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它規定了組織內外部的權責和行為的準則,以確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統一。規章制度的守則是我們共同的準則,也是我們共同的底線。
收費管理制度
規范管理處服務收費(包括管理費、水電費),確保用戶對服務的滿意。
小區物業管理處為用戶提供的.有償服務收費及每月管理費、水電費、車管費的收取。
1、管理處收款員負責辦理各項費用的收取工作。
2、管理員負責派發各項收費通知單,并協助收款員做好費用的催繳工作。
3、小區主任負責對有償服務進行計費。
4、相關部門主管對有償服務收費進行審核。
(1)管理處應從入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向業主收取管理費,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按物價部門核準及業主委員會決定執行。
(2)管理處每月安排人員準確抄記水、電表度數,收款員根據水、電表度數準確計算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對固定車位使用費自有車位月租費,自車場投入使用時逐月或按雙方約定一次性收取,臨時車輛收費執行《交通管理實施規范》,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準。
(4)管理員每月應及時向用戶派發收費通知單,協助收款員做好未交費用戶的費用催繳工作。
(5)對逾期不交納管理費、水電費的用戶,管理處應根據省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2、有償服務費收取。
(1)管理處在為用戶提供有償服務后,應根據《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計費,并請用戶對服務項目進行驗收簽認。
(2)部門主管在檢查有償服務工作單時應對有償服務費進行審核,并對于不符合《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收費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并在每月月初及時將工作單第三聯送交財務室。
(3)財務人員根據服務工作單在收費通知相關欄目中記錄收費金額,并由管理員及時向用戶派發。
1、《住戶手冊》。
2、《交通管理實施規范》。
3、《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編制審核。
批準生效日期
收費管理制度
為維護本園及入園幼兒的合法權益,保障幼兒園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據《北京市幼兒園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收費項目: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及伙食費,其他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確有必要,家長自愿”的原則收取。
2、收費標準:保教費、伙食費按月收取,保教費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費每人每月170元。
3、收費時間: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費及伙食費。
4、幼兒因特殊原因長期不能來園者,家長應及時到園長辦公室辦理退園手續。
1、幼兒因自身原因不能來園者,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當月全部缺勤時,退還當月全部保教費,只收200元學位費。
2、幼兒連續缺勤5天以上(不含節假日)應退伙食費,伙食費按連續缺勤天數計算,每天8元(如繼續在本園上學的可在下月順延),未履行請假手續者不與退費。
3、星期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放假不退費。
4、代辦服務性收費按實際發生予以結算,如有余額予以退還。
收費票據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票據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相互制約、嚴格稽核”的管理制度,發票必須由會計統一購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制,若有違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票據使用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逐項填寫齊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聯票據必須一次復寫,內容要一致合法,嚴禁分次復寫、套寫;收費項目要按規定項目填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各種票據嚴禁涂改、刮擦、挖補等。開具的收入票據每個月末及時向會計結報。
三、票據領取、發放、核銷時要進行登記《票證結報手冊》并簽名,會計每月末要進行核對賬面結存數和實際庫存數,防止票據丟失。
四、所有收入款項要及時交出納統一存入局賬戶,各科室領取的票據原則上每月結報一次。
第一條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票據的印制、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
第六條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七條財政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內容。
第八條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各聯次采用不同顏色予以區分。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兩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屬于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九條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條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印制財政票據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二條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三條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五條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財政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確定;非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確定。
財政票據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據。上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九條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
領購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
領購非稅收入類票據的,應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領購其他財政票據的,分別提交下列依據:
(一)領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提交本單位符合接受捐贈條件的依據;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的,提交社會團體章程以及收取會費的依據;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財政票據名稱、非稅收入項目(含標準)、文件依據、購領票據記錄、審核票據記錄、作廢票據記錄、票據檢查及違紀處理記錄、銷毀票據記錄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核銷財政票據存根,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領購未列入《財政票據領購證》內的財政票據,應當向原核發領購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購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四條財政票據一次領購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發放財政票據時,對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收取后應當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填寫財政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財政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寫。
