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勞動關系而訂立的協議。下面是一些成功的勞動合同樣本,希望對大家在撰寫個人勞動合同時有所幫助。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小王是上海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一名檢驗員,于2007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裝公司因訂單減少,業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鑒于《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于是,服裝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服裝公司向小王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服裝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服裝公司認為是小王不愿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鑒于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并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專家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關于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本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服裝公司是在與小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個月后,即2008年4月9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且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服裝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終止勞動關系,但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至于經濟補償年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從07年6月3日起計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裝公司應當支付小王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小王在服裝公司的月平均工資。
“專家建議”
針對上述法律分析,關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法律對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可以依法終止;對于勞動者來說,這一個月是個不穩定期間,其不穩定性尤甚于試用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于用人單位的建議
1、用人單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與其簽訂;
第二: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即在“寬限期”內,完成上述兩個步驟。
2、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保留:
第一: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的憑證;
第二: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3、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于勞動者的建議
對于弱勢勞動者,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1、盡量在用工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
2、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王先生10月8日被上海某中外合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聘為銷售人員,月工資底薪元,底薪之上按完成的銷售額提成8%。被雇傭期間該公司未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按國家規定向社保機構繳納各項保險費用,但口頭上承諾會根據工作業績補簽合同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王先生認為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公司的發展環境還說得過去,就勞動合同的事未繼續找公司領導詢問。11月15日,王先生因背后發了幾句牢騷,還頂撞了領導,公司管理層就以銷售人員富余為由,將王先生解雇,工資支付到解除當日。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解雇決定,于月21日向本市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后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a公司承認雇傭王先生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申訴人王先生解雇的處理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法》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導致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并主動提出撤消解雇的決定,請王先生盡快上班。王先生認為勞動糾紛已經發生,和公司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沒法協調,不愿回去繼續工作,要求企業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并補交其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a公司同意王先生的這些要求,并按規定補交了企業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同時承擔了所有訴訟費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李某是一名在上海某公司從事it的人員,今年4月10日進入公司工作,
面試時說明試用期3個月,工資待遇為50000/年,每個月要扣掉30%,作為年終獎。李某進入公司后并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離開上海。現在要求辭職,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資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李某想跟公司討回。但公司方面說李某自動辭職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李某的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賠償金,無權要回。無奈之下,李某將勞資糾紛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分析: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招用員工,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雙方確立勞動關系、履行權利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據。在受聘過程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過程中,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辭職報告,但得不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那么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出現以上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還可起訴到法院。
在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的基礎上,《解釋》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或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等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問題,《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都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外資企業也不例外。同時,每個勞動者都應了解并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合法權益。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本人于04月份進入一家民營企業擔任生產經理職務,起初年薪:9萬/年(入職時即執行),但同年因經濟危機所以同意將原有的9萬/年下調至6萬/年(于08年的12月份起執行)。到目前為止工作:2年整。該司一直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亦未交任何保險。現在面臨離職,請問我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賠多少?急,急,急,謝謝!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6月入職現在職---年后準備走人,原因為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社保只交了4個月,還有5個月不給補交。
如果提出勞動仲裁,是否可申請雙倍工資與補交5個月社保?----另:雙倍工資支付標準是怎么算的?本人銷售行業本人薪酬:底薪1025+補助550+績效不低于1500=每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本地區最低工資不低于1350元(含社保)--謝謝!
合同案例分析雙重勞動關系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張某于2007年3月進入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7月張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到乙公司兼職,并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全日制勞動合同。甲公司得知情況后,要求張某改正,張某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07年9月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咨詢:我在無錫一家私營企業工作,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合同(未簽勞動合同),并且公司招我的時候承諾的工資是1500,轉正之后,但是簽試用期合同時公司強行將工資降至1300,并未給我交社保,試用期于2月4日結束后,公司并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我仍在公司上班。
回復:由于你陳述的事實過于簡單,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也只能作原則性的答復。
1、關于合同約定。
試用期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規定,當承諾的工資與簽合同時的工資不一致時,你可以有權拒絕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既然你已經簽字了,關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只能按約定執行。
2、關于社保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你既然與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有義務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在勞動者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給與其幫助和補償的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3、關于勞動合同。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簽訂與否,不影響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存在。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你的試用期合同就是你的勞動合同,據此合同你享有勞動者的一切權利。
4、關于工資報酬。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定;(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你為企業提供勞動了,你就享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工資標準的權利。
5、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勞動者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有關規定,企業應當為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不僅有權利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你還有權利獲得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關于應當向哪個部門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企業提出申請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網。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11月起到用人單位上班至5月因個人原因需要即時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也沒購買社會保險.只口頭說明每月工資,“離職前和離職時”并未說明離職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在離職后卻以因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需要離職為由扣押或削減未出工資.
