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規范租賃行為、維護租客和房東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以下是一些租賃合同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要點。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案情簡介:
林某是一個下崗在家的普通上海本地人,為維持生計,在路邊商鋪開設一家小飯店。這家小飯店是林某于2月花了7萬元轉讓費從上家盤過來的。盤下飯店后,林某又斥資近10萬元對飯店進行了裝修。正式開業后飯店每天上午10點開業,一直營業到凌晨3點,由于林某夫妻倆勤勞肯干,生意倒也做得紅紅火火。可是天有不測風云,春節前,房東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某通知林某夫妻,說由于大房東浦君開發公司不同意林某在該商鋪經營飯店,要求林某在202月29日合同到期后搬走。對此,林某堅決不肯搬離,原來在20簽署合同時,雖然約定合同期為兩年,但是合同中有續租條款,合同約定:2012年2月合同到期后,再續簽兩年,租金上漲10%。不過在年簽署合同時,出租方并非海天公司,也非法定代表人鄭某(因為其時鄭某正在國外),出租方是由鄭某的姨夫劉某簽字,劉某則是海天公司的負責人。林某認為,該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四年而不是兩年,因此才會投資近17萬元來經營,現在僅兩年時間,成本尚未折算完畢。其后海天公司又決定給劉某3個月的時間,該期間內僅收取1個月的房租,4月的房租由押金代替,5月的房租不收,算是對林某的補償。
5月底,鄭某和劉某再次要求林某搬出。林某在向筆者咨詢后,向鄭某和劉某提出,林某可以搬離,但要求海天公司支付補償金7萬余元。對此雙方未能達成合意。
6月5日,鄭某和劉某帶人前來封鋪,雙方發生口角以及輕微肢體沖突,并鬧到了警署。警察要求雙方不得動手,關于合同糾紛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林某就此事電告筆者,筆者到達現場進行調解。不料到達現場后,情況發生了變化,鄭某聲稱要求林某交納4、5兩個月的房租,另外聲稱合同簽訂與其無關,因此無效,現在可以續租,但必須與其本人簽訂合同。但是林某因為與鄭某鬧僵,情緒激動,堅持要求解除合同,并起訴對方違約。筆者看到情況有變,先告知鄭某關于合同無效的理由站不住腳,林某方有足夠證據證明劉某確實有資格代替鄭某簽署租賃合同;同時安撫林某的情緒,如果現在解除合同,反而變成自己違約,不但拿不到補償,還得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說服了林某,并承諾第二天向鄭某支付房租,同時協商續簽合同的事宜。
6月6日,筆者與林某、鄭某、以及劉某進行了會談,林某補交了4、5月份的房租后,在筆者的主持下,對續租合同條款進行了商議,達成一致。
6月7日,筆者起草了合同,林某和鄭某簽署后,這場商鋪租賃糾紛完滿解決。
律師觀點:
本案的案情并不復雜,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有很多類似的案例發生,其根源在于簽訂合同的雙方對于合同法不夠了解,對于合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不明確,導致簽訂的合同有很大的瑕疵,不僅無法保證雙方的合法利益,即使到法院訴訟,也給法官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麻煩。
就房屋租賃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合同簽訂雙方的主體資格。
很多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本身也是承租者,并非產權所有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二房東”。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者一定要注意出租人的身份,是否有權出租,如果是“二房東”,那么大方都是否同意其轉租。
2、合同期限以及續租條款。
這些條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內無故解除合同顯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解除合同以及違約事項的約定。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雙方的一種合意。在不違背我國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當對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后果等內容詳細約定,越詳細越好。這樣即使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也比較容易溝通和解決。
最后,筆者勸告廣大讀者,產生爭議時,不要意氣用事,能夠協商或者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的情況下,盡量不要訴至法院。現在法院的案件數量巨大,法官們都在超負荷工作,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的周期可能很長。
租賃合同糾紛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經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依照法律規定,受原告委托和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們擔任原告l等人的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們收集了相關證據,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參與了本案的庭審,對本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認識和了解,我們認為:本案中《商鋪委托經營協議》實際為租賃合同,依法應受保護。被告一應當支付第二、三年租金給原告,并且依照租賃合同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二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下面就本案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發表代理意見:。
1、原告和被告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原告和被告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因此在原告和原告一的租賃合同中,原告提供的鋪面是合格的租賃標的物。
2、《商鋪委托經營協議》實際性質為租賃合同,依法應保護。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合同法》396條),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12條)。
租賃合同和委托合同法律性質區分: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而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以一方特定的社會技能提供勞務一完成一定任務的合同,目的是處理或者管理委托人的事務。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一在《商鋪委托經營協議》中對于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都有詳細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第213條關于租賃合同的內容規定,因此該《商鋪委托經營協議》實際上就是《商鋪租賃合同》。
3、本案中原告作為守約方要求被告一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一作為違約方,被告一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亦無約定解除權約定,被告一應當按照《合同法》第60條第1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分為三類:協商解除、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約行為。前兩種本案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一乙方違約,解除權歸守約方即本案原告享有。所以在租賃期間,被告一具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4、被告一已經實際完整使用了第二年租期,租賃合同合法且生效,應當支付第二年租金(約定支付日期20xx年5月20日至30日)。
5、20xx年8月份開始被告一經營不善,鋪面店鋪陸續關閉屬于商業風險,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當由被告一完全承擔此風險。