第二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三十條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三十二條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四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或者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滅失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印制、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適用《軍隊票據管理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
票據管理制度
第1條為規范企業應收票據的管理,防范應收票據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企業應收票據管理應遵循核準、記錄和保管職能相互分離原則。
第3條應收票據的審核。
1.企業在接受應收票據時,財務人員要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仔細審核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亂真,避免或減少應收票據風險。
第4條應收票據的批準。
1.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書面批準。
2.接受客戶票據需經批準手續,降低偽造票據以沖抵、盜用現金的可能性。
3.票據的貼現須經主管人員審核和批準,以防偽造。
第5條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1.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票據、票據貼現、期滿兌現時登記應收票據等有關的總分類賬。
2.銷售會計應仔細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以便日后進行追蹤管理。
第6條應收票據的保管。
1.企業設專人保管應收票據,且保管人員不得經辦會計記錄。
2.對于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及時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對已貼現的票據應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后追蹤管理。
收費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預算編制領導小組。
組長:成。
組員:周。
為了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規范我校各項支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達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目的,根據《甘肅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義務教育經費領導小組,人員由校長、會計、出納、后勤人員、教師代表組成。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
2、學校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細則,制定公用經費內部監督辦法,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票據審批及簽字程序。
3、學校的支出嚴格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預算范圍和開支標準執行。
4、較大額支出項目必須事先提交校務會研究決定,并在全體教師會議上予以公布。
5、各類支出票據必須經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杜絕亂支亂花現象。
6、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對審計出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糾正。
7、學校要堅持校務公開制度,對學校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向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8、自覺接收財政、審計、物價、監察、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收費管理制度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票據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票據管理,規范票據購買、使用、管理、保管等行為,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據包括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公益事業捐贈統一收據等。
第一條 單位根據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收費的文件,到區財政部門申領《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和《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二條 單位購買票據時,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申報收費票據使用情況表,已使用、作廢的收據交區財政部門進行查驗、核銷。
第三條 在啟用票據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頁、重頁、漏號、重號等錯印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整本票據交回財政部門更換或注銷。
第四條 票據必須整本按序使用;填寫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印章齊全,做到字跡清楚,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必須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機打票據時,開具的票據應按規定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所有聯次一起開具,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收費專用章。
第五條 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六條 使用普通學雜費專用收據,應按順序號填列,學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每學期末,單位將本學期的收費情況進行匯總,并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核對后,返還單位保存歸檔備查。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單位每次結報時,將已開具的記賬聯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予以核對,對于超范圍開具的票據,不得作為入賬依據。
第八條 購入的各類票據由財產保管員負責保管。財產保管員應建立票據購買、領用登記簿,購入票據時須填寫購入日期、票據名稱、數量、編號。領用票據時,必須做好票據購買、領用登記記錄。
第九條 單位不得自行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也不得自行改變票據的用途或不同票據互相串用。
第十條 票據使用完畢必須及時核銷。結算中心記賬會計根據開出使用的票據,與相關的收入賬戶及時進行核對后,予以核銷。
第十一條 各類票據如有遺失,應及時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票據存根及票據領用登記簿,按會計年度將其匯總整理,作為會計資料歸檔。
第十三條 單位對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收費管理制度
為了提高收費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我校幼兒園全面實行收費退費公示制度。
1、幼兒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450元,教材費50元,共計500元。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調費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費20元。
4、代收費:幼兒入園時一次性收取幼兒被褥費(未定,離園時歸個人帶走)和校服費、保險費。
二、退費須知。
1、幼兒交費后一律不退費,學期末統一結算,根據情況轉入下學期。
2、管理費、保育費、代辦費、雜費:因特殊情況連續2個月以上不來園者,退所交以上費用的40%,連續不來園不足2個月者,不再退以上費用。
3、連續一周內(不包含節假日、周日)不來園者每天退生活費2元,連續不來園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費。
三、優惠須知。
1、我校(中心小學、中心園)教職工享受優惠收費,每生每學期收取管理費、保育費、教材費200元,生活費不再優惠。
2、特困家庭幼兒(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無經濟收入),持鄉鎮、村隊兩級證明和中小特別審批單(學前辦辦理,校長簽字),可以享受以上優惠收費。
八湖鎮中心幼兒園。
20xx年1月6日。
收費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安定區李家堡初級中學。
預算編制領導小組。
組長:成。
組員:周。
