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社會,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新審計報告準則解讀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報告編審行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實施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
第三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并完成既定的審計目標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
第四條審計報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主送單位;
(三)審計報告的內容;
(四)審計組組長簽名;
(五)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五條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第六條審計報告的主送單位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
第七條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起訖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政財務隸屬關系,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等;
(三)被審計單位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情況;
(四)實施審計的步驟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關情況的說明;
(五)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及其評價意見;
(七)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范。
第九條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第十條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組長均不得將審計過程中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隱瞞不報。
第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按照規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但是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審計報告應予保留,不得遺棄、增刪或者修改。
第十三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提出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六十日。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的書面說明或者修改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部門接收。
第十四條審計組所在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后,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報告的審核意見負責。
審計組所在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提出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連同審計報告及審核意見報送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復核。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進行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代擬稿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五)提出的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
第十七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6年12月11日發布的《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法發〔1996〕3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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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報告準則解讀篇二
對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公布日獲知的期后事項,原準則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實施了追加審計程序,并已作了適當處理,在標注審計報告日期時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是簽署雙重審計報告日,即保留原審計報告日,并就該期后事項注明新的審計報告日;或者更改審計報告日,即將審計報告日推遲至完成追加審計程序時的日期。
按照1332號新準則--《期后事項》的內容,期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后發現的事實。審計報告日后發現的事實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二是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事實。對這兩種情形,新準則中取消了在審計報告中標注雙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審計報告日的做法。具體要求是:無論是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還是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事實,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管理層討論,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審計報告日的做法在財務報表審計范圍內全面地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范圍,而標注雙重日期的做法僅在反映有關的特定項目方面擴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范圍。顯然,取消標注雙重審計報告日期的做法意味著新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了。
新審計報告準則解讀篇三
在最新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直接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的準則有3個,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另外,在其他相關審計準則中,還就涉及審計報告的一些特殊情況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中涉及審計報告的規定內容有了較大的調整,顯得更加系統和完整,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也進一步提高了。具體變化主要體現在:
一、明確了審計報告的分類
根據原準則的規定,審計報告包括四種類型,即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新準則對審計報告的要素進行了調整,并將審計報告劃分為標準和非標準審計報告兩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標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樣的劃分在便于準則表述的同時,嚴格限定了標準審計報告的范疇,強調除了可能附加強調事項段以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不能附加說明段和任何修飾性用語,更加規范了審計意見的表述。
有一點需要說明,1501號審計準則在解釋標準審計報告時提到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即“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但1502號審計準則指出:“本準則所稱非標準審計報告,是指標準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審計報告,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和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也就是說,1502號審計準則在解釋非標準審計報告時并未將附加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包括在內,也未對這一審計報告加以解釋。對這種審計報告,國際審計準則700號(修訂)《對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標準、法律或審判中的慣例可能要求或允許注冊會計師對其在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或審計報告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單獨的段落進行說明。”
根據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可能為了遵守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規定或自愿選擇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一些財務報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可能涉及或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如果審計意見不涉及這些補充信息,注冊會計師必須確認這些補充信息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能夠顯著地區分開來。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沒有顯著區別,就應當在審計報告中進行說明。但這并不能解除注冊會計師發現未經審計的補充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責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
新準則規定,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如果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除此以外,不應在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與原準則相比,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兩種基本情形不變,但新準則中增加了“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因為強調事項段的`目的在于提醒報表使用者關注,所以新準則中增加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維護報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審計準則中規定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認為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當,選用了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則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中規定,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討論。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中提及兩種情況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第一,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第二,注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在閱讀其他信息(即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時,發現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中規定,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出,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的范圍,簡要財務報表應當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及審計報告一并閱讀;或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上述事項的說明。
新審計報告準則解讀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指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的行為,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范,是執行審計業務的職業標準,是評價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條本準則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必須遵守的職業要求。
本準則中使用“可以”詞匯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
第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審計機關的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加審計業務,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五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區分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審計機關的責任。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報財務會計報告、保持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獨立實施審計并作出審計結論,是審計機關的責任。
第六條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
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項目、資金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依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并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公開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結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未遵守本準則約束性條款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本準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符合法定的審計職責和權限;
(二)有職業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
(三)建立適當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準則;
(二)恪守審計職業道德;
(三)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
(四)具備必需的職業勝任能力;
(五)其他職業要求。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的基本審計職業道德。
嚴格依法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
正直坦誠就是審計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不屈從于外部壓力;不歪曲事實,不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觀公正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作出審計評價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勤勉盡責就是審計人員應當愛崗敬業,勤勉高效,嚴謹細致,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保守秘密就是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其在執行審計業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對于執行審計業務取得的資料、形成的審計記錄和掌握的相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十六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情形的,應當向審計機關報告: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
(三)對曾經管理或者直接辦理過的相關業務進行審計;
(四)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組成審計組時,應當了解審計組成員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損害審計獨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回避;
(二)對相關審計人員執行具體審計業務的范圍作出限制;
(三)對相關審計人員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復核程序;
(四)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人員交流等制度,避免審計人員因執行審計業務長期與同一被審計單位接觸可能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加審計業務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審計機關聘請的外部人員應當具備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業要求。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員,審計機關不得聘請:
(一)被刑事處罰的;
(二)被勞動教養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審計獨立性可能受到損害的;
(五)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公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職業能力和工作經驗。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實施審計人員錄用、繼續教育、培訓、業績評價考核和獎懲激勵制度,確保審計人員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合理配備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保其在整體上具備與審計項目相適應的職業勝任能力。
被審計單位的信息技術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審計組的整體勝任能力應當包括信息技術方面的勝任能力。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保持職業謹慎,對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保持警覺,并審慎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得出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關系:
(一)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并聽取其意見;
(二)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結論,尊重并維護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嚴格執行審計紀律;
(四)堅持文明審計,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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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審計報告準則解讀篇五
新準則規定,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時,如果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除此以外,不應在意見段之后附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與原準則相比,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兩種基本情形不變,但新準則中增加了“其他審計準則規定的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因為強調事項段的目的在于提醒報表使用者關注,所以新準則中增加需要附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維護報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審計準則中規定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中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認為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當,選用了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則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中規定,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討論。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中提及兩種情況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第一,當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雖已解決,但對本期仍很重要,注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及這一情況。第二,注冊會計師在對本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可能注意到影響上期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以前未就該重大錯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上期財務報表未經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比較數據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恰當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這一情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規定,如果注冊會計師在閱讀其他信息(即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外的其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時,發現其他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審計單位拒絕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說明該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中規定,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出,為了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的范圍,簡要財務報表應當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及審計報告一并閱讀;或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信息附注中對上述事項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