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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精選5篇)

時間:2023-07-13 18:36:46 作者:WJ王杰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篇一

第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

一、合同: 法律特征:

一、 債: 其產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當時將其分為

其法律特征

二、 合同關系的組成要素: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債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內容:

三、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與特權法關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規章

十、《民法通則》作為合同法主要淵源和基本規則主要體現:

十一、合同種類—a、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

區分二者的法律意義:

b、有償合同: 無償合同:

區分二者的意義:

c、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

種類: 區分二者的意義:

d、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

二者的區別:

e、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 從合同:

g、本約(本合同): 預約(預備合同):

h、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章 合同與合同法

本章是關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礎知識。

所謂合同。

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人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確認了我國現實法活中的15種有名合同,并進一步強調無名合同也適用其總則的熱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技議應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關系的要素及相對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類,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類及劃分依據,并能舉例說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范圍;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歷史發展。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合同與經濟合同的關系;債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債與合同的關系,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原理;債的關系的三要素及其內容;合同法與物權法的關系;合同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等。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合同法的根本性準則,其內容不僅適用于總則部分,對于分則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如果合同法的分則沒有規定時,可以按照合同法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精神去處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則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下述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合同自愿原則。

其基本涵義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以及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迫、阻止或干預當事人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

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作了明確規定,且在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均具體現出了這一原則精神。

二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簡稱誠信原則。

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它同自愿原則一樣,不僅是合同法的原則,同時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該原則對于保持和弘揚傳統道德及商業道德,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沖突,為解釋法律和合同提供準則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是合法原則。

該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應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合同權利并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也包含了事實上的另外一個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當事人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勵交易的原則。

合同法確認此原則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消除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影響,避免過多的行政干預。

它的基本涵義是:只要是當事人在真實意思一致基礎上產生的交易,不違背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無效,而給予當事人予以調整、補正的機會,從而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勵的交易,必須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關于無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釋、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深刻理解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了解合同法原則的類型及意義。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合同自愿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合法原則的內容;確認鼓勵交易原則的必要性;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等。

此外。學員應注意把握新合同法與以往合同法相比較所體現出來的立法進步。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計約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

但此時并不意味著合同已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還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應具備訂約的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以及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

要約和承諾作為訂約的意思表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是希望與他人訂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向特定的受約人發出;內容須特定等。

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時間上,盡管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但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生效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而生效。

在要約存續期間,要約人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新聞發言人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或擴張。

禁止要約人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隨意撤回要約及變更要約的內容。

當然法律也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回或撤銷要約,但均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要約對于受要約人同樣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約人只能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享有相應的權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約人的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井以適當的方式到達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須與要約一致,即承諾不能修改要約的實質內容,但不包括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修改。

修改要約實質內容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具體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協商成立、確認成立和批準成立。

同樣,與要約一樣。

承諾也可以撤回或撤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諾是時要約的承諾,對于要約邀請則不是承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誘要約。

它是一種事實行為。

小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學員學習此內容時,應注意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對實踐中常見的一些事實行為,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投聘說明書以及商業廣告等,應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屬于要約或要約邀請。

總之,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

與此同時合同法進一步要求合同當事入在訂立合同時應奠定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將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約制度的全部內容、注意要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理解承諾制度的全部內容。

把握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1)基礎知識:合同的成立及具體條件;合同成立的兩個階段;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失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諾的概念及其條件;承諾生效的標準;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的內容;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特點;我國合同法確認的締約過失類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員應在學好本章理論的基礎上。

加強理論聯系實際。

注意本章內容與其他章節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做到能分析和解決實際題和案例

第四章 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合同的內容,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就是合同當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合同法所規定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訂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

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

一般來說,一個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應具備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法所規定的主要條款;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款;三是根據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應具備的條款;四是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上述均可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并非是說合同就是上訴條款的簡單羅列;具體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條款也不同。

只不過加上述條款在合同中出現,可視為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還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表達。

作為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合同有門頭形式、書面形式和推定形試。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注意了解臺同內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內容與合同條款、合同權利義務相互間的關系了解合同形式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響。

