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一項重要的財稅政策,有著廣泛的社會關注。作為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公共利益的體現,土地增值稅在我國的實施中起到了積極的調控作用。通過合理的稅制設計和有效的征收手段,土地增值稅不僅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還可以有效調節市場供需關系,推動經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本工作報告將詳細闡述土地增值稅的相關情況,并總結了近年來的實施成效與存在的問題,以期為土地稅收制度的不斷改進提供參考。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一
房地產企業通過政府工程取得的土地,土地成本如何扣除?此種方式類似于非貨幣^v^換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以換出資產的計稅基礎及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計稅基礎。一些地方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明確可以扣除,應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08]211號)
四、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問題
(一)與本開發項目有直接關聯的額外補償費用,并能充分證明此額外補償費用屬實的,可據實扣除。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修路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且在同一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了的,可將修筑道路的成本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成本或開發成本進行扣除。
(三)開發企業在拆遷過程中,與被拆遷居民(村民)等自然人簽訂補償協議,且有相關證據表明企業已實際支付的補償費,可據實扣除。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各項政府性行政規費和基金,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稅征管和政策問題解答(南京地稅)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補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內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并且財政部門或其他部門以代付了修路費用,向代付單位支付的修路費取得的是財政收據,可經審核確認后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如果道路是由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費取得的是財政收據,則不能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紤]到一些房地產開發項目盡管看似無償取得了土地,實際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擔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獲得的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但是應當核實所發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實性,并有相關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協議)為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44號)
房地產開發商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建設的道路、橋梁等公共設施所產生的成本費用,凡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時所確定的各類設施投資,可據實扣除;與開發項目立項無關的,則不予扣除。
2011年6月25日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二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各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清算資料。對于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報送清算資料。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v^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清算資料后,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且報送的清算資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對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清算資料不全的,應通知納稅人在30日內按規定補證;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清算申請,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規程第六條進行項目管理時,對符合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情形的,應在對清算項目評估基礎上經分管領導批準,確定清算的方式和清算的時間。對確定暫不通知清算的,應繼續做好項目管理,每年作出評估,及時確定清算時間并通知納稅人辦理清算。
第十五條 [條款廢止]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三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委托簽證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確認納稅主體和經營行為的有關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注:確認清算條件,所使用的證據還包括前面已經提供的:項目竣工清算報表,已完工開發項目成本表,清算項目的銷售許可證,房屋土地管理局測繪面積報告書等四項資料。
(29)上繳土地轉讓金收據復印件;
(30)“四項成本”超標,應提交稅務機關的核定文件;(31)按評估價確認扣除項目的,應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注:確認扣除項目總額,所使用的證據還包括前面已經提供的: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已完工開發項目成本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有關證明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清算項目的預算、概算書、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借款合同,清算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完稅憑證等八項資料。
(36)清算土地增值稅書面申請;(37)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38)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39)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40)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41)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通知書。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征收。
土地增值稅(land appreciation tax ),是指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20xx年11月24日央視報道稱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繳未繳的土地增值稅總額超過3.8萬億。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五
準確把握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間及清算條件是依法征稅的前提。在過去的征管工作中,只明確了納稅人申報、征收、入庫的時間,對清算時間、清算條件和清算方法未作具體的規定。
國家^v^出臺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文),明確了 “兩個條件”、“兩個時間”, 細化了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操作步驟。
“”:
其一,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事務所等各類資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
稅依據的參考。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房地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三、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任何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地產轉讓的評估過程中有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評估結果,或與有關當事人串通作弊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堅決取消執業資格。
任。
四、各級財政、稅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為此,各有關部門應對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使房地產評估為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發揮應有的作用。
1995年6月23日
土地增值稅的工作報告篇七
業務約定書備案號:
事務所鑒證報告號:
__________:
我們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貴單位_____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事項進行鑒證,并出具鑒證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確保貴單位填報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及其附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我們的責任是,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等行業規范要求,對貴單位__________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實施鑒證,并發表鑒證意見。
1.收入總額:元;
2.扣除項目金額:元;
3.增值額:元;
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額:元;
其他項目增值額:元。
4.增值率(增值額與扣除金額之比):
普通住宅增值率:%
其他項目增值率:%。
5.適用稅率:
普通住宅適用稅率:%;
其他項目適用稅率:%。
清算事項的具體情況詳見附送資料。
本報告僅供貴單位__________項目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無關。
注冊稅務師:(簽名、蓋章)
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
所長:(簽名、蓋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電話:××
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送資料:
3.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