在其設立、收購的境外保險類企業所在地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的財務報表。
第九條非保險機構轉讓其境外保險類企業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條非保險機構投資的境外保險類企業發生下列事項的,非保險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投資、設立機構的;。
(二)解散、撤銷或者破產的;。
(三)機構名稱或者注冊地變更的;。
(四)機構負責人變動的;。
(五)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調整業務范圍的;。
(七)出現重大經營或者財務問題的;。
(八)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非保險機構擅自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依法責成其限期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非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項報告、報表、文件和材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表述有歧義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十三條非保險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四條本辦法有關批準、報告期間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據悉,這是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保險公司股權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對股權管理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加以明確,同時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因此對原有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在股東類別上,《征求意見稿》根據持股比例、資質條件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類股東、戰略類股東和控制類股東三類。
其中,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較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在股東資質上,《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相關規定的投資人,包括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境外金融機構可以成為保險公司股東,而有限合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只能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自然人可以通過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申請成為保險公司上述三種類型股東的投資人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要求,如申請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投資人,應當具備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納稅記錄正常,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記錄;誠信記錄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失信行為記錄;合規狀況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戰略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核心主業突出,投資行為穩健;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信譽良好;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得低于二億元人民幣,且留存收益為正;包括本項投資在內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的投資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一百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不得顯著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不同類型的投資人自身條件進行了明確要求,在此不一一贅述。
在股權獲得上,《征求意見稿》表示,投資人可以通過發起設立保險公司;以協議方式認購保險公司發行的股權;以協議方式受讓其它股東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以競拍方式獲得其它股東公開拍賣的保險公司股權;從股票市場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權;購買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作為保險公司股權的質押權人,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獲得保險公司股權;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計劃獲得股權;其它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方式獲得保險公司股權。
同時,《征求意見稿》強調,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單一有限合伙企業持股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五,合計持股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保險公司成立三年內,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保險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保險公司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對保險公司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關聯股東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參與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資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投資人不得成為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的戰略類股東。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家數不受限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投資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過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借款;以保險公司投資為條件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存款或其它資產為質押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股權為質押獲取的資金;基于保險公司的財務影響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正當關聯關系取得的資金取得保險公司股權。
以信托資金或受托管理資金投資保險公司的,只能成為保險公司的財務類股東,并逐級披露信托計劃或受托管理資金的持有人。
控制類股東自保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戰略類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財務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保險公司追償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工程總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董事長。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公司有10名股東,原告為股東之一。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東在沒有通知全體股東的情況下,擅自作出了《關于任選新董事的決定》。
該次股東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股東會的召開,應于會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的規定;決定方式也違反了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原告等股東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受讓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或者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第八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本辦法。
保險公司追償起訴狀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金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合同約定原告為實現債權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告承擔,發生爭議后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將該筆款項打到被告指定賬戶。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被告拒不履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