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支付領域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提供電子支付和網上銀行等服務。接下來是一些關于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分析,為你了解銀行的未來走向提供參考。
商業銀行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三十四條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報》2003年12月29日。
銀行法律學習心得
我通過這段時間的學習,進一步增強了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同時也明確了要以__。
為指導,在各方面做學生的表率,通過學習,本人受益非淺,對依法執教、關愛學生、無私奉獻等概念的內涵有了更深層次的詮釋。下面,我就具體談一談學習的感想:
一、教師要具備良好的個性品質。
我們所面對的是一群特殊的學生。教師的品質對少年兒童的影響所形成的那種教育力量,是無論靠教科書、靠道德說教、靠獎懲制度都無法取代的。教師的良好個性品質的形成,一是持之以恒、堅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論、教育理論的學習?,F在我們要面對新形勢下新教育發展的需要,必須認真學好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等教育理論。二是學理論,就要抓住實質,在提高理論素養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對“教育即服務”、“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學高為師,德高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時時處處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加強自己的依法執教意識。
二、熱愛自己的教育事業。
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是教師的天職。教師要注意教師形象,才能不愧為人民教師的稱號。在業務方面,教師還需刻苦鉆研業務知識,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識修養。新形勢下新的理論知識層出不窮,業務知識學習不能僅停留在學過、看過、聽過即可,如果鉆研不深不透,特別是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上做得不到位,就會對工作產生不可預知的影響。我們應該時刻記住,只有不斷學習新的知識,不斷加強業務進修,才能滿足新時期對教師要求的“從經驗型向知識型研究型的轉變”,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務于教育教學這項本職工作。
三、愛戴自己的學生。
有位教育家曾說過:愛學生是對老師最最基本的要求。老師愛學生,可以彌補家庭和社會教育的不足,使教師的影響長久地保存在學生的內心深處。要做一個合格的人民教師,還要愛學生。不論在生活上,還是在學習上,都要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我還抽時間給學生談心、交流,和學生共同活動,縮短了師生距離。由于我愛學生,關心學生,處理問題及時,方法得當,注意和學生溝通,所以,學生就信任我,喜歡我,也喜歡上我的課。熱愛學生,還表現在教師對學生的尊重和信任,以及對學生的嚴格要求。尊重學生的人格,了解學生的個性,相信學生,關心學生,既統一嚴格要求,又注意學生的個體差異,區別對待。對程度、水平不同的學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關愛每一個特殊學生,使每一個學生都學有所得,不讓一個學生掉隊。一個教師能得到學生的信任,使自己的工作順利進行,使學生能健康活潑的成長,是自己最大的成功和欣慰。
四、提高了思想認識水平,增強工作責任感。
作為教師,教書育人是應盡的責任。教書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們教師任何時候都不能忘記,自己不單單是為教書而教書的“教書匠”,而應真正成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立志成為教育專家。努力做到“以情育人,熱愛學生;以言導行,誨人不倦;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睙釔劢逃聵I、熱愛學生是做好教師的根本,教師對學生的愛是敬業精神的核心,也是教師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現。教師不僅傳授知識,更重要的是育人,教師的工作是塑造人的工作,因此,感覺作為教師的責任非常重大。
五、明確了工作規范,提高了教學管理水平。
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教學管理工作是學校教學質量的保證。過去雖對教學的有關要求有一些了解,但不夠全面深入,通過學習比較系統地了解教學管理的規范要求,這樣保證教學管理有章可循。如課表、作息時間表的編排,新課程的培訓,青年教師的培養,教師繼續教育,學生課外活動的安排,健康教育課程的開設,校本課程的開發與管理,綜合實踐活動的安排等等,都能按文件要求落實,提高了教學活動的規范化水平。
通過學習月活動的學習,體會較多,收獲很大。但活動的結束,并不是學習的結束,在以后的工作中,將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繼續學習,以有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銀行
在現代社會中,銀行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銀行是現代經濟活動中不可缺的組成部分,而法律則是約束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在這兩者的交互作用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有趣的現象,也能夠得到很多有益的啟示。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銀行、法律中的心得體會。
作為一個銀行工作多年的人,我深刻地感受到了銀行業對于現代經濟的貢獻。通過銀行,人們能夠實現資金的快速流動,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在銀行工作中,我們還需要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風險意識。銀行業是一個高度監管的行業,我們需要時刻以客戶的利益為本,保證資金安全。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還需要不斷學習成長,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和法律環境。
作為一個理法系的學生,我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感受到了它的無窮魅力。法律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約束各種行為的準則。在法律的框架下,我們可以更好地維護公正和公平,也能夠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繁榮。同時,在法律實踐中,我們還需要學會如何調整自己的思維方式,理性地分析并解決問題。只有掌握了這些方法和技巧,才能夠更好地應對復雜多變的法律環境。
銀行和法律之間的互動是非常密切的。作為一名銀行從業人員,我們需要時刻關注法律法規的變化,遵守所有的相關規定,確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在處理涉及法律的問題時,我們還需要與律師等專業人員緊密聯系,共同解決問題。銀行和法律的互動讓我深刻認識到,要想做好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還需要具備細心的態度和積極的心態,不斷學習成長,以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和法律環境。
第五段:結論。
