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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的合作方案篇一
鑒于:甲方_________(商業銀行)同意承兌乙方_________(出質人)總計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的商業匯票,并與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的。甲方同意承兌_________公司(承兌申請人)總計金額為_________元的商業匯票,并與承兌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為確保乙方對上述協議的切實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或權利為質物。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財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甲乙雙方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就下列條款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用于質押的質物
六、權屬證明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押擔保的范圍本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x項下甲方以承兌人身份替(乙方或承兌申請人)墊付到期應付匯票款項(即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款及實現質權等的其他一切相關費用。
第三條質物的移交與交付
一、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的,在質押期間,乙方須將質物移交甲方占有。質押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協議項下甲方因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還清之日止。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為權利的,在質押期間,乙方須將權利憑證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出質登記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必須辦理出質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五條質物的保管及責任在質押期間,甲方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滅失或毀損的,甲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而可能致使其滅失或毀損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第六條保險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險別,以甲方為
第一受益人,將質物向甲方指定的_________保險公司辦理足額的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協議項下匯票到期日的最遠期限。投保財產若發生損失,甲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墊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或與乙方辦理保險賠償金的提存,以備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時,支付應付票款。如乙方未辦理質物投保手續,甲方有權代理乙方直接辦理,有關費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質物的孽息收取權甲方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此項孽息收入應先行用于充抵孽息的費用。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質物的保險,公證,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將拍賣或變賣所的款項用于清償協議項下甲方已墊付票款本息或由雙方辦理該款項的提存,己備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時支付應付票款。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發生分立或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甲方有權提前處分其質物。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依法處分質物
一、協議項下匯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兌申請人未能按協議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墊付的;
三、承兌申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承兌申請人被宣布解散,破產的;
五、足以危及協議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質權的實現承兌申請人按協議規定存足承兌保證金或及時足額交存了應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時無須墊款的;或甲方墊付票款后,承兌申請人或乙方籌足資金還清了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的,質權隨之消滅,甲方應當返還質物。匯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墊付票款后,承兌申請人或乙方不能及時清償甲方墊付票款的,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以償還甲方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甲方因墊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后,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一、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
二、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質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質物為動產或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權利憑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質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為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的,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協議項下甲方墊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全部還清時失效。
返
與銀行的合作方案篇二
編號:
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收款人全稱____付款人全稱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 號_____帳 號_____
匯票號碼_____匯票金額(大寫)__
簽發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匯票經承兌銀行承兌,承兌申請人(下稱申請人)愿遵守《銀行結算
辦法》的規定以及下列條款:
一、申請人于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
二、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額千分之( )計劃,在銀行承兌時一次付清。
三、承兌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收付雙方自行處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第一條辦理。
四、承兌匯票到期日,承兌銀行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請人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承兌銀行對不足支付票款轉作承兌申請逾期貸款,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五、承兌匯票款付清后,本協議自動失效。本協議第一、二聯分別由承兌銀行信貸部門和承兌申請人存執,協議副本由承兌銀行會計部門存查。
承兌申請人___(蓋章) 承兌銀行___(蓋章)
訂立承兌協議日期
年 月 日
與銀行的合作方案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承兌申請人申請,承兌人同意,雙方就商業匯票(下稱匯票)承兌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承兌申請人開出匯票_____張,金額合計(小寫)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前述匯票經承兌人承兌,承兌申請人(下稱申請人)愿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及下列條款:
1.申請人在承兌行存有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______%保證金,并實行專戶管理。
2.申請人于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交存承兌人。
3.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額萬分之______計算,在銀行承兌時一次付清。
4.因匯票項下的基礎交易關系而產生的糾紛,由糾紛雙方自行處理,對本協議項下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申請人仍須遵守本條第一款的約定,將應付票款足額按時交存承兌人。
5.如承兌匯票到期之日申請人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承兌人對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轉入承兌申請人的逾期貸款戶,并計收罰息。
6.申請人按承兌人的要求在承兌人開立本、外幣賬戶,并進行結算往來。如承兌匯票到期之日申請人未能支付足額票款,承兌人無需事先通知申請人,即可從申請人任何賬戶中扣取相應票款、利息和手續費。
