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防止懈怠和混亂而制定的一系列規范性準則。7.通過以下范文,我們可以看到規章制度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具體應用和效果。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他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標牌。
3、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7、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字樣。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擋器、標志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護和指揮,以防臨機碰撞。
8、必須帶點修理時,應該帶上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v以下。
10、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11、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機室應備有滅火器。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確保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型起重機械是指在施工現場使用的汽車吊、履帶吊、龍門吊、塔機、施工電梯、低駕平板車等大型吊裝、運輸機械。
第三條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領導工作,負責提供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各項資源的落實工作,批復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和獎懲意見。
第五條使用大型起重機械的各公司、項目部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第六條設備所屬單位(公司內部由機械裝備公司負責)負責所屬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和操作,加強操作及維修人員的培訓,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制定并落實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細則,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措施和細則的執行情況,并對執行情況提出獎罰意見。
第八條大型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裝、轉場運輸、安全使用、安全停機、防風、交叉作業、防雷擊、防機械碰撞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的大型起重機械操作維修人員由機械裝備公司配備,外租大型起重機械由設備所屬單位配備,指揮和監護人員由機械使用單位按要求配備,所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并持證上崗。使用單位配備的指揮人員,應向機械裝備公司書面報告,經機械裝備公司確認具備資格后方可上崗。設備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所屬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條設備所屬單位對大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改變工況和技術改造等必須編寫施工作業指導書,并作好起重機械安裝、試運、拆卸的技術、安全、質量過程管理工作。對有關影響安全使用的遺留問題在整改完善前必須制定有關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時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進行自行驗收,合格后報當地管理部門和公司機械裝備公司、物質公司檢驗,檢驗合格并關閉全部整改項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機械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例保、一、二級保養、消缺,制定并落實安全運行措施,認真填寫保養、消缺、運轉、驗收記錄。
操作機組機長負責每周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填寫《大中型起重機械周安全檢查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員認真落實。設備所屬單位對周檢查表作抽查驗證并簽字,月底匯總歸檔。
第十二條機械裝備公司將不定期對運行的大型起重機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設備)進行抽檢,并做到每季度對所有設備抽檢一遍,在設備轉場拆卸安裝過程中要對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著重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車容車況及維護保養,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檢查紀錄。
第十三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納入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范圍,各使用單位每月組織對大型起重機械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形成月安全檢查紀要。對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或拿出書面安全防范措施,報機械裝備公司備案同時交機械使用班組認真落實。
第十四條大型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后使用單位要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和機械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運行措施,對關鍵吊裝作業要編制吊裝方案(作業指導書),并組織作業人員和操作人員做好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對項目工地大型起重機械安全復查工作,并形成紀要。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落實意見,項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進行反饋。對未按規定執行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通報或處罰。對嚴格執行規定、工作突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第十七條起重機至少應配備下列物品:。
(一)保養起重機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滅火器等滅火設備;
(三)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電動機械)。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新安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和部件及經地震、風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應按“安裝試運與驗收”的要求進行實驗并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一)起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90%以上。
(二)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的大件吊裝。
(四)危險品、爆炸品必須起吊時。
(五)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附近作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作業“十不吊”規定;
第二十一條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風力達到6級及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二十二條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以及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并作必要的試驗。如有異常,應在作業前排除。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行走及回轉的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操作人員在啟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工作速度應均勻平穩。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以上動作。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以上動作。動臂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載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作業,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動作。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作業時,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鉤時應低速輕放。
