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 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 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 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二
3.2職代會審議并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2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三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四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勞動法》實施以來,全國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進展順利,但部分地區、企業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提出一些問題,需要予以明確。為此,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4.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5.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專項協議來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7.“停職留薪”的職工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愿意到其單位工作并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辦理,即職工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但不在崗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8.用人單位應與本單位富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待崗或放長假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并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
9.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10.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對已經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對病情嚴重不能控制的,應當送醫院治療。醫療終結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5.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16.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后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17.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18.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19.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從被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六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
20.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五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和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勞資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上簽字確認。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原則上由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與本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存在試用期。
第七條 員工試用期滿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書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員工賠償因急辭工而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最多不應超過員工月基本工資的30%。
第八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將按深圳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薪酬發放,提升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工資由如下幾個部分構成:
1、基本工資:員工月出勤天數達到21.75天,月工作時間達到174個小時,即可全額領取該項工資,本公司承諾,所有員工(含試用期員工)的基本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詳情參照《___公司崗位基本工資對照表》(由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2、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公司可根據員工自愿,安排員工加班,加班費用按如下標準計算:
3、職位津貼:略(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4、其他各類津貼、補助、獎金(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公司的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既從每月的 號到次月 號,當月 號發放上月的工資,逢休息日提前到上個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況可暫緩發放,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第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制作員工的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中應包括員工的姓名、計發時段、發放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代扣代繳項目、金額及工資帳號等。公司員工工資支付表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六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給予答復。
第七條 病、事假期間的工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員工不愿辦理養老保險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過年過節費、年終獎勵、高溫費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作息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正常運轉和規范員工作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制度。實行每周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特殊情況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每天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
第三條 其他工作時間制度:
1、縮短工作時間。主要針對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勞動,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職工。
2、計件工作時間。按計件定額工作。
3、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為公司領導、外勤、部分值班人員、推銷員、司機、裝卸工等,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 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節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 、春節,放假3日;
(3) 、國際勞動節,放假3日;
(4) 、國慶節,放假3日;
第五條 考勤范圍:
1、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考勤辦法
1、下列人員,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
第七條 任何員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簽到。
第八條 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并留存說明記
錄。
第九條 考勤設置種類:
1.、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曠工。無故缺勤。
4.、請假。可細分為:病假、事假、婚、喪假、產假等。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7、調休。
第十條 員工須出示各類與考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考勤統計及評價
1、由行政主管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
2、公司通過打分法綜合評價每個員工的出勤情況。
3、考勤計分辦法。
(1)、遲到:遲到10分鐘扣2分,遲到10~30分鐘扣5分,遲到30~60分鐘扣10分,遲到60分鐘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鐘扣2分,早退10~30分鐘扣5分,早退30~60分鐘扣10分,早退60分鐘以上扣20分。
(3)、曠工:曠工一次扣20分。
(4)、請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數扣除,考勤成績分爲五級:
優: 90分以上;良: 80~90分;中: 70~79分;及格: 60~69分;差: 60分以下。
第十二條 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第十三條 公司行政部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六
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所有制性質: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
勞動手冊編號:
外來人員就業證編號:
現住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_________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年(月)。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工種。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小時工時制,按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勞動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勞動保險費。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年,否則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甲方培訓費。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八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違約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人(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合同鑒證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九
8.乙方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執行,或屬于第七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基本工資。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無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5)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另一方不得強迫。合同期滿一個月之內既不終止,又不履行續訂手續的,視本合同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合同。
6.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八、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理。甲方發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_________元)
2.甲方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以及_________等情況,經乙方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合同條款的情況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人伍以及_________等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因調整生產任務而富余生產人員,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以及_________等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_____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十、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責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甲方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實施細則。
十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鑒(公)證機關(章)年月日
勞動合同聘用制有編制嗎篇十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為_________工種。具體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
三、生產(工作)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提供勞動保護設施,按照同工種城鎮合同制工人標準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乙方離開企業時,應將勞動保護用品歸還甲方,或由甲方作價賣給乙方。
四、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廠規廠紀,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五、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如雙方和工會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加班給予報酬,加班費每小時_________元。
2.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_______元。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級。工資標準為:_________。
3.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乙方享受的獎金、補貼、津貼與本單位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體的標準為:_________。
六、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節假日、婚喪假、探親假、女職工產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個月的'停工醫療期。此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甲方從城鎮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甲方發給相當于本人基本工資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發給喪葬費_________元,一次性供養親屬救濟費_________元。
4.乙方因工負傷,甲方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乙方原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辦法發給乙方因工致殘撫恤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月發給_________元,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乙方原工資的70%發給,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_________元,
5.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_________元,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元。
6.甲方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為乙方交納退休養老金。如乙方回鄉時未到退休年齡,甲方將養老保險金以回鄉補助金的形式一次發給乙方。如乙方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甲方將這筆款項轉入養老保險金專戶。
7.乙方糧戶關系不轉人甲方所在地。甲方按同工種固定工標準為乙方向糧食部門辦理加價糧供應登記手續,糧食差價部分由甲方負擔。
8.乙方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執行,或屬于第七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乙方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基本工資。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無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5)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的;
(3)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合同。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另一方不得強迫。合同期滿一個月之內既不終止,又不履行續訂手續的,視本合同為續訂同一期限的合同。
6.乙方被依法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