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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優秀16篇)

時間:2024-02-01 09:30:03 作者:書香墨

寫心得體會不僅是一種自我反思的過程,也是與他人交流和分享的方式,可以獲得更多的啟發和幫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參考和啟示。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是我國于2018年通過的一項重要法律法規,旨在加強反腐敗工作、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對于維護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權威,促進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具有重大意義。以下是我對該法規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創新監察體制,增強反腐能力。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在創新監察體制、增強反腐能力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與以往相比,監察法借鑒了國際先進經驗,將審查、調查、檢察、審判等職能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監察委員會作為獨立的國家機關。這種集中權力的設計,使得監察工作更加高效,監察機關能夠更快速地發現問題、查處問題。此外,監察法還增加了對監察機關權力亂用、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監管,增強了對監察機關的制約力,保障了權力運行的公正性和廉潔性。

第三段:強化監察權力,提升國家治理能力。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為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還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借助監察機關的職能,監察法打破了原有的界限,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范圍進行了統一,統籌處理了不同領域的監察工作。監察機關不再只是監督黨員干部的廉政紀律,還能夠糾正公職人員的行為,保障群眾利益。這種統一和綜合的監督方式,將有效降低腐敗行為的發生風險,提升國家治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四段:重塑社會風尚,推動清廉文化建設。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對于重塑社會風尚、推動清廉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加大反腐懲治力度,嚴厲打擊腐敗活動,監察法為社會創造了清朗、公正的發展環境。越來越多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和廉潔意識,在權力面前守住底線。這種風尚的形成,有助于樹立社會公信力,提升社會整體的法治水平,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五段:加強宣傳教育,推動法治進程。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實施,需要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參與和支持。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感受到了監察法實施帶來的正能量,也深刻認識到加強宣傳教育,推動法治進程的重要性。通過加強對監察法的宣傳解讀,讓廣大干部群眾深入了解法律法規要求,做到心知肚明、遵紀守法,才能真正做到心懷法治、言行合一。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以監察法為依托,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展開。

監察對象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在我國的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對象實施條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規。自實施以來,這個法規不僅大力推進了反腐敗工作,同時也對我們個人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我的學習和實踐中,我有了一些心得和體會,現在和大家分享:

首先,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們應該時刻明確自己的行為會不會違反法規。監察對象實施條例不只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規,也包括了普通公民的行為。因此,我們要時刻提醒自己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比如說,我們不能隨意收受禮物,不能以權謀私等等。只要我們做到合法合規,就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會被侵害,也能夠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正。

其次,我們應該積極參與監察工作。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監察機關的權力也得到了進一步擴大,但是只有監察機關無法發現所有違法行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應該積極發現各類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只有大家共同參與監察工作,才能讓監察體制更加完善健康。

最后,我們要言行一致,真正做到守法自律。監察對象實施條例對于公職人員來說,是一道強制規定,但是這并不代表我們可以在私人場合放松自己的言行,更不能因為實施監察對象實施條例而形成道德失范的行為。我們要從自己做起,遵紀守法,從身邊不斷提高整個社會的行為水平。

總之,監察對象實施條例是非常重要的法規,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時刻想到自己身上,時刻保持將話說在心里、將心比心的態度。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共建和諧穩定、更加公正合法的社會。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近年來,中國政府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頒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出臺,為推進反腐敗事業,加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參與這一改革的我深感思考與感慨頗多,下面將從目標意義、法律體系、權益保障、法律運行以及未來展望等五個方面,談一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頒布具有重要的目標意義。它們的頒布是為了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打造清廉高效的政治生態提供法律保障。監察法規范了國家監察機關的組織和職責,明確了監察工作的范圍與權力。而實施條例則從程序方案、監察機關職權、對被監察對象權益的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為監察法的具體實施提供了細則。這標志著我國反腐敗斗爭進入規范化、制度化階段,為我們的法治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

其次,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出臺完善了我國反腐敗的法律體系。過去,我國的反腐敗法律法規眾多,涉及面廣,但卻存在著各自獨立、互相并不銜接的問題。監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形成了統一的法律體系,構建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進行監察的規范和程序。這一法律體系的完善,有助于消除腐敗分子的法律漏洞,從而更好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監察法及實施條例能有效保障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監察活動中應當依法保障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侵犯人權、損害名譽等情形。實施條例則從具體手段、舉證責任、申辯程序等方面對權益保障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這樣的規定和保障,有利于確保監察機關的權力不被濫用,使監察機關的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增加了人們對監察機關的信任。

第四,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運行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由于監察法還較為新穎,對其相關法律運行機制尚不成熟。在實施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監察機關的配套機制不完善、一些條款的具體操作需要明確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只有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健全完善相關機制,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

最后,值得期待的是,未來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在實際應用中持續發揮其重要作用。這一法律體系的完善,讓我們想到的不僅僅是反腐敗,更是整個國家建設的一個縮影。它反映出了黨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步,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大突破。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正確引導下,我國將進一步鞏固黨風廉政建設的成果,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目標。

綜上所述,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出現完善了我國法律體系,有效保障了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運行中,我們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運行機制,確保監察法及實施條例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期待未來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指導下,我國的法治建設能夠邁上新的臺階。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政府提出了建立一個全面監督體系的目標,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正是對這一目標的一大步。作為一名公民,我對監察法和實施條例進行了研讀和學習,并從中收獲了很多關于反腐敗工作和行政監察的心得體會。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是中國政府在深化改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為了進一步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法律法規。這兩部法律的出臺標志著中國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致力于建立一個監察全覆蓋、權力制約和有效運行的體制。監察法對監察職責、權限、監察程序和監察機關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詳細闡述了具體的實施細則。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方面具有突出的特點和亮點。首先,它們將監察職責從紀檢機關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現了全覆蓋。其次,它們對執紀審查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的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進行了合并,打破了傳統職能界限,提高了監察工作的效率。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訊問、調查、搜查等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保障了監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推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它們使監察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為監察機關的執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監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它們進一步加大了反腐敗力度,提高了監察機關的工作效能,有效遏制了腐敗問題。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強化了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的協作和信息共享,形成了監察工作的聯動機制,提高了監察的全面覆蓋和監督效果。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貫徹落實是保障其有效性和實施效果的重要環節。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將這兩部法律的貫徹落實納入了長期規劃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得到了加強,相關部門和機關進行了培訓和學習,提高了法律運用的水平。同時,監察機關的內部組織和人員配備也得到了優化和提升,為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作為一名公民,我對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表示衷心的贊同和支持。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不僅為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撐,也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通過研讀和學習,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反腐敗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監督執紀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腐敗問題的滋生。我將繼續學習和傳播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知識,為中國的反腐敗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起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意義重大,具有突出的特點和亮點,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推進起到了積極作用,正在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作為公民,我們應當認真學習和宣傳這兩部法律,增強對反腐敗工作和監察體系建設的支持和參與意識,為創造干凈、廉潔的政治環境和社會信任的基礎做出自己的貢獻。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隨著中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監察法的通過將監察委員會設為國家機關,賦予其偵查職能,使得監察制度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更加完善。實施條例的頒布則為監察法的貫徹落實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通過學習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我深感其中的法治意識和實踐精神,同時也認識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意義與必要性。

首先,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國家憲法的頂層設計提供了法定依據。作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具有法定性,通過對監察執法權的明確和規范,促進了國家權力運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這意味著監察委員會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不得越權或濫用職權,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監察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監察法對公職人員的權益和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監察活動的組織程序,增強了監察工作的規范性和可預見性。同時,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追逃追贓、控制權力濫用等具體措施為監察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確保監察行為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這些法定措施的出臺,有助于防止腐敗行為的滋生和擴散,凈化政治生態。