在這樣的情況我可以拿回屬于自己的全額工資嗎?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謝謝,如果我無法出具工資證明,我的工資一般都是老板在發放工資時由我們打收條的,我是否可要單位同事做認證?而且我有很多人都可以證明在此期間卻是受雇于單位!回答人的補充2010-02-0914:14那些收條你都沒有么,或者有些書面的東西,比如說上面有你名字并且蓋著公章的文件,其實這樣的文件應該很好找吧。給你老板打電話,然后做電話錄音,到時候他們也不得不承認了,至于保險,只要去社會保障中心一查就知道單位有沒有給你繳納了,因此只要證明你是單位的員工就可以了。至于讓你同事去作證,當然最好的證據了,但是你想想,現在哪個同事愿意趟這樣的渾水呀。
編輯。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采納。20xx年xx月8日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對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按此規定,在20xx年xx月8日之前實務中按第一種說法,即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種說法,即從未簽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涉及到雙倍工資性質的認識。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同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于處罰性規定。從這個邏輯關系上來看,把雙倍工資界定為懲罰性的賠償,而不是勞動報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未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年期滿時,從一年期滿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一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再主張雙倍工資,那就不會得到支得支持了。比如,勞動者是2019年1月1日入職,用人單位應當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與勞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到28年12月31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9年1月1日起計算一年的時效,那么勞動者最遲在29年12月31日前要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過了這個時間就超過仲裁時效了。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反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雙倍工資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因為雙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如果滿一年計算xx個月,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用人單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后,續簽合同的問題。有些用人單位也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對新入職人員要求很嚴格,都能簽訂,但對于續簽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勞動期,但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樣視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人事部門在工作中尤其要細致認真。
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具備了勞動合同的主要法律特點,就可以認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在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間,在我們接觸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經常講一些單純約定工資的一些備忘錄或者證明,還有一些入職的邀請函,確認函等經過一定處理后當作勞動合同來處理,以規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懲罰.另外還有一些所謂”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單方合同”問題.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和庭審經驗,認真具體分析,利用舉證原則,法律知識,來揭穿單位的抗辯理由.
在實踐中,一些保密協議,竟業禁止協議,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一般是不能認定為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雙倍工資”支持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余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個月未簽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訴。
四、“雙倍工資”該怎么計算。
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五、“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當然我們在一些仲裁委,特別是一些遠郊區的仲裁委的裁決書中,有時會看到有時效的裁定,我們說是適用法律不當,勞動者應該堅持起訴或者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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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
委托人:(具有法人資格用人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負責人:職務: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我單位委托(無無法人資格部門或分支機構全稱)以本單位的名義與其所招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對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使管理職權,對其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行為我單位承諾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簽訂勞動合同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一般勞動爭議糾紛。
原告不服________勞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不服裁決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實: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起訴狀副本份。
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___________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原件份。
勞動合同簽訂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年---三年。
三年以上。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勞動合同簽訂
沒有長期勞動合同的說法,只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注意搜集并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1、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于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2、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3、“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4、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
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勞動合同簽訂
近日,記者從本市多家中基層人民法院了解到:勞動爭議案件已經成為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一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因為沒有與被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對自己不利,而在發生勞動爭議案件之后,處于被動地位。記者在對審理過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的大興區人民法院蔡繼征法官的采訪中,蔡法官根據自己多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經驗,提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六大注意事項。
蔡法官說,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勞動者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會有許多不明之處,這時候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虛心求教顯得十分必要。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
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沒有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使自己在勞動者維權時處于主動地位,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證明雙方約定合同內容,甚至無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使維權處于被動地位。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后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了如下的法律責任。
(1)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1個月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部分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對此沒有用引起重視,認為已經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有的管理者認為與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比較熟悉,為了省事,只與員工有個口頭協議。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存在風險的,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這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雙倍的標準支付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防范用工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未出現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系。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即受到限制。另外,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后,部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會受到影響,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效率,這也變相地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3)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之責任。勞動合同作為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憑證,應由勞資雙方分別持有,這樣有利于勞資雙方互相監督以確保勞動合同嚴格執行。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為了防范用工的風險,節約用工成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愿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
尊敬的______先生/小姐:
感謝您加入本公司,根據《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和《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現請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攜帶以下的材料至本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錄用手續,并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如逾期不簽勞動勞動合同范本,公司將依據勞動勞動合同范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終止勞動關系。
1.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關系的證明文件正本;
2. 入職體檢報告;
3.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 學歷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 職稱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有);
6. 實名制銀行賬戶復印件;
7. 二寸證件照2張;
8. 其它 ,勞動合同范本范本《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書下載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于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發出的《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范本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
本人明確:
一、本公司在已告知本人是雙方經過一致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并知曉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工作崗位及職責、勞動報酬及發放的條件和方式、工作地點、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等。
二、本人確認在沒有簽署此申明之前,公司已經向本人發出告催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公司告催無效的情況下(口頭),公司方才要求本人簽訂一份《放棄簽訂勞動合同聲明》的,不簽勞動合同完全是本人自己的意愿,本人同時自愿要求放棄相關經濟補償等的索賠、債務和其他已知的事件提起訴訟及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責任。
申明人:證明人:
時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