第二十九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的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繩。
第三十條起吊的重物必須在空中作短時間停留時,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起重機在作業中如遇故障或出現不正常現象時,應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檢修,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起重機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
第三十二條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并懸掛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準用證。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連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可靠。
第三十四條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于電動式起重機械,作業中如遇突然停電,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零位,然后切斷電源。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閘,不得強行合閘。漏電失火后,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
第三十六條操作工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信號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對講機指揮時,必須保證雙方對講機信號清楚且電力充足)。對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揮信號,操作工均有權拒絕執行。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
第三十七條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距離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條軌道式起重機必須在距軌道末端2m處設車擋。軌道應按照要求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軌道終端行走限位裝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條起重機械運轉過程中,監護人員應隨時注意各機構電動機、制動器、鋼絲繩及電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操作人員停機檢查和排除。
第四十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m)11--103511022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嚴禁將任何其它用電設備的電源、接地、電焊機地線等連接在起重設備及軌道和基礎底板上。
第四十一條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第四十二條各種起重機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四十三條起重機基礎要嚴格按規范施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進行起重機的安裝。軌道行走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周要對軌道進行例行檢查和調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四條機組及監護人員必須經常觀察軌道基礎的沉降及兩側情況,特別是大雨、大雪天氣對道軌兩側土層沖刷情況要經常檢查,發現異常要及時匯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機械的行走路線,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運行要求。必要時鋪設專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條動臂吊裝設備進入小幅度工作時,必須先掛鉤后再收幅,不允許空鉤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載應平穩,嚴禁突然卸載。松鉤后應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時再脫鉤。禁止小幅度空載回轉和行走。
第四十七條嚴格執行各種類型起重機械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操作保養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八條兩臺或兩臺以上大型起重機械在同一區域交叉作業時,必須制訂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兩機臂桿和工作機構裝置不同時在互相干涉的范圍內。
第四十九條大型起重機械與其他建筑物或設備的交叉作業時,在運轉或停機時,司機應注意起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條大型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監護工作,尤其是指揮人員應特別注意周圍障礙物,以防止發生臂桿與障礙物相碰。回轉時要選擇較小的回轉速度,小心制動。
第五十一條兩機同時停機或機械單獨工作時,要做到兩機任何部位都要脫離干涉區。
第五十二條應根據現場具體條件制定相應的其他交叉作業措施。
第五十三條大型起重機械在有強風區域內使用時,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制訂和落實防風預案,準備好必要的攬風繩和錨點。
第五十四條起重機在每天工作結束或較長時間停用時,不管天氣條件如何,均應按照要求作好機械的常規停機防風工作。
第五十五條起重機停放時,必須選擇良好的停機場所。應確保:。
(一)機械的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須堅實、平整,坡度滿足機械安全停機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與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車輛、建筑物、管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免發生碰撞。
第五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完畢后,應按照各種類型起重機的具體規定將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和動力。
(一)汽車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收車、將臂桿收回,作好安全停機。
(二)龍門吊在每日工作結束后上好夾軌鉗,并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未裝有道軌夾軌鉗的龍門吊,應在每日工作結束后沿道軌方向在道軌上拴牢攬風繩,同時對龍門吊穿好鐵鞋。
(三)履帶吊。
1、主臂工況時:。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應將臂桿趴下。
2、塔式工況時:。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8級(含8級)以上時,必須放下主臂,使副臂頭部接觸地面。
(3)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機。
1、正常情況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員應提起鉤頭收回小車,將前臂桿轉至順風方向,松開回轉使臂桿處于自由回轉狀態,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并切斷主電源,穿好鐵鞋或鎖住夾軌器。
2、如遇天氣預報風力將達9級(含9級)以上時,必須將塔機開到停車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車后加掛錨固裝置或按防風預案要求設置攬風繩。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辦公室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及時控制突發性橋式起重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救援預案。