掌握合同權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義務內容。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1)基礎知識:合同內容的基本涵義;臺同形式的概念及具體形式。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的提示性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普通條款;合同權利、合同義務與債的關系;怎樣理解合同權利的內容;怎樣理解合同義務的內容;如何從合同的內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形式對合同效勺的影響如何;草擬一份合同。

此外,學員應注意本章知識與其它章節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

案例分析、草擬合同義本是本章的難點問題。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

合同法通過時合同的確認,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關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僅關系到法律是否給予保護,另一方面也關系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既行為人民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當然,由于交易活動是復雜的,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的條件或附期限。

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合同會門依法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即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適當,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原則上合同應歸于無效。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現的強行性規定等的合同,均屬無效。

并且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無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過去我國相關的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確認范圍過,寬泛,致許多合同僅因欠缺個別要件而被歸于無效,使許多本來可以通過調整。

補正就可以履行并達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無效而無法履行,影響了交易活動的進行,為此,合同法在明確廠合同無效的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這兩類合同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權利而達到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條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

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這類合同通常是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等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從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備了有效的條件,其實尚待權利人追認,其后果是權利人承認。

合同生效,否則,該合同將被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二是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這類合同的撤銷權是由當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動撤銷合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的,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無效,當事人承擔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不申請撤銷。

仍可履行。

當然,合同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之分。

部分無效如不影響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許當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效力與合同成立的區別及意義,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運用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和返還財產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條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無處分權行為、無效合同。

本人、相對人、欺詐、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如何理解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方式如何;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及溯及力的規定等。

同時,學員應特別注意本章知識在實際中的運用,要求能運用本章知識和相關章節的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及案例。

因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會涉及合同有效或無效。

第六章 臺同的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

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

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這也是本章的重點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

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

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勢變更原則,也是值得學員注意的重點問題。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履行的含義、原則、具體規則和履行抗辯權,掌握合同履行對履行主體、履行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雙方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三項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則;合同履行的規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怎樣區分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如何;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成立條件;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運用本章知識,尤其是三個抗辯權的知識和相關章節的內容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難點問題。

第七章 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合同法規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應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且已發生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權或撤銷權的行使。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代位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這是因為代位權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三方法律關系,且代位權的行使同時又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乃至債務人的利益。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與代位權同屬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同時,它們也不同于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亦應符合法律規定。

本章亦屬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

學員學習此章內容,應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和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弄清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和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及特點;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如何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及其效力;撤銷權與代位權的區別;債權人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的不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怎樣理解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論聯系實際,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點問題。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定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修改合同內容或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為。

狹義的合同變更權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廣義的合同變更不僅包括合同內容的變化,也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合同的轉讓實際上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

由于合同是當事人基于特定目的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除了即時清結者我,大多數的合同均是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時期內或相當長的一定時期內履行。

這樣就可能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難或通過對合同調整,會使合同的履行效果更好。

但對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又往往會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初目的。

甚至其目的不可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來進行。

合同的變更在這里是狹義說,僅指合同內容的改變。

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應符合法律要求。

合同主體的變更乃是合同的轉讓,它又區分為合同權利的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

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三種情況。

但不論哪種轉讓均須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方式等來進行。

同時、由于合同變更和轉讓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本章是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之一,尤其是本章第二節的內容。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

應了解合同變更的概念和合同轉讓的概念與特征,理解合同轉讓的原因和種類。

掌握合同變更的條件和法律效力。

弄清合同權利、合同義務、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的條件和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l)基礎知識;合同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的類型: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轉讓的基本類型。

怎樣理解合同義務轉讓中給責的債務承擔;債務承擔合同成立后,須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產生債務承擔的效力;合同義務轉讓中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如何;什么是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條件及效力;合同權利和義務概括轉移的方式如何等。

此外,應注意理論與實際相聯系。

運用本章和相關章節知識去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

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

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其一般解除條件大體上包括四個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四是違約行為。

除此以外,還有合同解除的特別條件等。

另一方面,合同解除還應當遵守法定程序。

包括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等。

按照上述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但其法律后果并不僅僅限于終止當事人之間將來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所帶個的結果卻大相徑庭。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條款。

