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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本(精選19篇)

時間:2023-12-24 08:41:12 作者:JQ文豪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租賃物的維護責任等相關事項。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租賃合同范文,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1. 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 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 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 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 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 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1. 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 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 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 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 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 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1. 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 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 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1. 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3. 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4. 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5.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6. 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1.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

1. 出租方:獲xx市交通局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3. 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雙方簽定的合同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單位為元/月、元/天、元/小時。

6. 超時費:超過合同規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規定租金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7. 超程費:超出合同規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記收費用。

8. 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_____承租方(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

保證人(簽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制定。

20xx年十二月。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樣本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車的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車一輛作為工作交通車,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額定載客: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二、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甲方租賃乙方汽車的價格為 元/月,每月 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乙方出據正式發票。

三、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單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四、甲方職責:

2、按規定支付乙方租車費

3、甲方租賃期間調度乙方日常駕駛工作,保證行車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車人員的上、下車紀律管理。

4、除以上1、2、條款所列的費用外,其它一切與租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均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職責:

1、乙方保證車輛按時年審,性能能夠滿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乙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3、乙方按時繳納各項規費,保證甲方能正常用車;

5、乙方車輛必須隨時聽從甲方的調派,隨叫隨到,服務熱情周到;

6、乙方按車輛保養規定、按時保養車輛,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8、乙方若因汽車年檢、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及其他個人事務等,造成誤工時,甲方應扣除相應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及時購買相關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此款項不包括自帶、自駕車輛)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雙方共同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須自備通信工具并確保24小時開機,如需要更新聯系號碼必須提前1天上報申請并通知公司全體人員儲存。如因聯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聽電話時間造成公司直接損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當月租憑全部費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 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19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19___年_____月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樣本

本條款根據《_____》、《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_____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_____,以及租賃_____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_____時如實提供_____狀況信息。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_____現值損失。

6.承擔_____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_____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_____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_____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_____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_____。

4.妥善保管租賃_____,維持_____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_____,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_____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_____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_____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_____。

8.租賃_____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_____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_____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川、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_____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__________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乍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_____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_____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_____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_____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_____、保管租賃_____、歸還租賃_____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_____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_____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_____: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租賃_____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_____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_____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_____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_____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_____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_____機構提請_____。

出租方(簽章):?承租方(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__年__月。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七、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并注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樣本

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_____,及租賃_____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_____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_____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_____,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_____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_____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_____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_____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_____。除另有約定外,租賃_____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_____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_____;配合出租方保障_____性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_____。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_____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_____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_____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_____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_____或過失造成的不在_____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條?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承擔租賃_____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_____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_____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_____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_____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_____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5.?租賃_____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_____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6.?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_____,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

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

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_____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

第六條?其它。

1.?出租方:獲北京市交通局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_____使用權的_____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3.?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雙方簽定的合同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_____: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_____,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_____使用權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單位為元/月、元/天、元/小時。

6.?超時費:超過合同規定租期且不足一個_____周期,以合同規定租金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7.?超程費:超出合同規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記_____用。

8.?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樣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各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1.租賃車輛基本信息。

2.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已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相應保險;

(4)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5)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志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2.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后辦理續租手續。

1.租車費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務費、超時費、超程費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租車費用標準及租金支付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

3.

4.出租人應當在收取租車費用后及時向承租人開具符合規定的等額發票。

1.

2.。

1.。

2.出租人應當在收取保證金時向承租人開具相應單據,并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將保證金沖抵租金。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及保留交通違法保證金外,出租人應當將剩余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剩余交通違法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

3.。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承租人應當同時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作為交通違法行為的擔保;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后,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

4.。

1.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車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在不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過合理方式了解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狀況;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

4.合同終止時收回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2.交付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租賃車輛技術狀況、性能信息及保險信息;

3.負責租賃車輛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并承擔相應費用;

5.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車輛損壞,需由承租人承擔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費用的,收取維修費用應當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7.按照合同約定為租賃車輛投保保險并承擔相應保險費用;

8.對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2.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

3.要求出租人對租賃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出現的故障進行維修;?。

4.獲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獲得出租人為保障租賃車輛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務,要求出租人負責租賃車輛的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

4.

10.

1.

2.。

1.出租人應當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租賃車輛已投保的險種及金額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當比照保險公司保險賠付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2.。

3.

4.。

5.。

1.逾期交付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未交付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

2.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車輛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機動車檢測機構認定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出租人按照該租賃車輛租金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補足。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出租人應當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按照停駛期間該租賃車輛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停駛時間超過3日的,承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或聘請其他第三方提供維修救援服務,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4.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退還承租人租金、保證金、保險墊款等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費用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1.。

2.。

3.。

4.

5.

6.

