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溝通與宣傳非常重要,需要通過適當的渠道向所有人傳達規定和要求。只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我們才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團隊協作。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含: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關于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關于情況。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用,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縣公共消火栓的設置、使用、維護和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各單位設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簡稱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公共消火栓統一編號,按區域劃分管理范圍,加強日常管護和檢查工作,并對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指導。
建設、規劃、市政、給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負責消火栓的購置、安裝和財產登記。
單位和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由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規劃設置消火栓并同步實施。
第七條消火栓的設置規劃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設置一座消火栓;寬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置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筑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置間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負責設置。消火栓一經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遷移或拆除的,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規劃和給排水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消火栓的安裝應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當沿道路設置,安裝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并應設置明顯標志。
(二)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00mm,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井蓋與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米,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裝應達到規范標準,滿足防凍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地下消火栓,必須選用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給排水部門應及時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銹。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栓內污水。
第十三條對于不宜繼續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門共同制訂計劃,由給排水部門逐步更換。
第十四條消火栓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設備,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給排水部門批準后,方可取水,并保證消火栓完好無損,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它用,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進行維修,使用單位應承擔維修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承擔漏水損失費用。
第十七條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批準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當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定期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修復,保證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消火栓。
(三)埋壓、圈占消火栓。
(四)損壞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加強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職守,職權濫用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消防方面的規章制度。對新進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培訓。
2、嚴格按照消防有關規定,在醫院內配置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3、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器材的保養和維護,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使用可靠。
4、嚴禁在醫院內私拉、私接電線,禁止在病房內私自使用電爐、取暖器之類的電器。
5、物資倉庫必須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倉庫嚴禁煙火。
6、各科室切實落實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各科室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險隱患及時上報上級防火安全責任人。各科室有責任保證本樓層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7、醫院內各施工場所嚴禁使用明火,確有需要必須事先向消防部門報請批準。
8、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的安全。
1、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對工作場所消防器材的管理、更新和使用培訓,保證消防器材在緊急狀態下能正常使用。在無火警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2、工作場所內動用明火、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均應報后勤管理部門并報醫院主管領導批準,做好火警監護,及時清除火災隱患。
3、辦公室內嚴禁吸煙,吸煙者應在吸煙點吸煙。下班前應清除廢物桶,將文件或紙張等易燃物品放入箱、柜內。
4、搬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一旦發生火警,員工應遵守如下規則:
(2)服從指揮,不要擅自離開崗位,應等待指令,并做好疏散準備;
(4)在發生火警時,注意不要堵塞樓道和通道。
1、火災發生后,醫護人員均有組織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責任。因此,必須堅守崗位穩定患者,做好疏散準備和組織好疏散。
2、因醫院屬于特殊場所,除遇特殊情況外,在疏散命令下達前醫護人員不得擅自組織疏散。
3、醫護人員在組織患者疏散的過程中,一定遵守程序、維護秩序,防止擠壓和意外損傷發生。
4、醫護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組織患者跳樓,應按本程序組織安全自救,安全逃生。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和緊急狀態,有效的預防事故、處置事故,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原則,預案確定了應急工作原則,即服從指揮安全第一的原則;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一致的原則;緊急處置的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關于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城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因此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放火規范以及其它關于的防火設計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筑、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臺、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墻裙應當刷防火涂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志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轉門、卷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并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于2個,并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關于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采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不錯。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厘米的距離,并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并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防火責任制的規定,做好職工上崗前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經培訓后的職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了解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并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后,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后,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5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永遠是人流量最密集的地點之一,因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至關重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娛樂場所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ktv等娛樂場所工作,因其是個服務性行業,所以會有許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員工,為了使員工更加符合顧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務達到顧客的滿意,以下的規范是必不可少的,員工的基本規章制度、儀容儀表、形體規范,禮節禮貌和崗位職責,都是要樹立制度的,以下就是這幾項的基本管理制度。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煙、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發: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后方可上崗。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厘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為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盡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范,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于運用語言技巧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3、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4、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ktv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5、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6、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7、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8、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條ktv防火制度:
1、ktv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后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著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并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煙、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第三條ktv所有員工必須做到人人熟悉滅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滅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采取滅火行動,并按上級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要做到逐房檢查,注意保護現場和客人的財產安全。
第四條消防器材應設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準隨意搬動或亂堆亂放,消防設施器材周圍,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潔,不準堆放任何物品,確保通道的暢通。
第五條各部門對轄區內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要愛護,保持清潔,除發生火災外,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六條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規定:
1、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檢測由消防安全主管具體。
2、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井、加壓泵、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3、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4、滅火器到達使用期限時,由消防主管負責聯系更換。
第七條疏散和救護:
1、疏散就是按事先規定的道路,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要使疏散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明確分工,把責任落實到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隊員。
2、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帶領客人疏散時,必須逐房清理,不讓一人遺漏。
3、疏散中,前臺經理(或管理人員)應攜帶好電腦提供的當天客人情況,認真清點客人人數并年看護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時,一些與消防有關的重要部門則必須堅守崗位/照常運轉。
6、ktv的每一名員工,必須掌握科學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著火房間,后疏散著火房間相鄰房間;要先疏散著火層以上層面,后疏散著火層以下層面;要護送行動不便人員疏散。
第八條所有規定均納入各級管理人員檢查范疇并進行嚴格考核。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一)居民樓、博物館、窗體頂端窗體底端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窗體頂窗體底端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窗窗體底端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娛樂場所消防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并落實整改資金。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2、 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3、 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4、 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電子游戲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一、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六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三、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四、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東勝區文化局
電子游戲消防應急疏散預案
一、發現火情后,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 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后,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后,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余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東勝區文化局
ktv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或者禁止賣淫嫖娼的警 1
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 2
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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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防火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的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四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在ktv等娛樂場所工作,因其是個服務性行業,所以會有許多嚴格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員工,為了使員工更加符合顧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務達到顧客的滿意,以下的規范是必不可少的,員工的基本規章制度、儀容儀表、形體規范,禮節禮貌和崗位職責,都是要樹立制度的,以下就是這幾項的基本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煙、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準。
(11)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1)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于左胸指定位置。
(3)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頭發: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后方可上崗。
(1)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厘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3)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為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1)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準確應用問候禮節。
(2)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盡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準確稱呼。
(3)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準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準確示意得體。
(5)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范,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樸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1)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于運用語言技巧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