解決爭議條款以及賠償損失的條款的效力。

學員學習在本章內容。

應了解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與相關制度的異同、理解合同解除的效力。

熟記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解除的類型;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的類型;合同解除的程序種類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不同;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不同;合同解除與合同所附解除條件的異同;合同的解除條件;協議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效力等。

其中,合同解除的效力中關于溯及力問題、關于賠償損失的問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及具體要求、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運用本章知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點及難點問題。

第十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的終止或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很多,大體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滅;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現定具體又可分為免除、解除、清償、混同、廢除。

抵銷、提存等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不僅是主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

當了合同相關的從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擔保關系及其他關系等也歸于消滅同時、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抵銷、提存、免除、混同、清償等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的概念及特點;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各種原因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及違犯它所產生的責任。

熟記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條件及效力。

關于抵銷的概念及其分類;抵銷的方法;提存的概念及種類;提存的主體、標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的概念及種類;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變更的不同;代為清償的概念及條件;清償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抵銷的法律性質;抵銷的要件、抵銷的效力;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等。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后果。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構成違約責任的條件區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

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這種要件大體上包括兩個,一是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根據履行期限是否到來又可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兩種類型;二是過錯,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當然,要求違約當事人在某一具體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僅有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不夠的,還應考慮構成違約責任的特殊要件。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免資事由,或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資條款的違約行為,應當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本章是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之一。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理解違約責任的形態及其責任,掌握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掌握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理解損害賠償的概念及特征,熟記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及其限制性規則,弄清違約金的概念、特征、類型以及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了解有關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規定。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表現形態;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雙方違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的概念及特點;免責事由的種類;責任竟合的概念及特點等。

怎樣理解損害賠償的范圍;關于損害賠償的減輕;違約金的概念及特點;違約金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怎樣理解對約定違約金的調整;定金的概念及特點;定金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對第三人行為造成的違約如何確認違約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發生的原因;怎樣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等。

另外,學員亦應注意運用本章和相關章節知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及案例。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

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合理的解決。

但這種解釋,只是在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說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義。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學理解釋等只對于總結合理規則。

提出立法建議、指導審判實踐等具有參考意義。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解釋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釋的意義,掌握合同解釋的原則和規則,了解合同漏洞的補充,掌握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解釋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解釋的概念;合同解釋的主體、客體及效力;合同解釋的原則;合同解釋的規則,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免責條款解釋的方法及原則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漏洞的概念及發生的原因;合同漏洞的填補方法等。

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篇二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自考法律本科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申請表在當地自考辦領取或者直接在網上搜索打印,字跡要求工整,以打印版本為佳,以便識別,填寫完整(包括粘貼大小適合申請表的黑白或者彩色照片、當地自考辦蓋章等)。

2、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報名材料全部采用原件,無需復印件。單科合格證必須是原件或者是直接從網上打印(無需蓋章);報名時,只需要提供論文題目(不提供選題,題目自擬,任何方向都可以,但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系),不用提供論文大綱或者正文;報名后,若要變更題目,必須在確定論文指導老師后,與指導老師溝通后直接變更。

3、現場繳納報名費780元(現金,不找零、不刷卡),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自考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報名單一采用現場報名的方式,不存在網上報名或者郵寄報名方式,原則上要求本人報名,若確實需要委托報名,則必須出具委托書及說明原因。報名前,不接收任何材料,待現場報名時,統一審核、確認。

5、報名結束后,考生可以直接離開報名現場,當天來回原則上沒有問題。路線咨詢電話:114。

6、畢業論文答辯成績向當地自考辦或者網上直接查詢,查詢方式與單科成績查詢方式一致。

[淺談自考法律本科論文答辯]

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篇三

本章是關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礎知識。

所謂合同。

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

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

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實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

在債的法律關系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

但無論是債的關系或合同關系,均須納人法的調整范圍之中。

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確認了我國現實法活中的15種有名合同,并進一步強調無名合同也適用其總則的熱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技議應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關系的要素及相對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類,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分類及劃分依據,并能舉例說明之

合同法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歷史發展。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合同與經濟合同的關系

債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債與合同的關系,合同關系的相對性原理

債的關系的三要素及其內容

合同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合同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合同法的根本性準則,其內容不僅適用于總則部分,對于分則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在處理具體問題時,如果合同法的分則沒有規定時,可以按照合同法總則中所確定的原則精神去處理。

