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中的資金、人力、物力等資源的合理配置,是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效率的關鍵。小編希望這些生產總結范文能激發大家對生產管理的思考和創新,推動企業實現高效生產和可持續發展。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手冊材料
《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筑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等。
工作內容。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前,應依法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經歷,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接受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的監督檢查。
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在辦理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時,認真填寫《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備案表》,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件,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現場實際情況,要有針對性,編制人、審核人、監理工程師要簽字蓋章;當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備案手續時,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圍擋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設施要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通過當地安監機構的勘驗方可開工。
(四)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施工起重機械首次投入使用前,應當在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安監機構進行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已經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在新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并到設區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安監機構辦理使用備案手續后方可使用。
(五)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淘汰。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施工企業要及時收集國家各相關部門有關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名目錄,下發到施工現場,嚴格按要求淘汰,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杜絕淘汰的工藝、設備、材料在現場使用。
企業按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冀建法[2005]463號)和當地有關規定交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七)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按有關規定按時交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按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企業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規劃、管理,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決策和問題。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所屬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分支機構應當各自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施工作業班組應當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省建設廳關于《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冀建法[2005]487號)文件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除設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外,還應明確生產、技術、材料、設備、教育、財務、勞資、工會、保衛等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一)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企業經理、主管生產副經理、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工長、安全員、班組長、各工種工人等,都應按不同的崗位職責分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1、企業經理。
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主管生產副經理。
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從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生產方面負領導責任。
3、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
對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負責審批一級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負責安全技術檢查、指導工作,及時協調生產中遇到的安全技術問題。
負責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分公司經理。
對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企業中的安全、生產、技術、材料、設備、教育、勞資、財務、保衛、工會等各職能部門,應在其職能范圍內分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措施,組織安全檢查,參加事故調查,對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現場安全生產進行指導。
編制生產計劃的同時,要列入安全生產的指標和措施,布置生產工作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內容,合理安排施工生產任務,協調指導施工,以防引起不安全因素。
3、技術管理部門。
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要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設備管理部門。
組織對各種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定期組織對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設備修理時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機手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5、教育培訓部門。
編制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
6、勞資管理部門。
組織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組織工人技術培訓及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工作,合理安排勞動組織,根據氣候變化安排作息時間,控制加班加點,做好工人勞動保護工作。
7、財務管理部門。
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保證安全教育費用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設施、防暑降溫費用的開支。
8、保衛部門。
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及措施,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檢查,檢查消防器材的配備及使用,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
9、工會。
負責對職工健康和職業病防治進行管理,制定職工體檢計劃,定期組織體檢,制定職業病防治措施,對職工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主要內容應包括:安全教育的目的、內容、形式、方法及要求。培訓教育的對象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新工人的三級教育,變換工程教育,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及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時進行的安全教育,施工現場的周教育,節假日前后的法紀教育等。
主要內容應包括:安全檢查的目的,安全檢查的內容,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檢查的方法及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
3、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的目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種類、內容,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程序,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要求,對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4、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防護用品使用管理的目的,防護用品的種類、范圍,防護用品的采購、進場驗收,防護用品的發放及使用,防護用品的更換要求,以及對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主要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的目的,考核內容,考核辦法,針對不同考核結果進行獎勵、處罰的規定等。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設置專庫專帳,專人管理,嚴格出入庫檢查登記手續;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重點做好防火,嚴禁煙火;庫房內外設置防火標志及相應的消防器材,要留有消防通道。
7、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工傷的分類及確認,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間要求,事故現場的保護、清理,事故的調查程序,事故的處理,事故的統計等。
8、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班組長、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班組活動的內容,班組活動的頻次及時間要求,對班組活動效果的檢查等。
9、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消防器材、設備的管理,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配備及防火要求,施工現場動火的管理,火災隱患的整改,防火宣傳教育等。
10、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主要內容應包括: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目的,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目標的制定及分解,現場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現場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管理等。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制度,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進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將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切實用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上,建立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臺帳,保證專款專用。
12、分包企業、供應單位的管理制度。
制定對分包企業的選用、管理規定,并與分包企業簽訂有效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等。制定對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控制要求和規定,審查供應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或行業有關部門規定的證書,建立分供方名錄,定期考察評價,建立信譽檔案。
13、危險源瓣識、評價及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4、污染物控制管理制度。
對企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施工揚塵、污水、噪聲、固體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運輸遺灑、光污染物進行有效控制,降低對外界環境的影響。
15、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對起重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采購、使用應進行重點控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和備案,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對其安裝、拆除等環節進行嚴格控制,特種設備的司機及有關作業人員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在使用中制定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16、其他有關制度。
(一)目標制定。
施工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包括職工傷亡控制指標和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目標制定時要充分考慮主管部門的目標、指標要求,同時還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本著科學、務實、發展的原則,制定適合本企業的目標、指標。
(二)目標分解。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出臺后,各級部門、各分公司、項目部要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將目標進行分解,分解到各個部門、各個崗位,落實到人。
各級部門、各分公司、項目部要在企業確定的目標和指標范圍內,制定本部門、分公司、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及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證目標實現。
(三)目標考核。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定期對各級部門、各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要制定考核規定和考核辦法,形成考核記錄和考核結論。
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考核要客觀、公證,考核結果要與被考核人的職務工資、獎金掛鉤,充分調動職工的安全生產管理積極性。
施工單位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措施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提取和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建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臺帳,對于購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設施的相關票據留存,以備待查。
六、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驗算結果,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