為了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規范我校各項支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達到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目的,根據《甘肅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義務教育經費領導小組,人員由校長、會計、出納、后勤人員、教師代表組成。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
2、學校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管理細則,制定公用經費內部監督辦法,細化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票據審批及簽字程序。
3、學校的支出嚴格按照義務教育保障經費預算范圍和開支標準。
執行。
4、較大額支出項目必須事先提交校務會研究決定,并在全體教師會議上予以公布。
5、各類支出票據必須經分管領導“一支筆”審批,杜絕亂支亂花現象。
6、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對審計出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糾正。
7、學校要堅持校務公開制度,對學校經費使用情況每學期向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8、自覺接收財政、審計、物價、監察、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收費管理制度
1、教育收費根據按照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2、學校應在所列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內,確定本學校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
3、收費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物價局、教育局的收費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學生每次交費必須如實、及時填寫收據,列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時間、收費人員姓名。
4、學生交納費用時,學校要給學生開具正式收據。學校收取的各項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收據由班主任登記,家長保留。
5、如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變化的,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必須由學校向物價局和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請報告,經審請核批準后再組織織實施收費,未經報批,不準收費,并實行誰收費誰負責的規定,追究其應負的責任。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立項目、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杜絕亂收費現象,確保收費的規范、透明,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市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1、收費依據。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局、教育局的收費文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無合法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2、收費程序。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自愿參加的代辦收費操作程序,細化操作措施。代辦服務性收費必須“事先征求學生家長委員會意見,報教育局、物價局備案,經公示后,書面征求學生家長意見,經學生家長簽字同意后方可收費。
3、收費票據。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提供合法收費票據,得無票據收費,不得使用違規票據收費。收費票據需說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4、經費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學校代辦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的財務管理,為學生代辦服務收費應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管理,遵循“總量控制”、“多退少不補”和“一事一清”原則,并設立專戶核算,不得體外循環。代辦服務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讓利等返還的,必須如實入賬并在學期結束時及時清退給學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
5、違反上述規定向學生收費,學校必須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6、本規定自發之日執行。
1、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學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2、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告家長書等形式,向學生、家長、教職工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招生簡章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通過收費公示欄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
3、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各年級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同時進行公示。
4、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規格、樣式按上級要求制作,開學收費前在醒目處進行公示,同時進行動態管理和長期放置,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
5、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物價局和教育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
6、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對相關內容及時進行公示。
1、學校設立收費內部監督檢查小組,對上級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進行檢查,杜絕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出現。
2、檢查收費管理:學校負責人(校長)負責學校的收費及管理、使用工作。會計室和收費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其他部門和人員無權收費。
3、檢查所收費用是否統一使用正規票據和填寫收據。各項收費都要給學生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費收據,填寫“收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4、每學期檢查費用使用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掌握使用好各項收費,定期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及管理使用情況,接受學生、家長的監督。
5、自覺接受教育局對學校收費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檢查,對違規收費或不按用途管理使用的,除全部清退外,還要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
非稅票據管理制度
1.企業在接受應收票據時,財務人員要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仔細審核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亂真,避免或減少應收票據風險。
2.收回的票據為非統一發票抬頭客戶正式背書,因而未能如期兌現或交貨尚未收回貨款,且不按企業規定作業,手續不全者,其經辦業務員應負責賠償售價或損失的××%。
第4條應收票據的批準。
1.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書面批準,
2.接受客戶票據需經批準手續,降低偽造票據以沖抵、盜用現金的可能性。
3.票據的'貼現須經主管人員審核和批準,以防偽造。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票據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有力會計核算工作,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票據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支票由出納員專人保管。領用支票進領用人需填寫領用支票審批單,由總經理審批并由財務總監認證后向出納員領用,領用人負責收回相關單據并及時到財務部辦理有關報銷手續。