因此,合同法的原則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國合同法確立了下述四項基本原則:

一是合同自愿原則。

其基本涵義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相對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以及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迫、阻止或干預當事人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

這一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作了明確規定,且在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均具體現出了這一原則精神。

二是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簡稱誠信原則。

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它同自愿原則一樣,不僅是合同法的原則,同時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該原則對于保持和弘揚傳統道德及商業道德,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利益沖突,為解釋法律和合同提供準則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是合法原則。

該原則不僅要求當事人應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合同權利并履行合同義務,同時也包含了事實上的另外一個原則,即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當事人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四是鼓勵交易的原則。

合同法確認此原則的目的是基于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消除長期以來計劃經濟的影響,避免過多的行政干預。

它的基本涵義是:只要是當事人在真實意思一致基礎上產生的交易,不違背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缺少了某些合同要件,也不一味的宣告全同無效,而給予當事人予以調整、補正的機會,從而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鼓勵的交易,必須是合法、自愿的交易。

合同法在關于無效合同、合同的成立及法效、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解釋、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方面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精神。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深刻理解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了解合同法原則的類型及意義。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和基本概念:合同自愿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

合同自愿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

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

合法原則的內容

確認鼓勵交易原則的必要性

鼓勵交易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等。

此外。

學員應注意把握新合同法與以往合同法相比較所體現出來的立法進步。

本章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

合同的成立是指計約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

但此時并不意味著合同已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還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一般應具備訂約的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以及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和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

要約和承諾作為訂約的意思表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是希望與他人訂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即要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向特定的受約人發出

內容須特定等。

要約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生效時間上,盡管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但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生效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而生效。

擴張。

禁止要約人違反法律和要約的規定隨意撤回要約及變更要約的內容。

當然法律也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回或撤銷要約,但均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要約對于受要約人同樣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受要約人只能在要約的有效期間內享有相應的權利。

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約人的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井以適當的方式到達要約人。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須與要約一致,即承諾不能修改要約的實質內容,但不包括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修改。

修改要約實質內容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

具體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協商成立、確認成立和批準成立。

同樣,與要約一樣。

承諾也可以撤回或撤銷。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諾是時要約的承諾,對于要約邀請則不是承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又叫引誘要約。

它是一種事實行為。

小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學員學習此內容時,應注意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對實踐中常見的一些事實行為,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投聘說明書以及商業廣告等,應做到能清楚地判明它是屬于要約或要約邀請。

總之,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

與此同時合同法進一步要求合同當事入在訂立合同時應奠定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將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約制度的全部內容、注意要的與

要約邀請的區別,理解承諾制度的全部內容。

把握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1)基礎知識:合同的成立及具體條件

合同成立的兩個階段

合同成立的方式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要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要約邀請的概念及其與要約的區別:如何判斷某些事實行為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時間及存續期間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承諾的概念及其條件

承諾生效的標準

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規則的內容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及特點

我國合同法確認的締約過失類型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員應在學好本章理論的基礎上。

加強理論聯系實際。

注意本章內容與其他章節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做到能分析和解決實際題和案例

合同的內容,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就是合同當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合同權利和應承擔的合同義務。

合同法所規定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訂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

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

一般來說,一個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應具備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法所規定的主要條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款

三是根據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應具備的條款

四是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上述均可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并非是說合同就是上訴條款的簡單羅列

具體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條款也不同。

只不過加上述條款在合同中出現,可視為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還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表達。

作為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合同有門頭形式、書面形式和推定形試。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注意了解臺同內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內容與合同條款、合同權利義務相互間的關系了解合同形式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響。

掌握合同權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義務內容。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

(1)基礎知識:合同內容的基本涵義

臺同形式的概念及具體形式。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的提示性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權利、合同義務與債的關系

怎樣理解合序訂立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

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

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的內容。

一般來說,一個有效的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應具備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法所規定的主要條款

二是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款

三是根據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應具備的條款

四是當事人約定的條款。

上述均可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并非是說合同就是上訴條款的簡單羅列

具體合同不同,所包含的條款也不同。

只不過加上述條款在合同中出現,可視為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此外,合同的成立,還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表達。