所有工程項目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主要包括:
10)三寶、四口安全防護;11)拆除、爆破工程。
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還應當按照建設部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二)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季節的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高溫、嚴冬和陰雨天氣中施工的工程,應單獨編制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要求。
1、在工程施工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
2、針對工程不同的結構特點和不同的施工方法,針對勞力組織、施工場地、周圍環境及施工季節性的特點等,從技術上和管理上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
3、所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應充分考慮人、機、物、環境等因素,應全面、具體。
4、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應當由技術人員編制,符合專家論證要求的按規定進行專家論證,經施工企業相關部門審核,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簽字后方可實施。
5、經過審批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隨意修改。
6當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對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修改時,應提出修改申請,并重新經有關人員審核審批后方可實施。
(四)企業技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案編制及其執行落實情況進行定期及不定期地監督檢查。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企業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培訓后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一)培訓管理。
由企業培訓部門結合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培訓工作,培訓可采取內部培訓或外送培訓等形式。
(二)培訓對象及時間要求。
2、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3、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7、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培訓內容。
2、專業技術、業務知識教育培訓;
3、文化素質的教育培訓;
4、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培訓教育;
5、事故案例和警示教育等。
(四)培訓紀錄。
企業要做好培訓教育記錄,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及相關臺帳。
八、安全生產檢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檢查記錄。每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后,應進行定量分析和安全評價,通報檢查結果。
檢查中發現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立即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立即進行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消項制度。在隱患未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建設工程停工后又復工的,施工企業在復工前應采取措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等重新進行檢查維修,消除事故隱患。
施工企業應在雨季、高溫季節、冬季等季節要做好季節性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企業在組織安全檢查時,應對本單位使用的分包隊伍安全生產情況同時進行檢查。
九、危險源辨識與安全生產預警。
施工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在建工程特點,在基礎、結構、裝飾裝修等階段施工前,對分部分項工程及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如高處及洞口和臨邊作業、高處懸空作業、土方開挖和基坑支護、模板支撐系統、高層腳手架、臨時用電系統等易發生高處墜落、坍塌和觸電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和部位進行危險源識別,對施工過程及周圍環境因素進行安全分析,找出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按《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的通知》要求,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建立重大危險源臺帳,制定嚴密的安全監控措施,重點進行監督檢查,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機構備案。
施工企業要根據本單位在建工程特點,定期發出安全生產預警,如在重大節日、雨季汛期施工、冬季施工、惡劣天氣到來和施工高峰期前,認真分析本公司建筑工程中高處作業、懸空作業、土方開挖和基坑支護、模板支撐系統、高層腳手架、臨時用電系統的危險因素,深刻汲取本地區施工企業以往同時期發生事故的教訓,針對以往事故多發類型、原因和在建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及時向建筑工程項目部發出安全生產預警提示,提前制定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救援。
為提高企業對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確保科學、及時、有序地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領導小組可下設應急辦公室、專家組、應急救援組、設備物資保障組、警衛治安組、醫療急救組等應急小組。
(二)應急救援的主要內容。
1、應急準備。
定期對參與應急救援的所有人員進行專項應急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識和救援能力,提高應急能力;定期對應急器材、設備、工具進行檢查和維護;定期組織專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價。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門配合的,要與公安、衛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密切配合,共同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2、應急響應。
事故或險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應急辦公室,應急辦公室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預案要求,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體系,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按事故(險情)的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當超出企業應急救援能力時,向上級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并全力協助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3、應急結束。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當重大事故或險情得到有效處置后,由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部門。應急狀態結束后,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做出書面報告。
(三)其他事項。
1、各項目經理部應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培訓演練,能熟練掌握救援方法和技能,隨時處置危險狀況;并保證人員、裝備及經費落實到位。
2、對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要隨時保持良好狀態,各部門、項目經理部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檢查,保證隨時投入使用。
3、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必須盡快趕赴現場,就地設立辦公地點,按照職責劃分立即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4、在搶險救援期間,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及參加救援工作的所有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以免遺誤事故救援時機。
(四)應急救援預案的管理與修訂。
當應急演練或應急實施結束后,由企業應急領導小組召集各部門、各項目經理部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十一、職業病防治與勞保用品管理。
(一)職業病防治。
6、施工企業應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措施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勞保用品的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員的各項工作。
2、對進入施工現場(工作場所)的勞保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等證書,不合格的勞保用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企業要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勞保用品進行定期抽查發現隱患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3、做好勞保用品資金管理工作,保證專款專用,及時進行采購,確保施工生產的需要。
4、對勞保用品的發放及使用加強管理,建立勞保用品發放及使用臺帳,對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要根據各類勞保用品的出廠時間,及時進行報廢和更換。
十二、對分包企業的管理。
分包企業應在總承包企業評價確定的合格分包方中選用,進入施工現場后查驗該分包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簽定分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管理職責和權利、義務;定期考察評價,建立信譽檔案。
總承包單位要將分包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納入管理范圍,檢查其培訓教育狀況和培訓檔案,加強日常培訓教育。
總承包單位要為分包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的分包企業應設置兼職安全員,配合分包隊伍負責人搞好安全生產,人數超過50人時則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協助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搞好現場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總承包單位要保證分包單位與其有相同的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生活環境,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
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要按規定做好記錄,留存相關資料,并及時進行歸檔。企業必備的安全生產管理記錄:
4、企業安全操作規程;
6、“三類人員”安全考核相關資料;
7、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管理;
8、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證明;
9、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交納有關資料;
10、安全生產投入清單及相關票據;
11、專項施工方案審批及專家論證資料;
12、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及相關資料;
14、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相關記錄;
15、企業生產事故臺帳及事故的相關資料;
16、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17、企業對分包單位、供應單位管理的相關資料;
18、勞保用品管理及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資料;
19、危險源的辨識、評價與控制的相關資料;
20、主管部門下發及企業自行制定的文件、通知的落實情況相關資料;
21、其他相關資料。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人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遵守規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公司創業史;
2、公司業務;
3、公司組織機構;
4、公司管理制度;
5、所擔任業務工作情況、業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三至五天培訓,每隔一月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六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公司總部的培訓;
2、主管部門的培訓;
3、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公司狀況;
2、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境;
3、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熟悉公司性質及主要從事的建設項目;
5、公司近年來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
6、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各專業施工負責人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施工工作;
2、從事款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工作任務達成率;
5、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結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人員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給相應的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 完成指導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公路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四條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并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并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后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準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用于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準,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后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后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后,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后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二十六條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并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后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工程施工技術、質量管理?
