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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篇一
根據安徽省交通運輸廳《2022年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實施方案》部署要求,結合我縣交通運輸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全面推進“兩個絕對安全”見行見效,落細落實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統籌推進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強化年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強化治理、清倉見底,強化攻堅、重點突破,強化基礎、舉一反三,強化擔當、履職盡責,實現安全發展理念明顯提升,統籌發展和安全能力、管控重大風險能力、治理突出問題能力、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增強,查處一批違法違規行為,整治一批頑瘴痼疾,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安全穩定的交通運輸環境。
(一)強化理論武裝
1、落實“兩個絕對安全”。組織專題學習安全生產重要論述特別是“兩個絕對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系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班子成員各自分管領域守土盡責,以重特大事故就在眼前的危機感和緊迫感,把安全發展和“兩個至上”理念落實到交通運輸發展各領域、各環節,堅決做到確保交通運輸安全、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強化履職盡責
2、扛牢黨組安全生產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加強黨組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解決行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強化安全監管干部隊伍和執法力量建設,注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督查和結果運用,推動上級決策部署在交通運輸行業落地落實。
3、推動落實屬地責任。充分協調解決三無船舶、非法碼頭、鄉鎮渡口渡船、農村道路交通、非法營運等安全生產問題以及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推動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抓好水上交通事故問題整改,強化船舶船籍港安全監管。
4、履行部門監管責任。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依規編制安全生產權責清單并組織落實。貫徹落實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的意見》,完善港航、道路水路運輸、公路、公路水運工程建設4個專項工作組常態化運行機制,把安全生產工作貫穿到交通運輸業務工作全過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牢牢守住項目審批安全紅線,加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約談、掛牌督辦、公開曝光等措施運用。
5、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等法定職責,督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履責、恪盡職守。督促航運企業嚴格落實水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所屬船舶特別是異地經營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發揮各級企業表率作用,加強對所屬企業的統一管理、指導監督和考核獎懲。
6、加強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推動各運輸企業將勞務派遣等人員與本企業員工在安全責任上統一納入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關鍵崗位按規定持證上崗。強化公交、客運交通工具等駕駛人員實操技能培訓,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從業人員關心關懷關愛,保障其合法權益。
7、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鞏固深化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成果,認真執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加強多部門聯合執法和信息共享,既寓執法于服務,又防止執法檢查“寬松軟”。強化精準執法,確定各部門管轄企業名單,明確重點檢查企業和重點執法事項,對典型事故暴露出的嚴重違法行為,舉一反三加強執法檢查。強化專業執法,領導帶隊參與執法過程。強化執法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一線安全監管執法隊伍能力,培養執法骨干力量。加強專業執法裝備配備,提高執法保障水平。
(三)強化風險隱患排查
8、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認真落實《潁上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確保排查對象、內容和環節全覆蓋,特別是對易發生群死群傷領域和環節要一查到底、立行立改、動態清零。嚴格實施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改銷號,落實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確保清倉見底,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
9、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認真落實《市局關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工作的意見》,按照《潁上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部署要求,組織摸排本單位管轄區域重大安全風險點,建立重大風險基礎信息清單、責任分工清單、防控措施清單、監測監控清單和應急處置清單等五個清單,實施風險“圖斑化”管理,完善安全風險“一圖、一冊、一表”,明確管控責任人,推進風險可視化、精準化、動態化管控。
10、精心組織“打非治違”行動。組織對大客車非法營運、公路運輸“百噸王”、危險貨物非法運輸、碼頭違規存儲裝卸貨物、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工程轉包等典型違法行為實施集中整治,嚴厲打擊公路水運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頂風作案、屢犯不改以及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懲處,加大曝光力度,切實起到威懾警示作用。
(四)強化重點領域治理
11、深化重點領域專項治理。狠抓《2022年全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大檢查實施方案》《全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實施方案》《2022年全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要點》各項任務落實,統籌推進道路運輸、路網運行、水上交通、港口營運、公共交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治理,持續推動燃氣安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兩個集中治理以及商漁船防碰撞、農村公路安全隱患、重型自卸貨車非法改裝、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等專項治理行動。
(五)強化重點時段管控
12、突出重大活動和重大節假日安全管控。制定重大活動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項方案,對人流量密集的客運場站、渡口、碼頭等重點場所中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場所實施駐場監管。開展重大節假日客流趨勢研判和安全風險會商,統籌安全生產、消防、反恐等工作,制定針對性安全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13、加強季節性安全風險管控。提升安全生產季節性風險認知、研判、決策和支撐能力,全力抓好汛期、開工復工密集期、農忙時節、冬季等季節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六)強化事故教訓汲取
14、深化事故警示和嚴肅責任追究。堅持以防風險、遏事故為根本導向,完善較大事故、多發事故警示提示和事故年度、季度、月度分析機制,建立事故險情技術原因深度調查分析和教訓汲取制度。按照規定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對較大以上事故或具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追責問責情況及時在全系統通報警示,舉一反三、以案為鑒消除監管盲區。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辦法,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對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同步開展技術調查和管理調查,查清領導責任和安全監管責任,依規依紀追究直接監管責任,并提出追究屬地責任的建議。
