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篇一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根據《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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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篇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類型: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b、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c、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并非故意。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b、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c、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b、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c、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b、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c、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e、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a、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b、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d、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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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篇三
贈房產沒換來“養老送終”怎么辦?
杜某是浙江省湖州人,今年79歲,育有三個女兒。大女兒、二女兒均出嫁,小女兒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贅,后杜某與小女兒因故產生矛盾,杜某離家居住在外。
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杜某與小女兒簽訂贈與合同一份,約定杜某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贈與小女兒,小女兒為杜某養老送終。
但沒想到,小女兒取得房產后態度突變,不僅很少看望杜某,也沒有按時給付贍養費。
杜某寒心之余非常后悔將房屋贈送給了小女兒,故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要求小女兒返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杜某的女兒,在法律上本來就負有贍養義務。簽訂贈與合同也約定由被告贍養杜某,被告應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顧好杜某?,F杜某年事已高,被告雖然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顯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杜某盡到全面應有的贍養義務,現杜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與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無論老人是否有財產,贍養老人都是每個子女應盡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老年人依照贈與合同贈與子女財產后,子女如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老人可以撤銷贈與。
在司法實踐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權益的'糾紛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繼承權,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有的子女在處理遺產時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產,不給老人應得份額,以致老人被迫起訴時,無法舉證證明遺產范圍。在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繼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繼承權被兒媳或女婿侵害的情況。
此外,還有子女違背老年人意志處分老年人權利的情況發生。在涉老財產糾紛中,由于老年人授權不明或代理人濫用代理權,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義進行代理,導致老年人財產權益受損的情況屢有發生。如老年人簽發空白授權委托書交由子女代辦拆遷安置房手續,而子女擅自將房屋產權辦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將退休工資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代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絕歸還。在一些分家析產、法定繼承糾紛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義作為原告,起訴其他子女,意欲占有父母的財產。
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篇四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根據《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幾點:
(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
(2)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篇五
以下不屬于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的情形是()。
a.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對方利益的
c.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d.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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