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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篇一
小張是某大學的管理學畢業生,在一次校園招聘會上,某跨國集團公司向他伸出橄欖枝。經雙方商定,小張畢業后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后小張順利畢業并和該公司簽訂2年勞動合同,約定2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即將結束前一周,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張認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業績考核中達到公司的規定。
這是一起典型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如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公司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關于錄用條件,要用人單位在給勞動者的錄用通知書中設置。一些用人單位圖省事,在錄用通知中并沒有寫明錄用條件,而是在公司內部的員工手冊中規定錄用條件,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根據民法中的“合同相對性”原理,員工手冊是公司與內部員工之間的“約定”,在勞動者沒有成為正式員工之前不可能知道公司對內部員工做出的這樣一種規定。因此,公司不能以其內部規章制度約定的“錄用條件”來認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2)如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其它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得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員工符合這幾項被解除的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并要求公司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要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事先設置好錄用條件,勞動者又不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硬性規定,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篇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小結:試用期雖然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是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因此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不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注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該維護自己的權益。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篇三
問:我是一名合資企業的員工,因公司機構改組,我所在的部門全部員工都將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合同未到期,對此,我們要求公司以企業平均工資計發補償金,公司列出以下理由拒絕計發:
2、按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金額計算補償金;
3、將公司500多臨時促銷員工資記入企業工資進行平均。(因臨時促銷員工資低,但臨時促銷員工資并未計入公司工資科目,只計做促銷費用。)
請問:以上理由是否符合《勞動法》,我們是否能得到以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的補償金?
答:首先應弄清企業是以何種理由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這家企業是經過與你們協商一致以后,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當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跟企業的平均工資無關。
但如果這家企業是在符合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應當在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情況下,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至于在計算企業平均工資時應否把促銷員的工資也計算在內,關鍵要看這些促銷員是否與該企業形成了勞動關系,如果形成了,就應當算進去,否則就不應算進去。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否得到補償金]
試用期內懷孕可否解除勞動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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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篇四
申訴人某縣水泥預制構件廠1995年4月25日招收了包括被訴人單某在內的十二名勞動合同制工人,并與他們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規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被訴人單某入廠后被分配到預制板工段,單某人廠前曾在某市飲食服務公司廚師培訓班學習過,并取得了紅案三級廚師證。被訴人單某所在預制板工段經常是室外作業,如水泥攪拌、澆注成型、養生等一系列工序,而且申訴人規定預制板工段必須完成1200平方米/日的工作量,人均100米/日。人廠一個月后,單某感到被訴人工作條件不好且經常加班,工資偏低。恰巧單某廚師培訓班的一名同學將其推薦到某縣大酒樓當廚師。于是單某于1995年5月28日向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5、6月份正值建筑施工旺季,申訴人不同意單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被訴人單某繼5月28日通知申訴人后,又于6月3日、5日通知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申訴人仍不同意單某的要求,并講明,如果單某執意解除勞動合同,將追究其違約責任,賠償給申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申訴人的申訴要求是:(1)不同意單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如單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負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500元,賠償經濟損失5100元。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篇五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