(七)強化研判預警
15、加強安全生產形勢研判。跟蹤行業安全生產熱點焦點問題,及時匯總分析基層一線安全動態、經濟社會環境變化、極端天氣預警預報等信息,開展安全生產形勢會商研判,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握安全生產規律特點,及時提出防范措施建議。
16、加強安全生產預警調度。建立安全生產定期調度制度,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重點企業安全生產預警調度,做到見事早、出手準。特殊時段,要深入一線,靠前協調調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團隊等在崗履職,將重大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八)強化應急處置
17、強化應急值班值守。嚴格執行縣委《關于進一步健全我縣災害事故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暫行規定的通知》,落實領導帶班和值班員24小時在崗值班制度,實施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安全生產事故日報告、零報告制度,暢通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渠道,提升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效和質量,堅決杜絕謊報、瞞報、漏報、遲報現象。
18、提高應急管理能力。認真貫徹市局《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做好應急隊伍、機械設備、儲備物資準備,強化應急演練和處置評估,進一步落實推動水上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水上聯合救援機制。提升大客流踩踏、雨水倒灌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19、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保持疫情防控指揮體系高效運轉,統籌抓好道路水路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充分發揮交通管控和運輸保障專班作用,全力做好應急物資運輸、疫苗運輸等服務保障,保持貨運物流暢通。堅決落實水運碼頭等重點領域防控措施,嚴格落實交通運輸場站和工具消毒、通風等措施,推進行業重點人群疫苗接種和序貫加強免疫接種,堅決避免疫情通過道路水路運輸環節傳播擴散。
自2022年4月至12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30日前,制定縣局實施方案明確具體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和責任措施。系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迅速制定細化落實舉措,做好宣傳發動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4月至10月,系統各單位按照實施方案,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全面調動各方力量,強力推進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三)總結提升階段。12月底前,系統各單位認真總結典型經驗做法,形成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工作總結報局安全辦。同時,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進一步健全安全治理長效機制,推動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把黨的領導貫穿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實施全過程,系統各單位要將工作內容納入本單位謀劃推進,統籌做好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協調解決難點難題,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二)注重統籌推進。要注重一體推進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強化年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整合優勢資源,保障工作人力、物力和財力所需,及時提供和調配資源確保各項任務順利推進。
(三)抓好跟蹤督導。要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實施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范疇,加大跟蹤督導力度,強化過程管理,及時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強化協調配合,確保各項任務有效落實。
(四)加強輿論宣傳。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宣傳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工作推進成效,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加強宣傳引導,曝光典型案例,推廣典型經驗,營造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良好氛圍。
系統各單位于12月10日前將本單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強化年工作總結報送至局安全辦。
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篇二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在市局黨委的正確下,本人兢兢業業,扎實工作,圓滿完成了全年的各項目標任務,現將本人今年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經十七大為指導,注重學習、勤于思考,不斷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論水平。
我作為市交警大隊的副大隊長,始終堅持認真學習深刻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十七大會議精神,把自身的學習和帶領全隊學習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副職的參謀助手作用,在抓警風、轉作風、促行風中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引導大局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與時俱進、團結一心向前看,使我隊工作朝著務實、清廉、高效的方向發展。通過始終如一地抓好理論學習,進一步增強了自己的政治敏銳力和鑒別力,增強了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決策部署的自覺性,增強了用理論指導實踐,為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政能力奠定了基礎。
(二)認真開展執法為民教育活動,思想認識和綜合素質進一步提高。
今年以來,根據上級黨委和公安業務部門的安排要求,在開展執法為民教育活動中,我和支部其他成員一道,嚴格按照上級的安排和部署,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各個階段的任務,在學習動員階段,我在集中學習的基礎上,利用休息時間認真進行自學,并按照規定的篇目撰寫了,做到了學習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落實。與此同時,我還參加了市局統一安排的專題活動,觀看了黨風廉政警示教育片《禍起特權思想》;并在支部民主生活會上進行了交流發言。
在分析評議階段,我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情況和思想狀況,撰寫了剖析,同時針對黨組織和民警對我提出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措施,針對制定的整改措施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建立了整改工作長效機制,將整改措施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使整改措施真正落到了實處,通過執法為民教育活動的深入開展,使我的思想認識和綜合素質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將學習成果轉化到實際工作中,推動了業務工作的開展。
(三)勤奮敬業,開拓進取,不斷加強自身執政能力建設。
作為副大隊長,我始終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以堅定的理想信念,始終如一地堅持勤奮敬業、不畏艱難,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較高的政治素養、較強的服務意識,從工作大局出發,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工作中感受到成功的樂趣,在奉獻中體現認識價值,做到吃苦不叫苦,受氣不賭氣,以一個黨員干部的良好形象,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上級的決定,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身執政能力得到進一步增強。