第二條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后,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三條起重機在工作如發現鋼絲繩、吊鉤即將斷裂,被吊物體即將滑下,操作人員應先做應急處理如切斷起重機電源、疏散人員等,同時通知救援工作負責人。
第四條起重機械的操作實行專機專人,每臺起重機工作時,周圍應有根據起重機的特點及日常可能出現的事故配備吊鉤、吊繩、棍棒、三腳架等救援物品。
第五條制作警告牌,“危險,請勿靠近”、“事故正在處理中”等,制作臨時欄桿,一旦發生事故,在通知車間負責人的.同時,懸掛警告牌,疏散現場人員。
第六條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第七條定期對起重機的保養和檢修,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隱患的發生。
第八條本救援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1、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管理、借閱等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b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c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e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g使用登記證明。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1、司機守則;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采購有“生產許可證”的起重機械,并對起重機械的機械性能、安全性能綜合評定。
2、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對新裝或移裝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并領取“起重機械登記證”。
3、建立健全起重機械技術檔案。
4、起重機械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5、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6、不定期檢查、監督“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7、制定司機的崗位職責。
8、制定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
9、制定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檢查和檢修制度
10、制定預案。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的使用應貫徹“管理結合,人機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保證安全生產。
2、各級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本單位制定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尊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安全設施、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加以解決。
3、堅持持證上崗,嚴禁無操作證者上機作業,持實習證者不準單獨頂班作業。
4、不屬于本人負責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上機操作。
5、現場設備(含臨時停放設備)均應有防雨、防砸、防火、防盜、防破壞措施,并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6、機械設備的安裝應嚴格遵守安裝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起重類機械嚴禁超載使用,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7、設備安裝完畢后,應進行運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轉合格,專業職能人員檢驗簽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1、各種施工機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制定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測方案,并如實填寫施工機械安裝、使用、檢測、自檢記錄。
2、在機械設備進場前,應結合現場情況,做好安裝、調試等部署規劃,并繪制出現場機械設備平面布置圖。
3、機械設備安裝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修、保養、檢修,達到安全要求后再進行安裝,并按計劃實施日常保養、維修。
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的配備應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不得隨意調動、頂班。
5、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例保制度,凡不按規定執行者均按違章處理。
6、大型設備應由建設局及相關勞動部門檢驗認可,才能租賃、安裝、使用。
7、各種機械設備在移動,清理、保養、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設專人監護,在設備使用間隙或停電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掛停用標志牌。
8、凡因違章、違紀而發生機械人身傷亡事故者,都要查明事故原因及責任,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
1、機械設備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必須納入“三級教育”內容。
2、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再教育。
3、安全教育要分工種、分崗位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法規、本崗位職責、現場其他標準、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事故案例、注意事項等,并有教育記錄,歸檔備查。
4、執行班組每日班前講話制度,并結合施工季節,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部位及易發生事故的地點等,做好有針對性的`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5、各項培訓記錄、考核試卷、標準答案、考核人員成績匯總表,均應歸檔備查。
1、項目部機械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工長、班組長每天普查。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對現場實施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機械制動和安全裝置是否安全、有效、可靠。機械設備是否帶病作業,是否有異常現象;金屬結構部分是否開焊、開裂、變形;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定期保養、清潔;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為行為等。
3、對塔吊軌道接地裝置、機身垂直度等,應定期檢查、檢測。并認真做好記錄,備案待查。
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相應措施,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落實解決,并及時進行復查,填寫檢查、整改記錄表。
5、每次檢查后,進行全面評估,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事故隱患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做好記錄,歸檔備查。
1、每周保養。
按操作說明,確保每天進行檢查。
確保小齒輪和壓輪在驅動板上可靠緊固,同時檢查驅動底板螺栓固定情況。
檢查限速器的位,必須時補充新油。
檢查吊籠門和圍欄門的聯鎖裝置,上下行程開關和對重斷繩保護開關,試分別開著圍欄門,吊籠門及切斷各行程開關,啟動電機,這時,升降機應無法啟動(注意:每次試驗公檢查一個功能)。
檢查限位器的制動力矩。
檢查吊籠所有門的連鎖裝置。
檢查導軌架上的限位碰塊位置是否正確。
檢查電纜導向架的護纜情況。
檢查電纜支撐臂和電纜導向架的相對位置。
檢查所有標準節和斜支撐的連接點,同時檢查齒條的緊固螺栓。
確保電力電纜無破損。
檢查對重導向滾輪的調整和固定情況,檢查鋼絲繩的均衡裝置,天輪和對重鋼絲繩托架。
2、每月保養。
檢查小齒輪和齒條的磨損情況。
用塞片檢查蝸輪減速器的蝸輪磨損情況。
對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3、每季保養。
檢查軸承及吊籠導向輪的磨損情況,如滾輪被磨損則進行校正,如軸承被破損則更換導向輪。
用墜落試驗檢查安全限速器。
4、每年保養。
檢查電動機和蝸輪減速器之間的聯軸器。
5、安全操作制度。
升降機操作人員應該熟悉升降機性能和操作規程,并需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