再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補充,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制度和法治保障。通過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劃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確保了執紀執法的一體化,提高了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意識和能力。同時,監察委員會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之間的聯動合作機制,有助于提升國家治理體系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強調“監察權力的法治化、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這是構建法治中國的重要一步。以法治思維引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不僅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政治決策,也是我國法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通過完善監察制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當行使,既能維護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也能增強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綜上所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無疑是中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和實踐意義。通過學習了解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我體會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法定性、全面性、規范性,以及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動作用。同時,我也認識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預防腐敗、保障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方面的重要意義。作為公民,我們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監督權利,積極參與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來,共同建設一個法治和諧的社會。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近年來,我國反腐敗斗爭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的職能與權力,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我國通過了《監察法》,并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條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法律工具,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具有重大意義。在這個過程中,我發現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有著許多值得我們認真總結和思考的地方。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和權力,擴大了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進一步加大了對腐敗行為的打擊力度。實施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程序,增加了對監察機關的約束和監督。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監察機關的威懾力和執行力,有力地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法律武器,使我們更加有信心和底氣去面對腐敗現象。

其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撐。在原有的體制基礎上,監察法和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對監察機關的組織和職責的規定,提供了更加規范化和法律化的工作指導。監察機關的職責不再僅限于對黨員干部的監督,還包括了對公職人員的監督。這種改革使得監察工作更加細致化、專業化和系統化,提升了國家的治理水平。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注入了新的動力。

再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國法治建設打下了堅實基礎。法治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而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了寶貴經驗。監察法的頒布是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通過建立監察機關、明確監察職責和人員的行為規范以及依法行使檢察權等方面來落實監察機關的法治化。實施條例則進一步加強了對監察機關的法治約束,明確了監察機關的工作程序和依法打擊腐敗行為的具體措施。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對國家治理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重大推動。

最后,我國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重要表現是融入到全球反腐敗的大趨勢中。當前,全球反腐敗合作成為一種趨勢,各國普遍認識到通過國際合作來打擊跨國腐敗行為的重要性。作為最早將反腐敗行為視為國家治理問題并通過立法予以規范的國家之一,我國的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國際上受到了廣泛贊譽。中國倡導的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也為全球反腐敗合作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我國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我國在國際反腐敗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綜上所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全面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成果,對黨風廉政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建設以及國際反腐敗合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這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性,也更加堅定了繼續推動反腐敗斗爭的信心和決心。同時,也期待監察機關在貫徹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能夠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為黨和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

黨課講稿: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

各位黨員干部,大家好,今天由我來跟大家講授《監察法實施條例》解讀。今天我給大家講述的內容共三塊,第一塊內容是《條例》制定的背景及意義,第二塊內容是《條例》的主要內容,第三塊內容是《條例》的貫徹執行。

大家知道《監察法實施條例》于2021年9月20號正式頒布實施,它是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

那么學習貫徹《條例》,我們首先要了解《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進行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新設立了監察委員會,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同時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具有強烈的政治屬性。

那么如何體現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制定《條例》是進一步強化了監察機關的政治屬性,加強了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對于不斷完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將發揮重要作用,這是第一個意義。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授權國家監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那么《條例》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紀檢監察制度進行了全面的系統梳理,并與《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公務員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做好協調銜接,實現監察工作制度科學化、體系化集成。同時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

比如《條例》與刑法的銜接,體現在《條例》將刑法中明確的關于貪污賄賂罪以及其他的職務犯罪罪名納入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

再比如《條例》根據刑法有關從寬處罰的規定,對《監察法》第31條、第32條有關從寬處罰的條款,比如什么是自動投案,什么是立功進行了細化,這個是《條例》與刑法的銜接。

再比如《條例》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主要體現在證據的銜接,比如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比如《條例》規定,監察機關依據監察法和條例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條例》與《民法典》的銜接體現在《條例》對民法典規定的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系統的整合,體現了對當事人知情權、財產權的保護等等。這些表明了《條例》它是一部有助于實現監察工作制度體系化、科學化的一個制度集成,這是第二個意義。

隨著監察實踐的不斷豐富發展,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監察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律,集組織法、實體法、程序法于一體。監察法的條款數量比較少,條款抽象性比較強。那么在具體的實施中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細化。同時在監察法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說監察對象的界定,比如說如何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比如說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有效銜接等等,這些都是新情況新問題。

那么《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依法解決實踐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滿足各級監察機關履職的迫切需要,實現了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有利于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紀檢監察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重托,必須牢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強化對紀檢監察干部的監督,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

誰來監督紀委?面對誰來監督紀委這一重大的問題,這一時代之問,制定《條例》對這一個時代之問作出了回應。《條例》設專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這一章,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管理、規則、制度。同時《條例》第四章、第五章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權力邊界、運行程序,而且《條例》還有一章是法律責任,就是對監察機關及人員違反監察法和條例作出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規定。這些都體現了監察機關自我監督的這個主動擔當,也體現了《條例》的問題意識,那么有助于嚴格規范監察權的行使,有助于有效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第二塊內容,《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9章287條,嚴格遵循和貫徹憲法、《監察法》,體例上與《監察法》各章逐一對應,總體可以分為三個板塊。第一個板塊是第一章總則,在總則這一章規定了《條例》立法的目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監察工作總體要求和原則、還有工作任務。那么總則它是管總的,那么對于分則中的一些問題作出了總的規定。所以我們學習《條例》,首先要對總則的相關內容做詳細認真地學習,學好了總則,那么對于分則的學習會更容易,而且更有體系性,這是第一板塊。

第二板塊,從第二章至第八章。那么第二板塊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四章是監察權限,第五章是監察程序,第六章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第七章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第八章是法律責任。那么在第二板塊也就是《條例》的分則這一塊,我們可以看到它主要是規范了監察機關是什么,監察機關有哪些權限,監察機關的權限如何行使,還有監察機關如何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那么最后兩張就是第七章和第八章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權利的一個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這是第二板塊。

第三板塊就是第九章附則。那么這一章主要是規定《條例》的解釋機關以及《條例》的生效日期。我們知道《條例》是2021年9月20號頒布實施的,是頒布實施這一天就開始生效,所以它的生效的日期是2021年9月20號。這是對《條例》整個內容的一個簡單的梳理。

今天我們主要介紹以下幾章的內容,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四章監察權限,第五章監察程序。

首先我們看一下第一章總則。總則共九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監察工作總體要求、工作任務、堅持民主集中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等。

那么首先我們看一看堅持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這是《條例》的第二條做了規定。那么在這一條里邊,首先強調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要做到在堅持“兩個維護”方面、堅定“四個自信”方面要做表率,這樣才能夠形成更好的示范效應,這是第一個方面的內容,在第二條強調的。第二方面內容是強調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我們講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這句話不是空泛的,而是體現在監察工作中的各個方面。

比如我們后面要講監察措施的實施,要經過相關的審批程序,這里邊就包括有的措施要報同級黨委審批。再比如我們講監察機關立案、初核、審理、包括處置都需要經過同級黨委的審批,要堅持黨的領導,所以黨的領導在監察工作方面它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

那么我們看《條例》把黨的全面領導這一根本的政治原則落實落細,實現政治邏輯和法規邏輯的有機統一。

第一,首先將監察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法治化。后面我們會講監察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第二,監察執法的全流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剛剛講的監察措施的實施、監察調查、監察審理都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既報告過程也報告結果。第三就是堅持黨的管理和監督。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就包括黨的監督,而且黨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是排在第一位的,是首要的。