不可抗力是在發生情事變更原則中,因不可歸責雙方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致使合同履行非常困難時適用,不能是不影響到或者影響到了卻致使合同不能實現,而是只有在致使合同履行非常困難時適用。
而本案中被告一作為一個專業的商業營運公司,具有充分考慮到各種風險的能力,在20xx年商鋪陸續經營不善搬離后,被告一也具有能力和財力重新招商、出租,營運該商場,減少損失乃至盈利,但被告一沒有這樣做,而是不再管理該商場、開始躲避,故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含義(第一、這種商業風險是可以預見的,第二這種商業風險是可以由被告一重新招商、出租進行挽回的),故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
6、第三年租期租金約定支付日期20xx年5月20日至30日,現在被告一行為已經表明不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為逾期違約,原告依法要求被告一預先支付第三年租金。
首先,本案中被告一第二年的租金還沒有支付,第三年租金被告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也不會主動支付,其次,本案開庭時間是20xx年5月12日也已經到了被告一應當支付第三年租金的時候,現在被告一直躲避,原告找不到被告一,已臨近第三年租金支付的截止時間即20xx年5月30日。依照《合同法》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充分依據主張被告一預先支付第三年租金。
7、被告二作為租賃合同中被告一的擔保人,應當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二在原告和被告一的《商鋪租賃協議》上蓋章作為擔保人,該擔保行為合法有效,依照《擔保法》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現在被告一出現違約情況,被告二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8、部分訴訟請求的約定依據。
第一項訴訟請求租金:原被告簽訂的《商鋪委托經營協議》第五條第一款。
利息:利息作為租金的法定孳息,兩被告沒有依約定支付租金,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當賠償。
第二項訴訟請求免租期租金損失:(原被告簽訂的《商鋪委托經營協議》第七條第10款)。
第三項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因兩被告違約造成原告的損失,其中誤工費和差旅費屬于不可避免必然產生的費用,由法院酌情考慮。
第四項違約金:原被告簽訂的《商鋪委托經營協議》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超過30天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而不是“必須”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承擔違約金5000元,故現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且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5000元,符合該約定。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并予采納。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代理詞
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xx接受本案原告陳某的委托,擔任其與魏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律師,根據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x店鋪“某婚慶店”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是高某。從原告提交的“投資經營委托書”可以知道原告陳某是“某婚慶店”實際經營者,這也充分證明了原告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被告代理人依據《個體戶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認為原告與高某簽訂的“投資經營委托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代理人認為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個體戶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授權性法律規則,而并不是禁止性法律規則。該條并沒有禁止經營者可以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義申辦營業執照。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法無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法律授權那也是合法的。而且該店鋪的所有投資、經營資本都由本案原告承擔,高某也享有40%的利潤,并不是像被告代理人所說的原告只享有權利,不承擔風險。因此該份“投資經營委托書”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陳某是“某婚慶店”的實際經營者,也當然是x店鋪的承租人。
2、xxx是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其是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的錄音和短信聊天記錄。首先,從錄音的內容來看,xxx在錄音里陳述了一個事實即她在離開原告店里時,曾多次與原告溝通要求原告陳某與被告重新簽過租賃合同。也就是說xxx本人并不是該店鋪的承租人,所以其才會在離開原告店里時一而再的要求原告與被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其次,從xxx短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知道,xxx是原告店里的員工,而且x店鋪的投資、經營款都是由原告所出。因此從一點也能證實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
3、從20xx年10月22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電費收據和20xx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房租收據也可以知道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這兩份收條在法庭質證時被告也證實是真實的,我們可以假設,如果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那么在她離開原告店里時被告為何卻向原告收取20xx年10月份的電費和20xx年11月份的租金,這顯然是有悖于常理的。被告代理人認為,20xx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房租收據是原告賠償被告20xx年10月份的租金損失,這顯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原告是于20xx年6月20日與被告簽訂合同的,并于當日向被告交納當月的房租。該份收據上收款事由雖寫明的是“陸月份房租”,但實質上是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的房租。以此類推,20xx年9月20日原告就應當交納了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的房租。既然已經向被告交納了20xx年10月的租金,那20xx年10月份被告又哪來的的租金損失。顯然原告20xx年10月31日交納的是20xx年11月的房租,而絕不是被告代理人認為的是20xx年10月份租金損失。因此,從被告向原告收取租金和電費的事實可以證實原告陳某才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另從交納租金和電費的原始收據和租賃合同的原件都在原告手中的事實也可以證實這一點。
4、在法庭質證過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是xxx的“證明”,以此來證實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原告代理人認為這顯然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首先,從本案事實和上述分析中可以證實xxx是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其并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其次,從證據角度來分析,該份證明在證據種類上屬于證人證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證人必須到庭接受原被告雙方和法庭的質詢,其證人證言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xxx沒有到庭作證,該份“證明”的真實性無法得到核實,且其沒有到庭,無法辨明該份“證明”內容的真偽。因此被告用該份“證明”證實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顯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是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其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其并不是x店面的承租人。