銀行和法律是現代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部分。在銀行和法律這兩個領域中,我們需要時刻關注市場和法律環境的變化,掌握有效的技巧和方法,以更好地維護自己和客戶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需要不斷學習成長,增強自我修養,以應對市場和法律環境的變化。銀行和法律的交織讓我深刻認識到,我們要做好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還需要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商業銀行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銀行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通過收費方式向其客戶提供的各類本外幣銀行服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應以銀行客戶為中心,增加服務品種,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禁止利用服務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具體服務項目及其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調整。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個人和企事業的承受能力。
第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收付類業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收費原則,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
以上“零鈔”、“大額”的界定以及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制定本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明確定價范圍、定價原則、定價方法以及總行和分行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
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和獨資財務公司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其服務價格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沖突的,一律廢止。
銀行
作為現代經濟運行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銀行和法律問題無疑是近年來備受矚目的話題。本文從自己的實踐出發,就此發表心得體會,分五段式進行探討。
第一段:了解銀行運營模式,是防范經濟風險的關鍵。
銀行的本職工作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通過資產負債管理使得銀行的資產回報最大化,而負債風險得到最小化。在銀行的運營模式中,存貸利差是銀行的核心收入來源。保證存貸利差值在安全的范圍內,就是銀行風險管理的關鍵點。因此,銀行職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遵循市場規則,科學合理地制定銀行經營策略,以確保銀行運營的順利和穩健。
第二段:法律是銀行風險管理的最基礎要素。
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和創新,各種金融業務層出不窮,金融風險呈現出越來越大的趨勢。因此,法律意識的培養和風險控制方法的研究是銀行工作人員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和防范經濟風險的最重要的要素。銀行工作人員需要具備法律意識,加強對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了解,深入分析銀行業務的各個環節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將法律風險控制融入到日常的銀行工作中,保證銀行業務的順利運行。
第三段:普及金融知識,助力銀行員工更好地工作。
市場經濟條件下,銀行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它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應對的社會風險。傳播和普及金融知識,增強銀行員工的金融素養是保障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途徑。銀行員工應具備的金融知識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規、貨幣政策、貨幣市場基礎知識、風險管理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等方面。廣泛普及金融知識和這些技能的培養,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銀行員工的思維水平和風險應對能力。
第四段:高效的內部控制也是銀行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
銀行在內部管理上必須強調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內部凈控制,規范銀行各種業務流程,以保證銀行經營的順利和穩健。一個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可以幫助銀行識別和解決內部風險,并及時建立和調整相應的防范機制。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整體風險,提高經營效率,還可以有效地防范銀行的內部腐敗現象。銀行要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建立較為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從而保障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段:結語。
總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銀行職員持續加強自身的法律法規宣傳學習,并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這樣才能更好地做好金融風險管理工作,保障銀行的穩定運營。同時,優化內部控制機制,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工作經驗,都是銀行員工提升素質、能力,為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的重要途徑。
商業銀行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章、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本條有修訂】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銀行法學心得體會
作為金融行業的重要法規之一,銀行法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學習銀行法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性,同時也發現了銀行法對于整個金融行業的重要性。以下將結合我的學習體驗與感悟,談談對于銀行法學習的幾點體會。
一、深化對于法律的理解。
銀行法為銀行組織活動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學習銀行法過程中,我不僅僅是熟練掌握了其中的各項規定條款,更是對于法律的整體性和條款適用場景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在實踐中,我們也需要結合具體情境去理解銀行法律條文,這樣才能更好地銜接實務工作。通過對法律的了解與理解,更好地把握銀行業中的關鍵點,能夠更好地預防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機構的順利運轉。
二、全面認識銀行的角色定位。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代表,其扮演的角色定位自然十分重要。銀行按照金融市場的要求和國家發展戰略應用銀行法管理其業務,對于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銀行法規定了銀行的一系列行為準則,規范了銀行的經營范圍,強調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從而維護了銀行的公信力。同時,銀行法還約束了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危機化解,對于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和穩健運行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三、學會合規監管。
