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需要結構清晰,邏輯嚴密,使讀者能夠快速理解所表達的意思。在這里,我們為大家收集了一些撰寫申請書的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和指導。
零售藥店申請書
尊敬的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你們好,我是xx大藥房的企業負責人,我店現已具有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置規劃及條件。如下: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晝夜提供服務的能力;
(六)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
(八)近3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綜合考慮我市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分布、規模、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及參保人員的分布情況和購藥需求,我店特向貴局申請為定點零售藥店,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xxx。
20xx年4月25日。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尊敬的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你們好,我是xx大藥房的企業負責人,我店現已具有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置規劃及條件。如下: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晝夜提供服務的能力;
(六)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
(八)近3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綜合考慮我市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分布、規模、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及參保人員的分布情況和購藥需求,我店特向貴局申請為定點零售藥店,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定點藥店申請書
尊敬的化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
你們好,我是xx大藥房的企業負責人,我店現已具有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置規劃及條件。如下: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晝夜提供服務的能力;
(六)具備支持參保人員購藥網絡結算的能力;
(八)近3年無重大藥品質量事故。
綜合考慮我市區域內零售藥店的分布、規模、功能、服務質量、服務成本及參保人員的分布情況和購藥需求,我店特向貴局申請為定點零售藥店,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藥房于年月成立。藥店營業面積x平方米。現有在職員工x人,駐店藥師x人,審方員x人,占在職員工的x%。主要經營品種: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品xxx限診斷藥品xxx零售業務,現有藥品多種,并有中藥飲片種,另外還有各類保健、計生用品,基本滿足城鎮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藥需求。藥房的進貨渠道均源自正規的批發零售企業,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等,并簽定有質量保證協議,均能很好的保證藥品質量。
藥房在經營活動中將嚴格做到以下幾點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市、縣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并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2,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并24小時提供購藥服務的能力;
4,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職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設備。
5,嚴格按照醫保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段提高醫保管理水平。
經過藥店根據x市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資格的要求進行學習和自檢,現基本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申請條件,具備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定點藥店申請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鐘祥市好醫生大藥房位于胡集鎮中心巷,成立于2**年元月,藥店面積80平方米,現有職工2人,駐點藥師1人,審方人1人。主要經營品種: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現有藥品1千多種,并有中藥飲片300多種。基本滿足城鎮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藥需求。藥房的進貨渠道均源自正規的批發企業,并能很好的保證藥品質量。
藥房在經營活動中將嚴格做到以下幾點要求:
(1):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并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2):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
(3):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范內部管理制度。
(4):嚴格按照醫保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但提高醫保管理水平。
經過藥店根據市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資格的要求進行學習和自檢,現基本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申請條件,具備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
特此申請藥房列入我市醫療定點零售藥店懇請批準!
定點藥店申請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藥房于 年 月成立。藥店營業面積 平方米。現有在職員工 人,駐店藥師 人,審方員 人,占在職員工的 %。主要經營品種: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品(限診斷藥品)零售業務,現有藥品 多種,并有中藥飲片 種,另外還有各類保健、計生用品,基本滿足城鎮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藥需求。藥房的進貨渠道均源自正規的批發零售企業,如 醫藥有限責任公司、 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等,并簽定有質量保證協議,均能很好的保證藥品質量。
藥房在經營活動中將嚴格做到以下幾點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市、縣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并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2)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并24小時提供購藥服務的能力;
(4)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職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設備。
(5)嚴格按照醫保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段提高醫保管理水平。
經過藥店根據 市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資格的要求進行學習和自檢,現基本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申請條件,具備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特此申請將藥房列于我縣醫療定點零售藥店,懇請批復!