總則的第二個內容就是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體制,在《條例》的第三條做了規定。我們知道監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何為中國特色,其中最大的一個中國特色就是紀委監委合署辦公。那么對《監察法》第二條、《條例》第三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實現依紀監督和依法監察、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

第三個內容,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僅是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也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我們知道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這三者并不是三個階段的劃分,三者是貫通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現在已經成為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這句話的意思我理解,我們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過程中,都應當要體現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理念措施。要將懲治、制度建設教育融為一體,一體發力,要將監督融入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過程。這是對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的貫徹和落實。

2021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廣西考察時再次強調,要始終抓好黨風廉政建設,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化推進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這要求我們要不斷的探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如何有機貫通、如何銜接,我們要探索更好的、更多的體制機制和平臺。我們還要通過一體推進“三不”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那么《條例》為了貫徹一體推進“三不”這一政策方針以及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方略,規定,一是要堅持嚴的主基調,強化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二是要扎緊織密制度籠子,不斷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三是注重教育引導,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機制。比如《條例》分則里面講了,監察機關對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職務違法行為,可以開展誡勉、教育、談話,這些都是第一種行為。這體現了一種教育,體現了不想腐。再比如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之后,應當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這個體現的是不能腐的制度建設。當然《條例》大部分內容是對監察機關權限的行使,那么監察機關權限的行使,賦予監察機關強大的權力,這個是為了實現反腐敗的權威高效,是為了更好的進行腐敗的懲治,這當然體現了不敢腐的懲戒這一要求。

第四,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在《條例》的第七條。為什么我們要將這個保障監察對象相關人員合法權益作為總則的一個條款來規定,是因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是監察法治化、監察文明化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總書記在講話中專門點到了監察機關,也就是說監察機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要依法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

這同樣也體現了監察工作與民法典的實施密切相關。民法典規定了大量的民事權利。監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當然應當要保護民事權利,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利。同時監察機關還要監督其他公權力機關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要在執紀執法中尊重保障《民法典》賦予的相關權利。這項權利包括財產權、知情權等等。

同時《條例》在分則中做了具體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采取監察措施過程中保障相關涉案人員合法權益作出具體的規定。比如規定在訊問的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合理的休息、飲食的權利。在訊問前應當告知被詢問人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這個是對知情權的保障。還有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后,要告知被留置人的家屬及單位,這是第一個方面。

第二方面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精神。要保障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要引導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比如《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對企業采取調查的時候,應當依法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對涉企業財產進行搜查扣押的時候,要不能夠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的經營。實踐中對民營企業家采取留置措施,要創造條件,在保障安全的條件下,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家能夠有效的參與公司的集體決策、公司的相關的商務活動。這個其實就是避免留置或者說立案審查調查,對民營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個內容就是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相關的國家賠償做了規定,但是不夠細化,《條例》在這一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首先規定監察機關如果在履行職責中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的,那么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比如對一個被調查人做了錯誤的留置,或者最后經調查發現被調查人不符合留置的條件,做了撤案的規定,那么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國家提出國家賠償,這個我認為是《條例》一個最大的亮點。

第五,加強與司法機關的互相配合、制約。

《監察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監察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在《條例》里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二是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管轄、證據審查、案件移送、涉案財物處置等方面加強溝通協調。三是規定監察機關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退回補充調查、排除法證據、調取同步錄音錄像、要求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等意見,依法辦理。

那么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這次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個是對《監察法》有關條款的細化和豐富。《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采取重要的取證措施的時候,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那么怎么樣留存備查?也就是說錄音錄像不能夠隨案移送,錄音錄像又是對證據收集方式以及證據本身的一個很好的呈現載體。同步錄音錄像對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為了體現嚴格要求,為了更好的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這一次《條例》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要求,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體現了監察法治化的一個精神。

同時這一次《條例》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要求監察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這個同樣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監察機關的制約,同時也體現了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相關事項的配合。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助于對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證明,是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精神,使這一改革精神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的一個具體的體現。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職責。第二章共27條,分4節,規定了監察機關的領導體制以及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今天我主要介紹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二監察監督職責,三監察調查職責。那么監察處置職責由于跟監察程序、處置程序有很多內容具有相關性,因此對于監察處置職責,我在監察程序這一章再做詳細的介紹。

第一塊內容,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監察機關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是關于雙重領導體制的第一個內容。

第二,如何實現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條例》里面做了規定。第一,下級監委對上級監委的決定必須執行,認為決定不當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監委反映。二是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做出的錯誤決定,應當按程序予以糾正,或者要求下級監委予以糾正。

這兩個規定有利于上級監察機關加強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是監察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第二個內容,關于監察監督職責。在這一章的第二節有詳細的規定。主要有4塊內容,一是強化政治監督。監察機關它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首要的監督職責是政治監督。何謂政治監督?就是監察機關對其他機關主要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履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做的如何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政治監督,有利于確保黨中央的政令暢通,有助于維護黨中央的權威,習近平總書記的兩個核心地位,是監察機關作為政治機關的職責體現。通過強化政治監督,有助于確保各權利主體有效的行使權力、正確的行使權力,確保權力真正的為民服務,為人民謀幸福。這是強化政治監督。

二是做深日常監督。日常監督是一種非常好的預防性權力監督措施,它有助于防止公職人員從好同志突然成為階下囚。有的公職人員由于在犯小錯誤的時候沒有受到日常監督,等到犯了大錯誤以后,才真正感受到監督力量的存在,而此時悔之晚矣,對于國家、對于他的家庭都是重大的損失。所以做好做深日常監督,是一種有效預防權力腐敗、減少權力腐敗造成損失的一個很好的制度安排。那么日常監督的方式,包括參與相關的會議,在相關會議上列席、調研,還包括提醒談話,還包括用好第一種形態,這些等等都屬于做深日常監督的方法和舉措。

第三是專項監督。專項監督是監察機關對專項工作開展的監督。比如說對于糧食安全、對于金融領域、對于相關的重要的專項工作開展了專項監督,它具有機動性和很強的針對性。

第四,以案促改。以案促改就是案子查處以后,通過分析案發的原因,來查辦涉案單位存在的問題,來推進制度的完善、整改。那么以案促改,它是屬于不能腐的范疇。但同時,以案促改它也是實現敢腐、不能腐、以至于不想腐三者有機貫通銜接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第三個內容監察調查。監察調查是監察機關三項職責之一,監察機關有三項職責,監督職責、調查職責、處置職責。

那么監察調查這里邊首先要明確監察機關可以對哪些行為進行調查,對哪些案件進行調查,對哪些罪名進行調查,《條例》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們看《監察法》第11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那么通過這一條我們可以知道監察機關可以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兩類案件進行調查,同時還可以通過這一條規定知道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等7種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作為調查的重點。換言之,監察機關調查的重點是貪污賄賂等7類違法和犯罪行為,但是這并不代表監察機關只能對這7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那么《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察機關調查范圍,規范了職能管轄,實現對職務違法犯罪調查的全覆蓋,避免出現管轄真空。

那么通過《監察法》第11條,我們知道監察機關可以對職務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這里我們首先要明確職務違法的概念。職務違法概念,在《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詳細規定,它是指公職人員實施的與其職務相關聯,雖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下列違法行為,具體有4個方面,一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行為,二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實施的違法行為,三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違法行為,四其他違反與公職人員職務相關的特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那么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有關聯也有區別。廣義上的職務違法,包括職務犯罪,那么《條例》里面講的職違法它是一種狹義的職務違法,它是不同于職務犯罪的職務違法,他是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那么在很多情形下,職務違法他與職務犯罪是一種層次性關系,比如說濫用職權,他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就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犯罪,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那么可能只是構成濫用職權違法。再比如收受他人禮金,利用職權收受他人禮金,為他人謀利。如果金額只有幾千元,那么他是公職人員,那么這個行為構成了職務違法。如果金額較大,比如說超過了3萬,那么這個時候可能就構成受賄罪。所以說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在很多情形下,它是一種層次性關系。