二、原則上不準簽發空白抬頭或金額的支票,如確實需要,應由總經理、財務總監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額,由領用人員負責收回相關的報銷憑證,由財務人員核對是否準確。
三、建立支票領用備查簿,依序登記領用人,領用支票日期及注銷日期等。
四、對已作廢支票,與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蓋“作廢”印章后妥善保管。
五、發票由主管會計專人保管和負責核對,建立發票領用登記簿,定期對空白發票及領用的發票進行檢查。
六、倉庫驗收單、領用單每月必須定期核對后,交會計部門入帳,并裝訂保管。
七、出納的.支出單據,由出納登記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后,經會計核對后,交會計入帳。
票據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科學理財水平,嚴肅財經紀律財,保障全所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會計法》等相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財務電算化業務知識。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把好收支關。
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禁公款私借和坐支,嚴格各種支票和結算憑證的管理、保存。
四、負責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報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加強資金管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對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單位一切費用支出,經所領導核準,經辦人簽名,所長簽字方可報銷。
七、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如不合法、不真實、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經辦人未簽字,拒絕支付。
八、每月按時向所長提供財務收支報表。帳表處理堅持真實、及時、準確,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日清月結,上報下達。
九、銀行賬戶要完全符合開設賬戶的規定,財務預留印鑒由財務人員分開保管,及時核對銀行賬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按規定裝訂歸檔,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賬、物核對,如有盤盈、盤虧,要及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財務人員相互協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購買、招待等經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為基層站、隊單位搞好服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一、為了加強票證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正確使用票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證是有價證據,有利于保護合法經營,強化管理手段,規范經營行為,搞好統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票證管理必須堅持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建立票證明細登記,定期檢查的原則。并實行繳舊領新制度,做到臺帳登記清楚,票款、帳票相符無差錯,發放有計劃,庫存不積壓,保證及時供應。
三、嚴格票據發放范圍,必須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嚴禁票據一分為二使用。各基層站票管員必須妥善保管票據。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票據亂扔亂放,以防丟失。
四、開據票據必須按項目填寫清楚,嚴格執行政策,注明時間、開票人員的姓名、單位,以便備查。同時開票人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涂改。
五、處罰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做到開票、繳款兩分離,嚴禁工作人員隨意坐支、挪用。
六、票據作廢必須所長簽字同意,財務股、縣所票管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
七、營運證工本費收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禁發放人情證。
八、財務股和縣所票管員每月對各基層站、隊、股所領票據繳銷使用情況嚴格核查,每月將票款使用情況上報所長。年終對所有票據核繳收回入庫,發現問題要如實向領導匯報,以便及時處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員發生變動,在互相交接時,必須簽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對不遵守、不執行票證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1)開票不規范、票據管理混亂但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2)對開人情票、發人情證等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損失額小于100元)的,給予相應損失額度2倍以上的罰款。(3)對票據丟失、損毀的,站(隊)負責人要負領導責任,并給予處罰相應損失額(按票據最高價值計算)20%的經濟處罰;給予票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處罰相應損失額80%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在全所會上說明情況、作出檢討。損失額超過5000元的;撤消站(隊)負責人及票管人員職務,并給予黨、政紀處分;(4)對中飽私襄、有意污、合伙污的工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解聘及污金額2倍以上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處理。
票據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票據管理辦法管理好學校的票據。
二、學校所用的`發票必須是由稅務所購買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和《上海市財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收據》,不得以其它收據代替。
三、發票有專人負責購買、保管。每年年底保管員將用完發票連號整理存藏,不得擅自銷毀。各類收據收費許可證(副本)統一到普陀區學校會計結算服務中心購買。
四、開發票應按規定,整本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印章齊全,必須做到票款相符。
五、不能重復開具發票,如對方遺失發票聯,只能出書面證明,證明中注明開票日期,發票名稱,對方單位名稱、內容、金額、發票編號。
六、發票存根聯要保持完整,發現填寫錯誤的,必須終新填開,并在錯誤的收據上加蓋作廢戳記,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銷毀。
七、發票不得轉讓、轉借、代開,不得折本使用發票,兩種收據不得混淆使用,不得自行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項目。
票據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票據管理辦法管理好學校的票據。
二、學校所用的發票必須是由稅務所購買的`《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和《上海市財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收據》,不得以其它收據代替。
三、發票有專人負責購買、保管。每年年底保管員將用完發票連號整理存藏,不得擅自銷毀。各類收據收費許可證(副本)統一到普陀區學校會計結算服務中心購買。
四、開發票應按規定,整本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印章齊全,必須做到票款相符。
五、不能重復開具發票,如對方遺失發票聯,只能出書面證明,證明中注明開票日期,發票名稱,對方單位名稱、內容、金額、發票編號。
六、發票存根聯要保持完整,發現填寫錯誤的,必須終新填開,并在錯誤的收據上加蓋作廢戳記,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銷毀。
七、發票不得轉讓、轉借、代開,不得折本使用發票,兩種收據不得混淆使用,不得自行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項目。
票據管理制度
一、各類票據,如銷售發票、發貨明細表、收款收據、收購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由公司財務統一領購,分戶建帳,視同現金,專人管理。
二、各類票據的使用實行領發制,公司所屬各單位因公用票,由單位記帳員到公司辦理領票手續,用完后及時上繳。
三、各單位記帳員對領入的各類票據的填制及所用范圍要監督把關,出現問題一律由記帳員全權負責。