(四)從我做起,以身作則,嚴肅工作紀律
一年來,本人能夠自覺遵守考勤制度,經常早出晚歸,加班加點,在工作中堅持高標準,生活上低標準,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只講奉獻,不求回報,能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勞動等,全年出勤情況良好。
一年來,本人能夠率先垂范,堅決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部署、要求,認真學習《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原則》等文件,作為一名大隊領導,時刻將自己置身于民警和群眾的監督下,時刻提醒自己要運用好手中的權力,要擺正自己的位置,自己的權力的人民賦予的,我只有加倍努力工作,才能回報組織和民警對我的信任,對待來辦事的群眾,我能做到一視同仁,盡我所能為群眾解決困難,對違法原則的事情,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我堅決不辦,除此之外,民警生病我和大隊領導都要去看望,增強了全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從而更好的推動工作的開展。
回顧全年的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不足之處,本人的政治理論學習還要進一步提高,對全市的交通秩序管理還要進一步加大研究整治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認真經驗,發揚成績,彌補不足,力爭取得更好的成績!
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篇三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來國內外特別是今年發生的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深化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緊緊圍繞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十五條硬措施,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嚴防死守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確保我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一)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1.政治站位。是否存在學習不透領會不深,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視不夠認識不足,對安全生產不研究、不部署、不督辦、風險隱患不清、監督管理不力,思想麻痹、畏難僥幸,在抓落實上存在差距的問題。
2.履職盡責。在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一崗雙責”“三管三必須”工作中,是否存在責任擔當意識不強,落實行業監管責任措施不力,負責人安全責任不清、意識淡薄,在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投入、預防預控、日常檢查、安全培訓等環節不重視、不部署、不保障、不認真、不負責,甚至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等行為。
3.擔當作為。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是否存在隱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規范,認不清想不到管不到,對風險隱患視而不見,隱患治理走形式、走過場,問題整改和風險管控不問不盯不閉環,特別是隱患治理沒有形成有效閉環機制。放松對企業的安全監管;責任落空、思想不穩、作風不嚴,工作失職缺位,對企業負責人安全教育不到位,開展執法檢查不嚴不實不深入,對違法違規企業不敢動真碰硬,該罰不罰、該停不停、該關不關,放任違法企業一路“整改”、一路“綠燈”,或者簡化一刀切,一關了之,影響合法合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等現象。
(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道路運輸企業是否無資質或經營資質失效、不全、超范圍非法違規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兩類人員”是否安排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全覆蓋”;裝車臺人員是否未按操作規程作業;是否存在“打非治違”工作盲區。
5.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無資質或經營資質失效、超范圍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營運車輛《營運證》逾期未審驗;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備案審核不嚴,包車客運車輛長期異地經營、未持有有效客運包車標志牌、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事項運行、超許可事項經營等違規行為;企業未執行《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企業未按要求實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5時停止運行或接駁運輸;旅游客運、長途客運、城鄉客運車輛違規經營行為閉環處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查處不力;安全教育培訓率未達到100%。
6.城市公共交通。公交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建立城市公交運營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規定安裝駕駛員安全倉。
7.水路運輸。運營船舶不滿足安全技術條件、證書不齊、配員不足、超載超航區航行、長期脫管、非客運船舶違法載人載客,旅客實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實;“打非治違”工作查處不力;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未取得有效的符合證明并保證其有效執行,惡劣天氣條件下禁限航規定落實不到位以及違反規定強行渡運等問題。
8.港口運營安全。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是否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及落實管控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開展安全考核;港口危險貨物是否存在違規儲存裝卸、違規動火作業,是否存在“打非治違”工作盲區。
9.公路治超。是否存在治超責任落實不夠,治超執法經費、裝備等保障不足,治超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和推諉扯皮現象。是否存在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依法監管、源頭管控”的原則不力,交通路政運政、公安交管、貨運源頭企業主管部門聯合巡查機制是否健全,以及貨運企業治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是否存在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機制執行不力和“打非治違”工作查處不力的情況,是否建立健全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檢測、處罰信息抄送機制,“一超四罰”是否有效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是否不夠等現象。
10.公路運營安全。重點檢查臨水臨邊、急彎陡坡、連續長下坡等路段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情況;上跨下穿鐵路、燃氣管道、航道的公路基礎設施及其附屬空間和安全保護區違建、非法侵入占用是否得到有效整治;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和危橋改造項目是否符合“三同時”要求。
11.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是否未依法單列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并監管施工企業落實,未督促施工企業按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風險管控方案;是否存在“打非治違”工作查處不力;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人員是否不具備相應資質(格)或掛靠資質、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工程及違法分包、轉包工程;是否未按要求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存在盲目趕工期、搶進度和惡劣天氣強行組織施工,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臨邊臨水、交叉施工、復雜地質條件下橋梁等風險較大的工程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現象;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是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是否存在未按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等違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紅線行為。