職務違法,第一,職務違法具有“職務相關性”。如果說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跟他的職務沒有相關性,比如說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了吸毒、賭博,這個屬于違法行為,但是由于跟職務沒有關聯性,這個不屬于職務違法。

第二,職務違法必然具有“違法性”。如果他不具有違法性,那就不是職務違法。

第三,職務違法是具有“應受處罰性”且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一個公職人員實施一個行為,盡管是具有職務相關性,也具有違法性,但是情節輕微,達不到應受處罰性,那么這個時候就不構成職務違法。這個其實我們對犯罪的理解也是一樣,有的行為他違反了刑法,但是他由于不具有處罰性,情節輕微,那么這個時候是可以不構成犯罪。

監察調查的第二方面就是關于職務犯罪的調查。監察機關可以對7類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或者說這7類是監察機關調查的重點。那么到底監察機關對哪些職務犯罪,或者說對哪些罪名可以管轄呢?《監察法》沒有規定,《條例》里面這次做了詳細的規定,明確監察機關可以管轄的罪名涉及101個。當然這里我們需要注意,這101個并不是其他機關就無法管,這里需要分三類。

首先第一類是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的罪名。所謂專屬管轄的罪名是對于這些罪名只有監察機關具有管轄權,其他機關都無權管轄。這些罪名主要包括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常見的職務犯罪罪名,這些罪名的犯罪主體都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這是第一類。

第二類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什么叫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就是這一類罪名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要求,可以是公職人員,也可以是非公職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實施的犯罪,那么就應該是由監察機關來管。反之如果是非公職人員實施的罪,那么就是由公安機關管。

比如我們知道一個常見的罪就是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他的犯罪主體它是非國家工作人員。那么非國家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就完全不是公職人員,有的公職人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村干部在管理集體事務中侵占了資金,那么村干部屬于公職人員,在管理集體事務中,他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說并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那么這個時候他侵占集體資金,它就構成了職務侵占罪。那么這個罪由于他的實施主體是村干部,那么應當由監察機關來管轄。那么反之,如果是一個村民在集體事務中侵占了資金,那么這個村民他并不是公職人員,那么這個時候他實施的職務侵占罪就是由公安機關管,再比如說民營企業,普通員工侵占了企業的資金,那么構成了職務侵占罪,這時候當然是由公安機關管,所以這就是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共管的罪名。

第三類就是監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共管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于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實施的罪名,可以偵查。那么這里面,監察機關對于這個罪名管轄的條件有2個,一個是在訴訟監督中發現,第二它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刑事訴訟法他用的詞是可以偵查,可以偵查并不代表它必然是由監察機關來管轄。這樣的情況下,監察機關同樣有權來管轄。但是為了便利性,一般情況下,對于這種罪名是由監察機關管。那么如果說一個司法工作人員,他同時實施了罪名中的一種或者幾種,還有他又實施了貪污賄賂等監察機關專屬管轄罪名。

那么這個時候根據相關規定,一般是由監察機關來管,當然這個時候兩個機關可以進行溝通,但對于這種互市案件,由于它具有相關的罪名,涉及到職務犯罪,常見的職務犯罪。那么這個時候是由監察機關管比較適宜。

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第三章共17條,分2節,逐項細化了《監察法》規定的六類公職人員的范圍,明確了監察機關的管轄分工。

監察對象。《條例》嚴格把握“行使公權力”這一根本標準,對《監察法》規定的六類監察對象逐項進行了細化,以明文列舉的方式作出規定,進一步解決實踐中對有的監察對象難以界定的問題,同時明確對單位違法的處理原則,為有效推進監察全覆蓋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支撐。

監察對象,我們知道《監察法》第15條一共是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那么這6類監察對象的范圍是什么,一直是監察法實施中遇到的一個重點難點問題。

那么《條例》這一次根據實踐對六類監察對象進行了細化。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那么什么是法律、法規授權?法律、法規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某項或某方面公共事務管理職權授予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被授權者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活動和行使職權,并由自己對外承擔管理活動的法律責任。

什么是國家機關依法委托?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將其公共事務管理職權委托給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和行使職權,并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類監察對象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他一共分為三類。第一類,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第二類,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以及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第三類,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那么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它的范圍界定,首先我們要明確它是不是屬于國有企業。那么什么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也包括控股、參股公司,那么這是第一個標準,我們去看。第二個標準就是要看特定的人員他是不是在國有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第三個標準,我們對于有的人員,我們還要看他的委派單位是不是具有特定性,比如說它是不是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提名、推薦、任命、批準,是不是履行了這些程序?或者說它是不是由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管理職責。一般要從這三個標準來看。

我們知道如果說假設國有企業一名開車的司機,他不具有編制,也不從事管理職責,也不是由國有獨資、全資或者說黨組織任命的,那么他盡管在國有企業工作,但并不屬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不屬于公職人員。所以面對一個被調查人或者說面對一個特定的人員,他是不是公職人員,我們要回到《條例》,要看他是不是從事了公務,要看他的委派單位是誰,要看他所屬的單位的性質是什么,綜合這些標準來考量。

第三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監察法》規定的上述人員是指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那么什么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可以分為兩類,第一,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的;第二,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

第四類監察對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從事管理的具體范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第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第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村干部他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他在從事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那么這個時候他的身份是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他只有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時候,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那么在從事集體事務中,他的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屬于公職人員。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公職人員的范圍大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類監察對象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人員。那么《條例》對什么是其他依法履行工作人員做了細化。第一,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第二,雖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借調人員、實習工作人員以及警務輔助人員等聘用人員。第三,根據監督執法工作實踐的需要,針對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中的公職人員,同樣明確了委派性、代表性、公務性等三個具體的判斷標準。

第四,在依法組建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中代表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人員。

第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關于監察對象《條例》有一個特色,就是它同時規定了單位違法的處理規則,在規定的第四十四條。我們知道《政務處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那么《條例》與政務處分法第十條做了銜接,其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個內容,管轄。管轄,我們講的監察機關的一般管轄原則是級別管轄。他是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他跟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屬地管轄不一樣。比如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是對中管干部進行審查調查,省紀委監委是對省管干部進行審查調查,這是分級管轄。分級管轄它其實體現的是黨管干部原則,有利于實現黨對反腐敗、對監察工作的領導。

那么級別管轄里面還要涉及對非公職人員如何管轄。非公職人員由于他沒有所謂的干部管理權限,這個時候是按屬地管轄還是按什么?由于非公職人員他實施的罪名一般都跟公職人員實施罪名具有關聯性,所以對非公職人員的管轄,一般是按照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的管轄一同管轄。比如說受賄人他是省管干部,那么像這個受賄人行賄的非公職人員,對他的調查應當是由省紀委監委一并管轄,這是管轄中的對非公職人員的管轄。

管轄中還涉及到一個對“雙管干部”如何管轄。什么是雙管干部?是指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干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一般表現為一些央企在地方工作的干部,那么他的管理權限在央企,但他的工作關系或者他的組織關系在地方。那么這個時候如果他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如何管轄?根據《條例》相關規定,這個時候一般是由主管部門來管轄,當然主管部門可以跟地方監委聯合調查。地方監委如果要對該“雙管干部”進行管轄,進行調查,應當要告知該干部的主管部門同意。這是關于對“雙管干部”的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監察權限這一章共114條,分15節,是整個《條例》中條款最多的。