20xx年6月20日,xxx作為本案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與本案被告魏某簽訂《店鋪租賃合同》,承租南昌市x店面。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押金和2000元當月租金,即在租賃店面經營化妝婚慶類的業務。雖然《店鋪租賃合同》是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但是其只是作為受托人,其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的法律后果都應當由委托人也就是本案原告承擔。被告代理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這顯然是被告代理人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不僅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可以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這就是民法理論中的“間接隱名代理”或“隱名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知,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的,經受托人披露后委托人也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換言之,不管第三人知情與否委托人都可以作為合同一方主體行使相應的合同權利。本案中,原告作為委托人,xxx作為受托人,被告為第三人,受托人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受托人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本案原告陳某依然是本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當然享有承租人相應的權益。
xxx作為受托人,其代理權限只限于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其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聲明書》沒有法律效力。首先,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其無權作出這樣的聲明;其次,本案原告也沒有授權其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因此其聲明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還是合法存在的。
綜上所述,原告是x店鋪的合法承租人,其與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當然合法有效。其是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租賃使用x店鋪,根本就不存在非法搶占店鋪的事實。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裝修費損失15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于“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6個月,為此原告花費了裝修費30000元,但原告僅使用了3個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剩余租賃期限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共計15000元。
(二)被告應退還原告押金、賠償租金、經營損失等損失。
1、該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被告押金4000元,現被告單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該押金應全部退還給原告。
2、原告于20xx年10月31日向被告繳納了11月份的租金2000元,但是被告卻于20xx年11月3日無故終止租賃協議,強行將店面鎖住,導致原告20xx年11月份沒有營業,故被告應返還原告20xx年11月份的2000元租金。
3、原告店鋪經營了3個月之久,已經擁有了穩定的客戶群。從原告提供的“流水賬”來看原告20xx年10月的凈利潤有2000元左右。20xx年11月3日因被告無故將該租賃店面封鎖,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經營。租賃期間無法正常經營的3個月的營業損失6000元應由被告承擔。
原告是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店鋪進行了簡易的裝修,在裝修過程中沒有對房屋的主體結構造成破壞。原告裝修是得到被告的許可的并且被告也從沒有對原告的裝修提出過異議。
從證據角度上分析,被告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原告私自對店鋪進行改造、破壞。被告主張該請求時只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照片。首先,該組照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僅憑該組照片無法證實其拍攝內容來自本案的訴爭店鋪;其次,被告僅憑該組照片也無法證實改造、破壞的行為是由本案原告實施的。因此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對私自店鋪進行改造、破壞。因此原告這一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是涉案店面的合法承租人,其享有承租人相應的權益,被告單方違約要求提前收回租賃物,應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據此,原告訴請于情和理、于法有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商鋪租賃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產所有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經營法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意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就商鋪租賃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賃物業。
1、甲方同意提供其擁有的商鋪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鋪座落在嘉興市建國路88號。出租面積以建筑圖紙面積及房產證法人為準。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鋪用于經營快餐業。本簽約人為經營法人。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依法經營。
第二章租賃期限、續約。
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應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將該商鋪交付乙方裝修,自甲方交付該商鋪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裝修期。(以收到商鋪鑰匙之日為準)。
3、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賃內投入的裝修費用。
4、租賃期屆滿前六個月,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約,續約雙方應就有關條件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定租金額及支付辦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當年租金為____萬元。乙方在簽訂協議3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的50%,余下3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內付清。