7.。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方式依法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中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及《車輛交接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樣本

汽車租賃業被稱為交通運輸服務行,它因為無須辦理保險、無須年檢維修、車型可隨意更換等優點,以租車代替買車來控制企業成本,這種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下面是本站整理的關于北京市汽車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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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車的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車一輛作為工作交通車,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額定載客: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二、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甲方租賃乙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乙方出據正式發票。

三、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甲方單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四、甲方職責:

2、按規定支付乙方租車費。

3、甲方租賃期間調度乙方日常駕駛工作,保證行車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車人員的上、下車紀律管理。

4、除以上1、2、條款所列的費用外,其它一切與租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均與甲方無。

關。

五、乙方職責:

1、乙方保證車輛按時年審,性能能夠滿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乙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3、乙方按時繳納各項規費,保證甲方能正常用車;。

5、乙方車輛必須隨時聽從甲方的調派,隨叫隨到,服務熱情周到;。

6、乙方按車輛保養規定、按時保養車輛,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8、乙方若因汽車年檢、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及其他個人事務等,造成誤工時,甲方應扣除相應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及時購買相關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此款項不包括自帶、自駕車輛)。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雙方共同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須自備通信工具并確保24小時開機,如需要更新聯系號碼必須提前1天上報申請并通知公司全體人員儲存。如因聯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聽電話時間造成公司直接損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當月租憑全部費用。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

日期:日期: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同編號____。

出租方:×××××貨運公司。

承租方:×××××建筑公司施工三隊。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協議書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或使用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適合上路行駛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合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3.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為租賃車輛投保車損、盜搶及第三者責任險。

5.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3.有權要求出租方為出租車輛投保基本險種,并在出租方獲得保險賠償后減免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承擔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賠部分的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承擔保險條款規定賠付范圍、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之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7.保險結算程序:

a)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根據車輛損失情況交納一定的保險事故押金;。

b)發生車輛事故,當事司機(承租方)須承擔300元的絕對免賠額;。

8.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和相關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轉租租賃車輛。

9.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及保險公司。期間,應及時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承擔保險公司拒賠的責任。

10.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不確定的責任承擔。

1.對于無法確定應當由某一方承擔的責任,雙方可按照各自承擔50%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責任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提供的租賃車輛不適合上路行駛的,應予以更換;車輛危及承擔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技術故障的,應承擔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因車輛損毀、被騙等各種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當賠償車輛價值的損失,損失計算方法為:自第一次領取行駛證之日起以車輛辦完購置手續后的價格為基數按每年10%折舊后之殘值,在承租方未獲得殘值賠償之前,承擔方應按逾期還車交給租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租賃車輛被轉賣、抵押、質押、轉借、轉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4)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承擔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超過1000元,收取車輛全部修理費的20%作為加速折舊費)、停駛損失(停駛損失按租金標準計算);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承擔因車輛出險及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不當而損失所造成的車輛加速折舊費,加速折舊費為車輛全部修理20%車輛修理費依據國家二級修理廠收費標準。車輛全部修理費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舊費。

6.車輛出險及不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有償提供替換車(替換車不保證同等車型,替換車租金不超過原租金的70%)。

7.承擔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8.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9.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10.因車輛違章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自本協議履行期屆滿后三年。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另行約定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其他。

1.《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汽車租賃登記表》、《車輛交接單》、《結算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若未辦理續租手續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還車處理。

3.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各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車輛。

1.租賃車輛基本信息。

2.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已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相應保險;。

(4)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5)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志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二條租賃車輛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用途應當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非法營運活動,具體用途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第三條租賃期限。

2.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后辦理續租手續。

第四條租車費用及支付方式。

1.租車費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務費、超時費、超程費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租車費用標準及租金支付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不受國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響。

3.承租人應當在還車時一次性結清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

4.出租人應當在收取租車費用后及時向承租人開具符合規定的等額發票。

第五條租車手續及車輛交接。

1.承租人應當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證照種類提供證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驗,并經核對無誤后將復印件交出租人存檔。

2.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交接車地點及方式,辦理取車及還車時的車輛交接。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共同對租賃車輛狀況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進行現場檢驗,確認無誤后在《車輛交接單》上簽字。簽字確認的《車輛交接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六條履約擔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約擔保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擔保范圍包括:租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交通違法罰款、交通事故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合同約定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2.選擇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出租人交納保證金。出租人應當在收取保證金時向承租人開具相應單據,并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將保證金沖抵租金。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及保留交通違法保證金外,出租人應當將剩余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剩余交通違法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或保證金退還后發現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3.選擇銀行卡預授權擔保方式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擔保。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承租人應當同時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作為交通違法行為的擔保;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后,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預授權凍結額度不足以支付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或撤銷預授權凍結額度后發現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4.選擇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按照出租人要求辦理擔保手續,并在擔保范圍內為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