前兩節對采取監察措施需要遵循的共性要求和監察機關證據規則做了規定,強調對監察措施的審批監管,提出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差異化的證據標準,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節至第十五節分別針對各項監察措施的特點,對監察措施適用情形、工作要求、文書手續、告知義務以及與公安等機關的協作配合等事項做了全面規范,確保監察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第一個內容,采取監察措施的一般要求。

采取監察措施的總體原則。

《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第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調查工作規范化建設;第二,嚴格按規定對監察措施進行審批和監管;第三,依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出具、送達法律文書。這一條如何理解?比如說什么叫依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采取相關措施。監察機關在采取搜查措施的時候,搜查的次數、搜查的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不能經過審批之后重復搜查,任意的擴大搜查范圍。

再比如凍結具有相應的期限,留置具有相應的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比如在采取留置措施的時候,如果審批的期限是三個月,那么如果要超過三個月,需要再次審批,再次審批的期限最長也只有三個月,也就是說留置的期限最長只有六個月。

監察措施的適用階段。

第五十五條,根據這一條,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階段,也就是立案前可以采取八種調查措施,包括談話、詢問、查詢、調取、勘驗檢查、鑒定措施、技術調查措施、限制出境措施。那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階段可以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為什么做這種規定?這主要是從反腐敗權威高效的目的來考慮。因為監察機關立案之后,被調查人一般都已到案,對他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已無必要。而在立案前,為了防止被調查人出境,阻礙調查的進行,這個時候根據需要有必要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在立案前為了防止被調查人與相關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這個時候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以獲得相關的證據或者線索,了解被調查人相關的動向。所以綜合這些考慮,《條例》規定在立案前也就是初步核實階段,可以依法采取或者決定采取這兩種調查措施。

立案以后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或決定采取的監察措施是七種,分別是訊問、留置、凍結、搜查、查封、扣押、通緝措施。那么這7種措施在立案前不能采取。

第二個內容,監察調查證據規則。證據規則里邊主要講兩個內容,第一個是證據種類。根據《條例》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這八種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分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調查人陳述、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調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8種。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八種。但是《條例》里規定的八種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差異在哪?《條例》里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中涉及被調查人的陳述、供述、辯解,而在刑事訴訟法中對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原因何在?因為監察機關不是偵查機關,被調查人在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期間,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只涉嫌職務違法違紀。

《條例》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和條例規定收集的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么這里我們可以對照《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監察法收集的證據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條例》里邊加了這么一點,就是監察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收集證據材料,經過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同樣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這背后的法理是什么?就是《條例》它是對《監察法》的細化。那么依據《條例》規定收集的證據材料,當然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這一條是將《條例》有關證據的規定跟刑事訴訟中有關證據規定做了銜接,所以它可以視為是一個證據銜接條款。

監察調查證據規則的第二個內容就是差異化的違法犯罪證據標準。《條例》規定職務違法的證據標準是事實清晰且令人信服,職務犯罪的證據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從文字上我們可以看出來,職務違法案件的證據標準要低于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這背后的法理是職務違法它的法律后果沒有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嚴重。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重的甚至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即便是沒有判處死刑也有可能剝奪人身自由并處罰金,而職務違法的法律后果最嚴重的是開除公職。那么由于職務違法的法律后果沒有職務犯罪法律后果嚴重,那么在證明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職務違法方面,它的證明標準就相應的要低,而職務犯罪的法律后果嚴重,因此證明標準要相應的高。這樣為了更好的減少錯案的發生,因為職務犯罪法律后果嚴重,一旦發生錯誤,代價成本更高,因此它的證明標準應當相應更高,以避免錯判。

基于這種考慮,所以《條例》規定職務違法的證據標準要低于職務犯罪的證據標準,這樣有利于開展職務違法調查,避免因證據標準過高而不利于對職務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這實際上體現了對公職人員全面監督、嚴格監督的內在要求。

第三個內容,監察措施適用的具體要求。第四章監察權限這一章,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或者決定采取的15項調查措施的實施,包括程序要求做了詳細的規定。那么這里面我重點講一講談話、訊問、詢問措施的實施程序。談話、訊問、詢問這三種調查措施有個共性,都是屬于收集言辭證據的調查措施。

那么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談話、訊問、詢問前應當如實告知被談話人、被訊問人、被詢問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并讓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證人簽字。談話、訊問、詢問期間應當依法依照程序要保障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合理的休息、飲食。談話、訊問、詢問要遵守相應的時間和時長。根據相關規定,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一次訊問的時長最長不得超過6小時。期間要保障被訊問人合理的休息、飲食。對于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對其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10小時。談話、訊問、詢問的時間不得在晚上10點之后進行,也不得在凌晨00:00~6:00這期間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結束以后,應當讓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簽字按手印。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證人拒絕按手印簽字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作出相應說明。在采取這幾個措施期間,要全程的同步錄音錄像。這是關于這三個措施的實施程序及要求。我這里做了簡要的介紹。那么其他措施我在這里不再詳細的介紹,這個屬于監察機關調查方面的程序規定,內容比較多,希望大家在平時可以再看一看,對于這些程序我們做簡單的了解即可。

第五章,監察程序。監察程序一共分為7個,第一個程序線索處置,第二個程序初步核實,第三個程序立案,第四調查,之后審理,審理結束以后處置,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移送審查起訴,整個流程一般通常劃分為以上七個程序。

首先線索處置。關于問題線索的處置方式。《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做了規定,包括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按照職責移送調查部門等方式處理。那么與《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不同,這一次《條例》將談話、函詢分開來寫,作為不同的問題線索處置方式,理由就是談話、函詢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線索處置方式,應當分別來寫,用頓號。那么之前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它是作為一個整體來寫,那么這一次對監督執紀規則中相關規定做了更改。那么以后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置問題線索方面,應當以《條例》的最新規定為準。

第二,關于函詢的程序。函詢的程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做了詳細的規定。比如說紀檢監察機關以辦公廳或辦公室的名義向被函詢人發出函詢,那么應當要同時抄送被函詢人所在單位的同級黨委、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那么函詢一般要在15個工作日以內完成,函詢由被函詢人寫完以后,被函詢人所在單位的黨委書記要簽字,這是對于函詢的一般程序。

如果說是對退休人員函詢怎么處理?《條例》做了規定,對退休人員函詢,按照在職公職人員函詢規定辦理。對于被函詢人退休前是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函詢在職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由已退休的主要負責人直接回復監察機關,不需要由現任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個程序初步核實。明確對于初步核實階段發現新問題線索的,應當經審批納入原初核方案開展核查。也就是說如果在和之前確立的是對被調查人涉嫌受賄罪進行初步核實,但在初步核實階段發現其還有涉嫌貪污罪的線索,那么這個時候不需要再次履行初步核實的審批程序,而是可以直接將這一新的問題線索經過審批納入之前的初核方案,一并開展核查。

第三,立案。立案,我們要知道,紀檢監察機關它是合署辦公,那么立案的類型包括黨紀立案、政務立案。實踐中有時候可以是黨紀政務同時立案,也可以是先黨紀立案、后政務立案,黨紀和政務立案它的相關的文書不一樣。立案還有特殊的立案制度。特殊立案制度比如說我們一般講立案是對人立案,但實踐中我們也可以以事立案。比如發生了一個重大的安全事故,這里邊涉及到公職人員可能實施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那么究竟是誰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公職人員是否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在這個事故發生之后并不能夠馬上的清楚,這個時候我們可以以事立案。那么以事立案之后再發現有公職人員存在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這個時候不需要再對其進行立案,直接可以根據調查結果經過審批作出處分決定,這是以事立案。

