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一
乙方:
一、供貨苗木質量
乙方必須按苗木清單要求(詳見清單)供應甲方所訂苗木。并按國家綠化種植規范包裝好土球。苗木到達現場后以合同中規定的規格嚴格驗收,對不能達到苗木規格要求及土球太小或脫水嚴重影響成活的,甲方有權拒收退貨,并扣除其不符合質量部分的苗木款,以上苗木乙方不承擔苗木成活。
三、供貨時間
年 月 日以前到貨,因季節的原因如下雨,公路特殊情況不可抗拒因素供貨期雙方協商。
四、付款方式及時間
待乙方供貨到現場驗收合格后,
1.甲方付苗木總款的
2.其余貨款
五、其它:
供貨期間,甲乙雙方應密切配合,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作為補充協議附后。甲乙雙方如有不履行協議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發生經濟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雙方持合同及相關文件提交相關仲裁委員會裁決。
六、補充條款
七、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四、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含義相同。
七、承包方向發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八、發包方向承包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承包方關于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方、承包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2.1.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2.適用標準、規范
本合同文件適用《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dg/tj08-701-20xx)、《園林綠化養護技術等級標準》(dg/tj08-702-20xx)。
若上述標準、規范有調整或修訂,適用最新版本。
若雙方認為,合同文件還需適用其它的國家標準、規范,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后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分擔,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圖紙
3.1.發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方及相關部門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4.工程監理和發包方代表
4.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總監理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方批準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征得發包方批準。
4.3.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4.4.發包方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方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方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發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發包方代表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2.發包方代表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除發包方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5.3.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須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發包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
承包方認為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4.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發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亦可更換發包方代表。如需更換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項目經理
6.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6.3.項目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6.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7.發包方工作
7.1.發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夜間施工(如有時)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進行現場交驗
(7)協調承包方與工地其它施工單位的關系。
(8)組織承包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10)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2.發包方可以將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7.3.發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2)向發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負責修復,并承擔相應費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發包方拒絕驗收或拒絕移交,相應責任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方損失的,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進度計劃
9.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發包方。發包方代表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9.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3.承包方必須按發包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0.開工及延期開工
10.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方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方。發包方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順延。
10.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1.暫停施工
11.1.發包方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發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發包方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發包方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發包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方可自行復工。
11.2.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2.工期延誤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3)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8)由發包方雇用但非執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單位的阻礙
(10)專用條款中約定或發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報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2.3.合同訂立后,若根據承包方施工計劃,綠化種植工程本可于種植季節內施工,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暫停施工或工期延誤,使得綠化種植工程延誤至非種植季節施工,發包方應承擔增加的施工措施費。措施費額度由雙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13.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4.工程質量
14.1.本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園林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有其他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4.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上海市園林綠化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或雙方選定的其他機構裁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4.3.本園林綠化工程種植施工過程中,若承包方認為本工程場地現有的土壤達不到綠化種植要求,可提議發包方對土壤進行改良。若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土壤改良,相應增加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土壤改良建議,承包方可提議發包方安排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土壤質量進行檢測。檢測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種植土壤的質量要求,檢測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檢測的土壤不符要求,檢測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同時須進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若發包方拒絕安排土壤檢測,或者在土壤檢測質量不符要求時拒絕支付土壤改良費用,則承包方不承擔綠化種植的質量責任。
15.檢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5.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5.3.發包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5.4.因發包方代表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
1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發包方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6.2.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6.3.經發包方代表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7.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8.工程試車
18.1.對于本園林綠化工程,若包含有機電設備、噴灌、庭園燈光等安裝項目,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方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8.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根據承包方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3.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方代表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8.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8.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方采購的,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方采購的,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方承擔。
(5)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發包方代表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與檢查
19.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19.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上海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海市范圍內提倡和鼓勵文明標化工地的建設,發包方需落實文明標化工地措施費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應做到措施經費??顚S?。
20.安全防護
20.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代表,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1.事故處理
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1.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2.合同價款及調整
22.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2.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采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采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采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范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3)其他計價方式。
22.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3.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4.工程量的確認
24.1.承包方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方接到報告后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承包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方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對承包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方不予計量。
24.4.對于24.1、24.2條規定的時限,若雙方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另行協商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5.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5.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5.2.本通用條款第22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0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5.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5.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和苗木供應
26.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
26.1.實行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6.2.發包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共同清點。
26.3.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發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點,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設備、苗木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方負責。
(1)材料、設備和苗木的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價差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方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26.5.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6.6.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和苗木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7.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和苗木
承包方負責采購材料、設備和苗木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和苗木的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設備和苗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方代表清點。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和苗木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發包方發現承包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和苗木時,應要求承包方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方代表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八、工程變更