第七條出租人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車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在不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過合理方式了解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狀況;。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

4.合同終止時收回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第八條出租人義務。

2.交付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租賃車輛技術狀況、性能信息及保險信息;。

3.負責租賃車輛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并承擔相應費用;。

5.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車輛損壞,需由承租人承擔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費用的,收取維修費用應當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7.按照合同約定為租賃車輛投保保險并承擔相應保險費用;。

8.對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九條承租人權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2.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

3.要求出租人對租賃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出現的故障進行維修;。

4.獲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獲得出租人為保障租賃車輛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務,要求出租人負責租賃車輛的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

第十條承租人義務。

1.如實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約定的證照原件及其他手續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車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4.按照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2)利用租賃車輛牽、推其他物體;。

(3)利用租賃車輛運輸、存放危險品或違禁品;。

(4)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5)利用租賃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任何有損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6)將租賃車輛交由無駕駛證、駕駛證準駕車型與租賃車輛不符等人員駕駛;。

(7)酒后駕駛或吸食(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租賃車輛;。

(8)在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情形下駕駛租賃車輛。

6.協助出租人按照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

9.對非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的救援,應當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并可以自行選擇救援單位;。

10.合同終止時及時交還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第十一條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承租人應當對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記分,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并在處理完畢后及時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發現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限內有尚未處理完畢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承租人應當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內處理完畢。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處理完畢的,出租人有權將承租人或合同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并將該等信息列入汽車租賃行業承租人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保險與事故處理。

1.出租人應當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租賃車輛已投保的險種及金額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當比照保險公司保險賠付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有權在出租人已投保險種及保險金額外要求增加保險險種或保險金額,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2.租賃車輛出險后,承租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保護現場,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人,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險,并協助出租人辦理相關手續。

3.屬于承租人一方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超出保險實際理賠范圍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屬于第三方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向該第三方追償,承租人應當提供相應協助。

4.承租人應當協助出租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并及時將保險理賠所需資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承租人先行墊付,并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保險公司賠付后3日內結清。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該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5.如租賃車輛被盜搶,出租人承擔不低于8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租人承擔不高于2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第十三條出租人違約責任。

1.逾期交付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未交付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

2.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車輛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機動車檢測機構認定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出租人按照該租賃車輛租金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補足。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出租人應當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按照停駛期間該租賃車輛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停駛時間超過3日的,承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或聘請其他第三方提供維修救援服務,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4.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退還承租人租金、保證金、保險墊款等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費用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承租人違約責任。

1.承租人逾期交還租賃車輛或租賃車輛每日行駛里程超出合同約定公里數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時費或超程費。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車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違約金后應當將余款退還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處理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除應當承擔相當于交通違法罰款金額的款項外,每逾期一日還應當按照該租賃車輛日租金標準的1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的;。

(2)轉借、轉租、轉賣、抵押、質押、典當租賃車輛或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3)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的;。

(6)拒絕協助出租人維修、保養租賃車輛或按時參加機動車檢驗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賃車輛損壞、滅失或無法收回的,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公安機關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車輛被扣押期間的租金及由此導致的其他損失。

7.未盡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志義務的,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補辦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志所需費用及租賃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金。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方式依法解決。

第十六條特別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中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約定或補充協議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責任、加重承租人責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權利的內容。

2.《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及《車輛交接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出租人: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承租人: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保證人: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書

出租方:__×__貨運公司。

承租方:__×__建筑公司施工三隊。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蓋章)承租方:(蓋章)。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合同編號: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租賃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租賃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區管理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對汽車租賃業發展實行統一規劃、規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汽車租賃行業組織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交通及經濟發展需要編制汽車租賃業發展規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條交通、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汽車租賃經營者信用信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第六條本市鼓勵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在搜集分析行業信息、制定行業服務規范、開展行業培訓、調解汽車租賃糾紛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本市提倡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科學管理,合理布局營業場所,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規范化水平。鼓勵開展企業間的同城和異地合作,鼓勵現有出租汽車企業兼營或者轉業經營汽車租賃業務。

第八條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汽車租賃業發展規劃確定的行業總規模和企業經營規模;。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有不少于租賃車輛總價值3%的流動資金;。

(四)停車場地的泊位數不少于租賃車輛數的30%;。

(五)有保障網絡化經營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六)車輛安全、車輛技術崗位上應當有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鼓勵現有汽車租賃企業按照自愿原則通過重組等方式擴大經營規模。

