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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篇一
(2001年5月11日國家統計局第四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
【發布部門】國家統計局
【發布日期】2001.05.11
第一章 總 則...............1
第二章 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2
第三章 統計執法檢查的一般規定.............2
第四章 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3
第五章 備案與報告...........5
第六章 法律責任.............6
第七章 附 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負責貫徹并監督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統一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同級統計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協助統計行政機關查處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應建立統計執法檢查責任制,切實保障統計執法檢查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四條 統計執法檢查應當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堅持預防、查處和整改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合法、公正、公開、高效地進行。
第五條 國家統計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統一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地、縣級統計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統計檢查機構。未設檢查機構的,應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及其直屬的調查隊、普查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檢查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檢查員。
第六條 統計檢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統計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四)辦理統計行政復議和本機關的統計行政應訴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于職守、遵紀守法;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統計工作滿兩年以上并熟悉統計業務;
(四)參加統計檢查員資格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八條 統計檢查員的資格培訓及考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規劃、組織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負責實施。
第九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檢查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健全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三章 統計執法檢查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定期檢查制度,綜合運用全面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工作。
(二)是否存在違反統計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統計數據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四)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
(五)是否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
(六)統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執法檢查前應先擬定檢查計劃。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的依據、時間、對象、事項和組織形式等。
對未發現違法嫌疑的單位,同一檢查機關每年對其實施統計執法檢查不得超過一次。
第十三條 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應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機關的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檢查單位的具體要求等。
對有統計違法嫌疑的單位實施檢查,檢查通知可于檢查機關認為適當的時間下達。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進行統計執法檢查時,應先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未出示合法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統計執法檢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負責頒發和管理。
第十五條 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要求如實提供情況;
(四)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就需要檢查的事項向被檢查單位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
檢查人員對在檢查過程中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被檢查對象和有關人員在接受統計檢查時不得拒絕提供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檢查,對《統計檢查查詢書》應按期據實答復。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應及時向檢查機關提交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檢查機關應分別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未發現統計違法行為的,作出《統計檢查結論》并送交被檢查對象;
(三)統計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 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十八條 統計違法案件由各級統計行政機關負責查處。
國家統計局直屬的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企業調查總隊受國家統計局的委托,可以查處本總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統計執法隊(室、所)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第十九條 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統計行政機關的監察機構依干部管理權限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對在統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移交給同級統計行政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的程序為:立案、調查、處理、結案。對在統計執法檢查中發現并已調查清楚的統計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補充立案。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案件,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統計違法行為,應當進行查處:
(二)對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七)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
(十)非法進行涉外社會調查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前款所列的統計違法行為,統計檢查機構或統計檢查員應進行審查。需要立案的,辦理立案報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縣級統計行政機關管轄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案件。
地級以上地方統計行政機關管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或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國家統計局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或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國家統計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依照管理權限管轄涉外社會調查違法案件。
第二十五條 決定立案查處的案件,應及時組織調查。一般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應組成調查組。
調查人員應當合法、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不得主觀臆斷、偏聽偏信,不得篡改、偽造證據。
第二十六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或檢查機構應將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重大案件的處理由檢查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統計違法案件審理終結,應分別以下情況作出處理:
(三)違反統計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統計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統計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統計行政機關在作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應在立案后三個月內處理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按規定報經批準,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統計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得到完全執行后,予以結案。
第五章 備案與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下列統計違法案件應在立案后十日內報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
(一)統計違法責任人涉及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執法檢查的;
(四)群眾集體署名舉報或新聞媒介公開報道,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檢查機關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條 下列案件應當在結案后十日內向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備案:
(一)給予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行政處分的;
(二)經統計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會的;
(三)經復議變更或撤銷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
(四)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五)經新聞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報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的各類案件。
地、縣級統計行政機關處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項案件,應在結案后三十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家統計局建立統計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定期統計制度。
地方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級統計行政機關報告統計執法檢查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三)不按期據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企業事業組織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統計行政機關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統計行政機關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抵制、揭發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不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執行公務,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舉報人或案情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檢查人員泄露在檢查過程中知悉的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統計法規檢查暫行規定》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篇二
一、健全組織機構,落實統計人員
我局領導十分重視氣象統計工作,專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的統計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對氣象統計工作的督促指導。同時落實專人負責氣象統計,在保持長期穩定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保證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此次統計執法大檢查活動開展以來,局機關又及時成立了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由蓋世民局長任組長,孟令忠副局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檢查事務,從而為統計執法檢查活動的順利、高效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1、加強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堅持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納入氣象普法重要內容之一,結合“三個一”、“法制宣傳月”等活動,積極開展《統計法》等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其中,重點抓領導人員和統計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采取中心組學習會、繼續教育等途徑,強化《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宣傳,嚴厲禁止官出數據、亂出數據的行為。通過廣泛的宣傳,系統上下統計法制意識明顯增強,全體干部職工能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紀,在統計工作中不說外行話,不做違法事。
2、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我局始終堅持依法統計,自覺維護《統計法》的權威。平常工作中,局統計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數據提供的真實性情況、各項氣象統計報表上報及時性、準確性情況和統計工作中的行政干預情況進行督查。此次行動,作進行了全面細致的排查,未發現有單位領導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打擊報復統計人員、對本單位統計行為失察等問題;未發現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違法情況;未發現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提供部門統計調查所需資料等問題。
三、堅持實事求是,確保統計質量
統計關系國計民生、服務科學決策,數據質量至關重要。為確保氣象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我局從三個方面著手,努力提高統計質量。
一是在觀念層面上,強調統計質量是整個統計工作的生命。要求統計干部堅持實事求是,杜絕虛報浮夸、弄虛作假,樹立自身的形象和工作的權威;要求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杜絕層層下達高指標的做法,為依法統計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在具體業務上,堅持從基礎做起,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報表原始記錄,加強統計資料歸檔工作,從清查摸底、調查登記、數據錄入、數據處理、質量驗收、開發應用等各個環節層層加強質量控制。
三是在制度約束上,健全和落實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和經常性的數據質量督查制度,重要報表由提供相關數據的業務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名負責,從而有效避免了數據失真現象。
總之,我縣氣象統計工作領導重視,執法嚴格,此次大檢查,未發現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今后,我們將繼續堅持依法統計、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斷探索改進,促進旅游統計工作更上新臺階。
統計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篇三
為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根據市人居委《關于開展固體廢物環境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深人環〔20xx〕499號)要求,結合《xx區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和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全面排查重點行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環境安全和隱患監管工作。以加強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環境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轉移、處置和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有效打擊和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為加強對此次專項行動檢查工作的領導,成立xx區固體廢物環境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小組,統一負責行動的具體開展工作。
組 長:
成 員:
從20xx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1、重點行業產生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的單位。重點行業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業、醫藥及醫療機構等重點行業產廢單位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利用情況。