一、責權劃分?
(一)建設單位?
1、 協調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的關系。?
(二)施工單位?
(三)監理單位?
二、技術質量管理方針?
三全管理(全員、全過程、全方位)、預控為主、確保質量。?
三、技術質量管理體系?
(二) 管理系統的人員必須到崗,職責必須劃分明確、管理到位。?
四、圖紙收發和審核?
(二) 各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審查圖紙。?
(三) 圖紙審查要點:?
1、 要尺寸、標高、位置、預留孔洞埋件是否正確。?
2、 重要構造是否合理。?
3、 圖紙、文件是否互相矛盾。?
4、 執行標準、規范是否明確。?
5、 土建與安裝的銜接有無問題。?
6、 現在施工技術、裝備、供應條件是否適應技術難點的特殊要求。?
7、 有無危及安全的因素。?
五、設計交底?
六、施工組織設計?
(二)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施工總平面圖;?
3、 綜合計劃:包括進度、材料、預制件、設備、勞動力、施工機具、臨時設施計劃;?
4、 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
5、 季節施工措施;?
6、 質量保證措施;?
7、 安全技術措施;?
8、 環保及文明施工技術措施。?
七、技術交底?
八、施工?
嚴格按照標準、規范、規程、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九、設計變更?
(一) 變更設計施工必須按設計變更圖(通知)及洽商記錄進行。?
1、 圖紙錯誤?
2、 合理化建議?
3、 施工條件、材料規格、品種無法滿足原設計要求。?
(四) 設計變更圖、變更通知、洽商記錄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是監理的依據。?
十、材料檢驗?
十一、技術檢驗?
十二、隱蔽驗收?
十三、中間驗收?
十四、設備試運轉?
(一) 具備下列條件方可進行試運轉?
1、 安裝工作完成,并經質量檢驗合格;?
2、 技術文件規定的檢驗工作完成并合格;?
3、 試運轉方案編制完畢;?
4、 測試量具,工具齊備。?
(二) 試運轉由施工單位主持實施,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參加。?
(三) 試運轉記錄應完整歸檔。?
十五、竣工驗收?
(一) 竣工驗收條件:?
1、 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施工完畢,并達到質量標準;?
2、 檔案齊備。?
(二) 竣工驗收由質量監督總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聯合進行。?
(三) 竣工驗收應填寫驗收單。?
十六、質量評定?
十七、持證上崗?
(一) 需要持證上崗特殊工種,施工單位必須安排持證人員操作。?
十八、質量保證資料?
十九、質量事故?
二十、計量?
(一) 施工使用的儀器、量具必須合格,并在規定的計量檢定周期內使用。?
(二) 監理應對在用的量具的“檢定合格證”進行檢查、登記。?
二十一、分包工程質量?
