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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0篇)

時間:2023-12-23 10:38:45 作者:薇兒

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明確的目標和規范,確保其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并滿足各方的需求。規章制度范文的發布和推廣要充分調動成員的積極性和參與度,以便更好地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內容與要求。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相關制度。

6、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偣镜陌踩a,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安全生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適用于對特種設備購買、使用、維修、保養、報廢管理及對特種作業人員適應崗位要求。

3.1特種設備包括鍋爐、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等。

3.2企業所購買及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必須帶有相應的隨機證明文件。

3.3特種設備的安裝、大修、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3.4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5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規定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檢測檢驗報告,頒發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轉交與發包方,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3.7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3.9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3.10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3.11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鍋爐工、焊接工、水處理工、起重工、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安全技術的專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特種作業管理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準上崗。引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檢測報告》。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作業??己瞬缓细裾?,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 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范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倓詹堪踩n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作業是技術性強、危險程度高,極易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高危崗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能,才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的發生。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是各級領導的重要安全管理職責。

(一)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一、 電工作業;

二、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 起重機械作業(含信號指揮、掛鉤作業、電梯操作等)

四、 廠內機動車駕駛;

五、 壓力容器作業;

六、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等)

(二)各職能部門的責任

一、安全管理部門

a)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管理。

b) 負責按照各單位提供的年度復審人員名單,編制復審培訓計劃;

c)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持證上崗及制度、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企管科

1、負責組織擬定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審定和新入廠的職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件。

2、負責對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調離特種作業崗位。

(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年齡滿18周歲;

二、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工作:

a 器質性心臟病

1、風濕性心臟病

2、先天性心臟病(治愈者除外)

3、心肌病

4、心電圖明顯異常者

b 血壓高于160/90毫米汞柱或低于86/56毫米汞柱;

c 精神病、癲癇;

d 重癥神經官能癥及腦外傷后遺癥;

e 暈厥(指近一年內有暈厥發作者);

f 男性血紅蛋白低于9克%(90g/1),女性血紅蛋白低于8克%(80g/1);

g 肢體殘疾,功能胺限者;

h 慢性骨髓炎;

i 耳全聾及發音不清。

j 廠內機動車駕駛員聽力小于5m者;

k 色盲者。

(四) 凡參加辦理《操作證》培訓的人員應履行下列手續:

(五)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必須定期參加復審。逾期未參加復審或理論、實際操作考核不合格人員,其證件超過使用期限,不得再從事特種作業。

(六) 特種作業人員年度復審程度序

一、即將到復審期限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各單位安全科或專人負責提前三個月收集上報安全監察部,并按時向相關人員發放復審申請表、體檢表,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與相關發證機構聯系,安排復審事宜。

二、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進行相應工種、項目的特種作業獨立操作,無證不準從事特種作業操作。

(七)特種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八)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可獨立從事限定范圍內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科統一保管,個人持復印件隨身攜帶,隨時接受各級領導及有關專業部門、專業人員的檢查。

(九) 特種作業人員證件丟失或損壞,必須及時報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否則不準從事特種作業。

(十)各級領導、專業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教育,加強日常檢查工作,不斷完善特種作業人員基礎管理工作。

(十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委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操作。

(十二)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應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者,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停止特種作業,由管理部另行安排工作。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第一煉鐵廠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罰:

一、未持證上崗者;

二、持《特種作業操作證》超范圍作業者;

三、指派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者;

四、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特種作業者。

(十四)因違章作業不服從糾正、工作不負責任、不服從管理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生產廠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

(十五) 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者,有違章行為,應由其所在單位的安全科簽注違章記錄。

(十六)各級專業管理人員有權對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及時制止,并進行考核與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和自覺遵守安全工作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和項目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現場安全紀律,服從工作安排、堅守本質崗位,做到自己不傷害自己,自己不傷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2.熟知本崗位工作施工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尤其要克服習慣性違章行為,保證安全生產。

3.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陡坡、懸崖、臨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經常檢查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更換。

4.嚴禁赤腳、赤膊、穿拖鞋、涼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

5.上下班要按規定的道路、通道行走,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6.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準說笑打鬧,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前嚴禁喝酒。

7.要注意各種危險標志、信號、安全警示,不可通過“禁止通行”的區域;切忌坑內、洞口、陡坡、巖石下等危險處所休息。

8.愛護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安全警示標志,確實需要臨時變動的,要經工地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同意,并采取其他臨時措施,作業完成后立即恢復。

11.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時,及時搶救和向上級報告,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分析。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參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為規范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作業范圍。

1.1電工作業。

1.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1.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1.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2.1年滿18周歲到45周歲的員工;

2.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關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3特種作業的申報與考核。