升降機吊籠內嚴禁超載,嚴禁貨物載出吊籠運行。
吊籠上下運行時,籠頂上的安裝吊桿不準帶載運行。
吊籠運行中發現異常應立即停車,并向有關人員匯報,嚴禁帶病運行。
本操作規程僅作為對管理和使用者的進一步提醒,所有內容均與產品使用說明書重復,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及其配套件的使用說明書。強調:以說明書內容為準。
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規范起重吊裝作業及《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起重吊裝作業。
3、職責。
3.1車間負責本車間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
3.2生產管理辦設備科負責本公司生產過程中起重吊裝作業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
3.3安環科負責監督生產過程中施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起重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4.2起重吊裝重量大于等于2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物雖不足2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環境惡劣危險大的作業情況下。經施工主管部門和生產管理辦審查,報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4.3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起重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4起重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5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4.6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距離電氣線路要有一定距離。
4.7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設備、容器等做起重吊裝錨點和拴吊繩或纜風繩。未經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
4.9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起重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
4.11任何人不得隨同起重吊裝重物或起重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12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起重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點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性機械的操作規程。
4.14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起重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5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裝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起重吊裝(十不吊):。
4.16.1信號不明;。
4.16.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4.16.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4.16.9重物越人頭;。
4.16.10安全裝置失靈。
4.17必須按《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8對起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19車間負責辦理《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5、相關文件。
6、相關記錄。
《起重吊裝安全作業證》。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1、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x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并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做到每天在營業前后有檢查,檢查記錄完備.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檢查中發現問題仍未改進的,按有關獎懲制度嚴格處理。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鳳臺淮河公路二橋建設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三、搶險目標。
1、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2、快速疏散人員。
四、工作原則。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以及項目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五、應急區域范圍劃定。
(一)工地現場內應急區域范圍制定。
建筑起重機械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二)工地場外應急區域范圍的劃定。
對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的協調,在事故(危害)發生后及時通報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確定應急區域和范圍。
一、成立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及其人員組成。
組長:xxx。
副組長:xx。
組員:xxx。
二、應急組織的分工職責。
(一)組長職責:
2、復查和評估事故(事件)可能發展的方向,確定其可能的發展過程;。
4、與場外應急機構取得聯系及對緊急情況的記錄作出安排;。
5、在場(設施)內實行交通管制,協助場外應急機構開展服務工作;。
6、在緊急狀態結束后,控制受影響地點的恢復,并組織人員參加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二)副組長(即現場管理者)職責:
1、評估事故的規模和發展態勢,建立應急步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減少設施和財產損失;。
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務機構來之前直接參與救護活動;。
3、安排尋找受傷者及安排非重要人員撤離到集中地帶;。
4、設立與應急中心的通訊聯絡,為應急服務機構提供建議和信息。
(三)通訊聯絡組職責:
1、確保與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聯系暢通、內外信息反饋迅速;。
2、保持通訊設施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負責應急過程的記錄與整理及對外聯絡。
(四)技術支持組職責。
1、提出搶險搶修及避免事故擴大的臨時應急方案和措施。
2、指導搶險搶修組實施應急方案和措施。
3、修補實施中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標明重點部位,向外部救援機構提供準確的搶險救援信息資料。
(五)消防保衛組職責。
1、事故引發火災,執行防火方案中應急預案程序。
2、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崗,維持工地內搶險救護的正常運作。
3、保持搶險救援通道的通暢,引導搶險救援人員及車輛的進入。
4、搶救救援結束后,封閉事故現場直到收到明確解除指令。
(六)搶險搶修組職責。
1、實施搶險搶修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斷加以改進。
2、尋找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3、在事故有可能擴大進行搶險搶修或救援時,高度注意避免意外傷害。
4、搶險搶修或救援結束后,直接報告最高管理者并對結果進行復查和評估。
(七)醫療救治組。
1、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
2、使重度受害者優先得到外部救援機構的救護。
3、協助外部救援機構轉送受害者至醫療機構,并指定人員護理受害者。
(八)后勤保障組職責。
1、保障系統內各組人員必須的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2、提供合格的搶險搶修或救援的物質及設備。
一、事故報告。
(一)起重機械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部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最遲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一級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地點及時間(年、月、日、時、分);設備名稱;事故類別;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報告流程(詳附表2)二、分級響應程序。
