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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一
第一條為推動人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實施,確保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辦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
第三條辦法制機構負責對各執法機構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各執法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情況進行內部評議考核。
第四條各執法機構必須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把相關職權、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制定評議考核、執法責任追究、執法公示、法制學習和培訓、文明執法等規定。設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五條評議考核由評議和考核兩部分組成。
評議考核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準確、規范;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七)案卷質量情況;
(八)法制學習、培訓情況;
(九)法制宣傳教育情況;
(十)執法人員形象;
(十一)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第六條行政執法考核采取組織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組織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聽取被考核執法機構和人員的匯報;
(二)查閱有關執法文書和案卷等工作資料;
(三)法律和業務知識的掌握情況。
案卷質量情況是主要考核內容。
第八條行政執法評議的方式包括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外部評議結果作為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根據。
第九條外部評議的方式,包括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熱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
第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及本辦實際情況,每年的評議考核標準可適當調整。評議考核采取按項計分,累計得分的方法進行。
按項計分,是把評議考核的內容劃分為若干單項,每個單項按照比例核定成項目分數,再把每個單項內容分解為若干小項,并按比例核定為若干小分,逐項評議考核。
累計得分,指各項目總分為一百分,考評的全部內容均達到要求的,得滿分;如有不足,則按規定標準扣分,各項得分相加即是應得分數。
第十一條對執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機構和人員,應在評議考核結果中適當加分。
(一)行政執法被辦、市政府、省防辦等上級部門評為先進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查處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扎實,并總結出典型經驗,被上級機關推廣的。
第十二條評議考核實行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日常評議考核情況在年度評議考核中占40的分數。
日常評議考核由各執法機構組織實施,本辦法制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年終評議考核由本辦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一)優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條評議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議考核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深入被評議考核機構現場;
(二)填寫評議考核表,形成評議考核意見;
(三)向被評議考核機構反饋初步評議考核意見;
(四)形成評議考核情況報告,報辦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評審;
(五)公布評議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年度被評為優秀的機構和人員,由辦給予表彰和獎勵;被評為較好的,給予通報表揚;被評為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凡是被評為差的執法機構,一律不得評為年度先進單位。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三月十日起實施。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二
一、申請受理人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審核人員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和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意見,并履行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的法定義務。
三、分管領導根據審核人的審查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
四、局領導根據分管領導意見和審核人意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受理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及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內容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審核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分管領導未依法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責令改正。
八、主管領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權限準予行政許可的,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報上級機關處分。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三
為保證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集團利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1、集團印章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行政辦公室憑集團介紹信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選用國際、國內先進、適用的質料和種類。
4、下屬企業和部門的根據需要可以申請刻制內部或對外用章,但須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刻制。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事先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一)集團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董事會、集團的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手章應指定辦公室保管;
2、各部門、中心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印章要放在辦公室,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進匯報,配合安保部門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手續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印章使用損壞;
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并報經領導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一)使用范圍。
2、凡屬集團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集團內部印章;
3、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實行審批制度。凡經領導批準方可蓋印,其權限分級掌握,使用哪級印章,由哪級領導批準,并由其負責。凡不符合用印需要的,均應拒絕蓋印。用印人填寫用印登記簿,領導在該表上簽批。
(三)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1、使用印章時,保管人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格式把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2、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2、介紹信一般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經理簽字后辦公室審批,重要事宜需由集團領導審批,方可開具。
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1、未按本辦法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本辦法由辦公室解釋、補充,由集團總經理頒布生效。
(六)招待用餐管理規定
第一條用餐程序
1、各部門、中心在集團安排用餐須報總經理批準,并提前將用餐通知書送交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用餐通知書要列明來客單位、時間、標準、人數。
2、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請示,同意后先用餐,再補辦手續。
第二條用餐標準
餐費標準分為a、b、c三個檔次(酒水除外)。即一般客人用c檔,較重要客人用b檔,重要客人為a檔。