12.消防安全。緊盯車站、港口、碼頭、工地、車船、機關辦公大樓、生活區、內部食堂和出租屋(門面)等人員密集場所,重點整檢查電源火源管理、易燃材料裝飾裝修、消防器材配備、安全疏散等問題。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將消防安全工作與行業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是否強化重點時段消防安全防控,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培訓、演練。
全市綜合交通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從4月20日至12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整治階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制定印發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明確任務,細化責任措施,對本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場所、關鍵環節安全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排查治理,督促企業按照《省安委會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中涉及企業方面8項內容開展自查自糾,建立問題隱患清單和整改清單,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整改要求,堅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逐一銷號、閉環管理。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逐級掛牌督辦,對重大安全隱患,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
(二)集中攻堅階段(5月1日至11月30日)。針對重點難點問題,各單位要加強會商研判,精準施策,加大安全隱患整改攻堅力度,落實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動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專委會辦公室圍繞大排查大整治以及年度工作要點開展不少于4次的專項督查,對難點問題,堅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三)鞏固提升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總結全市綜合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深入分析安全生產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深挖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健全長效機制。推廣成功經驗,強化安全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綜合交通安委會統籌負責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的組織領導,安委辦負責協調、督辦工作,各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交通運輸企業有序推進各領域相關工作。各單位應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細化措施,層層動員部署、廣泛宣傳發動、強化工作保障,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統籌協調。各單位要將大檢查活動與“三年行動”“五一”安全生產保障和安全生產月等重點工作有機結合,確保各項工作不斷不亂、相互融合促進,取得預期效果。要加強與其他行業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暢通信息傳遞和共享渠道,深化協作聯動和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加大宣傳力度,營造集中整治良好工作氛圍。
(三)強化督導問責。將立查立改、邊查邊改和排查整改、執法查處、督查督辦貫穿大檢查全過程。加強跟蹤指導,及時掌握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科學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嚴厲處罰,并依法依規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記錄,情節嚴重的按程序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黑名單”,嚴格督促企業整改到位。要綜合運用通報、約談、警示、提醒、曝光等手段加強督導問責,對領導責任不落實、工作推動不力、部門監管走形式、執法查處寬松軟等問題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本次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篇四
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楚雄州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戰爭實施方案》和《楚雄州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實施,圍繞黨的二十大交通安保維穩工作,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履職、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著力解決影響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礎性、根本性問題。通過全面落實固本強基、標本兼治、強化保障等工作措施,不斷消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嚴查嚴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教育,努力提升農村地區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嚴防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和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縣安委會統籌全縣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有關工作;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統籌安排、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貫徹落實工作;縣級有關部門按職能職責推進本行業領域貫徹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各項措施的落實。
(一)加強管理力量建設
1.加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管理專門力量建設。統籌協調城鄉警隊警力分布,進一步充實農村警力,加強鄉鎮交警中隊規范化建設,根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科學調整工作重心,優化勤務部署,結合實際將工作重心向農村地區傾斜,派出執法小分隊加強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巡查管控。落實農村派出所履行交通管理職責,建立“一村一輔警”參與交通安全管理機制,充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業力量。(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2.深化農村地區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深化警保合作農村“兩站兩員”建設應用,建立完善經費保障和監督考核機制,做精做強警保合作勸導站、勸導員,推動勸導工作規范化、實效化。要推動鄉鎮政府統籌勸導員與農村護路員、農機服務員、鄉村振興工作隊員等社會力量的融合發展,組織加強交通安全勸導和管理,實現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構建綜合治理格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3.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以全面落實《姚安縣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6項制度》為抓手,推動鄉鎮黨委政府指導村委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發動村支部書記、鄉村黨員加強表率引領、開展志愿活動,推動將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納入村規民約,引導農村群眾強化自律自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二)嚴格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控