(一)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當立即啟動本項目部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二)當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應迅速逐級上報,請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仍不能進行處理,則向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請示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
三、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測現場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結構、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類型和特性,制定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四、現場緊急處置與指揮。
首先領導小組的組長或副組長蔣新聞,查明險情確定是否還有危險源。如:碰斷的高壓電線,需查明觸電危險區域;如:建筑起重機械坍塌,需查明其構件部分是否有繼續倒塌的危險;查明情況后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行動:
通訊聯絡組負責人陳江艷,按職責規定負責上報事故情況,聯系“119”“120”搶救傷者等事宜。
技術支持組、搶險搶修組負責人徐忠偉,按職責規定負責切斷有危險的電氣線路的電源。如果在夜間,接通必要的照明燈光,在排除繼續倒塌或觸電等危險的情況下,將受害者并轉移至安全地帶。
消防保衛組負責人蘭開良、薩龍泉,按職責規定負責安排人員把出事地點附近的作業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并進行警戒不準閑人靠近,管理施工現場的大門,查驗進入施工現場人員的有效證件,對外來的相關人員注意禮貌用語。迅速查清事故現場目擊者和事故責任人。
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夏建明,
按職責規定負責在外部救援機構未到達前,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搶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傷部位受污染等)。如情況特殊,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項目部的車輛將重度受害者盡快送到醫院。
后勤保障組負責人錢勇,按職責規定負責保障防護、救護用品及生活物質的供給。
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事故調查組,在進行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和現場取證,進行事故分析。
六、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后,宣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一)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四)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五)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一、善后處理。
(一)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后,必須由有質監部門核準的有資格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安裝。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中,涉及到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建筑主管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二、事故調查報告。
項目部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事故調查工作組和公司的事故調查工作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問詢筆錄、提供相關資料等工作,協助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表(詳見附表1)二、資金保障。
項目部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三、監督檢查。
項目部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對制定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并將演練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六章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項目部每兩年或者在發生特種設備特大事故后,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和更新。
二、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項目部應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員進行獎懲: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安全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人員,由提出申請報公司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八、起重機安全技術管理規程
九、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十、行車工操作要點
十一、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
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知識培訓,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做到持證操作,定期復審。
3、有高度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不斷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質量。
5、協助起重機械日常檢查,配合維護保養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
6、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7、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情況或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及時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
8。做好當班起重機械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9、保持起重機械清潔衛生。
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為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設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機械、動力等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
3管理職責。
技術生產部負責整個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組織和實施公司的設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開展設備操作者的理論和技能培訓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定期開展設備的安全生產檢查。負責設備安全生產的調查和處理;協助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礎管理。
4.1.1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才能操作相應設備,專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經管理處設備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應設備。
4.1.2特種車輛的操作人員、電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
4.1.3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相應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4.1.4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有關設備管理的辦法、制度和規定。