作為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合同有門頭形式、書面形式和推定形試。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時,應注意了解臺同內容、合同形式的概念、理解合同內容與合同條款、合同權利義務相互間的關系了解合同形式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影響。

掌握合同權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的義務內容。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包括

(1)基礎知識:合同內容的基本涵義

臺同形式的概念及具體形式。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的提示性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權利、合同義務與債的`關系

怎樣理解合同權利的內容

怎樣理解合同義務的內容

如何從合同的內容上宙查和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形式對合同效勺的影響如何

草擬一份合同。

此外,學員應注意本章知識與其它章節相關知識的綜合運用。

案例分析、草擬合同義本是本章的難點問題。

本意是合同法的重點章節之一。

合同法通過時合同的確認,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關系。

因此,合同是否有效。

不僅關系到法律是否給予保護,另一方面也關系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

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既行為人民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

當然,由于交易活動是復雜的,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的條件或附期限。

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合同會門依法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即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適當,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原則上合同應歸于無效。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現的強行性規定等的合同,均屬無效。

并且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無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過去我國相關的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確認范圍過,寬泛,致許多合同僅因欠缺個別要件而被歸于無效,使許多本來可以通過調整。

補正就可以履行并達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無效而無法履行,影響了交易活動的進行,為此,合同法在明確廠合同無效的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這兩類合同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權利而達到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條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

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這類合同通常是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等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從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備了有效的條件,其實尚待權利人追認,其后果是權利人承認。

合同生效,否則,該合同將被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

二是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這類合同的撤銷權是由當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動撤銷合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的,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無效,當事人承擔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當事人不申請撤銷。

仍可履行。

當然,合同無效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之分。

部分無效如不影響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許當事人

履行其有效部分。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效力與合同成立的區別及意義,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運用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能運用締約過失責任和返還財產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條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無處分權行為、無效合同。

本人、相對人、欺詐、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

(2)重點及難點:合同生效的內容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合同的生效要件

民法通則關于自然人行為能力的確認

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義

附條件合同中對所附條件的具體要求

附期限合同中關于所附期限的具體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幾種表現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補正的不同

無效合同的特征

無效合同的范圍

如何審查和制定合同的無效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當事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如何理解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

承擔無效合同的責任方式如何

無效合同的無效時間及溯及力的規定等。

同時,學員應特別注意本章知識在實際中的運用,要求能運用本章知識和相關章節的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及案例。

因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會涉及合同有效或無效。

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

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

并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

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并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享受合同權利。

但實際的復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

這也是本章的重點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

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

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

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

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

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

本章涉及到的情勢變更原則,也是值得學員注意的重點問題。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履行的含義、原則、具體規則和履行抗辯權,掌握合同履行對履行主體、履行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雙方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三項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

的規則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重點及難點問題: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基本涵義

如何理解情勢變更原則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范圍

怎樣區分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如何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及效力如何等。

其中,運用本章知識,尤其是三個抗辯權的知識和相關章節的內容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和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難點問題。

合同的保金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合同法規定合同保金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但合同保金措施的行使應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且已發生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合同保金的主要方式是代位權或撤銷權的行使。

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代位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這是因為代位權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三方法律關系,且代位權的行使同時又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乃至債務人的利益。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與代位權同屬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同時,它們也不同于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亦應符合法律規定。

本章亦屬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

學員學習此章內容,應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和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弄清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和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及特點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區別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的不同

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怎樣理解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代位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這是因為代位權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三方法律關系,且代位權的行使同時又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乃至債務人的利益。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與代位權同屬合同保金的形式。

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同時,它們也不同于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亦應符合法律規定。

本章亦屬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

學員學習此章內容,應了解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和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弄清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和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特征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概念及特點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如何理解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及其效力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區別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的不同

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怎樣理解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效力如何等。

其中,理論聯系實際,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及案例是本章的又一重點問題。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是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特定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修改合同內容或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享有或履行的行為。

狹義的合同變更權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廣義的合同變更不僅包括合同內容的變化,也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合同的轉讓

具體要求、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運用本章知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和案例等。