3.1申報“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的程序。

3.1.1申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現有特種設備情況,需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由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資產運營部審核。

3.1.2資產運營部初審后,通知申報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

3.1.3申報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審批表”上有關內容逐項認真填寫。經本單位、人力資源部、衛生處、資產運營部審查,合格后加蓋公章,交回資產運營部備案、存檔。

3.1.4資產運營根據有關規定填報“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特種作業操作學習證”。

3.1.5“學習證”下發后,由特種作業人員個人保管,證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時限“學習證”自行失效。

3.2特種作業“學習證”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3.2.1特種作業學員必須在其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

3.2.2特種作業監護人應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具體規定詳見“特種作業監護人職責”),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3.2.3特種作業學員每半年接受一次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學員的工作。

3.2.4持有學員證滿十二個月的人員,所在單位及個人應向資產運營部提出正式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申請。(電工作業學員證除外)。

3.3.1資產運營部根據年度特種作業培訓與復審計劃,按期安排相應工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與復審工作。

3.3.2特種作業安全培訓與復審工作,由資產運營部負責辦理培訓事宜。(聯系培訓時間、培訓地點等)。

3.3.3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

3.3.4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北京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3.5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復審驗證,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驗證,證件自行作廢。

3.3.6連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復審驗證每四年進行一次。

3.3.7經培訓單位考核未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如補考仍未合格者,發證部門則取消其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資格。

4.1辦理特種作業“學習證”所需的費用,總公司不予負擔。

4.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與復審驗證所需費用,由特種作業人員墊付。待通過考核合格后,資產運營部負責統一辦理報銷手續。

4.3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及復審一次未合格者,其補考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4.4補考未合格者所有費用不予報銷。

5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5.2特種作業人員因本人原因不再從事特種作業的;

5.3特種作業人員因經常性違章作業(三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6其他:

6.1持有特種作業《學習證》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培訓取證,因單位或本人原因,在證件有效期內未進行培訓取證的,不得繼續從事特種作業工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凡從事電氣、焊接、起重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由各地區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從事作業。

2、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為接班者創造安全生產良好條件。

3、機修電工、值班電工必須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廠供電系統和配電室各種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電氣設備或線路在末驗電和認為無電以前,一律視為有電,在進行電氣工作時,必須有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在檢修前應切斷開關,切斷后必須在斷路器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進出配電室mcc必須關門。

4、焊工在生產區域或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許可證”由動火執行人隨身攜帶留存,以便檢查。動火執行人要認真嚴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檢查動火器具。動火作業時,投氧氣瓶應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應離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5、起重吊裝工程,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作業,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裝吊,禁止超載使用。利用廠房頂掛吊鉤進行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確認可靠,否則不得任意掛接,電動葫蘆的鋼絲繩必須保持光滑,平時應加強檢查,如有斷絲必須及時調換,不可冒險操作。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規程進行。

6、特殊工種要有高度安全責任感,時時刻刻以“三不傷害”為原則從事工作,真正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7、定期對電氣設備、風、電焊設備、吊裝設備進行安全檢修、保養,對操作的工具要檢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檢修、保養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制冷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或持過期證件上崗。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五、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有關部門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合格者,應重新培訓。

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按有關部門要求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動失效。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他人。

八、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十、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吊扣、吊銷其操作證。造成嚴重后果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叫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電工、電(氣)焊工、電梯工、登高作業、鍋爐工、制冷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不能有從事本工種所禁忌的疾病。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且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轉換工種。

7、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證件的年審,過期未審,按無效證件處理。

9、單位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三產、項目部。

第二章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特種設備范圍為:一、鍋爐;二、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三、廠內運輸機械、鏟車、翻斗車等。

第四條鍋爐。

一、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四、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安全運行:

(一)機務科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五)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保養和維修。

(一)機務科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二)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應有專業人員實施并制定施工技術方案,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檔案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起重機械設備。

一、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機務科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機務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六條廠內運輸機械。

一、單位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單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院內及施工現場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二)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三)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七條其他特種設備。

一、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一、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辦公區及施工現場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辦公區或施工現場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九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務科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一條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二條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四條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部門和項目部,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建筑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筑電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考核發證機構(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工作時限、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事項。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前在機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點、考核時間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八條申請從事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對于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內容應當包括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考核大綱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三條考核發證機關對于考核合格的,應當自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證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資格證書應當采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由考核發證機關編號后簽發。資格證書在全國通用。

資格證書樣式見附件一,編號規則見附件二。

第三章從業

第十五條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對于首次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3個月的實習操作。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八條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撤離危險區域,并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持有效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二)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三)書面告知特種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種作業人員提供齊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的作業條件;

(六)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七)查處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并記錄在檔;