四、公司及單位票據經管人員要妥善保管各類發票,絕對禁止將本單位發票借給他人使用或代人開票,一經發現,從嚴處罰。
五、發票的填寫要符合“發票填開要求”,大小寫相符,金額不得有涂改,并加蓋單位公章及經辦人私章。
六、發票專管人員要定期對發票進行清查、盤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后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于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稽核,出納員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范、專案名稱準確,規范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并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稽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盡快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后,由監督人和后任財務人員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于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如何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三、從上到下執行制度,需要相關的領導起帶頭作用,對制度本身要關注并執行;
四、制度執行后需要進行檢查和監督,了解制度執行的效果,便于進一步完善制度,讓制度實施的更好。
非稅票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購領、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收取非稅收入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收繳憑證。
非稅收入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其中《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還是銀行辦理非稅收入結算的憑證。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是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具體管理辦法,統一印制非稅收入票據,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工作。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核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年檢、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非稅收入票據必須由獨立核算、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專職財會人員的執收單位購領。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非稅收入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腦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內容、規格、式樣,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非稅收入票據進行歸并、增減和調整。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執收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主要包括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收據等。
(二)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執收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需集中匯繳而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等。
第九條非稅收入票據包括非定額和定額兩種形式。
非定額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號碼、票據字軌、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定額非稅收入票據包括票據名稱、票據號碼、票據字軌、票據監制章、項目、交款人、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等內容。
第十條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范圍和聯次用途按各種非稅收入票據的說明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代執收單位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二條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全省非稅收入票據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三條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票據式樣和要求印制非稅收入票據,并建立嚴格的票據印制、運輸和保管制度,確保票據的質量、安全和及時供應。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票據印制應當使用防偽專用品。禁止私自生產、使用或者偽造非稅收入票據防偽專用品。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票據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執行。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六條非稅收入票據原則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七條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對非稅收入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非稅收入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省級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執收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八條印制合同終止后,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及時交還省級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給其他執收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省級財政部門確定非稅收入票據換版時間、內容和要求,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分級管理。即下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到上一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購領;執收單位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購領。
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均不得越級、越權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一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憑證購領、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的購領制度。
第二十二條非稅收入票據實行季度計劃申報制度。各執收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報下季度用票計劃,市州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報下季度用票計劃。
第二十三條首次購領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
執收單位辦理《購領證》,應當向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非稅收入票據購領申請表,并根據收取非稅收入的性質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提交批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的復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準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復印件;
(四)收取罰沒收入的,提交證明本單位具有罰沒處罰權限的法律依據;