7.如因申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承諾書項下內容,給承兌人造成任何損失均由申請人承擔;為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申請人向承兌人或有關方面支付。
第三條承兌的擔保
本合同項下承兌款(含利息及手續費)由(或以)____擔保,在承兌申請人不能于匯票到期日前足額交付票款或發生其他違約事由時,按約定的方式承擔擔保責任,承兌人有權從保證人賬戶中或其他收入款項中扣款,以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有權處分擔保財產。
第四條申請人聲明和保證
1.申請人聲明如下:
(2)申請人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權和履行本協議;
(3)申請人保證向承兌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2.申請人保證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履行本協議的各項條款。
(2)本協議所指的匯票是以合法交易為基礎的,并對該交易的合法性承擔一切責任。
(3)按承兌人要求提供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資料,并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責任。
(4)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
(5)申請人進行分立、合并、重組、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或撤銷、解散、停業、破產行為,必須事先書面通知承兌人,未經承兌人書面同意不得進行前述任一行為。
(6)申請人隸屬關系的變更,機構的調整、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公司章程的修改應及時通知承兌人。
(7)在本協議下當事人違約或發生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糾紛,可能影響承兌人權益的實現時,應立即通知承兌人。
(8)現時或將來政府有任何針對本協議項下征收稅賦,由申請人承擔。若承兌人代為支付該稅賦,申請人將立即補償給承兌人。
(9)承兌人給申請人任何寬容或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承兌人依本協議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應視為承兌人對協議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申請人在本條所做的聲明和保證,在對本協議進行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申請人重復作出。
第五條協議附件
下列文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銀行承兌匯票內容(參見附件五);
2.擔保文件;
3.雙方認可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可協商申請仲裁解決,任何一方也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承兌申請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兌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與銀行的合作方案篇四
合同各方當事人:
抵押人(甲方):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提供財產抵押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
抵押權人(乙方):為債務人提供融資(或擔保),并接受抵押人提供的財產抵押擔保(或反擔保)的銀行 。
鑒于債務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簽訂了主合同,為保障抵押權人(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抵押人愿意提供財產抵押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債權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主合同享有的債權,主合同詳見第13.2條約定;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等依主合同之約定。
1.2 主債權為外匯的,按照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將不同幣種債權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幣表示的余額之和。
第二條 抵押物及抵押權的效力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描述,不作為乙方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 乙方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2.3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4 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5 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于提前清償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應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第三條 擔保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主債權產生的費用、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差旅費、抵押物處置費等其他費用)。
第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
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實現抵押權:
(1)主債權到期(包括分次發放的貸款到期及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5)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4.2 乙方實現抵押權時,可通過與甲方協商,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甲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4.3 抵押物處分所得與主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應按第1.2條的約定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后償還乙方債權。
第五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5.1 簽署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準,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并享有對抵押物的完全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抵押物不屬于共有財產,或雖屬于共有財產但已就抵押事項征得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5.3 如甲方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證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及時就該擔保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4 完全了解主合同項下債務的真實用途,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對于國際國內貿易融資,甲方確認融資所依據的基礎交易真實,不存在欺詐。
5.5 向乙方提供的資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5.6 如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向債務人提供的國際貿易融資,則甲方接受和認可相關業務的有關國際慣例。
5.7 若甲方為自然人,則其同時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4)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5)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并簽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關條款無效時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甲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甲方義務
6.1 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甲方應配合乙方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應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2 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乙方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6.3 甲方有義務保護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若是甲方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
6.4 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應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證明。
6.5 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財務資料、納稅憑證以及反映其財務狀況的其他相關資料。
6.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乙方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
(2)乙方同意主債權展期,利率根據期限調整而導致主債權數額發生變化的;