作為金融機構,銀行存在著較大的監管風險。銀行法規定了各類銀行的監管要求,銀行必須保持合規經營,不斷升級風險防控手段,盡力杜絕潛在風險的發生。合規監管是銀行的基本要求,對于金融執法者、金融監管部門、銀行的執法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在銀行業務開展和風險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合規方面的因素,嚴格監管自身經營,確保合規經營,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場中開展業務。
四、題材鮮明的法律原則。
銀行法的各項規定都有著明確的原則。例如,針對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銀行應該基于客戶對其的信任,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和便捷的金融產品。此外,在銀行參與金融市場活動時,也需要按照市場法規和市場秩序進行,不得隨意操作和違法違規行為。在銀行法學習過程中,我們需要全面學習這些規則,掌握其具體含義,以更清晰的思路去組合問題,并解決實際業務中遇到的問題。
五、壯大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
通過對銀行法的系統學習,我發現落地實用往往是相對困難的。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深入洞察法律體系和規范內涵,做到真正領悟法律的含義和規定,將其與實際工作結合。實踐中我們也要堅持自我修正,不斷更新法律意識,保持法律素養。只有深入學習與實踐,才能真正把握銀行業的法律原則,結合商業應用場景,成功開展銀行業務。
總結。
銀行法的學習過程不僅需要我們全面認識金融機構、認知銀行法規程,同時也需要我們牢記銀行業的操守要求,加強風險監控并獲得更好的法律素養。在銀行業普遍存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學習銀行法理應得到廣泛的重視,在未來的銀行業務中,我們將深入研究并實現銀行法在銀行行業中的有效實踐,為實現金融穩定、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論商業銀行法律規避型創新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evasionoflaw)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一種連結因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
傳統的觀點以當事人所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為基點來判定規避行為是否有效??偟恼f來,這種傳統的觀點有三種: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只否定規避內國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規避行為均無效。
盡管在這方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佐證,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過于簡單,對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規避行為缺乏具體而理性的分析。
筆者認為,因為法律規避涉及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客體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所以,不管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其效力。
一、當事人所規避的法律規范是否足以保證其正當利益能夠實現。
這涉及到所謂的良法惡法說。當然,判定是否良法,要受到不同文化傳統觀念的影響。但同樣肯定的是,隨著信息社會的來臨和各國間包括文化層面交流的日益增多,判定良法惡法的標準有一個統一的道德底線,如平等、人權、人性化、以人為本等觀念。按這種現代的觀念看,世界上確實存在過惡法,而且現在還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存在著不能說是良法的法,如過去法西斯德國的法、南非種族隔離法、法國和意大利曾經存在的不準離婚的法、有些國家禁止有色人種與白種人通婚的規定等。
筆者并非說惡法非法,而是說惡法沒有法的現代道德基礎。盡管它仍在其法域內有效,但其他國家或地區甚至該法域內的居民有理由否認或規避此類惡法,這種規避行為應該被認為是正當的、有效的,因為此類法沒有現代社會公認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礎,阻礙了當事人作為一個人的正當利益的實現。
現在的問題是,在此類法域內的法院是否可以根據上述理由不適用自己國家制定的法?其實,就法律規避而言,當事人都是利用了雙邊沖突規范的指引。既然國家制定了這種作為本國整體法律一部分的沖突規范,從而被當事人所利用,這是國家制定這種沖突規范時所應想到的,而且制定出來就是為了讓居民利用的,不能說這種利用違反了制定國的法律。至于當事人最終規避了制定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準據法得以適用,這正是沖突規范指引的結果。所以,制定國的法院以此認定和裁判,不能說沒有適用自己國家的法律。一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整體,若以當事人規避制定國實體法為由認定規避行為無效,那么,制定國的沖突規范本身是不是還要適用?還是不是法?這時就難以自圓其說了。
二、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一般地說,學者、立法及司法實踐都反對“客觀歸罪”,體現在法律規避上,判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是否有效,也必須考慮到當事人的主觀方面。判定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要看其規避當時是否想要擺脫良法善俗的規制并對其想要規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產生特別重大的不良影響,而不能僅僅看其追求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和本能,而人是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絕不能只根據當事人的這一做法而否定法律規避的有效性。
當然,作為對立的雙方,當事人追求對己有利的法律適用,一般地說,會對對方的利益造成不利或損害。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許多事情不能兩全其美。一方面要看對方的利益是否合法而不合乎現代社會共通的普遍的一般的道德觀念,另一方面,還要看當事人當時在合法而不道德的情況下所受到的痛苦、不幸、損害和犧牲。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例子是1878年法國鮑富萊蒙(bauffremont)妃子被迫改變國籍求得離婚的事情。按今天的道德觀點來看,法國法院當時的判決是很不人道的,而且這個判決沒有考慮到人類社會和法律的進步因素和趨勢,因而沒有創意,只是個片面地固守法條的教條主義樣本。
所以,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應該放在更廣闊的時空、范圍和領域內去考察,充分考慮哪一個利益更大、更代表了最新的合乎道德的`發展趨勢、更值得保護。最糟糕的是,已經意識到這一點,還只顧暫時的所謂合法的利益而下判,從而犯了“歷史性”錯誤。
三、當事人規避的事由是否正當或值得同情。
這一點也要從所規避的法是否良法和現代社會一般的道德來判定,另外,還要考慮到當時當事人事由的緊迫程度。比如,當事人在當時的法域里,因為不能夠合法地離婚而致精神病、自殺或面臨終生不幸和痛苦,因為投資等方面面臨急迫的巨大損失的危險,而所在法域的法律不能很好地給他以適當及時的救濟,這時,他被迫選擇規避這個法域的法律適用的行為就是正當的和值得同情的。假若其所在法域的情況正好相反,則他肯定不會選擇這種費時費事的規避行為。
所以,當事人規避事由的正當性是與其所規避法域的法律的不正當性緊密相連的。這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四、當事人的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
我們不能說,任何時候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對的。從法律及其體系的歷史看,都有一個漸進有時甚至是暴發式的進步過程,而且,具體到每個國家,法律進步的情況有的快有的慢,千差萬別,甚至直到現在,還有些國家因宗教、文化傳統等因素而保留了較多的落后成分。這些法律成分,之所以說它落后,是因為它們已經不符合現代社會一般的普遍的道德觀念,因而也是不正當的。這種情況在轉型期的國家和社會里也比較多見。
所以,既然法律有不正當的法律,則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就有可能是正當的,而法律有內國法和外國法之分,則當事人規避內國法也就有正當的可能性。