(五)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購領證》,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五條再次購領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出示《購領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經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確認資金已按規定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后,辦理核銷手續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六條購領未列入《購領證》內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向原核發《購領證》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后,在《購領證》上補充新增非稅收入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七條非稅收入票據一次購領的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三個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條發放非稅收入票據時,實行無償供應的,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票據工本費所需資金;收取工本費的,應按照全省統一標準收取,不得加價發放。收取的票據工本費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
非稅收入票據工本費應專項用于非稅收入票據印制、倉儲、運輸、保管、培訓和廢止票據的損失彌補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非稅收入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在啟用非稅收入票據前,應檢查票據有無缺聯、缺號、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報告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再逐級上報至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非稅收入票據必須按順序填寫,不得拆本使用。票據填開必須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如填開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因填寫錯誤或繳款義務人不按時繳款等原因而作廢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次,并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不得擅自銷毀。
第三十二條禁止執收單位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滅失非稅收入票據或《購領證》,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告作廢。
第三十三條填開非稅收入票據應當統一使用中文。非稅收入票據以兩種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時使用另一種文字填開。
第三十四條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原則上應在本行政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執收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條非稅收入票據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嚴禁使用過期作廢票據,嚴禁非稅收入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之間、非稅收入票據與稅務發票之間互相串用混開。不按規定使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財務部門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三十六條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完畢,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非稅收入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非稅收入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銷毀。
第三十七條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
第三十八條執收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職權變更,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辦理《購領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非稅收入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核準。
第三十九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及時清理、收繳財政庫存和執收單位上繳的空白廢止票據,按規定報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統一銷毀。
第四十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相關制度,設置非稅收入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做到分類存放,干凈整齊,確保非稅收入票據安全。
第六章監督檢查及罰則。
第四十一條省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年審和稽查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監督檢查,對非稅收入票據的購領、使用、保管等情況和非稅收入票據所收資金的解繳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三條各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和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違反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理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財政廳頒布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湘財綜〔20xx〕28號)同時廢止。
票據管理制度
1.收費票據由財務科專職票據保管員負責驗收、保管、核銷,出納員不得兼任收費票據的保管或核銷。
2.醫療收費票據僅限于在醫院進行醫療服務時使用,不得用于非醫療商業活動,不得向外單位轉讓、借用或出售。
3.票據保管員對收費票據的庫存數要每月核對一次,每月編報《票據庫存分類總表》和《票據購領明細表》,《票據庫存分類總表》按規定存檔。
4.使用收費票據的部門,發現遺失、短少票據或存根的,應及時向票據保管員報告,由票據保管員負責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印刷廠反映,必要時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
1、收費票據的購置。
(1)往來款收款收據、醫療收費票據(門診、住院),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并指定專人憑《票據準購證》,向區財政局綜合科票據管理中心購買。
(2)其他如住院預交款收據、救護車收據、病歷卡等由醫院通過招標,由總務科統一辦理印刷。
(3)購入收費票據后,須由財務科票據保管員驗收入庫,登記收費票據的購入日期、名稱、起止號碼、數量,并注明購入和印刷渠道。
2、收費票據的領用。
(1)出納、門診、住院收費員領取收費票據時,必須填寫《領用收費票據登記冊》的有關內容并簽字,票據保管員在收費系統輸入票據起訖號碼之后方可使用。票據保管員按領用人設明細帳、按票據種類分別登記《票據庫存分類總帳》和《票據購領明細帳》。
(2)門診收費員憑病歷收費領用單直接到票據保管員處領取等額病歷卡。
(3)其他人員需領用病歷,必須經財務科長審批。
(4)病歷卡的作廢報損由票據保管員驗證把關。
3、收費票據退費、作廢的規定。
(1)退費、作廢票據,要求同時收回一式二聯(收據聯、核算聯),并經醫生和藥房確認。
(2)若出現部分退費的情況,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據作全額退費處理,然后補開實收收據。
(3)作廢、退號的掛號收據,要求就診聯、報銷聯齊全。
(4)一月終了,所有的退費、作廢票據分別按收費人員統計,上繳財務科,由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手續是否規范,并與電腦收費系統顯示的退費、作廢記錄核對,杜絕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費票據的核銷。
(1)門診、住院收費票據啟用必須輸入號碼,用完后自動銷號,主要靠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來加以監督。
(2)往來款收款收據以領用人交回的存根聯為依據,并與記帳聯逐張核對、銷號。
(3)凡領用收費票據未核銷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領取;領用人必須按收據順序號啟用收費票據,若發現有跳號使用的現象,票據保管員要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