(5)乙方將主債權和抵押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6.7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銷(預)售、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贈予、轉讓、出資、重復擔保和抵押、遷移、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經乙方同意甲方處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對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所得價款自由處分。
如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6.8 乙方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并協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出現價值減少、不足以擔保主債權的,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額抵質押物。
6.9 乙方實現抵押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置任何障礙限制乙方抵押權的行使。
6.10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并不構成乙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6.12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方在其履行擔保責任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6.13 本合同項下抵押不成立或抵押無效的,甲方應對主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金額和范圍與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條一致。保證期間至被擔保的主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6.14 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應辦妥抵押物保險手續,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不間斷。保險單中應當注明,出險時乙方為優先受償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乙方權益的條款。
6.15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乙方:
(1)章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2)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4)甲方為自然人的,工作單位、收入、住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更。
6.16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乙方對甲方發出的通知、催收、訴訟等,訊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郵箱、網頁等)即視為送達。
6.17 當主債權為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項下買方融資、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業務,一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1)乙方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3)信用證的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4)信用證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6.18 在提貨擔保、提單背書、授權提貨業務項下,甲方不因債務人對相應信用證款項的拒付而提出免責或抗辯。
6.19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 浮動抵押
7.1 甲方以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實現;
(2)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撤銷;
(3)發生本合同約定乙方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發生嚴重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2 甲方以其上述財產提供抵押擔保的,除本條的約定外,同時適用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 乙方義務
8.1 乙方對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非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2 處分抵押物的所得款項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甲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如發生本合同6.13 條情況,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的,乙方有權扣劃甲方開立在桂林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的所有賬戶中的款項以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扣劃日至清償日(乙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主合同幣種并實際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承擔。
9.3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或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則乙方有權單獨或一并行使下述權利: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4)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條 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甲方為自然人的,甲方簽字)、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10.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簽約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應向抵押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二條 其 他
乙方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乙方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甲方的相關信息。
第二部分 具體約定條款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具體描述:
抵押人(甲方):
抵押人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及聯系電話:
抵押權人(乙方):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地址:
第十三條 具體約定
13.1 抵押物
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
13.2 擔保的主債權
(1)主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署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
13.3 其他約定事項:
13.4 抵押物共有人條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認真閱讀并確認了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同意接受本合同抵押條款并將財產抵押。
共有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一份,登記部門 份。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與銀行的合作方案篇五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條 貸款
1.1 貸款金額:見本合同第九條。
1.2 貸款用途:見本合同第九條。
1.3 貸款期限: 見本合同第九條。
實際貸款金額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以個人貸款出賬憑證為準。
1.4 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以第九條約定為準,按借款的實際天數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1)合同已簽訂貸款發放前,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利率發放貸款。
(2)貸款期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對于約定的還款方式為分期還款(包括等額還本付息法和等本還款法)的貸款,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的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對于約定的還款方式為非分期還款的貸款,乙方按調整后的基準利率依本合同第9.4條約定的浮動方式對本合同約定利率按年進行調整。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月進行調整的,調整日為基準利率調整日后的第一個結息日。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季度進行調整的,調整日為貸款發放月每順延三個月的'結息日。
約定的調整方式為按年進行調整的,每年調整日為貸款發放月年度對應月份的結息日。
遇基準利率多次調整的,乙方按調整日最新的基準利率進行相應調整。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浮動范圍,使得上述約定的貸款利率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下限時,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下限。