分包單位的資質由建設單位和監理確定,分包工程質量由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的施工技術由總包單位出具。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手冊材料
2、完善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
系。
3、針對項目特點,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司和項目部雙重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了職責分工,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確保萬無。
一失。
4、項目專職安全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項目專職安全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經理和公司報告。其崗位職責包括:(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對項目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組織設計,向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規程、措施、交底要求執行情況經常檢查,隨時糾正工人違章操作行為,對違章行為進行批評,按章處罰。(3)檢查施工中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規定去執行;經常檢查各班組作業環境及各種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各種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4)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項目各班組學習安全操作規范、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斷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各班組做好班前安全教育;接受上級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定時、定人、定措施落實整改。(5)對事故隱患及時向項目經理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因此,項目專職安全員的職責決定了其重大作用,公司在選派專職安全員任職過程中,必須對其工作態度、實踐經驗以及專業技術能力進行全面考核,合格方予上崗。
5、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執行。我們的主要措施是:
積極的作用。
(2)公司每月定期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通報前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公司在開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限期落實整改;同時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適時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試。項目部每周五組織召開工程例會,對本周的工作進行小結,肯定成績,糾正工作中的偏差。
人人講安全、事事抓安全、個個保安全的局面。
6、加大對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
接動用項目安全保證金,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
7、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底要做到及時、細致,符合現場實際,達到有的放矢的目的。
8、認真落實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強化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條件。公司和項目部管理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對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崗位責任制、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據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項目安全性進行定量評價,對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予以落實,整改完畢后報公司組織人員復查。同時,為了確保今后不再出現類似事故隱患,公司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工傷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第三條:管理目標: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接一項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安全達標、文明施工)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四條: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考核辦法:
1、實現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分公司、一級(重點工程)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級及二級以下項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項目部按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與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揚、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條:公司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對總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安全員等,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各分公司、安全處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對受獎單位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和安全員,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九條:經濟獎勵制度。
(一)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1000元,主管副經理800元,項目經理800元,安全員400元。
(二)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文明工地,獎分公司經理500元,主管副經理400元,項目經理400元,專職安全員200員。
(三)在本年度內創市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400元,主管副經理300元,項目經理300元,專職安全員100元。
公路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各項經濟承包有明確的安全指標和包括獎懲辦法在內的保證措施。有勞務使用和機械租用安全生產協議書。
(2)工人應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
(4)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5)安全檢查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有時間、有要求,明確重點部位、危險崗位。安全檢查有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6)班組”三上崗、一講評”活動班組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對班組的安全活動,要有考核措施。
(7)遵章守紀、佩戴標記。
a、配電箱的電纜線應有套管,電線進出不混亂,不容量電箱上進線加滴水彎。
b、支線絕緣好,無老化、破損和漏電。
c、支線應沿墻或電桿架空敷設,并用絕緣子固定。
d、過道電線可采用硬質護套管理地并作標記。
e、室外支線應用橡皮線架空,接頭不受拉力并符合絕緣要求。
a、一般現場所采用220v電壓。危險、潮濕場所和手持照明燈具應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電壓。
b、照明導線應有絕緣子固定。嚴禁使用花線或塑料膠質線。
安全施工生產管理制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上崗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班組教育、項目部教育、企業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擋卡;如果由于安全技術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必須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責任。
2、各級安全教育具有針對性,對待各班組不可千篇一律,應付差使。
3、項目部要經常組織干部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學習規范和標準,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通過學習達到熟練掌握和運用的目的。
4、要堅持開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動日活動,每次活動要有組織、有內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結上周安全工作情況,根據本周工作情況提出和強調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時也有針對性的選學一些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活動的目的、內容及具體安排,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負責,項目經理或其他管理人員不得占用安全活動日時間召開其它會議和進行其他工作。
5、對新入場的職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項目部進行專業安全技術規程及規章制度的教育,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證上崗的特種專作業人員,項目部必須于當地勞動部門聯系,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上崗前仍應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7、職工更換工種或從事第二工種作業時,項目部必須重新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規程的學習,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施工當中采用新技術、新機具、新設備和新工藝方法時,項目部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了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最佳狀態。從而采取有效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按照建筑部頒發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照檢查執行情況;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檢查的方法:
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三、項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施工隊每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四、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安全隱患作檢查: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五、專業性檢查: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六、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檢查: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大節假日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經常性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準施工正常進行。
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臺帳,重大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減少因工傷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把安全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根據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開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所處地理環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技術、安全部門批準。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工程開工時,由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向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
3、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工地項目經理要組織施工員向實際操作的班組成員將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作詳細講解,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班組。
4、施工員根據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實施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責任人落實到班組、個人、履行簽字驗收制度。
5、施工現場的生產組織者,不得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私自變更,如由合理的建議,應書面報總工程師批準,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貫徹執行。
6、安全職能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的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檔卡。
2、項目部必須同各作業班組長和職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3、每天上班前,各作業班組長必須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全面而又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主要強調當天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檢查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觀察和了解職工當天的情緒和心理狀態。