辦理零售藥店申請書
如果你也想申請辦理零售藥店,那么就需要提交一份辦理零售藥店。
申請書。
了,那么辦理零售藥店申請書到底要怎么寫?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辦理零售藥店申請書,歡迎參閱。
尊敬的藥監局領導:
為了方便我市開發區火車站附近居民的用藥需要,鑒于目前本區域內居住人口多,藥店少,買藥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請在開辦一家零售藥店,擬開辦藥店名稱叫"開發區省時省心藥店",請調查批準為謝。
一、申辦人信息:
姓名:,女,37歲,x學院(原衛生學校)醫療專業畢業,中專文憑,開發區常住戶口。
二、申辦理由:
1、區域內藥品供應不足。在火車站方圓500米內有3.5萬人口,有3家藥店,而且規模都不大,經營品種不夠充足。據調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藥品經常都不能在這里買到,買藥者不得不花錢坐車到興義市區大藥房購買。這無疑延遲了患者治療時間,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
2、擬開辦藥店的選址衛生環境好,交通便利,很方便用藥人群。
三、擬定藥店營業員情況:營業員2名,具有藥師資格。
四、擬申請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抗生素、化學制劑、醫用耗材等。
特此申請,請審核批示。
申請人: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人何力(身份證號:6101213),男,20xx年出生,現年32歲,漢族,籍貫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現住址西安市長安區西寨小區。大專文化。有在醫藥經營企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品行記錄和《藥品管理辦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為進一步滿足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群眾的用藥需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經考察,我個人現擬在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丘山研究所門面房開一家新藥店,何力為新開藥店的企業負責人,張蘇娟為新開藥店的駐店藥師兼質量負責人,現特向貴局提出籌建申請。
擬開新店的房屋總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擬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擬申報經營范圍: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中成藥和生物制品的零售。
新店所處地區為西安市長安區長興北路,人口相對集中,經濟條件好。周圍規定行進距離150米內無藥店,符合《西安市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對零售藥店布局的要求,預計會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規范》(gsp)要求高標準籌建,配備一流的設備和信息系統軟件,嚴格把好藥品進、存、銷等各個環節的質量有關,守法經營,服務老百姓,讓老百姓100%的滿意。敬請局領導盡快考察批準為盼。
申請人:
20xx-4-25。
尊敬的藥監局領導:。
為了方便我市開發區火車站附近居民的用藥需要,鑒于目前本區域內居住人口多,藥店少,買藥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請在開辦一家零售藥店,擬開辦藥店名稱叫“開發區省時省心藥店”,請調查批準為謝。
一、申辦人信息:。
姓名:,女,37歲,x學院(原衛生學校)醫療專業畢業,中專文憑,開發區常住戶口。
二、申辦理由:。
1、區域內藥品供應不足。在火車站方圓500米內有3.5萬人口,有3家藥店,而且規模都不大,經營品種不夠充足。據調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藥品經常都不能在這里買到,買藥者不得不花錢坐車到興義市區大藥房購買。這無疑延遲了患者治療時間,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
2、擬開辦藥店的選址衛生環境好,交通便利,很方便用藥人群。
三、擬定藥店營業員情況:營業員2名,具有藥師資格。
四、擬申請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抗生素、化學制劑、醫用耗材等。
特此申請,請審核批示。
申請人:。
辦理零售藥店申請書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人何力(身份證號:6101213),男,20xx年出生,現年32歲,漢族,籍貫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現住址西安市長安區西寨小區。大專文化。有在醫藥經營企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品行記錄和《藥品管理辦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為進一步滿足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群眾的用藥需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經考察,我個人現擬在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丘山研究所門面房開一家新藥店,何力為新開藥店的企業負責人,張蘇娟為新開藥店的駐店藥師兼質量負責人,現特向貴局提出籌建申請。
擬開新店的房屋總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擬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擬申報經營范圍: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中成藥和生物制品的零售。
新店所處地區為西安市長安區長興北路,人口相對集中,經濟條件好。周圍規定行進距離150米內無藥店,符合《西安市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對零售藥店布局的要求,預計會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規范》(gsp)要求高標準籌建,配備一流的設備和信息系統軟件,嚴格把好藥品進、存、銷等各個環節的質量有關,守法經營,服務老百姓,讓老百姓100%的滿意。敬請局領導盡快考察批準為盼。
申請人:
20xx-4-25。
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零售藥店申請書
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人何力(身份證號:6101213),男,20xx年出生,現年32歲,漢族,籍貫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現住址西安市長安區西寨小區。大專文化。有在醫藥經營企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品行記錄和《藥品管理辦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為進一步滿足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群眾的用藥需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經考察,我個人現擬在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丘山研究所門面房開一家新藥店,何力為新開藥店的企業負責人,張蘇娟為新開藥店的駐店藥師兼質量負責人,現特向貴局提出籌建申請。
擬開新店的房屋總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擬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擬申報經營范圍: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中成藥和生物制品的零售。