那么特殊立案還有一種情形是說,對于公安等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還需要再次立案,對行政處罰決定涉及的相關事實予以調查核實,最終作出黨紀政務處分。

特殊立案的第三種就是對于檢察院、法院移送的不起訴決定判決書,那么紀檢監察機關可以不用再調查核實,直接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

調查,調查里面就講一個內容,就是完善了調查期限制度。《條例》第一百八十五條對調查期限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一個方面,對被調查人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監察機關應當在立案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說對于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必須在一年以內結案。

另一方面對被調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應當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那么他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在留置措施解除以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果留置期限是六個月,一般要在一年半以內作出處理決定,也就是留置實施之后一年半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如果案件重大復雜,經過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最長的辦案期限可以是兩年。

第三個方面的內容就是被調查人在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以后逃匿的,調查期限自被告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個程序審理。審理就講一個內容,就是關于審理談話。審理談話制度設置的目的,其實就是體現了對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有助于發現真相,有助于監督制約調查部門,有助于避免錯案。審理談話可以發現相關的問題,比如說是否存在非法證據;也可以發現相關的證據,比如通過與被調查人涉案人員談話,對方提出了新的證據;也可能會糾正調查部門在調查中存在的錯誤。

因此審理談話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審理部門對調查部門一個有效的監督制約措施,也是保障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合法權益的一個制度、舉措。

那么什么時候應當審理談話?《條例》做了明確規定。第一,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擬移送起訴的,這種時候必須審理談話;第二,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第三,被調查人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材料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第四,被調查人要求向案件審理人員當面陳述的;第五,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

第六,處置。處置里邊重點講撤銷案件程序。那么《條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了撤銷案件的程序。一是對《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撤案標準進行了完善,即規定沒有證據證明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時候,這個時候可以依法撤銷案件。這一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原則,也是一個監察機關在監察工作中法治反腐,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們既有立案程序,也有撤銷案件程序,有入罪的,可能也有出罪的可能,這就是實事求是,這就是證據裁判原則在監察工作中的體現,這就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這是第一方面的內容。

第二方面建立了撤銷案件的報備制度。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撤銷案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報送備案報告。報送備案報告不是審批,它是一個備案,是一個告知,其實也是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在撤銷案件方面的一個監督。

第三是明確指定管轄或者交辦案件的撤案程序、文書規范和工作要求。

撤銷案件程序里邊第四個內容就是規定了撤銷案以后重新立案制度。他的條件是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重要事實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認為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調查。這句話的意思如何理解?比如說一個被調查人他是因為涉嫌受賄罪被立案,最后因為沒有證據撤案了,那么撤案以后發現有新的證據證明他涉嫌受賄罪,那么這個時候可以再次立案,或者有證據證明他涉嫌貪污罪,這時候同樣可以對他再次立案,這個同樣也是實事求是原則的體現。

處置里邊第二個內容就是關于涉案單位和人員的處置。《條例》貫徹“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要求,積極回應實踐需求,對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處置作出針對性的規定。

一個是完善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依法移送行政執法部門等處理方式,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這一條規定其實明確了監察機關對于行賄人可以不予移送審查起訴的權限。當然對于行賄人不予移送,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和程序。比如說犯罪情節輕微、行賄又有重大的立功、配合調查、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形等等,這些是監察機關對其不予移送的條件,同時不予移送需要履行相應的程序。

那么對行賄人不予移送并不代表對他不予以處罰,這個《條例》做了相應的規定,就是綜合了其他的處罰措施,包括行政方面的一些措施,包括聯合懲戒方面的措施。所以《條例》規定對于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并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比如可以建立行賄人黑名單,這些都是在刑事處罰之外的其他的懲戒措施,那么由此就形成了對行賄人體系化、綜合性的懲戒體系,這樣。有利于織密法律的籠子,有利于實現對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要求。

關于涉案單位和人員處置第三個內容就是明確對于非法取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依法依規予以糾正處理。對于行賄人,我們可以對他的行賄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這樣就能夠讓行賄人不能從不法行為中獲利,這樣其實有利于加大對行賄人的這種懲罰的力度,加大行賄的成本,減少或者說鏟除行賄的收益。

第三個內容就是關于涉案財物追繳的處置。一是監察機關對涉案財物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銀行等機構、單位予以協助,為監察機關有效開展追繳提供了制度支撐。這個其實體現了監察權行使的時候,要具有足夠的權威性,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個內容就是明確了追繳涉案財物以追繳原物為原則,“等值(價值)追繳”為例外。這句話怎么理解?比如說一個受賄人他受賄了300萬,那么最后這300萬都被他揮霍了,那么能不能說他的財物揮霍了,就不能對他進行財產的追繳。那么《條例》規定,這個時候可以對他擁有的合法財產進行等值的追繳,也就是說可以從他合法財產中追繳等值的300萬元來折抵他揮霍的300萬元的違法所得。這樣體現了追繳涉案財物的嚴肅性,加大了對違法行為這個懲戒力度,降低或者說鏟除了違法收益,加大了違法的成本,有利于實現不敢腐的制度威懾。

好,這是關于第二塊內容,剛剛我們做了介紹。

那么最后一塊內容就是如何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天下之事最難的是法的執行,而不是立法,也就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那么《條例》我們講它的內容非常豐富,我們學習《條例》是第一步,關鍵是如何貫徹落實《條例》。

那么貫徹落實《條例》第一就是要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學習和宣傳這是抓好《條例》的基礎,是第一步。

同時第二步就是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這個主要是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及人員的,要嚴格按照《條例》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折不扣的執行,不能搞變通,打折。

第三是要從嚴從實加強監督和約束,就是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要嚴格加強監督和約束。要嚴格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其違紀違法行為予以追究相應的紀律、法律,甚至包括刑事責任,這樣就能體現監督制度的權威性。

第四就是要扎實推進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這一塊更多的是針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就是要根據《條例》有關規定,對已有的與《條例》規定不符的、沖突的法律法規條款進行“立改廢”工作,確保法規體系的協同性、體系性。

好。今天就是我對這門課的講授,謝謝大家。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今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近期,單位組織晨會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更新了思想觀念,在政治理論、黨性修養和綜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認清形勢,明確責任。黨的____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顯著成效,反腐斗爭已呈壓倒性態勢,但是全面從嚴治黨仍任重道遠,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

二是勤于學習,提高素質。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各項規定制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擔當,落細落早。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紀檢監察干部學習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范文

今年的全國兩會最重要、最突出、最鮮明的一件事情是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這部法律通過以來就受到極大的關注,現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淺的理解。

一是《監察法》的出臺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統一性。我們國家過去紀律檢查的主要對象是體制內人員,對其它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沒有有效的監督,例如政府臨聘人員也是在行使政府職能,但是對他們的紀律監督可以說是真空地帶,一旦違紀了如果是黨員會給予黨紀處分,如果不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是辭退,最終產生的違法違紀后果由政府買單。這部法律的頒布充分說明監察委不僅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也同樣覆蓋了普通公民。《監察法》明確指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這就意味著每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監察法的適用對象。不論行為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于監察對象,如城管協管員、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這樣修改后,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加強了對受委托或被授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的約束。