不管當事人規避的是內國法還是外國法,關鍵是看其規避的行為是否預示著或將促進法律的進步。只要能夠充分地判定其所規避的法律是不正當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正當的,而且也說明其所規避的法律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這就也同時說明當事人的規避行為預示著或將有可能促進所規避法律的進步。這種情況在我國剛開始改革開放時甚至直到現在持續地發生。我們對待這種規避法律行為的態度也比較經常地寬容大度,說明我國的司法實踐與部分學者的簡單武斷的觀點也不相符。
另一方面,平等不但是國家與國家、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還有各國法律之間的平等含義,因為各國的法律也是它們各自主權的象征。這就要求每個國家的法院要平等地對待他國法律、尊重他國法律,只要他國法律是正當的。筆者之所以堅持正當性標準,是因為各國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多以這種標準來判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是否正當、合法。這是有實踐基礎的。部分學者認為當事人只能規避外國法,而不能規避本國法,這是人為地簡單地看問題,不符合各國法律平等的現代國際法原則,是對他國法律的不尊重。所以,無論內國法外國法,只要其不正當,當事人都有規避的理由和邏輯基礎。
同樣是法國法院的判決,1878年對鮑富萊蒙案和1922年對佛萊(ferrai)案的判決就是這樣不合情理、自相矛盾的判決,原因只是后者規避的是外國法(意大利法),而前者規避的是法國法。今天看來,這種判決的理由不足為。
例。
另一個足以說明問題的事例是我國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首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法律規避的效力問題。其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項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這說明,我國對法律規避的態度是,不是凡規避我國法律的行為都無效,只是規避我國法律中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范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無效,而對于規避外國法根本就沒有規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所以,我國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法律規避問題上也不是區分內國法外國法而簡單地處理的。
五、對傳統觀點的批判。
有學者認為,當事人規避法律是一種不道德行為,是欺詐行為,而“詐欺使一切歸于無效”(frausomniacorrumpit)。他們在這里也是運用了道德、正當的概念,而且,他們在運用時的內涵和外延與筆者運用時沒有跡象表明有什么不同。那么,這一概念只用于當事人的行為而不用于其所規避的法律,不用同一概念去審視當事人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這種雙重標準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當、不道德的。正如筆者上面分析的那樣,世界上確實存在過而且現在也存在著不正當、不道德的法律,不分內國法外國法,那么,就不能只斥責或否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而絕口不提其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是否道德。這種片面的觀點,起碼極不利于法律的進步和發展,不但弊大于利,而且它本身也是不科學、不正當的。另一方面,籠統地說當事人規避法律都是“欺詐行為”,企圖一棍子打死,這種說法不但不科學、缺乏分析,而且也顯得武斷和專橫。在公權勢力大于私權,而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成為現代社會各個國家一種趨勢的情況下,這種觀點也極不合時宜,顯得落伍。把“欺詐”簡單地、不講理地扣在規避當事人的頭上,從而從容地運用“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的法諺,這正是此種觀點的陰險之處。
事實上,早先的學說并不認為法律規避是一種無效行為,如德國的韋希特爾(waechter)和法國的魏斯(weiss)認為,既然雙邊沖突規范承認可以適用內國法,也可以適用外國法,那么,內國人為使依內國實體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許為此種法律行為或設立此種法律關系的國家設立一個連結點,使它得以成立,這并未逾越沖突規范所容許的范圍,因而不能將其視為違法行為。一些英美法系的學者也認為,既然沖突規范給予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可能,則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而選擇某一國家的法律時,就不應該歸咎于當事人。這些觀點是很有道理的。
還有必要說明的是,沖突規范也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制定它就是為了讓當事人遇到利益沖突時對法律有所選擇。當他規避某一法律時,另一種意義上說,也就是依法作出了一種選擇,這是遵從法律的指引作出的行為,沒有什么不當的問題。當然,若國家在立法上明示堵住了某種選擇,則他作出這種選擇時就可能是錯誤、不當的。但是,如果立法上沒有設置某種“安全閥”,那就是立法者的過錯,是法律的漏洞,絕不能把這一失誤歸結到規避當事人的頭上。另一方面,從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整體來說,司法者不能不適用同樣是法律組成部分的沖突規范,否則就是執法不公、有法不依、玩弄法律。
所以,把法律規避稱為“僭竊法律”(fraudealaloi)、欺詐設立連續點(fraudulentcreationofpointsofcontact)等等,這種稱法本身就帶有明顯的先入為主的不正當不公正評價因素。在對當事人的法律規避行為及其所規避的法律進行具體而公正的分析評價之前,就把他的行為看作“僭竊”、“欺詐”,是偏見的、片面的和不科學的。筆者主張采用“法律規避”一詞,因為“規避”基本上屬于中性的詞語,不至于讓人一看就有某種偏見,從而留下深入、具體思考的余地,使對法律規避的正當公正評價和法律由此的進步展現出一束理性的曙光。
六、最后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筆者在本文中所用的法域一詞,包括國家、地區以及由于觀念形態不同而形成的法律族群。筆者認為,研究法律規避首先有必要把它放在更加廣闊的領域內去全面地把握,力求先從普適性方面整理出它的概念和要件,才能進一步就某領域內的法律規避問題作出更具體的分析研究。而且,事實上,世界范圍內的法律規避有時也確實發生在區際(如美國的州與州、我國的內地與港澳臺之間)、人際(如不同的宗教地區和信徒之間)的法律抵觸之中。這就要求我們實事求是地分析、歸納、、研究。例如,按照美國國際私法,婚姻的實質成立要件適用婚姻舉行地法,若居住在密歇根州的表兄妹要結婚,故意避開本州不準表兄妹結婚的規定而到允許其結婚的肯塔基州結婚,這也是一種法律規避。又如,在敘利亞,人的身分能力適用其所屬宗教法,于是,一個基督教徒受到應給付其妻贍養費的判決后,即改信伊斯蘭教,因為按照伊斯蘭教法,夫無須贍養其妻,這也是一種法律規避。
本文中所用的規避當事人是指規避法律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團體,而不包括受規避行為影響的對方。
本文的觀點建立在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對公權的限制和服務性規范基礎之上,其背后是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政治民主和經濟自由,也考慮到法律的道德底線,如以人為本等,因為道德在某種意義上是法律存在的價值和基礎,也是法律的力量之源。
筆者認為,以前甚至更遠期的司法判例不應該被簡單地用來證明關于法律規避效力的傳統的觀點。理論不應僅僅是已有司法實踐的傳聲筒,而應基于對實踐的理性認識作出前瞻性的分析判斷,進而良性地影響和引導實踐。那些古遠的判例不應該成為現代社會遵循的典范,也與現代社會日益頻繁復雜的法律規避實踐不相符。理論研究應在現代實踐的基礎上預見性地開出一條新路子。
筆者反對關于法律規避的僵化的傳統觀點,主張對法律規避的效力問題作具體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
筆者主張法律規避的效力既不能簡單地用內國法外國法的區分來解釋和判定,也不能簡單地僅僅審視規避者行為表面上是否與法律相抵觸,而應在道德分析和法律體系平等相待的基礎上,既分析規避者的行為,又分析被規避法律的理性價值,具體判定每一個或每一類法律規避行為的效力。
參考資料:
1.《國際私法新論》,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7月第一版;