4.加強農村地區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整治。結合農村地區不同季節、不同時段交通出行特別是務農務工出行特征,認真分析研判交通事故規律特點和易肇事肇禍的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堅持常態管控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突出面包車、6座以上客車、校車以及貨車、拖拉機、摩托車、電動三(四)輪車等重點車輛,聚焦違法超員、違法載人、酒駕醉駕、無證駕駛以及危險化學品車輛違規運輸等重點違法行為,強化針對性整治。深化“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引導農村地區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佩戴頭盔、汽車駕乘人員自覺使用安全帶。公安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查處變型拖拉機道路交通突出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5.加強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建設。推動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向農村延伸,以事故多發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為重點,加大農村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建設聯網,深化農村地區“雪亮工程”監控設施共享聯網,推廣集成指揮平臺智能化升級和實戰應用,創新應用智能巡查技術手段,強化逾期未檢驗、未報廢以及布控的涉嫌違法超員、違法載人等重點車輛的針對性執法檢查,切實提升路面管控效能。(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委政法委、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6.著力提升農村地區公路精細化管理水平。準確把握城鄉一體化發展現狀及趨勢,針對農村地區私家車、農機“井噴式”增長勢頭,推動城市交通管理理念向鄉村地區延伸,將“治亂”與“治堵”有機結合,優化農村道路流量大的路口路段交通組織,規范設施設置和停車管理,著力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三)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條件
7.推動全面落實農村公路“路長制”。通過開展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回頭看”,推動全面落實農村公路“路長制”,統籌縣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路域環境整治等工作,不斷充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力量,科學實施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實現“有路必養、養必到位”。(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8.嚴格落實農村公路“三同時”制度。通過開展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項目抽查,推動嚴格落實新建、改建農村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嚴禁設計、施工過程中擅自取消安全設施或降低標準,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
9.加強農村地區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作建設。按照計劃完成農村公路及其橋梁隧道隱患排查整治和危舊橋梁改造,推進“十四五”期間農村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以村道為重點按照輕重緩急制定分步治理規劃,通行客運班線和接送學生車輛集中的村道以及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路段優先實施,完成任務情況實行抽查驗收。(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階段完成)
10.按計劃推進農村地區事故隱患點、段專項整治工作。20xx年實施完成險要路段“三必上”(路側險要路段完善警告標志、減速帶、路側護欄)和交通事故易發多發的平交路口“五必上”(平交路口完善警告標志、交通標線、減速帶、警示樁、信號燈)安全改造。(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2月底階段完成)
(四)統籌做好農村地區客運服務供給保障
11.進一步優化農村公路客運組織。督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優化農村公路客運組織,針對秋收、趕集趕場等重點時段農村群眾出行特點優化運力配置,合理調整發車時間、發車間隔等,積極探索季節性客運班線、預約響應等模式,構建供需匹配、組織靈活、模式多樣的農村客運供給體系,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0底)
12.加強農村地區學生安全出行整治工作。根據實時掌握的農村學校布局、管理方式以及在校學生規模、放假開學和日常出行需求等基礎信息,加大農村地區校車服務供給,通過因地制宜發展專用校車、定制公交等方式,切實滿足農村地區學生上下學、寄宿制學校集中返家返校等用車需求。落實公安部《中小學學校周邊道路交通組織優化與設計導則(試行)》,各鄉鎮年內推出一批試點,優化學校周邊交通組織、完善交通設施,加強學校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著力提升學生出行安全保障。(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教育體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13.落實農村地區道路客運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客運服務安全保障水平,督促農村地區道路客運經營者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技術檢驗,強化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在農村客運車輛上推廣應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等,逐步提升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水平。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14.嚴格落實農村客運線路安全評估制度。健全完善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聯合審核制度,全面開展農村客運線路安全評估,對不滿足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通行要求的,在道路隱患整改到位前要及時采取調整通行線路、更換適合車型等措施,確保車輛安全通行。(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五)深化重點車輛及駕駛人源頭治理
15.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安全技術不達標重點車輛專項治理,嚴格查處農村地區超標低速電動三(四)輪車輛、“大噸小標”貨車、農用機械違規銷售等行為;嚴厲打擊車輛生產、維修企業對低速載貨汽車、輕型貨車、面包車、農機等重點車輛非法改裝行為;嚴禁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和農業機械登記上牌。(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局、縣市場監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20xx年10月底)
16.加強農機管理,深入推進“十四五”平安農機創建,夯實農機安全工作基礎。突出強化農機安全,推進實施拖拉機“亮尾工程”,嚴把拖拉機運輸機組注冊登記和安全檢驗關,嚴把駕駛證考試關;對超過禁用報廢年限標準和有效期屆滿連續3年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拖拉機牌證公告作廢,辦理注銷登記;建立手扶變型運輸機等只有運輸功能、無農田作業功能的拖拉機退出機制,20xx年底前落實停止注冊登記的規定要求;從嚴制定存量變型拖拉機清零進度表,嚴格做到期滿強制報廢;嚴厲查處變型拖拉機假牌、套牌、非法上路行駛、無牌無證等行為,發現非法銷售的及時將有關信息抄送市場監管等部門,確保20xx年底變型拖拉機全部清零。(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公安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17.積極推進車駕管前置服務,以行政村為單位梳理排查重點機動車及駕駛人,定期推送到基層管理人員進村入戶開展宣傳教育和督促整改;持續深化農村派出所辦理車駕管業務,推進農村地區摩托車注冊登記、駕駛證便捷化辦理;農機管理部門要發揮農機網格化監管模式,加強農機安全源頭管理,嚴格農機手的培訓考試和駕駛證年審,嚴把農機的上牌和年檢;不斷提高農村機動車和駕駛人辦牌辦證率,確保農村地區面包車、摩托車、農機等重點車輛檢驗率、報廢率均達到全省平均水平。(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18.強化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農村地區“一欄一標語”等宣傳陣地規范化建設;聚焦春秋農忙、紅白喜事等重點時段,深入農場田園、勞務市場、用工企業對務農務工群體、雇主、駕駛人加強“點對點”警示;加大違法典型案例宣傳警示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和微信微博、手機短信等途徑廣泛傳播,加大警示曝光力度,特別要組織深入開展“身邊人”“身邊事”交通安全案例警示行動,形成有力震懾;深入推進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升行動計劃,著力培育農村交通安全文化,增強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責任部門: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鄉村振興局。完成時限:按計劃推進)