新店所處地區為西安市長安區長興北路,人口相對集中,經濟條件好。周圍規定行進距離150米內無藥店,符合《西安市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對零售藥店布局的要求,預計會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我將在組織機構、管理職責、人員設置、設施設備、藥品購進、陳列儲存養護、銷售服務等各方面完全按照國家《藥品經營管理規范》(gsp)要求高標準籌建,配備一流的設備和信息系統軟件,嚴格把好藥品進、存、銷等各個環節的質量有關,守法經營,服務老百姓,讓老百姓100%的滿意。
敬請局領導盡快考察批準為盼。
申請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零售藥店申請書
尊敬的藥監局領導:
為了方便我市開發區火車站附近居民的用藥需要,鑒于目前本區域內居住人口多,藥店少,買藥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請在開辦一家零售藥店,擬開辦藥店名稱叫“開發區省時省心藥店”,請調查批準為謝。
一、申辦人信息:
姓名:xxx,女,xx歲,xxx學院(原xxx衛生學校)醫療專業畢業,中專文憑,開發區常住戶口。
二、申辦理由:
1、區域內藥品供應不足。在火車站方圓500米內有xx萬人口,有xx家藥店,而且規模都不大,經營品種不夠充足。據調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藥品經常都不能在這里買到,買藥者不得不花錢坐車到興義市區大藥房購買。這無疑延遲了患者治療時間,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
2、擬開辦藥店的選址衛生環境好,交通便利,很方便用藥人群。
三、擬定藥店營業員情況:營業員xx名,具有藥師資格。
四、擬申請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抗生素、化學制劑、醫用耗材等。
特此申請,請審核批示。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制度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辦理零售藥店申請書
想要開零售藥店,首先就要辦理零售藥店的申請,那么你知道辦理零售藥店。
申請書。
尊敬的藥監局領導:
為了方便我市開發區火車站附近居民的用藥需要,鑒于目前本區域內居住人口多,藥店少,買藥不方便等原因,本人申請在開辦一家零售藥店,擬開辦藥店名稱叫“開發區省時省心藥店”,請調查批準為謝。
一、申辦人信息:
姓名:,女,37歲,x學院(原衛生學校)醫療專業畢業,中專文憑,開發區常住戶口。
二、申辦理由:
1、區域內藥品供應不足。在火車站方圓500米內有3.5萬人口,有3家藥店,而且規模都不大,經營品種不夠充足。據調查了解,不少常用的藥品經常都不能在這里買到,買藥者不得不花錢坐車到興義市區大藥房購買。這無疑延遲了患者治療時間,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
2、擬開辦藥店的選址衛生環境好,交通便利,很方便用藥人群。
三、擬定藥店營業員情況:營業員2名,具有藥師資格。
四、擬申請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抗生素、化學制劑、醫用耗材等。
特此申請,請審核批示。
申請人:
企業名稱。
注冊地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倉庫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技術職稱。
企業負責人。
職務。
技術職稱。
企業質量負責人。
職務。
執業藥師/技術職稱。
中藥飲片質量負責人。
職務。
執業藥師/技術職稱。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
從事藥品經營管理工作年限。
執業藥師/技術職稱。
聯系人。
電話。
郵政編碼。
人員情況。
職工總數。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人員總數。
藥學技術人員數。
執業藥師。
主任藥師。
副主任藥師。
主管藥師。
藥師藥士。
營業。
倉儲。
情況。
營業廳。
常溫庫。
陰涼庫。
冷庫。
驗收。
養護室。
市級。
藥監局。
意見。
主管人員:
面積。
(m2)。
處長:
主要設施設備。
主管局長:
西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本人何力(身份證號:6101213),男,20xx年出生,現年32歲,漢族,籍貫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現住址西安市長安區西寨小區。大專文化。有在醫藥經營企業的管理經驗,無不良品行記錄和《藥品管理辦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為進一步滿足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群眾的用藥需求,本著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經考察,我個人現擬在西安長安區長興北路丘山研究所門面房開一家新藥店,何力為新開藥店的企業負責人,張蘇娟為新開藥店的駐店藥師兼質量負責人,現特向貴局提出籌建申請。
擬開新店的房屋總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擬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擬申報經營范圍: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中成藥和生物制品的零售。
新店所處地區為西安市長安區長興北路,人口相對集中,經濟條件好。周圍規定行進距離150米內無藥店,符合《西安市藥品零售企業開辦及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對零售藥店布局的要求,預計會有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申請人:
20xx-4-25。
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基本情況范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及自治區有關醫療保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四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依法登記注冊,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七)符合統籌地區規定的零售藥店營業面積。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優化流程,探索備案制等試點。未實行備案制的統籌地區,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服務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等)復印件;
(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規程,主要包括申請條件、所需材料、受理時間、受理地點、受理時限、辦理流程等基本情況。
第八條?各級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小組按照評估細則(詳見附件)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將其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特殊慢性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細則可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考核辦法制定,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議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地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協議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自治區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應根據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的醫保協議范本、經辦規程,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醫保局公布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