2.《沖突法論》,丁偉主編,法律出版社,9月第一版;
3.《國際私法》,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
4.《國際私法案例選編》,林準主編,法律出版社,195月第一版;
5.《沖突法》,余先予主編,法律出版社,1989年3月第一版;
6.《國際私法新論》,韓德培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9月第一版;
7.《中國國際私法通論》,李雙元金彭年張茂李志勇編著,法律出版社,年9月第一版。
郵箱:toplawyer@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東28號河南日報農村版。
商業銀行法實施細則
市人大財經委及市銀監局聯合檢查小組:
自接到×市委辦公室下發《市人大財經委會×銀監分局關于聯合開展〈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執法檢查的實施方案》后,我局非常重視,在接到文件的當天,局長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學習文件精神。針對此次檢查,局長做了具體分工,要求各崗位各司其責,展開細致的工作來迎接檢查,確保此次執法檢查達到預期的目的。
《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運行,切實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利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審慎經營,不斷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競爭能力??梢哉f它們是我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健康發展的根基,其重要的地位無可替代。我局在人員培訓、合規經營、內控制度的建設以及對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等方面,時刻以《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指導思想,依法辦事,還能多次配合銀監部門的非現場或現場檢查,獲得了一定的經驗?,F根據文件的要求,將我局一直以來學習貫徹《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的情況,向聯合檢查小組匯報,具體內容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做到有法可依。
為了能讓我局所有的儲匯從業人員熟悉《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各項具體措施,根據我局的實際情況,采取了自主學習和教師導學相結合,并進行考核的方式。自主學習主要有三種方式:1、下發教輔材料自學。我局先后下發了《金融法律法規及文件選編》、《郵政金融法規匯編》和《郵政金融監管法規匯編》等資料,這些材料由國家銀監部門或湖北省郵政儲匯局編寫,內容涵蓋了《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以及針對或適用于郵政儲蓄的相關法規,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全面性。規定各儲蓄網點每周至少組織一次業務學習,要求有學習記錄。2、收看錄像教材學習。錄像教材主要由×省郵政儲匯局提供,內容主要以業務規章制度講座和具體案例為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3、網上學習討論?!辆值木W站www.××.提供了豐富的網上學習資源,包括最新的業務規章制度、省局最近的文件精神以及新業務操作流程,同時還為不同地區的儲匯從業人員提供了一個交流的平臺,能讓我們的從業人員吸收到最新的知識,與時俱進。教師導學是請省儲匯局或銀監部門的專業人士對我局的儲匯從業人員進行集中培訓,通過講解、討論、座談、答疑等面對面的方式,來幫助我們儲匯人員進一步掌握兩法。為了檢驗學習成果,市局還對所有儲匯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己朔謨煞N方式:1、集中考試。我局先后組織了多次考試,如技能鑒定考試、業務技能考試及組織參加了銀監局的風險內控制度考試等等,內容以《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各項法規為主,并結合了郵政儲匯的具體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形式為閉卷獨立完成,考試結果納入年度考核。2、平時考核。通過平時的稽查工作,考核儲匯從業人員在業務具體經辦過程中是否違背了《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各項規定,按月發出質量考核通報進行獎懲。
二、依法合規經營,確保穩健運行。
自從1995年《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相繼施行以來,依法規范、審慎經營就是我局的主要經營理念。我局經營金融業務準入管理,實行了審批制和報告制。我局目前所經營的金融業務是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它們具備了以下條件:1、制定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會計核算辦法;2、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3、建立相應的.內部審計制度;4、配備充足、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5、具備適合經營金融業務的場所、設備和支持系統,全部網點均持有《金融許可證》;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我局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經過了銀監部門的批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也經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備案。對于非現場監管或現場檢查積極配合,努力提供最好的檢查環境,如實提供各種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我局在合規經營的道路上始終以《銀監法》與《商業銀行法》為依據,做到了穩健運行。
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做到執法為民。
我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沒有發生拖延、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事情。對個人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都嚴格控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大限度的保證客戶的合法利益。
總的說來,郵政儲蓄業務自開辦以來,我局郵政儲蓄當前的內控制度基本上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管理體系,較好地保障了儲匯資金的安全完整。通過對《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學習,我局進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也強化了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提高了儲匯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保障了郵政儲蓄機構健康發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將繼續認真學習《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并在其指導下,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自身的穩健運行,促進經濟發展,為維護我市良好的金融秩序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準版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商業銀行法律顧問總結202
資博集團公司:
我受聘擔任貴公司20xx年度法律顧問即將期滿,現將一年來的法律顧問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一、工作。
一年來按照法律顧問合同的約定,主要為貴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務:
1、解答咨詢,提供法律建議。公司領導,分·子公司和部門提出的法律咨詢均進行了解釋,解答并提供法律建議。如利州分公司提出的食品廠內原租賃合同違約問題,提出建議后,已按合同如數收回租金,嘉陵市場工商變更登記的建議已辦理完畢。
2、審查修改了公司的合同,凡送審的合同協議均審查修改,修改意見得到了采納。如廣農公司的合同變更了合同主體等內容,已經審批同意。
3、參與了企業投資上市活動,資博公司對金輪公司的投資、農產品交易中心的上市、貴商銀行的參股等活動起草修改了相關協議。
4、審查修改了一些規章制度。我對今年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進行了修改。
5、參與協調了一些非訴訟活動,如臨時工死亡,嘉陵公司租賃戶上訪等。
6、辦理了其他法律事務,如代理公司訴訟等(目前還有一件未辦結)。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存在問題。
全年專門法制教育開展得不夠、不主動,積極提出的法律建議不夠。
三、體會。
通過給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已歷時6年),我深感貴公司各級領導、各部門和分·子公司依法治企的法制氛圍很濃,法律意識很強,遇到涉法問題,能主動提出,進行咨詢,傾聽意見和建議。去年,還專門制定法律顧問工作文件,規范公司法律服務。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經營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公司對法律顧問工作十分重視,對法律顧問的一件十分重視,令我深受鼓舞、感動。
四、建議。
1、對法律顧問工作有什么要求、意見和建議,希及時提出以便下年改正;
2、職工專向法治教育待加強;
3、如作為蒼溪農商行發起人,投資溢價還需探討;
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商業銀行法律顧問總結202
江西xx律師事務所在xx年7月15日與xxx分公司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師負責貴單位具體法律顧問工作。光陰荏苒,時間已過去一年?,F對這一年來的工作作個總結,以期雙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進。
一、提供法律咨詢,分析企業事務,防范法律風險。
有句諺語“法律如空氣一樣,無所不在?!眡xx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歷史較久的大型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范圍又是涉及到國計民生的特種行業。因此,在資產、人員、經營方式、內部管理上,更要求審慎處理每一件企業事務。本律師通過電話或親臨公司提供法律咨詢,詳盡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資產購置、處理等重大企業事務。
隨著公司經營方針、策略的變化,需要購置合乎規劃的民營油站,出售閑置的自有油站。這涉及到資產數額、產權過戶,防范交易風險等問題。本律師對經濟合同全面審查修訂。另外,對一起違規給大客戶傭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風險,建議立即糾正。
三、利用自身優勢,代理企業訴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本律師作為多年的社會律師,有較好的社會資源和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善與法官司溝通,熟悉訴訟技巧,努力維護顧問單位合法權益。對一件多年懸而未決的油站產權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取得了預期結果?,F另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法院審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準版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銀行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通過收費方式向其客戶提供的各類本外幣銀行服務。
第五條商業銀行制定服務價格、提供銀行服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應以銀行客戶為中心,增加服務品種,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禁止利用服務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為: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
除前款規定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具體服務項目及其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調整。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個人和企事業的承受能力。
第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收付類業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收費原則,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費。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
以上“零鈔”、“大額”的界定以及相關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就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制定本系統內統一的定價管理制度,明確定價范圍、定價原則、定價方法以及總行和分行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
商業銀行就前款事項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時,應抄送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合資財務公司和獨資財務公司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其服務價格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沖突的,一律廢止。
商業銀行法實施細則
a.不得低于25%。
b.不得低于10%。
c.不得超過50%。
d.不得超過75%。
答案:d。
解析:見《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二)項。該條款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有關資產與負債管理規定,其規定之一便是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2.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多大比率以上的,應事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a.5%。
b.8%。
c.10%。
d.15%。
答案:c。
3.在下列哪種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商業銀行實施接管?
a.嚴重違法經營。
b.重大違約行為。
c.可能發生信用危機。
d.擅自開辦新業務。
答案:c。
解析:見《商業銀行法》第64條第1款。該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4.中國人民銀行實行何種責任形式?
a.行長負責制。
b.集體負責制。
c.貨幣政策委員會共同負責制。
d.黨委負責制。
答案:a。
5.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應由什么彌補?
a.由下一年度的利潤來彌補。
b.從總準備金中彌補。
c.通過發行貨幣彌補。
d.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答案:d。
二、多項選擇題。
1.下列選項中的哪些選項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b.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c.商業銀行對關系人不能發放貸款。
d.商業銀行可以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答案;abd。
解析:見《商業銀行法》第2條第2款,第36條。第39條、第40條。
2.商業銀行用于同業拆借的拆出資金限于下列何種情況以后的資金?
