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我作為班級的班主任,認真履行了職責,對學生進行了全面的教育管理,不僅關注學業進展,也注重教育安全與應急預案。其中,安全供水應急預案是我們班級工作的重要一環。通過細致的調研和科學的制定,我們明確了應急預案的目標和策略,確保了學生們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安全的飲水。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不僅在于保證學生的身體健康,更是為了培養他們的應急意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將繼續關注、完善這一應急預案,確保學生的安全與健康。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2月28日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二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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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范本填寫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和不需事先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欺詐,是指為使勞動者發生錯誤認識,用人單位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虛構事實,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情況;隱瞞真相,是指將必須說明的情況隱瞞不說。脅迫,是指用人單位以現實或者將來的危害威脅勞動者。乘人之危,是指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處于危難之中急需訂立勞動合同的弱勢地位。以上三種行為,其結果都須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出現上述情況,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四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解讀】
勞動合同的無效,根據其無效原因,可以分為三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以造假簡歷吸引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虛假招聘廣告吸引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等。
例如無訟案例《德州東北商貿物流城有限公司與陳康健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德中民終字第916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本案中,陳康健不能提供畢業證、學位證的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線索、證據證明其學歷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應聘者的學歷,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的核心依據,如果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工作經歷,用人單位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德州東北商貿物流城有限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不支付陳康健經濟補償金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例如:約定“勞動者必須無條件服從用人單位的調崗、調薪、工作地點轉變安排”、“勞動者出現工傷工亡一概與本單位無關”等。
例如無訟案例《何勇與江蘇萬仕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蘇06民終223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萬仕成公司與何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然約定‘合同期未滿擅自離開,將不予結賬,工資余款作為對公司損失的賠償’、‘合同期內,年后無故不準時上班,獎金及押金不予退還’,公司會議制度又規定‘年底未打辭職報告人員或公司未通知終止合同的,年后合同繼續有效,不來上班人員按公司簽訂合同中途離開制度處理’,上述合同約定或會議精神與法律規定明顯不符,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故萬仕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會議制度中的上述內容主張何勇無權享受勞動報酬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萬仕成公司應當支付何勇相應勞動報酬。”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例如: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未滿16歲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讓勞動者簽訂“放棄社保購買承諾書”、“加班時自愿放棄加班費”、與勞動者約定走幫助單位從事違法活動等。
例如無訟案例《馬志東與徐州鶴山針織服裝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0305民初2420號)的“本院認為”部分即寫道:“《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原告馬志東以其母親名義進入被告鶴山公司工作,故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于原告生于1998年1月,2012年8月17日原告入職時未滿16周歲,被告招用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
實踐中,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會有什么后果呢?
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本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經過筆者總結,大概有以下幾種:
1.解除勞動合同。在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則勞動者有勞動合同解除權。這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則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解除權。這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支付勞動報酬。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一般民事合同無效的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例如甲欺詐賣給乙一臺電腦,乙撤銷合同后,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雙方互相退回所得財產。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動”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能返還,因此只能以支付報酬的形式補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3.支付經濟補償。上文第1點已說過,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這一點,本書將在對本法第八十六條解讀時進行詳細展開,此處先按下不表。
5.其他責任。即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例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體罰條款,實際也對勞動者進行了侮辱、毆打等行為,不但該勞動合同條款無效,而且用人單位也可能會被要求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再例如本書對本法第八條進行解讀時,文末也舉了2016年《金陵晚報》的一個“勞動者虛構博士學歷騙取用人單位30萬‘安家費’,最終因犯詐騙罪鋃鐺入獄”的例子。
最后,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并非任何人或機構都有權宣告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確認權只歸屬于兩個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五
乙方:___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后,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后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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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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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七
【范本一】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
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范文二】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性質
職工姓名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一、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可以選定以下一項作為本合同的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學徒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學徒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具體工作為:
二、生產(工作)任務及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為崗位(工種)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具體內容如下: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3、根據生產(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4、當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2、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3、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八
第十七條【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關系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服務期是指由于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約定的該勞動者應當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務期。一是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服務期則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二是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無需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即可約定,而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三是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服務期可能短于勞動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照服務期條款約定關于服務期的違約金。
如果服務期短于勞動合同期限,并不會影響雙方原來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按照本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也就是要優先適用服務期約定。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另行約定,如約定即便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也以勞動合同期限為準。
勞動合同法生育假篇九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