28.工程設計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結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和苗木的換用,須經發包方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發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0.確定變更價款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方代表確認后執行。
30.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發包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0.3.發包方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者邀請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14天內不確認也不予協商,經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內,仍不予確認或協商的,視為承包方遞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0.4.發包方代表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1.竣工驗收
3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1.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1.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1.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方代表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修改后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31.5.前款確定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養護期的起始之日。
31.6.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養護期亦從該日起計。
31.7.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1.1款至31.4款辦理。
31.8.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32.竣工結算
3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審查時間
上述審查時限包含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審價時間。除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外,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對結算報告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方催告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方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方自負。
32.1.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2.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
32.3.發包方、承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3.質量保修和養護
33.1.質量保修
(1)承包方承擔的園林小品建筑、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及除苗木種植之外的其他工程,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質量保修年限,質量保修的責任,質量保修金的支付辦法。
(3)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雙方在專用條款內另有約定外,應在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2.2.苗木養護
(1)苗木免費養護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園林工程預算定額(20xx)》規定的養護期限執行。若發包方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養護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養護時間、養護措施和養護費用。發包方不支付延時養護期間的養護費用,承包方有權拒絕延時養護。
(3)養護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4)養護期內,綠化苗木種植工地現場發生的養護工作所需的水電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發包方承擔。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4.違約
34.1.發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3條提到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4.2.承包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
34.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5.索賠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己方過失,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發包方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35.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36.爭議
36.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方式解決。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方造成其他損失,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37.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方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采取措施。發包方代表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方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方應及時向發包方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發包方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2)發包方、承包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方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9.保險
39.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方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39.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39.4.承包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9.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9.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0.擔保
40.1.發包方、承包方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0.2.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0.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1.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1.1.發包方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發包方認可,承包方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1.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2.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上述情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2.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方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3.合同解除
43.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或超過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的時限,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7.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3.5.一方依據43.2、43.3、4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6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和苗木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和苗木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與終止
44.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條款第33條外,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4.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5.合同份數
45.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6.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三
乙方: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并以此共同執行。
第二條:施工內容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期限:本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4、 工程質量:
5、 驗收標準:
6、 驗收方式:
7、 承包方式:
第三條:結算費用
1、起苗包裝費: %
2、裝卸運輸費: %
3、施工種植費: %
4、支撐護駕費: %
5、現場管理費: %
6、養 護 費: %
7、稅 金: %合同金額:人民幣(大寫)
第四條:付款方式
1、 合同訂立生效,預付款: %
2、 工程量過半,付進度款: %
3、 竣工驗收合格,付款: %
4、 余款 %在 內付清。
第五條:其他約定甲乙雙方共同約定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方應按合同付款,不得借故拖欠乙方的各種應付款項,如逾期不付,甲方每天應按逾期款項的百分之五計算支付滯納金。
2、 如有一方違約,應承擔支付 %違約金。
第七條:為了工程的順利進行,甲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
責人,乙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施工負責人,全面負責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文明施工。
第八條:解決糾紛辦法
合同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 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四
購貨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二、苗木質量要求:
1、乙方所供苗木必須是根系發達、樹冠豐滿、生長健壯。樹皮、干、枝運到種植現場時為正常生長的顏色,桿皮無脫落。
2、乙方所提供苗木沒有任何病蟲害,送貨時必須隨帶當地林業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
3、苗木的挖掘標準:符合《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植特材料——木本苗》cl/t34的規定。
4、苗木的運輸包裝技術標準:運輸中必須有包裝覆蓋物,車廂上部必須封閉確保根部少失水分,土包必須消毒。
三、驗收標準
由乙方代表、綠化工程監理與甲方代表共同按合同的要求對苗木進行數量、質量、規格的全面驗收。大規格苗木須噴字編號。
四、交貨期限地點
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苗木送到指定栽植現場,乙方開具發貨清單交甲方復驗收獲簽章確認。
五、付款方式
1、苗木全部運到指定地點,按實際驗收合格數量計算貨款;
2、苗木起運時甲方支付乙方貨款80%;
3、苗木運到指定地點,甲方支付余款20%。
六、違約責任
3、如遇不可抗力或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合同后附采購清單、發貨清單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五
二、供苗時間、地點、方式
1.供苗時間:乙方于 年 月 日
2.苗木交貨地點和方式:甲方采購的苗木在乙方苗圃地附近裝車。
三、苗木質量驗收標準及驗收方法
1.驗收標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苗木除達到附表中的規格要求外,還應滿足如下質量要求:植株強壯、完整、樹桿挺直、不偏冠、無病蟲害。
2.驗收方法:交貨時,甲方安排專人到交貨地點,按上述質量要求現場驗收苗木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甲方采購要求的當場退貨。
四、付款方式
五、責任
1.若甲乙雙方在簽署合同后,中途若有減少或增加苗木的購買數量,甲方應在乙方采購前三天至五天通知乙方實際數量。
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供貨造成苗木質量達不到工程要求的,乙方將無條件退貨。
3.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及時供貨的,造成的人工,機械等其它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4.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甲方應承擔總合同苗款30%違約金。
5.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乙方應承擔總合同苗款30%違約金。
六、其它約定
1.無論甲、乙方所在地遭遇人力不可抗的自然災害(如:瘟疫、戰爭、強震、冰雹、狂風、洪水),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完成履行本合同的情況下,雙方不承擔違約。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尋求仲裁調解,仲裁調解不成,可向雙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有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綠化的合同通用篇六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 工程名稱:工程辦公樓區域廣場及停車場鋪裝
1.2 分包工作內容:綠化工程辦公樓區域廣場及停車場鋪裝 范圍包括:場地的平整、混泥土墊層、廣場磚的鋪設、停車場鋪設、配合現場放線打點。
第二條 作業人員
乙方根據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一定的施工人員及施工條件。
第三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為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 合同價款為澆灌混泥土
4.2 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按實際工程量結算。
第五條 雙方權利及義務
5.1 甲方負責提供材料及現場協調。
5.2 本場地現有混泥土破損之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進行免費處理;
5.3 本工程施工中所出現的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權負責;
5.4 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5.5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所需材料清單;
5.6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的相關資料;
5.7 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8 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甲方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范、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乙方應在取得甲方書面認可后,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5.9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本工程完工后,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所有款項。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乙方應立即整改并不增加工時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后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甲方代表簽字:日期:
乙方:乙方代表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