2、重點企業以及工業園區廢棄河道、廠房、坑塘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堆存、填埋危險廢物地點一并納入排查范圍。
(一)產廢單位檢查內容:
1.重點核查企業環評及臺賬記錄中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2.危險廢物貯存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貯存臺賬記錄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有無危險廢物流失。
3.是否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轉移的.數量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接受的數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
5.對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重點檢查利用處置設施的合法性,是否開展環評并驗收。
6.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利用處置設施運行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檢查內容:涉及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重點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行為。
(三)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檢查內容:梳理群眾舉報線索,對各重點企業、工業園區以及周邊廢棄河道、廠房、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堆存、填埋危險廢物地點進行排查。對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和個人,應查明其接受的危險廢物來源,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方法,非法經營的時間跨度,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等,并依法嚴懲相關的企業和個人。
(一)環境管理科負責牽頭工作。組織協調此次專項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匯總執法檢查結果,上報市人居委。
(二)監察的大隊負責現場執法檢查工作。根據具體檢查內容,負責組織現場執法檢查,并按要求填報專項執法檢查表(見附件1、附件2);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單位進行查處,督促企業整改工作的落實,并于9 月26日前將檢查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交環境管理科。
(三)環境監測站負責根據現場檢查和管理的需要,負責做好采樣和監測工作,并提供相關監測數據,作為下一步處理的依據。
(一)高度重視,行動迅速。各科室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檢查工作,清楚認識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專項檢查行動,切實摸清底數、發現問題、抓好整改、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根據制定專項檢查行動方案,按時展開各項工作,確保各時間節點的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查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排查過種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涉嫌環境刑事犯罪的,及時依法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統計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篇四
為認真貫徹執行《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青海省統計工作管理條例》和《西寧市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維護《統計法》的尊嚴,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規范統計行政執法行為,切實與各種統計違法行為做斗爭。根據統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我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制度。
一、檢查的組織與實施
為確保統計執法檢查順利進行,我市的統計執法檢查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進行。
二、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西寧地區所有義務提供統計資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檢查的內容:
1、對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掌握貫徹執行情況;
3、是否存在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5、《統計法》及其《統計法實施細則》、《青海省統計工作管理條例》和《西寧市統計工作管理辦法》所認定的上述三項未包括的其它統計違法行為。
三、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方法:
要求提供統計資料者說明統計資料中每一個指標數據的來源、計算方法,并提供出相應的原始資料,然后根據其資料進行核查(包括對原始憑證、臺帳與報表的核查)。
(二)步驟:
3、對檢查中查出的各種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要求對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并就檢查工作寫出總結報告。
檢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根據上級要求或各專業隨時出現的統計違法行為,隨時進行統計執法檢查。
統計執法檢查人員要認真學習統計法及有關行政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執法檢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和辦理,如亮證執法、做好檢查筆錄、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兩人以上、行政罰款上繳財政等等,堅決杜絕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否則,若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人為的錯誤,將按本局制定的《行政過錯追究制度》進行處理。
統計執法專項檢查工作報告篇五
我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統計工作,1.我鎮為了工作的需要,明確了由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汪啟飛分管統計工作。2.配備了2個專職統計人員,承擔統計工作;聘請15個村兩個社區的村副主任兼任本村的統計調查人員,并按縣統計局的要求足額發放調查經費。3.不定期的組織統計調查員進行統計法律法規學習,積累經驗,為政府統計部門提供準確的統計數據;4.專職統計人員編制安排在經發辦,并配置了電腦用于統計工作,以便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和國民經濟、社會統計和政府管理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以及其他資料,依法設置和保存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認真學習貫徹《統計法》《處分規定》等統計法律法規,進一步宣傳統計法、統計人員、統計調查人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制觀念,努力營造學習統計法,遵守統計法的社會氛圍。
1.認真統計并加以核實糾正重要的統計數據。近些年,我鎮統計數據沒有出現失實現象,統計人員沒有偽造纂改統計資料。在認真實施統計執法檢查行為的同時,從未出現過打擊報復統計人員,阻撓限制和干擾統計執法檢查等行為。
2.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統計人員努力提高統計數據質量,自覺遵守統計評估制度,不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偽造、纂改統計資料,違法公布統計資料,違法泄露統計調查對象資料等行為。
通過這次執法檢查自查,發現以下問題:一是基層統計人員數量偏少,綜合素質較低,對統計業務、統計法律知識掌握不全面;二是統計人員學習不夠;三是統計數據上報還存在遲報和基層報表質量不是很好的現象。針對存在問題,下步,我們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解決。
1、提升統計地位,改善統計環境。應該嚴格執行《統計法》,保證其相對的獨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統計地位。
2、健全統計監管制度。為使統計工作步入正軌,全面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要求統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健全統計臺賬和原始記錄,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堅持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報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真正做到“數出有據”。
4、加強統計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相對穩定的統計隊伍,搞好村級統計員培訓工作。加強統計基礎化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統計工作隊伍。積累經驗,為政府統計部門提供準確的統計數據,使統計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