a.交足存款準備金。
b.留足備付金。
c.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
d.留足當月到期的償債資金。
答案:abc。
3.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必須做一以哪些選項所述內容?
a.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b.必須訂立書面借款合同。
c.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內確定貸款利率。
d.期限不能超過。
答案:bc。
解析:見《商業銀行法》第37條,第38條,根據上述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4.下列行為哪些是違法的?
a.個人自行持有外匯。
b.境內機構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c.轉讓外匯賬戶。
d.擅自對外提供擔保。
答案;bcd。
解析:見《外匯管理條例》第7條,第13條,第45條,第47條。
5.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的下列哪些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和監管?
a.貸款。
b.存款。
c.產負債表。
d.呆賬。
答案:abd。
解析: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第1款。該條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準版
第五十二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全面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進一步提高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產意識,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搜集的商業銀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計劃,歡迎大家閱讀!
認真學習貫徹南京分行金融法制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時期轄區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央行職能,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廣泛開展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中心支行系統依法行政,著力提高社會公眾遵守金融法律法規的自覺性,為促進地方經濟平穩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民生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通過“七五”普法規劃的實施,廣泛深入地開展金融法制宣傳教育。以扎實有效的法治實踐,進一步增強中心支行系統領導干部的法治理念,提升決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進一步促進廣大職工熟悉掌握金融法律知識,熟練運用業務法規,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升維護人民銀行合法權益的能力;進一步增強社會公眾的金融法律意識,提升其遵紀守法的能力。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緊圍繞“法治央行”建設總體目標和人民銀行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各項任務,為中心支行的各項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法律服務。
堅持求真務實,效果為先。堅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突出重點,根據普法的內容與對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計劃、工作要求,有區別地開展各項工作,增強針對性與時效性。
堅持面向社會,服務民生。堅持將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需要相結合,在普法工作中實現豐富社會公眾金融知識,提升社會公眾法律素養的有機融合,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民生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堅持與時俱進,創新求變。積極探索新時期下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內在規律,根據經濟發展和技術革新對普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堅持創新工作思路,充分運用新興技術與媒介,拓展金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空間與深度,擴大中心支行工作的影響。
教育和引導中心支行干部職工深刻認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在要求、精神實質和基本規律,大力宣傳《人民銀行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金融法規規章以及基本民事法律,倡導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辦事原則,為推動各項法律法規在中心支行系統的貫徹落實,形成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奠定基礎。
嚴格執行黨委中心組定期學習制度,把法制學習納入學習的重要內容,每年舉行1-2期的法律專題學習,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方面,認真組織實施。以金融法律法規為重點,不斷提升領導干部法律理論修養,以法律作為決策與辦事的依據和標準,實現依法決策、依法管理。
利用中心支行內聯網頁、新行員培訓、政治業務學習、法制講座、法律專題討論等多種渠道與載體,在普通干部職工中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學法活動,將知曉熟悉與人民銀行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干部職工的基本要求加以執行;以執法人員為著力點,組織好執法崗位職能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與培訓,突出執法程序合規、執法行為規范、執法結果正確的實務學習與教育,及時開展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
規章制度。
的學習,確保對外依法行政;加強對干部職工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或考核評估。將考試或考核評估成績作為評定工作業績與能力以及年度考核、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形成法律學習的硬指標、硬約束。
利用地方政府網站、中心支行政務公開平臺、行政服務大廳窗口等各種宣傳媒介和宣傳渠道,不斷加大金融知識和金融法規的宣傳,努力增強全社會對金融法規的認知度和守法意識;組織開展3.15消費者保護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活動,以社會公眾的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支付結算、征信管理、人民幣管理等專題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切實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責任意識;根據新形勢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的要求,大力開展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普法活動,通過組織業務知識培訓、研討會等形式,促進其對金融法律法規尤其是新的法規政策的了解把握,努力提高金融機構和企業職工的金融法制觀念,促進守法經營。
將網絡普法作為普法的重要載體,充分發揮網絡媒體信息量大、傳遞迅速、內容豐富、受眾面廣、互動性參與性強等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特殊優勢,使網絡逐漸成為普法宣傳工作的重要陣地。要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網,設置靈活多樣的欄目,及時更新內容,增強普法內容的可讀性、知識性和趣味性,增強與社會公眾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密切相關的金融法制宣傳教育項目,培育其法治精神;注重發揮網絡的互動性功能,以在線咨詢、在線訪談、在線論壇、在線調查等形式,開展網民與網站即時互動溝通,引導網民廣泛討論,使金融法制宣傳教育更具有貼近性,及時回復網民在線咨詢,增強吸引力;堅持正面引導的原則,特別是在處置、報道社會熱議的話題時,應把握好角度,要善于通過網絡媒體,強化監督制約、有效維護和提升人民銀行的公信力。
多方位、多渠道宣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重點宣傳金融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義務,投訴途徑與方式以及金融消費活動中的風險防范,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社會認知度,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同時聯合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網絡和平面媒體開展金融消費知識普及教育,講解金融產品的特征、功能和隱含的風險,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技能。
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把“七五”普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劃,統一考慮,統一部署。中心支行成立由行長任組長,分管行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七五”普法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轄區各市支行也要參照中心支行成立相應的機構,落實人員與工作經費保障。各單位、各部門結合實際,整合宣傳資源,統籌安排,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工作計劃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七五”普法工作。