(3)國家變更利率確定方式、調整方式和計息方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上述利率調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1.5 每月結息日為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貸款發放日如為29、30、31日的,結息日為每月28日,但合同項下貸款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的,貸款結息日為每月20日。雙周供貸款首個結息日為貸款發放日后第14日,以后結息日為前一結息日后第14日。
貸款最終到期日為最后一次結息日,利隨本清。
第二條 貸款的發放
2.1 乙方在貸款發放前有權審查下列事項,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貸款,此類審查不構成乙方的義務:
(2)有關的擔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甲方是否已付清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
(4)甲方是否滿足了乙方要求的貸款條件;
(5)甲方及擔保人民事行為能力和經濟狀況是否發生不利變化;
(6)甲方還款意愿和擔保人擔保意愿是否發生變化;
(7)甲方是否發生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形;
(8)貸款用于購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購房的首期款。
2.2 本合同項下貸款甲方應委托乙方將貸款資金發放后直接支付至實際收款人賬戶,貸款發放前甲方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乙方有權審核甲方提款申請及所附資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并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如甲方申請以自主支付方式發放貸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2.3 貸款發放后,乙方有權對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去向進行監管,甲方應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發放貸款的,甲方應每季向乙方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資金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4 因貸款發生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訊費、郵遞費、查詢費由甲方承擔。無論甲方最終是否使用貸款,乙方因貸款而收取的有關費用均不退還。
2.5 貸款發放前,如因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乙方監管部門對乙方提出控制信貸規模或信貸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三條 還款
3.1 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方式還款:
(1)等額還本付息法,每期還本付息金額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還款計劃表為準(利率調整時應還金額會相應變動)計算公式如下:
每期還本付息額={[ 貸款利率___(1+貸款利率)還款總期數 ] / [(1+貸款利率)還款總期數 - 1 ]} ___ 借款金額 (注:雙周供貸款,還款總期數為雙周數,貸款利率為雙周利率;當按月還款時,貸款利率為月利率;當按季還款時,貸款利率為季利率;當按年還款時,貸款利率為年利率。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時,還款總期數以雙方在第十條約定為準。)
(2)等本還款法:按月等額還本、遞減付息,計算公式如下:
每期還款金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借款總額累計償還本金額)___月利率
(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時,還款總期數以雙方在第十條約定為準。)
(3)凈息還款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4)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5)其他還款方式。
3.2 在選擇雙周還款方式下,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各類還款法以及雙周供產品的特性(即該產品按每年實際天數計收按揭利息,每年需要還款26期,個別年份達到27 期),知悉雙周供貸款適合收入較為穩定和均衡的人士,并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選擇雙周還款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要求終止或利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有權終止雙周供還款法,另行與甲方協商確定新的還款方式,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乙方有權將其調整成按月等額還本付息法。
低供貸還款方式是指甲方按雙方約定的還款總期數計算的每期還款金額在貸款期限內分期歸還貸款本息,而在貸款期限內的最后一期還款日將剩余本金一次性償還的還款方式。該還款方式中約定的還款總期數超過依貸款期限計算的還款期數,甲方在貸款期限內每期還款金額相對較少,但在貸款期末會有一定的剩余本金需一次性償還。
3.3 按月還款的,首期還款日為甲方貸款發放的次月結息日,以后還款日為每月的結息日,首期還款金額以借款實際天數計算為準。按季還款的,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月每順延三個月的結息日;按年還款的,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月年度對應月份的結息日。貸款最終到期日為最后一期還款日。
雙周供貸款還款的,還款日為雙周供貸款結息日。
選擇低供貸還款方式的,貸款期內最后一期還款金額為剩余貸款本金與當期應還貸款利息之和。
3.4 甲方在乙方處開立賬戶,應至少在約定的還款日前一天,將應還款項存入該賬戶內,因未足額存入資金致使乙方無法按時扣收應還款項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3.5 甲方應按時足額地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分期還款任一期未按時足額還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全部貸款,并對未歸還的全部貸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計收罰息。
3.6 甲方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直接從其任何賬戶中扣收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保險費、乙方對甲方的代墊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乙方從甲方賬戶扣收款項按照先前期、后當期和先費用、利息、后本金的順序進行。
3.7 甲方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需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確認后即為不可撤銷。部分提前還款的,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一萬元,提前還款后每期還款額相應變更。
甲方提前還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由甲方隨提前還款本金和應付利息一并支付給乙方。補償金按提前還款金額提前還款天數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提前還款時間不到三十天的,按實際天數計算,減半計收;超過三十天的,只按三十天計收。
3.8 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超過15%的,如甲方在貸款發放后兩年內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貸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由甲方隨提前還款本金和應付利息一并支付給乙方,違約金按提前還款金額60天本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第四條 抵押與保險
4.1 丙方愿意以其擁有的房地產(見本合同第十一條)(以下稱抵押房地產)作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補償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過戶費、差旅費)的抵押擔保。
4.2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本合同抵押條款仍然有效。
4.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抵押房地產投保財產險,并指定乙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財產險投保金額以抵押房地產價值為準,保險期限不短于債務期限。
抵押房地產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中長期授信提供擔保的,可按年分期購買保險。
4.4 甲方應按時支付保費,并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在本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和費用還清前,甲方須辦理續保手續,否則,乙方有權代為投保,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5 保險單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本息和費用后,乙方將保險單正本退還給甲方。
第五條 甲方、丙方保證與承諾
5.1 甲方已如實提供個人和家庭的收入、財產等乙方要求的相關材料,并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并以個人和家庭收入、財產作為還款保障。
5.2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轉讓、贈與、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5.3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出租抵押房地產。
經乙方同意出租時,必須在租約內訂明:所出租房地產已抵押給乙方。
5.4 丙方保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不做任何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的行為。
5.5 丙方接受并保證配合乙方對抵押房地產的使用、保管、保養狀況及權屬情況進行檢查。