4.1.5技術生產部要經常利用各種會議、書刊、標語等形式宣傳黨和國家關于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以及機械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標準。
4.1.6技術生產部每月定期組織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并做好記錄,督促操作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活動。
4.2責任事故范圍。
4.2.1責任機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機械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均屬責任事故。
a)不按規定加注(更換)潤滑油、冷卻液,造成設備損壞的。
b)因能檢查到的部位(螺絲、螺母、銷釘、鍵及連接桿)松動、脫落而造成設備損壞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絲、雜物)等物件遺落在設備內而影響設備正常運轉,造成設備損壞的。
d)設備運轉超過核定速度或核定載荷,造成設備損壞的。
e)違反設備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f)非本設備定崗人員操作設備,造成損壞的。
g)設備在運轉中發現異常現象而不停機檢查排除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或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崗位,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造成設備損壞的。
h)設備管理員及維修人員在設備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設備操作人員接到通知后不及時排除造成設備損壞的。
i)指揮人員或主管領導強迫工人違反機械性能或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使機械在惡劣環境中工作造成設備損壞的。
j)設備自然事故隱瞞或拖延不報者,經檢查發現后按責任事故處理。
4.2.2非責任事故,凡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設計、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無法預防和補救所造成的事故,屬非責任事故。
4.3責任事故分類。
4.3.1根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機械事故分為:
a)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000元(含)以內;
b)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分為:
a)輕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萬元;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
4.4事故的調查。
4.4.1發生設備機械事故,操作員應立即停機,保護現場并報告設備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如涉及人身傷亡或事故損失有可能擴大的情況,應首先組織搶救。
4.4.2凡發生事故應在8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時內報有關管理部門。
4.4.3事故發生后,設備管理人員要及時召集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周密調查,聽取當事人和旁證人的申述,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及造成后果,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
4.4.4發生機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設備部應會同有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對于發生的責任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楚不放過;事故當事者和干部、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未受處理不放過),認真進行分析和處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視并及時進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b)如需拆卸發生事故的機械部件時,要避免使零件在產生新的損傷或變形等情況發生。
c)分析事故時,除注意發生事故部位外,還要詳細了解周圍環境,多訪問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d)分析事故應以損壞的實物和現場實際情況為主要依據,進行科學的檢查、化驗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數據仔細分析判斷,不得盲目推測,主觀臆斷。
e)事故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分析時必須從多方面進行,確有科學依據時才能做出結論,避免由于結論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發生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0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報有關管理部門。
g)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拖延上報時間,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和處理,一經發現,從重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該工程為地下二層、地上二十四層的高層住宅樓,其中地下一層為儲藏室,地下二層為人防物資庫,地上一層商鋪(部分住宅)夾層為住宅,二—二十四層為住宅,二十四層為躍層。總建筑面積:13434.0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積:12059.53平方米,商鋪建筑面積:346.28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下二層為人防建筑面積分別為514.03平方米。建筑物總高度為:79.05m,室內外高差:0.15m,地下二層層高:3.9m,地下一層層高:5.2m,一層商鋪層高6m,一層至二十四層住宅層高3m,25層層高2.9m,該建筑物結構形式:剪力墻結構,基礎為滿堂筏板基礎,車庫地下室為框架結構,獨立基礎。
一、項目分管經理。
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檢查執行情況,加強對機械管理工作的領導。
2、制定機械管理的計劃、目標、措施等,并由領導組織實施。
3、負責對本項目機械管理和維修機構、體制的設置,合理配備有關人員。
4、負責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貫徹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機構事故的分析處理。
5、負責組織機械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備培訓,不斷提高機械管理人員的素質。
6、組織機械設備的定期綜合檢查,定期向上級匯報機械管理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和建議。
7、組織機械設備經濟承包和租賃制,推行機械經濟核算,保證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8、協助租賃單位對租賃機械的進場、安裝、使用、維修的管理,對租賃機械設備做使用前初驗認可。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負責檢查本項目施工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2、協助分管經理編制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管理方案、規章制度。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復審工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程的作業人員提出處理竟見。
4、嚴格執行公司的機械設備修理、保養、檢查制度,掌握現場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及保養計劃的執行情況,并積極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5、定期對現場機械設備實行安全運行檢查,切實做好隱患整改工作。
6、負責參與現場中小型機械的入場、安裝、檢測、驗收工作,并做詳細的文字記載。
7、監督檢查機械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工作,落實安全交底、安全檢查、交接班等系列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原始記錄。
8、積極協助處理現場機械事故,組織落實“三不放過”的措施。
三、現場機操工。
1、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作業。