4、對施工機械、機具,在投入正常運行前,必須進行二查:一查其安裝是否正確,是否有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保護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檢修后運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別是容易發生事故隱患的機械,必須在班前進行檢修、檢查其安全狀態,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機維修,修好試機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凡是不具備上崗作業條件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6、項目部班前安全活動必須有書面記錄,由項目安全員簽字確認,企業安全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我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項目經理部成員,都必須輪流堅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時間。在值班期間,盡職盡責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詳細檢查各作業面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整改。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懸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穿拖鞋等情況,按處罰規定給予處理。值班期間,上下清查人數,凡工地有加班加點的人作業,值班人不得離開現場。參加值班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調查、分析、作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二、工地看場人員安全責任:
工地看場人員,除搞好安全保衛工作外,應對進現場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清查發現有新增人員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匯報。并在工地門口設安全監督崗,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帶小孩者,有權制止,不得讓其人進入施工現場。
三、各級值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3、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5、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7、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8、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9、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10、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11、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12、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工程施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場,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佩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3、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4、特除工種持證上崗,特除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5、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6、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巖物上隨意走動。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手冊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規定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在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開展下列執法工作: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抽查;
(二)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提出處罰建議。
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實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及其考核辦法、預警管理、安全問責及其獎勵實施細則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通過委托、授權的形式將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轉移給其他負責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組織協調和督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情況,提請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六)協調和督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督促和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
(二)危險物品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
建筑施工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主任資格,未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在任職一年內取得。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本單位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二)檢查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排查及整治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四)監督職業衛生以及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
(五)檢查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
(六)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執行,并檢查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協調和管理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實現安全達標。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
(二)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者與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五)建立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六)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指揮權。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處作業、起重吊裝、登高架設、地下暗挖、有限空間作業、密閉空間作業、涂裝作業、危險品裝卸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自然災害現場處置方案,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員,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同一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一個或者多個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二)查驗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產經營范圍和有關資質,并將查驗情況建檔備存;
(四)督促、協調和解決一個或者多個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五)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場所、設施、設備發包給無工商營業執照、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前款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場所、設施、設備發包給無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承包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事故的,認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同為事故發生單位。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其產品或者接受其服務的用戶履行安全告知義務。
賓館、飯店、商場、醫院、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娛樂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廣告、張貼和提供安全須知或者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安全告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實施約談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
(三)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的或者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安全生產約談警示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該單位及其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進行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調查研究;
(四)落實人員,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每年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八)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機構,應當通過分析通報安全形勢、組織專項督查、采取安全生產預警和問責等措施,督促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制定重大安全生產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三)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四)依法監督管理、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六)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七)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對權限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二)規范行業或者管轄領域的安全生產行為,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八)按規定統計和上報行業或者管轄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應當立即如實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實施,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備案。安全監管工作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調整或者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半年將實施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有關部門實施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定期檢查或者隨時抽查。
第二十九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通過信息通報等適當的方式及時報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執法信息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安全生產執法信息系統共享執法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干擾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避免內容相同的重復檢查。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檔案,公布安全生產不良記錄信息,增加對不良記錄者的監督檢查頻次。有關不良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抄送有關信貸、招投標等單位。
不良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為1至2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或者在規定時限未實現安全達標的;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采取相應措施的;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制定或者實施施工現場自然災害處置方案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進行安全告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造成1至2人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電力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安全管理總的原則就是預防為主,防控結合。預防為主是指在事故未發生之前就盡可能的提前發現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隱患,在了解和掌握安全隱患根源的基礎上,通過其所依存條件的改變,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控結合是指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針對已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預防措施進行相應的管理和控制,并使這些措施落實到位。但隨著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現在已把動態跟蹤、及時調控、重點控制、全局把握列為安全管理的原則。
2、安全生產隱患及控制方法
2.1安全生產隱患
安全生產隱患即為生產隱患的根源,哈默(willie?hammer)曾把安全生產隱患定義為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據安全生產隱患的定義,安全生產隱患就是導致事故的起因。它還應具有三個基本要素:
2.1.1存在條件:安全生產隱患的存在條件是指安全生產隱患自身存在所需要的物理、化學或其它條件,包括儲存條件、理化性能、防護條件、操作條件以及管理條件等。這些條件將是安全生產隱患被存放、產生破壞或被防護處理等所需要的基本條件。
2.1.2觸發因素:觸發因素包括人為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管理因素等,如不正確操作、粗心大意、漫不經心都屬于人為因素,不正確管理、不正確的訓練、指揮失誤、判斷決策失誤、設計差錯、錯誤組織安排等都屬于管理因素,心里畏懼、擔心害怕、自覺恐懼等都屬于心理因素,手腳不便、嗅覺不靈、視力微弱、思維缺陷等都屬于生理因素。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安全生產隱患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安全生產隱患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安全生產隱患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對于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安全生產隱患轉化為生產隱患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2.1.3潛在生產隱患性:安全生產隱患的潛在生產隱患性是指安全生產隱患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或不確定性,一旦觸發條件形成,就可能釋放能量,產生或帶來的危害。
2.2電力工程安全生產隱患的控制方法?
從安全管理的整體過程來看,安全生產隱患的分析和排查雖然重要,但它只是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中的前期部分,而對安全管理來講,最重要的還是如何在發現安全隱患和生產隱患的基礎上,將這些隱患和生產隱患消除掉,使得工程項目能夠安全穩定的進行,因此,如何在排查安全生產隱患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2.3安全生產隱患的管理與控制方法
2.3.1三全管理法,三全管理法即為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法。目前,這種方法在工程實際中應用非常的普遍和廣泛,這種方法不僅具有較強的普適性,而且管理效果也很明顯。這種安全管理方法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廣泛性強、公眾參與性高,易于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便于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監管。但如若使用不當,也會出現誰都管誰也不管的散亂局面,因此,采用這種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分清責任,劃分范圍,相互監督,制度考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評制度。
2.3.2預測分析法,預測分析法是安全管理中的一種前置方法,它是在安全管理實施前就進行預測分析,通過將安全生產隱患具體化后,采取相應的措施而化解安全生產隱患的一種有效方法。使用預測分析法必須先識別生產隱患因素,評價其生產隱患性,然后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另外還應注意,有時采取某種安全技術可以根除或限制一種生產隱患因素,卻又帶來另外一種生產隱患因素。例如,用壓氣系統代替電力系統,可避免電氣事故:但壓氣系統蓄積的能量本身就潛伏著危機。使用預測分析法時一般可以按以下的優先次序選擇具體的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措施:
(1)故障安全設計;
(2)隔離、屏蔽或閉鎖安全生產隱患;
(3)限制或減少生產隱患因素;
(4)減少故障及失誤;
(5)警告。
3、電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3.1進行全方位的安全生產培訓
電力工程施工單位各類人員,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具備電力工程方面的安全生產知識、專業技能和管理能力,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方可上崗。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經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任職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新從業人員要進行公司、工區、班組三級培訓。轉崗人員與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的使用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在崗人員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培訓。
3.2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
電力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要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堅持以人為本,防范施工安全事故。
3.3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各職能部門、各級各類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責、權、利進行明確界定,將安全職責具備詳細落實到部門、班組和個人,落實到工程施工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項目負責人對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是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單位注意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4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電力工程施工現場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主要由于這些施工單位沒有認真貫徹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嚴格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制定詳細準確的施工安全方案、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規范作業人員的行為。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獎罰分明。堅決與違章、麻痹和不負責任的不良習慣做斗爭。
4、結束語
電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遠,應常抓不懈。在電力施工過程中,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要求安全施工,認認真真做好每一項安全工作。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時代的進步,必然對電力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強化安全意識已成為電力施工企業現代化飛躍發展、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標識。
1適用范圍
1.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現場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及獎懲辦法。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管理職能
3.1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工程部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審查施工隊項目負責人安全意識及其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隊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在下達工程施工任務時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當施工隊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隊承擔。
4.6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核,審定后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審核備查。
4.8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技術能力審查,并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施工隊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隊負責人應對本隊伍員工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班組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施工隊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征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隊員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通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隊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干部,技術干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隊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隊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4.13獎勵與懲罰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檢查評比或成績突出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榮譽獎或物資獎:
a)認真執行本條列,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b)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在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可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a)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b)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c)發生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而發生事故的
d)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于人的。
e)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安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f)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設備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g)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發生同類事故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法律、法規及集團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從事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交通工程等施工,均適合本規定。
第二章安全組織機構。
項目經理部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并設安全辦公室,負責本項目經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辦公室人員(安全員)協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抓好項目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現場巡回檢查、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
現場最少設置2名專職安全員,組成安全管理組,負責安全工作。現場安全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并有相應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并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安全員要按規范要求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檢查記錄。
安全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并落到實處,安全管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并,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一條公司經理的安全職責。
(四)組織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落實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對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獎懲。
第二條公司副經理的安全職責。
(三)領導組織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交流會、現場會;
(四)領導組織進行企業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五)負責并主持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三條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負責;
(五)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技術性調查,并要求有關部門制訂技術防范措施。
第四條安全科(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五)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對項目部和個人進行安全獎勵和處罰;
(六)做好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辦公室、工程部、技術部、設備部和財務部等職能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認真執行,對各自管轄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一)對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經營承包的重要指標;
(二)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項目、班組安全保證體系;
(三)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努力創造安全的施工作業環境,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四)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予以解決;
(七)支持安全員工作、積極發揮其作用,認真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好人好事。