5.6 甲方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事項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經濟情況惡化如失業、單位破產或個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個人身體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等可能影響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項。
5.7 甲方、丙方變更居住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的,應自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5.8 丙方確認,抵押房地產不是丙方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時可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放棄就此抵押房地產主張保留其基本生活需要住房的要求。
5.9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二方)以上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債務均承擔連帶清償義務。抵押房地產不可分割地全額抵押給乙方作為清償全部借款本息的擔保。如甲方違約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乙方有權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擔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并可依法處理抵押房地產清償貸款本息。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丙方應于情形發生之日的次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提前收回貸款:
(1)抵押房地產損壞的;
(2)抵押房地產滅失的;
(3)發生保險事故的;
(4)抵押房地產權屬發生爭議的;
(5)抵押房地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6)抵押房地產受到第三方侵害的;
(7)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的范圍。
5.11 乙方有權要求定期由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房地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抵押房地產價值明顯下降,已不足以作為本合同債務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歸還部分貸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乙方有權在貸款發放后對貸款進行重新估價,查詢甲方內外部信用記錄,檢查貸款使用情形,如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甲方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更改還款方式或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措施。
5.12 合同履行期間,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超過15%的,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超過30天(含),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下浮15%;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低于同期基準利率的,如逾期3個月(含)以上的,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基準利率。逾期罰息的收取,以本合同違約條款約定為準。
甲方在出現上述逾期情形后,全額清償所欠乙方逾期貸款本息,且連續6個月依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在滿足上述條件后下一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下浮幅度恢復成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下浮幅度。但乙方已依合同約定決定提前收回貸款的除外。
對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利率下浮幅度未超過15%的,如本合同項下貸款逾期,乙方有權在當期結息日將貸款利率調整為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30%執行。
5.13 本合同項下貸款如用于甲方所經營企業,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經營企業的財務報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客觀。
乙方有權在貸款發放后對甲方所經營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查詢企業信用記錄、企業工商登記情況和企業經營狀況等。如發現所經營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擔保或要求甲方更改還款方式、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
5.14 抵押房地產被列入拆遷范圍的,丙方應將拆遷進程實時向乙方反映,并根據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拆遷所有資料。丙方與拆遷方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復印件提供給乙方。如丙方擬接受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丙方應在乙方開立專戶,并將該帳戶設置為拆遷補償款的唯一收款帳戶(丙方同時為借款人的,應將其在乙方開立的還款賬戶設置為拆遷補償款的唯一收款賬戶),并將上述收款賬戶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明確約定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拆遷方并抄送乙方。拆遷款到賬后,乙方有權立即扣劃用于清償甲方貸款。
第六條 違約條款
6.1 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甲方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從違反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100%計收罰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未歸還的全部借款本金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6.2 本合同履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認可的擔保措施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并有權處置抵押房地產:
(2)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歸還本息的;
(3)甲方違反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4)甲方轉移財產、逃廢債務;
(5)甲方在履行與乙方或其他銀行簽訂的其他合同時,有延遲履行等違約行為;
(6)出現可能導致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或滅失,從而使乙方的債權遭受損害的情形;
(7)甲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償還能力事件的情形。
6.3 乙方依法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6.4 發生行使抵押權情形時,乙方與丙方協商確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房地產。
6.5 甲方承擔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過戶費、差旅費)
6.6 甲方有逃避乙方監管、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時,乙方有權將該行為向其所在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通報,并在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附則
7.1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7.2 乙方有權要求對本合同項下債務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7.3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權乙方有權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人個人信用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征信機構,并同意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使用人可依據規定的范圍,查詢本人個人包括社保信息在內的信用報告。
7.4 本合同項下的出賬確認書、個人貸款出賬憑證及經各方確認的借款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資料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7.5 乙方就本合同給予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經按本合同記載的或按其他方已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地址發出即視為已送達。
7.6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7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8 本合同經甲方、丙方簽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個貸業務專用章后生效。
7.9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乙方執二份,甲方、丙方、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如需公證,應增加一份用于公證機關備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