二是《監察法》的出臺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體現。這次《監察法》的制定是先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然后再依據憲法及時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憲法的核心價值的基本精神。《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權限,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依法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手段全覆蓋,有利于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確保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這個留置權,廣受關注。十九大報告指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并對留置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有利于解決長期困難我們的法治難題,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三是《監察法》的出臺是“打虎”“拍蠅”的必然要求。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這是亙古不變的歷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舊是人民心中最熱切的期盼,一直并將永遠在路上。腐敗流毒最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敗”和“新四風”問題依然存在,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獲得感”。為什么蒼蠅會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監察力度不夠。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監察委員會工作的性質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我想,學習《監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辦事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于自覺規范行為,提升素質,接受人民監督,做個受人民歡迎的基層工作者。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近日,xx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xx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2021年9月20日,經黨中央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的制定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責,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七種能力”。嚴格落實“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擔工作任務責任清單,認真參加學習培訓,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職能力,嚴格做到紀法貫通、靈活運用、有效銜接,提升監督質效和案件辦理質量,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踐悟重在行”,立足本職嚴格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監察權限”中,對監察工作作出更細致的要求,對證據、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我們開展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認真學習《條例》,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和措施使用規范、領會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審查調查程序合法,不斷提升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爭做紀檢監察鐵軍一員。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實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四個統一”,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今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2021年9月20日,經黨中央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的制定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責,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七種能力”。嚴格落實“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擔工作任務責任清單,認真參加學習培訓,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職能力,嚴格做到紀法貫通、靈活運用、有效銜接,提升監督質效和案件辦理質量,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踐悟重在行”,立足本職嚴格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監察權限”中,對監察工作作出更細致的要求,對證據、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我們開展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認真學習《條例》,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和措施使用規范、領會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審查調查程序合法,不斷提升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爭做紀檢監察鐵軍一員。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實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四個統一”,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近期,單位組織晨會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更新了思想觀念,在政治理論、黨性修養和綜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認清形勢,明確責任。黨的____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顯著成效,反腐斗爭已呈壓倒性態勢,但是全面從嚴治黨仍任重道遠,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

二是勤于學習,提高素質。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各項規定制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擔當,落細落早。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監察法》的頒布實施是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重要體現,充分展現出我黨堅定不移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監察法》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就意味著“講規矩”范圍的延伸擴展,要讓所有公職人員心生敬畏,行有所止。

明底線,做“規矩”的忠實崇尚者。公職人員唯有明晰底線思維才能手持戒尺,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才能正確處理權與法、情與法、利與法關系的,才能不以言代法、不以權壓法、不貪贓枉法,才能使立規矩成為一種自覺,講規矩成為一種習慣,守規矩成為一種自然。

學為先,做“規矩”的自覺遵守者。遵守規矩的前提是懂規矩,懂規矩就要求我們先學規矩。我們要通過學習《監察法》,弄清楚監察職能定位、職責范圍、程序要求,把握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職能職責、權限手段,領悟全面從嚴治黨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辯證關系,從而提高專業能力、增強履職本領。

強法治,做“規矩”的堅定捍衛者。“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維護“規矩”尊嚴,堅定捍衛法治是執法者的基本信條。唯有法治精神養成,才能讓公職人員多一些理性、少一點沖動,多一些獨立、少一點盲從,才能讓每一個公民都在“有規矩”的軌道上合理、理性地表達訴求,在維護社會秩序中捍衛法治的尊嚴。

4月,區紀委監委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讀本,作為一名紀檢干部,學習《監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將《監察法》學習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獲。

初拿《監察法》讀本,更多的是好奇,這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國家為什么要制定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關系,帶著這幾個問題,我翻開了讀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時,我也了解到“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在統計系統內監察對象人數的時候,我填寫了83人。

再次略讀《監察法》是單位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我將監察法的六十九條進行了蜻蜓點水式略讀,選取了部分章節與大家共同學習。這次學習,讓我對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進行了認識和了解。

第三次精讀《監察法》是為了寫學習心得體會。我想連《監察法》都沒精讀的人是寫不出一篇好的心得體會(雖然我讀了好幾遍,但是我還是寫不出),抱著這樣的想法,我又將《監察法》逐字逐句的細讀一遍,果然,收獲多多。首先,我對監察對象有了不一樣的理解。監察法規定:“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而我區醫療衛生單位從事管理的人數占系統內總人數的15%左右,醫療衛生單位更多的是從事專業技術的醫生和護士,他們到底屬不屬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職責是對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基于此,我認為,醫生和護士均屬于監察對象。其次,是監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時刻被監督著,依法行使監察權,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讓權力公開透明,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對普通公職人員來說,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們要筑牢思想防線,不碰紀律的紅線,守住法律的底線,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黨的事業才能穩固向前。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會上,該公司紀委書記帶領大家共同學習了兩份《條例》,并對《條例》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是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是對監察法的全面細化,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充分彰顯了國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實施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全面規范,對于紀律檢查機關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一要堅守職責,明確責任。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二要勤于學習,提高素質。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各項規定制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三要勇于擔當,落細落早。身為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政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參會人員表示,通過本次學習對紀檢綱領性要求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監察法》的頒布實施是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思想的重要體現,充分展現出我黨堅定不移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監察法》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就意味著“講規矩”范圍的延伸擴展,要讓所有公職人員心生敬畏,行有所止。

明底線,做“規矩”的忠實崇尚者。公職人員唯有明晰底線思維才能手持戒尺,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才能正確處理權與法、情與法、利與法關系的,才能不以言代法、不以權壓法、不貪贓枉法,才能使立規矩成為一種自覺,講規矩成為一種習慣,守規矩成為一種自然。

學為先,做“規矩”的自覺遵守者。遵守規矩的前提是懂規矩,懂規矩就要求我們先學規矩。我們要通過學習《監察法》,弄清楚監察職能定位、職責范圍、程序要求,把握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職能職責、權限手段,領悟全面從嚴治黨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辯證關系,從而提高專業能力、增強履職本領。

強法治,做“規矩”的堅定捍衛者。“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維護“規矩”尊嚴,堅定捍衛法治是執法者的基本信條。唯有法治精神養成,才能讓公職人員多一些理性、少一點沖動,多一些獨立、少一點盲從,才能讓每一個公民都在“有規矩”的軌道上合理、理性地表達訴求,在維護社會秩序中捍衛法治的尊嚴。

2021年9月20日,經黨中央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的制定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責,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七種能力”。嚴格落實“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擔工作任務責任清單,認真參加學習培訓,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職能力,嚴格做到紀法貫通、靈活運用、有效銜接,提升監督質效和案件辦理質量,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踐悟重在行”,立足本職嚴格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監察權限”中,對監察工作作出更細致的要求,對證據、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我們開展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認真學習《條例》,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和措施使用規范、領會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審查調查程序合法,不斷提升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爭做紀檢監察鐵軍一員。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實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四個統一”,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4月,區紀委監委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讀本,作為一名紀檢干部,學習《監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將《監察法》學習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獲。

初拿《監察法》讀本,更多的是好奇,這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國家為什么要制定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關系,帶著這幾個問題,我翻開了讀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時,我也了解到“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在統計系統內監察對象人數的時候,我填寫了83人。

再次略讀《監察法》是單位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我將監察法的六十九條進行了蜻蜓點水式略讀,選取了部分章節與大家共同學習。這次學習,讓我對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進行了認識和了解。

第三次精讀《監察法》是為了寫學習心得體會。我想連《監察法》都沒精讀的人是寫不出一篇好的心得體會(雖然我讀了好幾遍,但是我還是寫不出),抱著這樣的想法,我又將《監察法》逐字逐句的細讀一遍,果然,收獲多多。首先,我對監察對象有了不一樣的理解。監察法規定:“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而我區醫療衛生單位從事管理的人數占系統內總人數的15%左右,醫療衛生單位更多的是從事專業技術的醫生和護士,他們到底屬不屬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職責是對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基于此,我認為,醫生和護士均屬于監察對象。其次,是監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時刻被監督著,依法行使監察權,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讓權力公開透明,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對普通公職人員來說,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們要筑牢思想防線,不碰紀律的紅線,守住法律的底線,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黨的事業才能穩固向前。

