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將方法呈于案前,即為“方案”。方案能夠幫助到我們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該怎么寫才好呢?以下就是小編給大家講解介紹的相關方案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編外人員清理規范工作方案篇一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xx市xx區xxx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編外用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積極性,激勵先進、鞭策落后,切實提高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職能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參照《xx市xx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與中心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區編辦備案的所有編外人員。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實際、獎勤罰懶,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等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辦事和協調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行政審批中心規章制度等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數量、質量、效率,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等情況;
廉:主要考核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結果應用
第五條考核評比方法。實行100分制評分。根據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內容進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五部分組成。
(一)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20%)。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服務態度、工作能力和組織紀律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2。
(二)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30%)。復審人員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受理業務數量、工作責任心、業務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三)互評分(30%)。考核對象相互做民主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評分(20%)。
1、審批中心扣分情況。考核對象因上下班遲到早退、忘打卡、違反工作紀律、日常衛生等情況被行政審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對應情況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數*4。
2、請假情況(不包含病假)。考核對象因事請假的需按照請假天數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計請假天數*0.1。
(五)附加分。
1、每個復審人員在民主評分時,同時選出5個優秀考核對象,被選中的考核對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對象被評為月度服務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對象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對象最終年度考核評分=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
第六條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標準等次。
1、優秀。年度考核評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評為優秀,人數控制在5人以內。得分90以上超過5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4、不合格。年度考核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考核結果作為當年發放年度績效獎勵和下一年度是否續聘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績效獎勵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績效獎勵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績效獎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續聘。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存在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通報或處理的人員,除按照規定處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考核對象本年度投訴超過3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超過5次以上的或因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評為良好以上。
第十條考核對象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權利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本考核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xx市xx區xxx中心負責解釋。
編外人員清理規范工作方案篇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人社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14〕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機關(市本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服務于用人單位,在核定聘用員額內,以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形式聘用,從事專業技術、輔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務工作人員。編外聘用人員不納入編制管理。
第四條嚴格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范存量,嚴控增量。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的公共服務事項,不再聘用編外人員。
第五條堅持依法聘用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當事雙方合法權益;堅持統一管理原則,統一核定聘用員額,統一聘用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六條市編辦負責編外聘用人員管理的綜合協調、聘用員額審核等;市人社局負責編外聘用人員公開招聘的指導和監督、崗位薪酬指導意見的制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對勞務派遣的監管等;市財政局負責加強對編外聘用人員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因職能調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員編制不足又確需編外聘用工作人員時,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門向市編辦申報聘用員額。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編委研究批準后下達。
第八條核定聘用員額,依據用人單位權責清單、職責履行、職能調整等情況,從實際出發,從嚴從緊控制。根據聘用人員崗位類別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原則上,單位聘用人員以后勤服務、輔助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的,其聘用員額核定分別不得超過編制總額的10%、15%和20%。聘用員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核定一次。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衛生計生等系統編外聘用人員,可根據行業標準和具體工作量核定聘用員額。
第九條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工作紀律和有關工作制度;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首次聘用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身體健康;
(四)符合聘用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特殊崗位聘用條件,用人單位可另行確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核定的聘用員額內,根據崗位性質、工作要求等情況擬定公開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市編辦、市人社局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招聘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用人單位應與聘用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編外聘用人員聘用關系一旦確立,受聘人員的人事檔案關系統一由市人社部門職業代理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負責聘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本人檔案,作為用人單位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編外聘用人員工資由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依據市人社局發布的薪酬指導意見協商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要為編外聘用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大病救助和醫療保險,所需繳納費用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承擔。