2、機操工必須嚴格遵守現場機械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人所操作的機械安全運行負責。
3、操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查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技術性能等,并進行試運轉。
4、操作中,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不準對處在運行或運轉中的機械進行維修、保養或調整等作業,工作完畢,清理現場,拉閘斷電,鎖好電閘箱。
5、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違規指令。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的要求。
6、當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檢測維修,嚴禁機械帶病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嚴性事故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7、進行輪流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實行交接班制,認真填寫機械運轉、交接班記錄;夜間作業,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上描器沖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后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為減小吊載的擺動與沖擊,可以采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并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2、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3、
-->。
4、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5、
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6、
-->。
7、
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制度。
8、
-->。
9、
-->。
10、
-->。
11、
-->。
12、
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3、
行車工操作要點。
14、
索具和備品備件采購、保管和使用要求。
15、
掛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16、
執行本規則并接受安全監察。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一、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公司的施工機械,車輛和維修,加工設備是公司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主要手段,因此,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其設備素質和操作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一條為了加強設備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促進設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列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施工機械設備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裝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本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確保發揮設備效能,確保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機械設備”,系指公司的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
第四條設備配置根據施工需要實行大型集中,大中型專業固定的管理原則,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產的機械化作業,有利于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有利于調動各級設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設備配備情況和承擔工程任務特點建立健全設備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主管設備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對設備發展規劃、更新、改造、機械、人員設置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滿足施工需要,促進企業向施工機械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并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2、監督設備安全生產,合理使用,并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對下屬公司的設備從購置使用到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管理、監督。
4、負責對下屬企業設備報廢,處理審批工作。
5、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技術指導和設備維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各分公司設備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規則,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2、參與本企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平衡調配設備;負責大型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及拆卸;監督、檢查設備的安全生產,合理安排設備使用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設備事故分析、處理工作。
3、負責編制設備年、季、月維修計劃,檢查設備月保養、維修計劃落實情況,對主要大型設備實行跟蹤管理。
4、對施工現場安裝的設備,進行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5、負責安裝后自驗合格的設備進行上報,申請有關部門驗收,發證。
6、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臺帳,掌握設備分布情況,并定期進行清查,做好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的統計和積累,準確,及時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7、負責設備的更新、改造、報廢、處理工作,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8、抓好“三定”(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落實工作。
9、參與機械操作的技術培訓,辦理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的申領工作,機務人員持證上崗。
四、“機務人員”是基層設備管理工作人員,其素質情況直接影響設備基層管理工作。機務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職責:
1、執行上級下發的各種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現場生產任務和設備管理、維修、使用、保養任務。
2、制定設備的月、季保養、維修計劃,并抓好落實。
3、負責設備“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實工作。
4、填寫好當日設備使用、維修、交接班記錄。
5、建立設備履歷卡、臺帳。
6、采取措施,降低設備使用費用。
7、負責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積累及設備建檔工作。
8、負責設備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9、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總結設備管理,使用經驗。
一、設備購置必須與本單位的生產發展需要相適應,量力而行。
二、購置的.設備,要對設備的技術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認真選擇、論證,做到品種適用,性能可靠,便于維修保養,符合環保要求,嚴禁購置非定型產品。
三、新設備到貨后,要進行清點、驗收、試運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凡新購,自制設備,單機價值在20xx元以上,耐用期超過兩年者,都要組成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一、凡屬固定資產設備,按規定統一編制管理號碼。