也是本章的重點及難點問題。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的終止或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原因很多,大體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滅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現定具體又可分為免除、解除、清償、混同、廢除。

抵銷、提存等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不僅是主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

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各種原因理解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及違犯它所產生的責任。

熟記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的條件及效力。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義務及責任

清償的涵義

關于抵銷的概念及其分類

抵銷的方法

提存的概念及種類

提存的主體、標的及方法:免除的概念及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的概念及種類

混同的原因及效力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變更的不同

代為清償的概念及條件

清償抵充的概念、方法及其要件

抵銷的法律性質

抵銷的要件、抵銷的效力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等。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后果。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構成違約責任的條件區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

二是過錯,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當然,要求違約當事人在某一具體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僅有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不夠的,還應考慮構成違約責任的特殊要件。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地、嚴格地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因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后果。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構成違約責任的條件區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

二是過錯,即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當然,要求違約當事人在某一具體合同中承擔違約責任,僅有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不夠的,還應考慮構成違約責任的特殊要件。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實際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方式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免資事由,或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資條款的違約行為,應當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本章是合同法課程的重點章節之一。

掌握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

理解損害賠償的概念及特征,熟記損害賠償的完全賠償原則及其限制性規則,弄清違約金的概念、特征、類型以及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了解有關定金的概念及基本規定。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違約責任的概念及特征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表現形態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雙方違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免責事由的概念及特點

免責事由的種類

責任竟合的概念及特點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違約行為的概念及特點

如何理解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預期違約的概念及特點

明示毀約的概念及其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默示毀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實際違約的類型及具體要求

實際履行的概念及特點

實際履行的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的概念及特征

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等其他違約補救方式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的概念及與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如何理解完全賠償原則

怎樣理解損害賠償的范圍

關于損害賠償的減輕

違約金的概念及特點

違約金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

怎樣理解對約定違約金的調整

定金的概念及特點

定金與其他責任形式的區別

對第三人行為造成的違約如何確認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發生的原因

怎樣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等。

另外,學員亦應注意運用本章和相關章節知識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及案例。

合同解釋是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和說明。

合同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合理的解決。

但這種解釋,只是在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對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所作的權威性說明才具有真正的法律上的意義。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學理解釋等只對于總結合理規則。

提出立法建議、指導審判實踐等具有參考意義。

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合同解釋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同解釋的意義,掌握合同解釋的原則和規則,了解合同漏洞的補充,掌握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解釋方法。

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礎知識:合同解釋的概念

合同解釋的主體、客體及效力

合同解釋的原則

合同解釋的規則,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

免責條款解釋的方法及原則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合同漏洞的概念及發生的原因

合同漏洞的填補方法等。

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篇四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后才發出的承諾。

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系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是指在未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是指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并負擔義務。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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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合同法歷年真題案例題篇五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8分,共24分)

39、簡述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的含義及內容。

答: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內容有:

(1)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2)違反了強行性規定,而非任意性規定;

(3)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40、簡述違約金的法律特征。

答:(1)違約金的數額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

(2)違約金是由雙方約定的在違約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筆金錢;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4)違約金的支付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41、簡述損害賠償的減輕損害規則。

答: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42、試論合同法中自愿原則與合法原則的關系。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43、6月,某市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節油器供銷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在當年12月底向b公司提供節油器5000件,單價25元,合同總額12.5萬元,交貨方式為代辦托運,當年12月底前托運到b公司所在地車站,否則,b公司可以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

b公司收到貨物以后,在10天內將貨款通過銀行支付給a公司。

合同還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未履行部分產品價值1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b公司支付了l萬元定金。

1.25萬元違約金。

b公司認為違約責任太重,于是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但是,由于a公司聯系運輸公司不及時,直至1月2日才辦理了托運手續。

在運輸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貨物全部受損。

于是,b公司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17

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如下問題:

答:a公司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答: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案中,是由于a公司聯系運輸公司不及時才導致在運輸途中發生不可抗力的,因此,不能免除a公司的責任。

(3)b公司能否請求a公司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為什么?

答:b公司不能請求a公司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因此,本案中,b公司只能在違約金和定金間選擇適用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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