近日,xx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xx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今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近期,單位組織晨會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更新了思想觀念,在政治理論、黨性修養和綜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認清形勢,明確責任。黨的____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顯著成效,反腐斗爭已呈壓倒性態勢,但是全面從嚴治黨仍任重道遠,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

二是勤于學習,提高素質。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各項規定制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擔當,落細落早。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2021年9月20日,經黨中央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的制定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責,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七種能力”。嚴格落實“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擔工作任務責任清單,認真參加學習培訓,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職能力,嚴格做到紀法貫通、靈活運用、有效銜接,提升監督質效和案件辦理質量,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踐悟重在行”,立足本職嚴格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監察權限”中,對監察工作作出更細致的要求,對證據、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我們開展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認真學習《條例》,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和措施使用規范、領會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審查調查程序合法,不斷提升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爭做紀檢監察鐵軍一員。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實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四個統一”,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一以貫之堅持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發展馬克思主義,是一個系統全面、邏輯嚴密、內涵豐富的科學理論體系,也是一個隨著新時代偉大實踐深入推進而不斷豐富完善、持續發展的開放理論體系。理論創新每前進一步,理論武裝就要跟進一步。要把加強思想建黨、理論強黨擺在突出位置,及時跟進學習習近平總書記最新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不懈用黨的創新理論最新成果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做到學習跟進、認識跟進、行動跟進,不斷以“跟進學”強化“跟著走”。

第一,要在“跟進學”中感悟思想偉力,筑牢忠誠捍衛“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思想根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被實踐證明了的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是新時代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旗幟。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對新形勢下加強生物安全建設、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以及中國文聯十一大、中國作協十大開幕式上的重要講話,就做好新時代民族宗教、文化文藝工作以及維護意識形態安全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今年9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通篇貫穿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論述。要常學常新促深化。結合鞏固拓展黨史學習教育成果,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注重從理論體系上系統把握習近平總書記最新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核心要義、實踐要求,更加深刻理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十個明確”的豐富內涵,做到融會貫通、學深悟透。要真學真信促消化。緊扣黨史學習教育“明理”“增信”的要求,聚焦解決思想根子問題,深刻領悟貫穿其中的堅定理想信念、真摯為民情懷、強烈歷史擔當、求真務實作風,不斷深化對黨的創新理論真理力量、實踐力量、人格力量的認同,不斷深化對“兩個確立”決定性意義的領悟,切實學出政治忠誠、學出堅定信仰、學出使命擔當。要對標對表促轉化。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優良學風,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擺進去,將學習成效轉化為堅定不移沿著習近平總書記指引方向前進的實際行動,轉化為做好湖南工作的科學思路、管用舉措和強大動力,爭當“兩個確立”的忠誠捍衛者、“兩個維護”的示范引領者。

第二,要在“跟進學”中校準發展行為,在推動高質量發展上闖出新路子。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回答了新時代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實現發展等重大問題,開辟了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新境界。湖南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相對突出,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任務繁重。緊跟黨的理論創新步伐學思想悟思想,必須深學篤行習近平經濟思想,不斷提高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戰略眼光和專業水平,努力實現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發展。要樹立系統觀念謀發展。胸懷“兩個大局”、心系“國之大者”,自覺把湖南發展放到全國大局中去定位,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統籌好近期、中期、遠期目標任務,綜合考慮政治和經濟、現實和歷史、物質和文化、發展和民生、資源和生態等多方面因素,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防止畸重畸輕、顧此失彼。要順應時代潮流推發展。搶抓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準確把握數字經濟發展趨勢和規律,利用互聯網新技術促進傳統產業“老樹發新枝”,加快發展“大智移云”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企業“上云用數賦智”,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發展,培塑數字經濟新優勢,為我省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要運用辯證方法抓發展。辯證分析我省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揚長避短、揚長克短、揚長補短,最大限度把握發展的有利因素、控制發展的潛在風險,善于趨利避害、化危為機,變壓力為動力,牢牢把握發展主動權。要增強法治思維促發展。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強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生物安全、文化文藝等領域地方立法,創新開展“送法下鄉”活動,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為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要在“跟進學”中增強底線思維,打好防范和抵御重大風險的主動仗。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黨史學習教育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強調,要總結運用好黨積累的偉大斗爭經驗,有效應對前進道路上各種可以預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挑戰。緊跟黨的理論創新步伐學思想悟思想,就要樹牢底線思維,發揚斗爭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牢牢守住政治安全、生態安全、能源安全、生產安全等底線。要科學精準防范化解經濟領域風險。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方針,持續加強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加大存量資產盤活力度,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強化企業債務、民間融資、非法集資等金融領域風險監管排查,警惕部分房地產企業違約風險升高引發連鎖反應。要高度重視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領域風險。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完善重大生物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機制,持續抓好常態化新冠疫情防控及動植物防疫工作,加快推進生物科技創新和產業化運用,提高我省疫情防控、公共衛生領域科技力量和應對能力。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維護好生物多樣性,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筑牢生物安全的堅實屏障。建好岳麓山種業創新中心等平臺,做強湖南種業品牌,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貢獻湖南力量。要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意識形態領域風險。認真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密切關注意識形態領域風險動態動向,提高對敏感輿情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發現力、研判力、處置力,避免“茶杯里的風波”演變為現實社會的風暴。持續鞏固壯大主流輿論,管住管好各類意識形態陣地,做深做細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旗幟鮮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堅決同一切削弱、歪曲、否定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行作斗爭,切實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四,要在“跟進學”中站穩人民立場,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人民性是馬克思主義最鮮明的品格,人民立場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蘊含的根本政治立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悟透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正確政績觀,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慎重決策、慎重用權。緊跟黨的理論創新步伐學思想悟思想,就要向習近平總書記“我將無我,不負人民”的崇高境界看齊,深刻認識“三個敬畏”的內涵要求,牢固樹立正確政績觀,自覺以公仆之心鞠躬盡瘁,以干凈干事取信于民,以“趕考”的清醒接受人民檢驗。要敬畏歷史。涵養“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正確處理“顯績”與“潛績”的關系,多做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得實惠的實事,多干為后人作鋪墊、打基礎、利長遠的好事,防止“穿新鞋走老路”,杜絕殺雞取卵、寅吃卯糧、竭澤而漁的短視行為,努力創造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政績。要敬畏文化。大力弘揚和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充分發揮湖南文源深、文脈廣、文氣足的優勢特別是“十步之內,必有芳草”的紅色資源優勢,處理好城市開發、鄉村振興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系,做好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避免過度商業化開發,實現古色、紅色、綠色相得益彰。要敬畏生態。深入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要求,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加強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不走大呼隆、粗放式發展老路,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要在“跟進學”中加強政治領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各方面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歷史和人民把我們黨推到了這樣的位置,我們就要以堅強有力的政治領導承擔起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緊跟黨的理論創新步伐學思想悟思想,就要把準政治方向、加強政治領導,全面加強黨對生物安全、數字經濟、法治建設、意識形態等工作的領導,將黨的領導落實到現代化新湖南建設的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確保黨始終統攬全局、協調各方。要認真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政治標準選人用人,以提升組織力和政治功能為重點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努力把全省各級黨組織建設得更加堅強有力。要大力推動制度治黨、依規治黨,認真抓好黨內法規制度執行,以釘釘子精神貫徹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形成正風肅紀反腐的長效機制。貫通運用紀法“兩把尺子”,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為契機,健全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各級領導干部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帶頭加強黨性錘煉,注重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做到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永葆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今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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