(一)強化組織領導,構建完善責任體系。各鄉鎮、縣級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研究制定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或方案,明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特別要細化縣級職能部門、縣鄉兩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任務。參照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模式,各鄉鎮要成立工作領導機構,健全分析研判、定期報告、事故現場指導處置、通報督辦、約談提醒、包保責任、掛牌整治、追責問責等制度體系,切實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
(二)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經費保障。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地方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解決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推動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必要經費按規定列入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確保年度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任務、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任務如期完成,推動專職勸導員隊伍勸導工作正常運轉。
(三)強化典型引領,持續推進四個十百千工程。堅持典型引領,持續推進實施四個“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十百千”工程、“美麗鄉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傳“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單位建設“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示范路創建“十百千”工程)。要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清單,列出時間表、線路圖,嚴格對標對表,壓茬推進落實,實施掛圖作戰,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
(四)強化專項工作推進,確保取得明顯成效。要認真對照《姚安縣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戰爭實施方案》各項工作措施和目標任務,緊盯農村地區“人、車、路、企、環”五個重點,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保障、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及隱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執法聯勤聯動、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監管責任、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協作、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服務救援、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事故責任倒查九項機制,壓實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形成“黨委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確保黨的二十大安保期間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零發生,實現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下降、人民群眾滿意的目標。
(五)強化工作責任,嚴格考核。要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進一步強化對黨政領導干部的考核比重,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要將四個“十百千”工程實施情況列為縣、鄉兩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實施考核。要嚴格落實交通事故深度調查制度,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典型責任事故,深入開展責任倒查,嚴格溯本追源,倒逼領導干部和企業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于8月20日前報送(實施意見)工作方案,10月25日前、12月27日前分別報送工作推進落實情況及年度工作總結。縣安委辦將定期通報各鄉鎮、縣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登記、機動車號牌發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財政、經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教育、衛生、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規定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機動車登記
第四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人力三輪車;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非機動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控制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登記的總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登記工作。
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持有關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未按本規定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非機動車登記證、號牌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并監制。
第六條 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購買憑證等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
申請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車輛所有人符合下肢殘疾條件的證明。
第七條 非機動車登記事項包括:
(一)非機動車登記編號,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名稱和號碼以及聯系電話;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主要技術參數。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事項,還應當包括出具車輛所有人符合下肢殘疾條件證明的殘疾人聯合會名稱以及出具證明的日期。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準予登記的,應當發給車輛登記證和號牌;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九條 已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受讓人應當提供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