第七條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對本項目安全生產技術負責;
(三)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從技術上提出解決方案。
第八條施工員和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三)堅持開展班組安全活動,認真進行安全交底,不違章指揮和冒險蠻干;
(四)經常進行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
(一)認真執行本項目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做到“三不傷害”;
(四)工作前對所用的設備和機具要進行認真檢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和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
(六)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安全標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動。
第一條項目部應經常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開展安全科學知識普及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條項目部根據工程需要不定期組織項目主管生產領導、有關技術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或培訓;每年組織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訓。
第三條項目部對新參加工作職工及轉崗、復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其培訓資料要齊全、完整,簽認記錄要及時歸檔。
第四條項目部應利用各種形式對職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記錄備查。
(四)在市區主要路段、人車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莊施工時,現場應設圍擋,并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式管理。
(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學習證上崗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了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最佳狀態。從而采取有效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按照建筑部頒發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照檢查執行情況;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檢查的方法: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三、項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施工隊每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四、突擊檢查: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采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五、專業性檢查: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六、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檢查: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節假日前后,防止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七、經常性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準施工正常進行。
八、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的處理: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臺帳,重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施工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由組長組織對現場所有用電設備、線路、保護系統等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安排專職電工進行維修。
2、副組長每天進行巡檢,對出現的用電隱患及時記載,限期讓專職電工進行整改。
3、組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配合組長和副組長的檢查工作,并在節假日前后、大雨、大風后和平時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組長和副組長匯報,把一切不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1、非專業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器設備。
2、各操作人員使用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服從電工的安全技術指導。
3、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操作證得人員進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工作。
4、現場管理人員應重視電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用電的合理化建議,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電工違章作業。
5、專業電工必須認真執行各有關規定和規程,自覺抵制來自任何方面的違章作業指令。
6、專業電工有權制止一切違章操作用電行為,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報告。
7、專業電工應端正工作態度,主動配合用電作業者共同完成各項生產任務。
1、所有電氣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在作業前應檢查所有絕緣情況,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人使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
3、電氣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或斷電,并禁止帶電操作。
4、發現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沙滅火。
5、在安裝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電位置,再作安裝。
6、多臺配電箱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7、安裝照明線路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8、外電桿架線,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登桿。
9、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拴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10、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將夾緊螺栓擰緊,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11、施工用電應按安全要求作接地,如遇雷雨應停止工作。
12、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13、現場配電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遮攔和從事修理工作。
14、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應有防雨罩,并有人監護。
15、嚴禁帶電負荷拉合開關。
16、施工現場用電經安全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進行使用。
一、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必須有證電工操作、安裝,嚴禁非電工人員接電源操作。
二、電工操作人員,必須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有設備的性能,定期對各用電線路設備進行檢查維修。
三、在檢查維修期間,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方可進行操作。
四、對施工用電設備、裝置,經常進行保護、維修,處延長使用率,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五、檢查時必修有施工現場施工員、安全員、專職電工組成施工用電安全小組進行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六、施工用電安全檢查小組:
1、施工現場用電設備總負責:xxx。
2、組長:xxx。
3、副組長:xxx。
4、組員:xxxxxx。
七、檢查制度:
1、每旬定期組織檢查一次;。
2、每逢下大雨、吹大風,停工后第二天上班前進行檢查;。
3、及時檢查、立即處理,不得帶問題使用,以防護用電設備的安全。
模板工程安裝拆除安全技術交底。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員嚴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業。
2、工作前應先檢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釘子必須放在工具袋內,以免掉落傷人。工作時要思想集中,防止釘子扎腳和空中滑落。
3、安裝和拆除箱涵側墻上的模板,應搭腳手架,并設防護,禁止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
4、雨后應先清掃施工現場,略干不滑時再進行工作。
5、二人抬模板時要互相配合,協同工作,傳遞模板、工具應用運輸工具,吊點要選擇可靠、繩索系牢后升降,不得亂拋。鋼模板裝拆時,上下要有人接應,鋼模板及配件應隨拆運送,嚴禁從高處擲下,高處拆模時,要設專人指揮。
6、不得在腳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7、支模過程中,如需中途停歇,應將支撐、搭頭、柱頭板固定牢靠;拆模間歇時,應將已活動的模板、牽杠,支撐等運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墜落。
8、高處作業要搭設腳手架或操作臺,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許站立在墻上工作。裝拆模板時,作業人員要站立在安全地點進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員要主動避讓吊物,增強自我保護和相互保護的安全意識。
9、拆模必須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無撐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時清理,堆放整齊。
施工時模板材料堆放要求。
為了創建文明工地的需要,為了使大家安全得到更多的保障。我項目部對模板工程施工中材料堆放作以下要求,望自覺遵守。
一、配料棚內成品、半成品分開堆放整齊。
二、需要安裝的模板、材料按構件尺寸隨運隨用,不得將部相匹配的材料在施工層亂堆亂放。
三、模板堆放應順墻碼垛,不要堆放在跨度比較大的房間中間部位。
四、拆除后的模板、材料及架桿分類歸堆,即時清運到指定的地點。
五、模板上的釘子面朝下放,最好將釘子拔掉后堆放。
施工機械防護措施。
一、施工現場機械的防護對象主要有電鋸、電刨、攪拌機、砂輪機。
二、電鋸應對皮帶加木制或鐵制防護罩,電刨要放在木工棚內干燥處。
三、電刨的防護主要是對皮帶進行木制或鐵制防護罩,電刨要放在木工棚內干燥處。
四、攪拌機的防護主要是搭建防護棚,防雨和落物傷人。防護棚有鋼管搭設,上設雙層防護。
五、砂輪機應對其皮帶進行密閉性防護,并且安放在鋼筋工棚內干燥地面上。
一、工地所有的機械設備應由施工負責人與機械班長進行編制維護、保養計劃,并按計劃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維修與保養,專職維修人員作好每日的例行保養以及要不定期進行檢查,以保證機械正常使用。
二、機械維修工必須做到施工機械好壞心中有數,以便能及時、準確的找到原因進行維修。要勤檢查、勤維修、勤保養。
三、對各種機械檢查出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決不能湊合勉強使用,防止機械事故的發生,并做如實記錄。
四、由項目部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玩忽職守,不按要求定期檢修,造成機械帶病運轉和其它損失的給予經濟處罰。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每年對職工進行一次專門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理程序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項目部要在建設單位,總監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指導下,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有關應急預案,分門別類,制定及修訂本單位的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項目部要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各單位以及關鍵工作崗位在內的應急預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并與上級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3、積極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檢查預案,鍛煉隊伍,教育職工,提高能力。
4、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水平。
5、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職工救援技能,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6、建立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加強組織和培訓。
7、加強對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儲備應急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8、項目部要切實保證對應急管理設備及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
9、對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點及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實時監控。