(2)租賃費用遞增方法:
a、租賃期滿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數上浮5%。
b、租期滿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0%。
c、租期滿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應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間付次年租金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收據。
第四章有關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問題。
若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電費達一個月以上,乙方須向甲方如數補交清租金或水電費外,乙方須支付給甲方每日逾期滯納金是每年總租金或水電費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五章稅收及費用。
1、租賃期間,乙方不負擔因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而產生的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費用。如房產租賃稅、房屋管理費、土地稅、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
2、乙方應負擔因經營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工商管理費等各種社會攤派費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依時繳交各項費用(如水電、電話、物業費等)。其中若由屬甲方統繳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費用,則以甲方向相關部門繳交的以單位乘以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為基準,由乙方向甲方交納之。
4、乙方在經營中所發生的水電費,須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給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給水電費有關部門。
第六章甲方保證及其責任。
1.甲方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力將商鋪按本合同約定租賃給乙方使用,甲方保證該商鋪在本合同簽訂前后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責權,房產現狀不屬于違章建筑。并按國家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有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續,因該房產糾紛導致乙方經營受到影響,乙方可選擇終止租賃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租約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2、租賃期間甲方出售該房產,乙方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妨礙甲方出售,甲方須向買方如實介紹乙方租賃內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權益。
3、保證該商鋪可以經營餐飲服務。
4、在當地供水供電部門正常供應情形下,甲方保證出租商鋪能提供乙方裝修與將來營運所需之足夠的用水用電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該商鋪外墻上裝落地玻璃,但不影響該物業一體結構為限。
6、甲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之前,提供人員配合乙方對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收。
第七章乙方保證及責任。
1、乙方保證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乙方保證按期如約支付給甲方租金及合同規定之其他費用。
3、乙方不得將該商鋪整體轉租給第三方。若有特殊情況部分商鋪轉租可不限行業,乙方和第三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將留底合同交甲方簽字認可,轉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轉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須承諾不再進行轉租,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推遲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飲服務需要的統一標準對該物業外形、內部布局進行裝修。如需改變物業的基本結構,則應事先取得甲方、物業所有人同意后,方得變更。若乙方擅自變更,則需承擔日后一切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5、乙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員,對該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試,驗試正常后,如日后發現損壞需乙方負責維修;但排水管線及防漏等短期無法驗試之專案,如在出現經營使用后的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7、乙方如有違約行為,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第八章合同終止及財產處理。
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若有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互補承擔責任;若該房產可修繕繼續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維修恢復房產原狀(內部設備、裝修則由乙方自行修復),交付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如火災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或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的,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產;。
a、甲方無任何違約,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達二個月,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為的其他費用達人民幣達叁萬元,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鋪進行不法犯罪活動,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d、乙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甲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甲方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a、甲方延遲交付所租賃之商鋪達二個月以上,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b、甲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乙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乙方不能對營業,或使乙方的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經有關部門鑒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損失向甲方索賠。
4、甲乙雙方依據本章第2、3條提前終止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在乙方交還房產后,雙方應及時退還結余款項與對方,租金則照實結算。