第十條 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產品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車輛不予登記,但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憑有效購買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志,可以上道路行駛,行駛時應當遵守機動車通行有關規定。本規定施行后購買的,不予辦理臨時通行標志,不得上道路行駛。
臨時通行標志的有效期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但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臨時通行標志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車輛臨時通行標志和非機動車的號牌、登記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應當將非機動車以及需要辦理臨時通行標志的車輛的登記事項向社會公布。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管。
第十三條 車輛登記和臨時通行標志辦理中發生的車輛標準爭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檢測或者鑒定。
前款所指的條件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規定。
第十四條 非機動車登記和臨時通行標志辦理的收費,由省財政、價格部門核定。
第三章 機動車號牌發放
第十五條 機動車號牌采取計算機選號的方式發放。通過計算機選取的機動車號牌不得收取選號費用。
小型客車號牌可以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發放。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競價的號牌數量不得超過小型客車號牌總量的10%。公開競價一般每月舉行一次,用于公開競價的號牌應當提前10日公告。
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所得資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所得資金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制定。
公開競價發放小型客車號牌,應當接受同級政府行政監察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車號牌和通過計算機選號方式取得的機動車號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機動車號牌的規定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八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和交通安全信息卡,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務,實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學化、系統化。
交通安全信息卡應當記載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交通事故處理以及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實現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免費查詢以及繳款、服務等綜合功能。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實現全省聯網管理。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場所辦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交通安全信息卡應當注明查詢方式和查詢地址,方便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安全信息卡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詢相關監控記錄資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查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建成運營后,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交通安全信息卡,與駕駛證同時使用。交通警-察在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等交通安全監控設備。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嫌疑的,交通警-察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嫌疑的,應當接受符合檢測條件的醫療機構的血液酒精含量檢測。
前款所指的檢測條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醫療機構檢測,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規定的飲酒含量臨界值的,檢測費用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飲酒含量臨界值的',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先行墊付,檢測結束后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費用。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準予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30元罰款:
(一)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懸掛車輛號牌的;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的;
(四)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學齡前兒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證、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條所指車輛的所有人無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通行標志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建成運營后,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網絡建成運營后,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交通安全信息卡的,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業(農機)部門按照公安機關的委托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對中小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教育。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員和其他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條 道路的規劃、建設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禁止客運機動車在不具備通行安全條件的鄉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道、居民住宅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配建停車場和公共交通始發、換乘站(點)。
第六條 道路出現損毀影響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組織維修。 樹木、線桿、架空線、廣告牌、標志牌和其他設施出現傾斜、斷裂或者倒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及時排除影響。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必須對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不合理、不齊全或者被破壞需要改變、補建、修復或者需要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增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屬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屬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擺攤、設點、洗車、堆放物品和垃圾、設置障礙或者擅自進行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條 在道路和道路兩側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設或者維修線路、幔帳;
(三)在國道、省道、縣道和城市道路設置車輛停靠站(點);
(五)在城市道路兩側開辟通道或者設置臺階、門坡等附屬設施。