(八)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資格證書。

第四章延期復核

第二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延期復核合格的,資格證書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申請延期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體檢合格證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證明或者繼續教育證明;

(四)用人單位出具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記錄;

(五)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提交的延期復核資料后,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二)對于提交資料齊全且無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準予延期復核手續,并在證書上注明延期復核合格,并加蓋延期復核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復核合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區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從業活動,查處違章作業行為并記錄在檔。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底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延期復核情況的年度統計信息資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二)考核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核發資格證書的';

(三)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三)持證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根據國家部、省、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對特種作業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復審及再培訓等工作要進行管理,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根據本單位現有的特種作業工種確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時組織具備條件的特種作業人員送有關部門進行培訓和復審。

3、每年按規定制定不少于30學時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并按計劃進行,要有學習考試情況等記錄。

4、每二年(炊事人員一年)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內容的身體健康檢查。按《山東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資料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和炊事人員中實行健康證制度。具體做法是:由施工現場(或企業)組織以上人員持省統一印制的“健康檢查證”。到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查體,經醫師、醫院簽章,所在地安全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蓋章,健康證存放工地。查體內容范圍按“健康檢查證使用規定”的說明進行。

5、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并對安全用品及用具進行定期檢驗,要標明檢測時間。

6、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公司要統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發工地執行。

二、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1)企業內部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要分類造冊登記,有計劃的進行培訓教育,施工現場只保存在現場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2)該花名冊必須是本施工現場人員。須記有姓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復審時間及從事本工種時間等,備注中還要記錄該人員有無發生安全事故等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操作)證》上崗;原證件或復印件統一存放工地,以備檢查。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設備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條充裝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第四條充裝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設備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條充裝設備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運行。

第七條充裝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八條槽車對位后,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搞好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確保依法培訓、持證上崗,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源豐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管理制度。

一、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察科統一保存,特種作業人員統一持《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上崗作業,復印件必須加蓋安全技術培訓專用章后生效,復審時培訓科向持證人提供操作證(ic卡),由學員到培訓機構辦理操作證(ic卡)復審手續。

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合格在未拿到操作證(ic卡)期間,持(代用證)臨時操作證上崗作業。復審時由本人持操作證參加復審。

三、操作證(ic卡)復印件或臨時證(代用證)的持有人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持證上崗。證件丟失、損壞,需換新證的,需交工本費20元每證。

四、有證而未持證上崗的按無證上崗處理;使用無效或脫審過期證書上崗作業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過期證件一律在失效3日內上交培訓科,逾期不交者后果自負。證件丟失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五、證書復印件由培訓科統一辦理,在收到特種作業操作證7日內沒有將復印件(地面特種作業操作證)發到學員所在單位由培訓科負責;單位沒及時將證書發至個人手中由單位負責。

六、各單位在收到學員操作證復印件后請及時核對,發現證件有誤的由培訓科負責更換,無問題后在特種作業人員復印件發放回收記錄上簽字 ,凡檢查再發現證件有問題的由單位負責。

七、各單位所派遣的學員培訓結束后,因學員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或學員學習成績不及格等情況,完不成學習任務的,按脫審處理(屬月度計劃未完成)。

八、外培人員由單位開具介紹信后報培訓科辦理外培手續,凡發現單位隨意更換學員、開信后無故不參加培訓或未開信而私自去培訓的(確有特殊情況的應書面報培訓科備案),一律按未完成計劃處理。

九、基層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如出現不再從事特種作業或因工作需要從事其它工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三日內將《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變動申請表》及作廢證件上繳培訓科,否則后果自負;各單位一工種每人只能持有一證,凡一人同一工種有雙證的,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十、學員培訓結束后,由培訓地點開具考勤證明(跨月時,分兩月開具證明)報培訓科存檔,培訓科設專用考勤本進行考勤,在每月28日前轉交勞資科。

十一、私自制作操作證復印件或偽造復審紀錄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后果嚴重的連帶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荚囉煽己税l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荚嚥患案竦模试S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藥的潮藥、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制度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素質,直接關系到重要崗位的作業安危,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為此,必須重視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原則上不準隨意調整工作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須通知勞資科、安監科,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調動。

凡任用未經培訓、無證或證件過期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職工學校及用人單位必須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初訓、復訓的申報組織工作。

2.特種作業人員按時參加復訓,只有經復訓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不合格者要進行復培,經復培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3.補考不及格者罰款500元。

4.無故不參加復訓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無故不參加補考致使操作資格證作廢者罰款1000元,同時給予區長、書記、主管培訓的技術員每人次各200元的處罰。

5.特種作業人員在外出培訓期間要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加強自身素質提高。違反紀律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6.職工學校將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委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培訓,各區(科)領導給予配合,對拒不配合的區(科)領導,視情節輕重處罰款,并與績效考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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