第十五條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實行勞務派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市編辦、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各單位編外用人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各用人單位負責對已聘用人員依法依約進行規范管理,及時完善相關手續;對超過聘用員額聘用的人員,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九條江南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編辦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外人員清理規范工作方案篇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乙方(聘用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聘用崗位需要,從事工作,工作地點。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和要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單位管理制度,忠實履行工
作職責,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
2、實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四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第五條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第六條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市編辦、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六編〔2013〕35號文件規定,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每月元。薪酬包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實行打卡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第八條在本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應為聘用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按規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別承擔,應由乙方承擔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薪酬中代為扣繳。
第九條甲方按照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市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聘用人員帶薪休假和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10%執行(繳存基數為基本工資)。
第十條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時辦理工作交接,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因學習、就業、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本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
2、聘用人員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3、聘用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未盡事宜,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七、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及時協商
編外人員清理規范工作方案篇四
(一)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1、局機關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人。辦公室人:其中食堂廚師人,食堂服務員人,機關保潔人,后勤1人,辦公室黨務人,司機人;機關科室臨時工名:財監科公益崗位名,債務科名。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人。會計結算中心人,財政評審中心人,公共資源中心人,擔保中心人,借調局機關行政政法科人。
(二)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等保險情況
1、局機關現有聘用臨時工作人員人中,其中人繳納保險費,人未繳納保險費,人領取社保工資(保潔)。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聘用臨時工作人員中,其中人繳納保險費,人未繳納保險費,人領取社保工資(擔保中心)。
(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工資發放情況
1、局機關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人中,其中人由我局核發臨時工資,有人由原小龍灣農場核發工資,有人由綜改辦核發工資。
2、財政事務服務中心現有臨時聘用工作人員人中,其中人由會計結算中心核發工資,人由小龍灣農場核發工資,人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核發工資,人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發工資,人由擔保中心核發工資。
4、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原工資核定標準情況:見附表
(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等費用問題
1、建議臨時聘用工作人員符合繳納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全部繳納養老保險金。
2、建議不符合繳納養老保險繳費條件的或者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只領取核定臨時工工資,不享另外享受單位配繳養老保險費資金。
(二)臨時工作人員工資問題
1、建議臨時工作人員實行基礎工資和崗位工資,凡我局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實行統一基礎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照崗位要求的特殊性研究核定崗位工資標準。
2、建議臨時聘用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統一核定為元。3、建議,崗位工資廚師核定為元每月。是否實行廚師差別工資。
4、建議后勤電工崗位工資核實為元每月。
5、建議評審中心(評審證)崗位工資核定為元每月。以上是原聘用崗位執行標準。
6、建議結算中心(會計)崗位工資核定為元每月。
7、其它特殊崗位的崗位工資再研究決定。
(三)工資發放問題
建議臨時工工資按隸屬關系發放:即在局機關工作臨時工由局機關發放;在事務服務中心工作臨時工工資由中心發放。
(四)原事務服務中心原臨時工工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事業單位改革合并到財政事務服務中心),按照目前我局核定臨時工工資標準執行后調減元。
編外人員清理規范工作方案篇五
1、街道錄用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分為業務類、文秘類和其他類人員。業務類人員為從事街道業務科室日常工作相關人員,文秘類人員為從事機關日常事務工作的同時負責年度總結、匯報等文件的起草人員,其他類人員為門衛、文化管理員等定向用工人員。
2、各部門(單位)錄用編外人員,必須書面向黨工委提出書面申請,將用人數量、要求、招考方式等報街道黨建辦,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資源公司或用人部門按照用工要求進行招錄,原則上“逢進必考”。
3、新招錄人員年齡要求男不得超過45周歲,女不得超過35周歲,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具體要求按各部門(單位)用人要求為準。個別特殊崗位的人員錄用經街道黨工委同意后,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4、職工年滿法定退休年齡(技術工種可適當放寬),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必須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部分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經街道黨工委同意。
1、實習期工作待遇。
實習期工資按照分為試用期和見習期,試用期一般為兩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進入見習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實習期一般為四個月,實習期滿合格的轉為職員,不合格的延期三個月,延期期滿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實習期工資按照本地區最低工作發放。
2、正式錄用工資待遇。編外人員待遇標準按照街道黨工委討論確定的編外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政策執行。其中其他類類工資為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業務類和文秘類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基本工資為本地區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績效工資分為三級,初級職員績效工資為200元,中級職員為500元,高級職員為800元。
三、考核晉級
1、人員考核。由各主管部門根據部門工作目標和崗位特點制訂考核辦法,報街道黨工委審定。考核工作在當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街道黨建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