10、安全生產事故善后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高改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范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審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并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于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后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范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信息后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并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后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并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像、工藝設備運行參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并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應急預案,系指安全生產事故預案。應急預案管理應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應急預案的制定、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協調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資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應急預案必須經制定單位組織論證和審查,并經實施應急預案有關單位認可,由制定單位發布,印送與應急預案實施有關的單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上一級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各級單位都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和有關作業崗位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所屬單位和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經上一級管理單位審查。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運單位的應急預案,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涉及輻射、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事故的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抄報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對與實施應急預案有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的職責、程序,對本單位其他人員和相關群眾進行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掌握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動;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應急措施的培訓;應急預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中明確的與其相關的職責應當組織落實。
第七條。
應急預案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的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與實施。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重點領域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高危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每年應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1、總則。
為了規范調度班安全生產管理,夯實調度班安全基礎,為宣城電網安全運行提供調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調度運行。
2.1調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當值的領導者,對本值電網安全運行、倒閘操作、工作許可、事故處理、無功電壓、經濟運行負完全責任,副值應配合主值完成電網監視、倒閘操作、工作許可、負荷管理、無功電壓管理及事故處理。值班調度員應堅守崗位,及時準確的處理電網運行中發生的各種事情,保證電網安全運行。
2.1.2值班調度員進行調度操作時(包括調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特別復雜的重大操作應雙重監護,操作前應核對現場實際運行方式、分析負荷平衡情況、無功電壓運行情況和合解環潮流情況,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2.1.3值班調度員應對電網實時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預控措施,并進行事故預想。
2.1.4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做好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危險點分析、事故預想等各項記錄。
2.1.5嚴格執行三公調度的有關制度,保護電力市場各方利益。
2.1.6調度員值班應按經批準的值班表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班次,須經調度班長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應為下一班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接班者應提前10到15分鐘到班,接班前4小時內不得喝酒。
2.2.2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得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暫告一段落后方可進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交接:
2.2.3.1系統及各變電站的運行方式,運行有關注意事項及規定;。
2.2.3.2系統負荷、電壓及無功補償情況;。
2.2.3.3已執行的和待執行的調令票份數(包括口頭命令);。
2.2.3.4設備檢修工作報告情況及檢修工作申請單執行情況;。
2.2.3.5繼電保護裝置投停及定值變更情況;。
2.2.3.6事故、異常運行、設備缺陷情況;。
2.2.3.7拉、限電情況及用電指標;。
2.2.3.8電網存在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時應做好的下列記錄:
2.2.4.1交接班記錄;。
2.2.4.2調度運行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等口令項數統計;。
2.2.4.3危險點分析記錄(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調度聯系匯報。
2.3.1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受安徽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負責正確執行省調值班調度員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指令;省調管轄、許可范圍內設備異常故障時及時匯報省調,華東網調管轄設備異常故障時,也應及時匯報省調。
2.3.2值班調度員在其管轄范圍內的調度聯系對象為:各縣(配)調值班調度員、各變電站站長、值長或主值班員,線路工區和修試工區的工作聯系人,電力用戶指定的電氣聯系人,聯系人名單需經公司或工區批準或調度協議約定。
2.3.3當電網實際情況需要時,地調值班調度員有權直接與縣(配)調管轄的變電所進行調度業務聯系和發布調度指令。
2.3.4各級值班調度員及運行值班人員在業務聯系、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統一調度術語、操作術語,嚴格執行發令、復誦、回報、錄音記錄制度。
2.3.5各單位領導向運行人員發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調值班調度員的業務權限時,必須得到地調值班調度員的同意后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
2.3.6地調與各運行單位之間的調度電話是電網統一調度的重要手段,非調度業務不得占用,調度業務聯系必須使用自動錄音電話,調度電話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匯報所領導處理,只能使用非自動錄音電話或手機進行調度業務聯系時,也應事先匯報所領導、調度班長。
2.3.7發生重大設備缺陷、故障、電網發生事故或重要設備跳閘時應及時匯報公司分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調度所領導、生產部、安全部主任、調度班長,設備故障缺陷及時通知設備維護部門處理,負荷變化情況、用戶停產生產變動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方式。
2.4調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關規程規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調度操作均應使用調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調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擬定、主值初審,晚班主值復審、副值預發;新設備啟動等特別重大操作提前兩日白班擬定、初審,晚班復審、預發,班長應對特別重大操作進行審核;臨時操作應由副值擬定、主值初審,班長復審。
2.4.3調度操作票的填寫應按典型調度操作指令票規定的精神進行,應由計算機開票打印出來,不得有錯誤,已預到現場的調度操作票因方式變化等原因需進行兩處及以下的改動時應注明原因,并及時通知。
施工工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減少因工傷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把安全貫穿于生產的全過程,根據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開工前,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根據工程特點、所處地理環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報上級有關技術、安全部門批準。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具有技術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2、工程開工時,由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向組織施工的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其道理,為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打下基礎。
3、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工地項目經理要組織施工員向實際操作的班組成員將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作詳細講解,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班組。
4、施工員根據單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設施、設備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實施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責任人落實到班組、個人、履行簽字驗收制度。
5、施工現場的生產組織者,不得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私自變更,如由合理的建議,應書面報總工程師批準,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貫徹執行。
6、安全職能部門要以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為依據,以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為準則,經常性的對工地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監督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1、在各作業班組進入工地后正式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對班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記錄檔卡。
2、項目部必須同各作業班組長和職工簽定安全生產責任合同,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雙方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3、每天上班前,各作業班組長必須對本班組職工進行全面而又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主要強調當天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檢查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觀察和了解職工當天的情緒和心理狀態。
4、對施工機械、機具,在投入正常運行前,必須進行二查:一查其安裝是否正確,是否有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保護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檢修后運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別是容易發生事故隱患的機械,必須在班前進行檢修、檢查其安全狀態,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機維修,修好試機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凡是不具備上崗作業條件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6、項目部班前安全活動必須有書面記錄,由項目安全員簽字確認,企業安全管理科進行監督檢查。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我項目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一、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項目經理部成員,都必須輪流堅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時間。在值班期間,盡職盡責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詳細檢查各作業面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整改。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懸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穿拖鞋等情況,按處罰規定給予處理。值班期間,上下清查人數,凡工地有加班加點的人作業,值班人不得離開現場。參加值班期內發生的工傷事故調查、分析、作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二、工地看場人員安全責任:
工地看場人員,除搞好安全保衛工作外,應對進現場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清查發現有新增人員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匯報。并在工地門口設安全監督崗,對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帶小孩者,有權制止,不得讓其人進入施工現場。
三、各級值班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間,擅離崗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事故,將追究值班人員的直接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