第十條 在道路上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施工完畢后恢復路面和道路設施,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章 機動車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新購置的機動車,必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和行駛證,方可在道路上行駛。 已取得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車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方可繼續在道路上行駛。
禁止無號牌、無行駛證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二條 機動車使用年限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國家規定限度應當予以報廢的,必須送國家指定的報廢車輛回收部門銷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號牌和行駛證。禁止應當報廢的機動車繼續在道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禁止拼裝車輛。禁止擅自對客運機動車進行改型或者將非客運機動車改為客運機動車。 禁止貨運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參加有關保險。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投保標志張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實行交通違章記分管理。交通違章記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從事大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必須持有a類駕駛證,有跟隨大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駕駛1年以上經歷。
(二)申請從事小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必須持有a或者b或者c類駕駛證。其中持有c類駕駛證的,必須有安全駕駛非客運機動車3年以上經歷。
(三)申請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前1年內被依法吊扣駕駛證5個月以上的,不得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
(四)獲準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后1年內被吊扣駕駛證3個月以上的,必須重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復驗合格,方可繼續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期限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不按規定參加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活動。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或者過度疲勞、飲酒后的駕駛員駕駛。
機動車駕駛員連續駕駛過度疲勞的,必須停車休息,待疲勞狀態消失后方可繼續駕駛。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條 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民-警和信號燈指揮。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駕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
(二)不得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四)駕駛小型客運機動車時使用安全帶;
(六)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載物或者載客。
第二十一條 領取駕駛證未滿1年的機動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牽引故障車;
(二)拖帶攪拌機、發電機等專用機械;
(三)駕駛修理后的試車車輛;
(四)單獨從事客運機動車駕駛活動。
第二十二條 客運機動車售票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車未停穩時開啟車門;
(二)不得超過載客數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規定乘坐貨運機動車或者乘坐禁止從事旅客運輸的機動車;
(二)不得乘坐明知載客已經超過限額的長途客運機動車;
(三)不得乘坐明知無駕駛證或者飲酒后的人駕駛的機動車;
(四)待車停穩后按順序先下車、后上車;
(五)不得催促駕駛員快速行駛;
(六)不得向車外投擲物品或者將身體探出車外;
(七)不得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劇毒性等危險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運機動車的前排乘客應當使用安全帶;
(九)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佩戴頭盔。
第二十四條 客運機動車裝載人員超過行駛證核定人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駕駛員、售票員將超載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運機動車轉運。轉運費用由超載機動車駕駛員、售票員承擔。 貨運機動車載物,其長度、寬度、高度、重量和押運人數應當符合行駛證核定的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客運機動車不得邊行駛邊上、下乘客,不得開著車門行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客運機動車,不得在候車站(點)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
(一)機動車通過路滑的道路、反向彎路、傍山險路、漫水路(橋)或者出入口時;
(二)遇有人員橫道或者通過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礙的路段;
(三)通過交叉路口;
(四)其他應當減速行駛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帶掛車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平板車、大型客車、農用運輸車、電瓶車或者裝有化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牽引車輛。
第二十八條 在下列情形下,駕駛員必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無危險報警閃光燈的,應當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一)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
(二)在夜間和霧天等能見度不高的環境下臨時停車;
(三)牽引車輛或者被車輛牽引;
(四)發生交通事故時。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售票員或者乘車人、當地群眾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禁止駕駛員、售票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員,調查事故原因,疏導交通。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設卡攔截、扣押車輛或者敲詐過往人員財物。
禁止妨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事故。
第三十一條 已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額范圍內先行預付受傷者的部分緊急救助費、醫療費和死者的喪葬費。
第三十二條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駕駛員、售票員、乘車人和行人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門不履行職責導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正、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
發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事故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號牌或者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明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先行扣留車輛,責令補辦手續后放行,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拼裝車輛、擅自對客運機動車進行改型或者將非客運機動車改為客運機動車,或者貨運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必須報廢的機動車繼續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強制銷毀,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借道路交通事故攔截、扣押車輛或者敲詐過往人員財物,或者妨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