第九條租賃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為一級;。

(二)行駛和運營的牌證齊全有效;。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保險;。

(四)符合本市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屬于客運車輛的,應當安裝防盜設備。

第十條申請經營汽車租賃的,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區管理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準予經營的應當頒發經營許可證件,對投入運營的車輛頒發租賃車輛證件。申請者持經營許可證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使用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汽車租賃經營者對承租者負有告知義務。告知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情況、救援服務等內容。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輛維護和維修管理制度,確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的車輛,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第十三條承租者應當愛護車輛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操作規范駕駛車輛。

第十四條承租者應當對租賃期間發生的交通違章、交通責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賃車輛被扣押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汽車租賃雙方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提請汽車租賃行業組織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經營許可證件和租賃車輛證件。

第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經營許可證件上作違章記錄;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汽車租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公示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行政處罰,汽車租賃經營者一年內違章記錄達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經營許可證件和租賃車輛證件。

第二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核發經營許可證件和租賃車輛證件的,核發經營許可證件和租賃車輛證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汽車租賃使用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車的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承租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出租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車一輛作為工作交通車,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號牌號碼:_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__。

所有人地址:__________。

額定載客:__________。

車輛保險情況:__________。

車輛年審情況:__________。

二、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

甲方租賃乙方汽車的價格為_____元/月,每_____月_____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乙方出據正式發票。

三、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甲方單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四、甲方職責:

2、按規定支付乙方租車費。

3、甲方租賃期間調度乙方日常駕駛工作,保證行車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車人員的上、下車紀律管理。

4、除以上1、2、條款所列的費用外,其它一切與租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均與甲方無。

五、乙方職責:

1、乙方保證車輛按時年審,性能能夠滿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乙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3、乙方按時繳納各項規費,保證甲方能正常用車;。

5、乙方車輛必須隨時聽從甲方的調派,隨叫隨到,服務熱情周到;。

6、乙方按車輛保養規定、按時保養車輛,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8、乙方若因汽車年檢、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及其他個人事務等,造成誤工時,甲方應扣除相應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及時購買相關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此款項不包括自帶、自駕車輛)。

八、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雙方共同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須自備通信工具并確保24小時開機,如需要更新聯系號碼必須提前1天上報申請并通知公司全體人員儲村。如因聯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聽電話時間造成公司直接損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當月租憑全部費用。

甲方: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_____或被授權代理人(簽名):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書

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車的租賃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一、租賃數量。

______輛。

二、_____相關資料。

出廠日期: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

三、租賃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計劃租賃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租賃期自_____進入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點,經驗收合格后交付承租方之日起開始計算。

四、驗收地點及方法。

1、交車時間: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交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3、驗收方法:有關部門檢查相關手續(行車證、_____購置附加費、__________、_____年審驗證及隨車工具等)以及_____的實際狀況,出租方必須保證所出租的_____手續齊全、狀況良好。

五、租賃費用及結算方式。

1、租賃價格:每月租賃費用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此費用包括司機費用)。

2、結算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方_____交付使用一個月后,付給出租方上一個月的租賃費,以后每一個月結算并付款一次,結算時應出具租賃業正規發票。

3、結算時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日均租賃費=月租費/___天)計算。

六、進出場及費用。

出租方負責_____的正常年審費用、_____等國家規定的_____本身必須具有的相關手續及行車證件,負責將_____運送至承租方指定的接收地點,費用由出租方承擔。租賃結束,由出租方負責將_____開出現場。

七、燃料、動力及維修。

_____在承租方使用期間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由承租方負責供給。_____的正常維護、保養、修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以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出租方全部承擔。

八、汽車保管。

承租方對租賃_____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_____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_____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此款項不包括自帶、自駕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報請_____機關_____。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本各二份,雙方各持正二份,副本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及保險單復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

2.3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于租賃車輛由于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免費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后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于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定的油耗標準加注燃油(油耗標準參見《車輛使用手冊》),并將車輛停放于有專人看管的專業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3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4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表,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封車標損壞即視為承租方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加裝設備或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車輛歸還及續租。

4.1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若有)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標準參見還車時出租方門店公示價格);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設備、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設備、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承租方需續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租。雙方續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車輛狀況。

乙方所租的車型為_______,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必須使用_____柴油。

第二條租賃期及租金。

甲方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將車輛(帶司機)交付給乙方使用,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收回,約定租金為每天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元整),合計__________元,(大__________寫),租賃期滿,乙方一次性付清租賃費用。

第三條甲方權利及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內所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用的權利。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與經濟損失。

3、不得轉租、借給第三方。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承擔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

第五條車輛保險。

1、甲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然險,第三責任險。乙方可自愿購買其它險種,費用由乙方承擔。

2、車輛在租賃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付范圍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它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_____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可提請法院解決。

出租方:____________(簽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書精簡版

術語解釋。

1.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______元/年、______元/季、______元/月、______元/天、______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_____承租方(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

保證人(簽章):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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