第三條酒水標準
除有明確批示外,招待一律只提供適量的本地啤酒及飲料。其余如香煙、烈性酒、葡萄酒等經批準后方可按量供應。
第四條用餐后的核算
1、所有招待用餐費用,接待部門須及時報批,辦理結算。
2、對不符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的,一切費用由接待人承擔。
第五條注意事項
1、必須注意接待費用支出項目與接待用途及目的一致。
2、接待費用開支,必須本著最小支出、最大成果的原則,合理接待,有效使用經費開支。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四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和編號、統一公布。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它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的規定。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采用各種有利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的方式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報送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
(五)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
(七)其它有關資料。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經簽署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和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并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由備案機構統一編制備案登記號。
經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制定機關收到意見書后應當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廢止;逾期未按意見書修改或廢止的,由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備案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按本規定制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關機關依照《成都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的責任。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設置載明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專項條款,直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后發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會等方式組織評估。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機關經清理后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下載服務,并通過電子系統向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示備案、有效期等信息。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發布的《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五
1、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執行統一作息時間:早上08:30到崗,遲到30分鐘均視為曠工,下午18:00匯總當日工作后打卡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處以5元/次的罰款,曠工處以50元/次,一月有三次曠工者作辭退處理。
2、業務員和內勤工作人員,需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每日工作報表記錄和有關電腦票據錄入,工作要求做到日清,當日工作當日完成,如果未達到公司規定的相關標準,檢查發現罰款20元/次。
3、所有公司員工個人物品存放有序,公共物品用后及時復位,辦公桌及辦公室必須隨時保持整齊干凈,所有物品擺放有序,重要文件、資料、單據和物資一律入柜,否則一經發現罰款10元/次。
4、公司員工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對客戶提供耐心細致的服務,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和糾紛,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做好記錄并給予及時處理,不能引起客戶不滿和投訴,若因此對公司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失者,罰款50元/次。
5、員工每月請病、事假不得超過3天(病假根據實際病情而定),請事、病假或休假需填寫事、病或休假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后方可休息。未經批準請假、休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罰款50元/次。請病假超過三天者,需出示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假條一律交行政部備案,病、事假期間不計發任何工資。
6、員工在上班期間需佩戴工作牌上崗,在辦公區域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規范、要大方得體,不得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吸煙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違規者罰款5—20元/次(罰金視違規情節輕重而定)。
7、公司員工在上班期間不得無故脫崗,按公司規定完成安排的工作,并服從部門領導安排。若有違規者罰款10元/次。
8、公司員工無故損壞公司財物需照價賠償,上班期間在辦公室打私人電話和把公司財物據為己有者一律罰款10—20元/次(視情節輕重而定)。
9、對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和損壞公司利益者,一律罰款300元。
10、對將公司公款據為己有者和攜款潛逃者,一律報案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11、對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品行、工作能力、業績和綜合考評差著,公司可隨時解除聘用關系。
12、對公司內部管理和市場銷售、拓展能提出合理、切實可行并行之有效的建議和意見者,公司給予該員工適當的獎勵。
13、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由于表現突出和業績優秀者,公司給予適當的獎勵。
14、在公司遇到突發情況時,員工能及時出面為公司挽回經濟者,公司給予適當的獎勵。
15、公司每月根據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等綜合考核,并評選出兩名優秀員工,并給予優秀員工200元/人以資鼓勵。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始實行,最終解釋權歸管理部執行!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六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復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并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后,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于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并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后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準后方可變更),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縮短試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系。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準后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后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并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準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后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后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行為者。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后,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并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行政規章制度實用篇七
1、每周五上午9:00~11:30為行政例會時間,行政人員必須按時主動出席,不接待來訪客人,不處理其他工作。
2、每月第一周為行政擴大會議。
3、每次理會,利用半小時學習有關管理工作的經驗,并結合本校實際工作進行討論。學校行政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支部參與學校行政工作重大問題決策的原則。
4、到會者必須作好會前準備,簡要匯報一周分管的工作,并提出下周的打算與建議。
5、研究工作時做到暢所欲言,解決問題,為更好地推進學習、工作而獻計獻策。行政會議通過的各項決策由責任部門或指定人員負責實施,并按時向校長室或行政會議通報。
6、為加強班子人員的組織性、紀律性、例會內容詳細記錄后,不得隨便外傳。
7、行政會議由專人記錄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