二、設備報廢,該設備管理號自行消除,嚴禁繼續使用,以免混淆。
三、設備管理號碼采用阿拉伯數字組成,按公司下發資料要求編號。
四、各類設備采用掛牌、編號使用。設備的掛牌、編號要與設備管理資料牌、號相符合。
第九條設備帳、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設備要采取分類、分臺、分型號建立設備帳、卡(設備檔案),內容:購置可行性報告、購置批件、驗收記錄(裝箱單、技術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圖紙等)、試運轉記錄、設備檢驗報告、設備履歷簿)。
第十條設備報廢。
一、設備凡具備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請報廢。
1、設備主要結構、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其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維修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設備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非標準專用設備及國家列為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無配件來源的。
二、設備報廢程序。
1、對需報廢的設備,設備管理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組成“三結合”(主管領導、技術干部、技術人員),技術鑒定小組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
2、根據“三結合”技術鑒定小組對設備鑒定情況,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需報廢的設備進行核查,經核查、勘測,鑒定無誤后,正式下文批復報廢。
三、設備報廢后的管理工作。
1、凡經批準報廢的設備,不再補提折舊,同時核減資產。
2、設備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嚴禁整機出售給其他單位。
3、對報廢設備的零、部件拆卸,需經設備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其余部分一律出售給廢品收購單位。
第十一條由于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設備,要聯系出租,對外出租確有困難者應及時入庫存保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1、停機庫要設在安全、干燥通風、易排水的位置,設備要擺放整齊,做到上有蓋、下有墊,隨機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停機庫、場要備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設備入庫、場前,要進行清洗、涂油、刷漆、放水,做好防腐處理。
4、精密部件,電器儀表,必須放到室內保管。
5、內燃設備應定期運轉檢查,防止生銹。
6、特殊設備,應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辦理。
第十二條設備使用原則。
1、設備使用貫徹“管用結合,機人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
2、對設備的使用,應加強計劃性,做到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忙而不亂、疏而不漏、合理調配、統籌安排的原則。
3、做到設備工作能力與生產任務和施工條件相適應,達到既節約動力又不超負荷作業。
第十三條設備的使用要求。
一、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凡執行操作證的設備必須是固定人員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
二、設備操作手,要熟悉本機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檢查排除故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三、設備的燃、潤油應符合該機的使用要求,并根據季節變化及時更換。為了減少有形磨損應根據設備的磨損特點,建立科學的潤滑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
四、在實施設備使用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到保養、修理方面因素。
第十四條技術培訓。
一、設備管理部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機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設備操作。
二、機務人員應刻苦學習鉆研技術,達到一專多能、精益求精,提高業務技術素質。
三、設備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五條設備檢查。
一、為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運行、解決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實行設備檢查、巡檢制度。
二、各施工現場項目部每月對管轄內的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公司實行季度檢查和日常抽查。
三、檢查的內容:機容、機況、操作、附件配備、工具、各種資料、保養、修理、安全、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記錄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每次檢查要有記錄,有重大問題要逐級上報。
四、對重點設備實行重點檢查。
五、對塔吊、龍門吊實行重點管理,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
一、各公司、項目部要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意識教育,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點,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組織機務人員學習設備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術。
二、各公司、項目部設備管理人員要增強責任心,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設施及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堅持持證上崗,無操作證者嚴禁上機,身體素質差,視力達不到0。8以上不得從事設備操作。
四、不屬本人負責的設備(持有操作證)未經領導同意,不得上機操作,負責司機不得將設備私自委托他人為值班或操作。
五、設備現場和臨時停放場所,應設有防火、防雨、防盜設施,并有專人負責看管。
六、設備安裝,嚴格遵守安裝程序,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七、設備安裝完畢,應進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塔吊、龍門吊應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發給準用證后投入使用。
八、設備運輸時要綁扎牢固,重心穩妥,制動可靠,拆裝作業要有專人指揮,嚴禁在高壓線下拆裝。
第十七條設備事故分類、處理。
一、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100—5000元,或因損壞造成停工八天以上者。
2、大事故: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20000元或因損壞造成停工十五天以上者。
3、重大事故: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1元以上或因損壞造成停工二十五天以上。
4、非責任事故:是事前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壞行為。
二、事故處理與分工。
1、一般事故由設備使用單位(公司、項目部)處理,并填寫事故報告,報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2、大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3、重大事故發生后,必須按事故報告處理程序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逐級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協助調查處理事故。
三、事故處理原則。
1、事故發生后,應首先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利于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2、各類事故發生后,都應進行認真調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要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從二00六年十月五日起實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