各單位、各部門要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不斷完善黨委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行員法律知識年度考試考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法律顧問咨詢制度等多項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實現規范化、制度化、經?;?/p>
各單位、各部門要將普法工作列入執法人員和窗口服務人員的基本工作職責,增強在執法中普法、在服務中普法的意識。要圍繞人民銀行中心工作和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為落腳點,規范對外行政執法與金融服務,打擊金融違法違規行為。要進一步豐富內容、創新形式,以滿足社會公眾的新期待、新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增強金融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用性,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提高金融法制宣傳教育的實際效果。
各單位、各部門要將普法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組織對普法工作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促進年度普法工作計劃的全面落實。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評估考核機制,開展普法規劃實施的年度和階段考核工作,把年度普法工作的成績作為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重要條件之一,確?!捌呶濉逼辗ㄒ巹澋母黜椚蝿盏玫铰鋵?。
中心支行的“七五”普法工作從20xx年開始實施,到20xx年結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xx年12月前,制定“七五”普法規劃,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成立普法領導小組,制訂普法規劃,做好組織、宣傳、發動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法制宣傳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階段:20xx年至20xx年,依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結合轄區經濟金融形勢和中心支行年度工作重點開展工作,做到部署及時、指導有力,督促到位,完成各項預定工作任務,確保規劃的全面貫徹落實。
(三)檢查驗收階段:20xx年,在上級行的統一部署安排下,按照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對中心支行機關開展“七五”普法工作進行總結,積極主動接受上級行和地方政府組織的“七五”普法考核驗收。同時組織開展對轄區各市支行“七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驗收,圓滿完成“七五”普法工作。
為深入推動“七五”普法的開展,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和社會公眾的金融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進法治央行進程,根據南京分行的總體要求,結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實際,現制定2019年度金融法制宣傳工作計劃如下:
一是開展“法治央行推進月”活動,進一步宣傳“法治央行”建設的要求和標準,調動全行員工參與“法治央行”建設的積極性與創造力。組織系統學習《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標準化建設工作手冊》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驗收標準》。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統內部開展“法治央行建設大家談”活動,征詢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對“法治央行”創建以來的意見與建議,通過討論與獻言獻策,提高各單位、各部門對“法治央行”考核驗收的參與度與支持度。
一是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進一步完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將依法行政相關理論、制度等內容,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的框架中,推動領導干部學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二是抓好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學習。積極探索適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宣傳教育新形式,學習以自學為主,結合培訓、講座、案例分析、觀看影視作品等形式,充分運用網絡、視頻等先進信息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堅持開展以案說法,剖析典型執法案例,研究帶有普遍性的執法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指導、規范具體執法工作。
三是充分發揮普法聯絡員的作用。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出臺普法聯絡員工作制度,明確法律小組的定位,最大限度發揮法律小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組織召開普法聯絡員工作會議及法律知識培訓,充分發揮受訓人員的輻射、帶動作用,由普法聯絡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培訓,不斷提高全體員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是深化“送法下鄉”活動。把金融消費者教育與法律服務相結合,開展送金融知識法下鄉活動,通過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沿路流動宣傳等形式,講解票據的使用和管理等社會熱點問題,向社會宣傳金融法律知識支付結算、農民工銀行卡、國債、以及人民幣辯假識假常識等金融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讓老百姓盡可能多的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識,享受更多的金融產品,正確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金融合法權益。
二是深化法律進企業活動。開展調查研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根據新形勢下金融監管的要求,深入轄區企業進行走訪調研,了解企業對金融法律法規政策的需求,針對企業在辦理業務中出現的實際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出解決方法,及時告知企業,積極引導其自覺守法。利用執法文書、政策。
建議書。
等形式,通過針對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金融法制觀念,幫助其建立自律機制,促進守法經營。
三是深化群眾法制宣傳活動。以貼近基層、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為原則,通過各種活動來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進社區、進街道活動,走上街頭、深入社區接受群眾咨詢,發放宣傳資料。運用板報、專欄、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正確引導金融消費行為,幫助群眾提高金融權益保護意識。
一是定期召開金融機構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將金融法制作為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向金融機構著力宣傳人民銀行的依法行政工作,營造更為有利的金融法制環境。
二是切實組織好“12.4”等法制宣傳日活動,早計劃、早安排,突出主題,廣泛宣傳、營造聲勢,擴大金融法制影響,彰顯法治央行形象。不斷豐富宣傳內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務大廳和金融機構網點設立金融法制宣傳點,注意運用法制宣傳資料、板報、宣傳欄、掛圖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服務活動。
三是高度重視運用媒體進行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加強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聯系,充分利用電視傳媒、互聯網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規的普及力度,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質量和水平。繼續參加電臺舉辦的“行風熱線”節目,與百姓進行直接的對話交流,擴大交流的范圍,擴大宣傳影響。
四是發揮“金融服務網”網站的作用,及時更新網站的相關內容,創新條件開通依法行政宣傳專版,通過法律解讀、政策導向、普法咨詢等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金融法律知識,切實發揮門戶網站在對外宣傳、政務公開、服務社會和內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橋梁作用。
五是以“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進行法制教育。聘請法院、檢察院及相關法律界人士來行開展講座、培訓、座談等,提高執法人員秉公執法、行政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準版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