5、本合同終止時,出租商鋪內的固定裝修乙方不得拆除帶走,無償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及其它裝修物品(不含固定裝修部分)由乙方在還出時自帶走,超過十天于商鋪內仍有余物的,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福建溫陵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爭議的焦點,結合我國有關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被告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應全面履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基于合同對租賃房屋都作了較為詳細的約定,為此,將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來,并著手開始布置裝修,但在裝修過程中原告發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約定,首先沒法提供合同第6條第2款第4項約定的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設備、設施及證件。這些約定都是被告繼續履約的附隨義務,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將導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裝修,按期開業,等于原告與被告所簽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沒有提供給原告適合放置備用電設備的場所,在原告裝修過程中,被告更無法提供給原告足夠經營使用的水和電,被告雖主張從未停過原告的水和電,并提供了物業公司的證明,但物業公司的證明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對自己實施的行為作出證明,證人剛好證實了停水停電的事實。合同第6條第1款第4、6項雖沒有約定履行期限,但根據合同第2條以及交易習慣,被告應在將租賃物交付給原告時同時履行該項義務,并不是就被告所稱的,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并由原告先行通知,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不足以證明原告所承租的商場在承租時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該證明是20xx年7月份對整個新加坡商廈的驗收,但原告承租是20xx年4月份,且是二樓商場,在原告承租時,二樓商場是否還符合消防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而知,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提供相關手續的義務。由于被告存在大量的違約事實,導致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合同沒法按約履行,上述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5條第2項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產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被告無法提供已在合同約定的籌建期內履行以上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的責任。
由于被告違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也是充分的,有合同及證人作證,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第六條:“租賃期間甲、乙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第2款:‘甲方保證在租賃期間,乙方使用新加坡商廈二樓商場上述租賃面積的合法性。不得因權屬糾紛。影響乙方的經營活動。’第3款:‘甲方須提供給商場足夠經營使用的水、電。非電廠、水廠因素不得停水停電。’第4款:‘甲方應提供商場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設備、設施及證件。’第6款:‘甲方提供給乙方適合放置備用電設備的場地。’”致使原告至今仍無法使用該租賃物,被告的行為已違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得到支持,以免造成雙方更大的損失。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_________________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號,物業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副本一份;證據材料五份這里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狀范本。
租賃合同糾紛轉租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___________元及利息(暫計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共___________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___________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___________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月租金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__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__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___________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___________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xx××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xx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與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x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x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文檔為doc格式。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產生了相關糾紛的,是可以合同雙方先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從而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來解決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條也明文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雙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門面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乙方租用甲方門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為____年____簽。
3、付款方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整(大寫)。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為上限。
4、乙方在租賃期間,自行裝修門面,甲方予以協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簡易房的建設權力,并且在合同期內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數推出租金給乙方,無需其他補償。
5、乙方在經營中要遵紀守法,一切相關稅費由乙方自己承擔。在租賃期間,如要求退租門面,或是自己經營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轉讓,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水電的暢通及屋面漏水應由甲方負責。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根據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xx經濟聯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伯勞經濟聯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范文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第五條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第二十四條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