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遵守是組織文化建設的一部分,也是員工職業素養的體現。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規章制度的范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
娛樂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一、校園環境衛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體現,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良好的'校園環境衛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必要條件。
二、樹立"以衛生為光榮,以不衛生為恥辱"的新風尚。人人講衛生,處處講衛生,天天講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堅決執行"衛生三不要求":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雜物,不亂涂亂寫亂畫。
四、堅持衛生掃除制度,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包干負責,天天打掃,保持全日整潔干凈。并定期安排搞全校性衛生大掃除(每周一次)。
五、建立班級衛生責任制,負責室內外環境衛生包干打掃工作。
1、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掃,安排在下午放學后完成。
2、各班包干區每日兩打掃,分別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下午放學前完成。
六、健全衛生檢查評比制度,及時公布檢查評比結果。
1、衛生檢查評比工作 。
2、各班公共衛生區的檢查評比由學校分管教師、各班衛生委員組成 ,每周評比一次,成績在下一周升旗儀式上向全校公布。
七、實行獎懲制度
1、每月學校匯總檢查評比結果,張榜公布。
2、對有意違反"衛生三不要求"者,視情節及時予以批評教育或懲罰處理。
3、對積極參與校內公益勞動的班級,也給予一定的獎勵。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發現火情后,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后,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后,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余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娛樂場所消防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并落實整改資金。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2、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3、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4、 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電子游戲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一、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六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三、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四、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東勝區文化局
電子游戲消防應急疏散預案
一、發現火情后,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 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后,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后,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余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東勝區文化局
ktv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或者禁止賣淫嫖娼的警 1
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 2
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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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三、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建立完善防火檔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下列營業性場所:
(一)歌舞廳、夜總會、ktv房等歌舞娛樂場所;
(二)游樂場(室)、臺球室、棋牌室、電子游戲室等游藝娛樂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前款歌舞游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或者禁止賣淫嫖娼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根據治安管理需要,應當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應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范圍內安裝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核定人數由公安機關根據人均占用建筑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的標準核定。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并將配置情況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業務、技能的培訓、考核。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指導其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發現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并在檢查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核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賭博、賣淫、嫖娼行為,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不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公共娛樂場所內發生吸毒行為,經營單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適當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共娛樂場所未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配備與核定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了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布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并要求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采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筑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店內的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自動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自動滅火裝置、加壓泵、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
5、店內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6、店內消火栓、送風機、排煙機、防排煙閥每季試啟動一次。
7、消防中心監控系統,事故廣播系統及事故備用電源每季檢測一次。
8、店內各部門辦公室,安全部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9、滅火器由轄區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10、各種消防管道的維修、停水、消防設施的維修與調試等,都應事先報安全部批準后方可進行。制度寫的蠻好,值得收藏。明天會更好。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一)居民樓、博物館、窗體頂端窗體底端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窗體頂窗體底端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窗窗體底端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營業結束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娛樂場所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ktv等娛樂場所工作,因其是個服務性行業,所以會有許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員工,為了使員工更加符合顧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務達到顧客的滿意,以下的規范是必不可少的,員工的基本規章制度、儀容儀表、形體規范,禮節禮貌和崗位職責,都是要樹立制度的,以下就是這幾項的基本管理制度。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煙、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發: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后方可上崗。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厘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為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盡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范,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于運用語言技巧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一、所有的員工都必須遵循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要發揮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員工的經營水平、不斷的'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及提高經濟效益等。
三、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五、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六、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八、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2、各娛樂場所、場地裝修或改建施工前,圖紙須送文化、公安部門核準后施工。
3、各娛樂場所建筑必須堅固、安全、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適當,有二個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備相應的治安管理人員。
4、各娛樂場所必須嚴格控制活動人員的數量,按治安主管部門批準的限額人數售票。
發現有不軌行為的人與事應嚴密監視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6、營業結束時,應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客人遺落物品,要及時上繳,按照失落物品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在ktv等娛樂場所工作,因其是個服務性行業,所以會有許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員工,為了使員工更加符合顧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務達到顧客的滿意,以下的規范是必不可少的,員工的基本規章制度、儀容儀表、形體規范,禮節禮貌和崗位職責,都是要樹立制度的,以下就是這幾項的基本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煙、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1)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于左胸指定位置。
(3)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頭發: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后方可上崗。
(1)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厘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3)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為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1)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盡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范,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1)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于運用語言技巧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娛樂場所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條認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覺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主動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二條保安人員代表本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門員工應配合保安人員工作。
第三條公司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不間斷,其各班各崗執勤時間,由安全主管進行合理安排。
第四條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之處理,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五條保安當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或發現糾紛事件應及時與相關管理者聯系。對糾紛事件,保安員應穩定事態的發展,并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阻,以制止事態的擴大。
第六條對于正在發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情況嚴重的可直接與公安機關部門聯系。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2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