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掌握報告的寫作技巧和方法對于個人和組織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報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一
今年8月,市委、市政府對食品監管體制進行了調整:
一是成立了以市長別必雄為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由原來的16個擴大為26個,同時從工作機制、目標考核、應急處置、財政保障等方面明確了各部門責任。食安辦設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是我局開始履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管職能(原由^v^門承擔)。
今年以來,以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為著力點,組織各部門開展食品市場聯合檢查、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考核、評價督察活動,推進食品安全無縫隙監管。
深入開展“建設誠信襄陽,保障食品安全”主題實踐活動,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大力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創建,8月,省食安辦授予xx縣全省首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先進縣,并推薦xx縣創建全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先進縣。
今年,開展各類食品安全專項整治8次、“四大家”領導參加的大型集中宣傳活動4次、食品安全“六進”活動10次、接受市民咨詢1000多人次、發布食品安全消費警示2次,食品安全公益廣告宣傳持續半年,發放宣傳資料2萬余份、媒體刊發食品安全宣傳稿件200多條。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二
對此可以從區別和聯系兩個角度認識。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訴訟客體和訴訟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爭議,其目的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而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民事爭議,其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的實現。
第二,訴訟主體不同。雖然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決爭議的活動,但訴訟當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訴訟主體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做行政訴訟的被告。民事訴訟就沒有上述限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沒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起訴權,而作為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沒有起訴權,也沒有反訴權。被告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而原告并不承擔此項舉證責任。但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完全對等,當事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
第四,可否適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部分禁止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但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重要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第五,判決和執行方式不同。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審理的重點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院有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履行等判決,但通常不對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直接作出判決。故行政訴訟的判決形式較單一。而民事訴訟審理的是民事爭議,法院有權作出確認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此類判決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此外,行政訴訟判決的執行措施也不同于民事訴訟。法律對原被告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對部分判決的直接強制執行手段。民事訴訟判決裁定的強制執行,則全部要由法院進行,而且強制執行措施普遍適用于民事訴訟原被告。
兩者的聯系多種多樣,主要形態有:
第一,附帶關系。行政訴訟解決的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織在一起,解決行政爭議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處理行政爭議時,有可能也有必要一并解決與此相關的民事爭議,這就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它體現了訴訟經濟原則,便于當事人雙方解決爭議,也可以避免出現一事多判的矛盾結果。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涉及同一案件事實、由同一法院管轄、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可能發生沖突并且附帶審理有助于提高訴訟效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第二,先后關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出現行政爭議的先決性或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當中止,等待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第三,參照關系。當事人因不服行政違法侵權行為提起的賠償訴訟既有行政訴訟的特點,也兼具民事訴訟的特點,法院處理賠償案件和行政爭議,在不與行政訴訟的性質本身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第四,互補關系。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應當相互銜接,構成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的完整體系。在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難以區分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端,人民法院則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行政訴訟的救濟。
第五,排斥關系。針對同一爭議,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行政裁判的,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訴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1991年7月24日)規定,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三
1、民事訴訟中:
(2)對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首先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中:
(1)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進行調解;
(2)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前兩項規定的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3)對公訴案件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1、民事訴訟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案件等。
2、刑事訴訟中: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x死刑、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民事訴訟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規定;
(2)民事訴訟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1、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2、刑事訴訟中: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除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對于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至七人組成;對于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至五人組成。
1、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員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刑事訴訟中: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等非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1、民事訴訟中: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2)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2、刑事訴訟中:
(2)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3)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2、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1、民事法律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刑事訴訟中: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訴訟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
2、刑事訴訟中:
(2)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但法律及有關文件沒有規定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時間。
1、民事訴訟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也可以裁定不予準許;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時作出缺席判決。
2、刑事訴訟中:
(2)自訴案件:在宣判前,自訴人出于自愿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1、民事訴訟中:
(1)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公訴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民事訴訟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1、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種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準上訴。
2、刑事訴訟中:
(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1、民事訴訟中:
(2)第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審的審理范圍可以不受上訴請求范圍的限制。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1、民事訴訟中:
(1)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沒有可以延長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
(1)審理對判決上訴、抗訴和對裁定上訴、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
1、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2、刑事訴訟中:法律對申訴和提起再審沒有期限的規定。
1、民事訴訟中:
(1)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1、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3)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
(4)法律沒有規定拘傳可以持續的最長時間。
2、刑事訴訟中;
(1)拘傳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2)公檢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必要時決定適用拘傳,不以經過傳喚為條件;
(3)拘傳持續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1)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內涵與外延的區別
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而新刑訴法對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進行了完善,將其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訴訟證據較注重客觀真實,而刑事訴訟證據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注重法律真實,實現了證據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更具有科學性。從外延上看,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同樣,新刑事訴訟法也對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進行了調整,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同時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雖然具有證據的基本要求,比如證據的關聯性、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據的合法性,但由于處于不同的訴訟活動之中,導致二者內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受委托人: 職務: 電話: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與 因 糾紛訴訟,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有權代為提起訴訟申請,遞交證據材料,簽收法律文書,參加訴訟活動,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
委托人(簽字):_____ 受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五
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往往存在官司勝訴而權利卻難以實現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懂得訴訟技巧,能用好申請法院訴訟保全這一法律手段,將能有效地避免“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局面發生。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是指法院為保證判決或調解協議生效后順利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在當事人提出申請或法院認為必要時采取,其中又以當事人申請啟動為主。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對方很可能攝于法律的威嚴,主動找到申請人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這樣申請人就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筆者在司法實踐中,歸納了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一些做法:首先,弄清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情況,做到知己知彼。在到法院起訴之前,必須想辦法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構成、價值和分布情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要確定該被保全的財產系對方所有,而不是案外人的財產,否則一旦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財產是他人的,就構成侵權,申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把握好申請財產保全的時機,切不可打草驚蛇。財產保全申請一般應在起訴的同時提出,這樣可以避免驚動對方,使其難以有時間轉移、隱藏財產。如果情況緊急,來不及寫訴訟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但申請人就必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依法解除訴前保全措施。
第三,申請財產保全手續要齊全,符合程序要求。申請財產保全應采用書面形式,寫明請求保全款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需要保全的原因。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原則上要提供擔保,為不錯過訴訟保全的良機,申請人應該將有關申請書、擔保書(包括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書)等材料準備齊全。
最后,申請人應積極地協助法院,確保一舉成功。申請人應當將所知道的對方財產情況以及有關財產線索告訴法官,以便法官迅速組織力量采取保全措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對方提出的解決方案自己滿意,這時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可退回一半訴訟費用。
銀行訴訟工作總結報告篇六
委托人:
性別: 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性別: 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本人購買某某開發有限公司所售房屋號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無法親自辦理相關事宜,特委托王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如下事宜:
一 辦理該房屋的領取鑰匙, 實測面積核算驗收,辦理產權事務(領取產權證),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裝修等事宜。
二 支付領取委托事項有關費用
委托人: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