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組織和管理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準則和標準,它能夠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通過閱讀這些規章制度范文,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卡使用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本局財務管理,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強化資金安全,根據《**市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號)、《**市公務卡制度改革暫行規定》(**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公務卡的公務支出,主要是指本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和零星購買支出等。
1、公務卡實行“一人一卡”實名管理。公務卡由局財務室統一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向發卡行申辦;對新增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手續;對調離本單位的人員,局財務室及時通知持卡人辦理相關變更或注銷手續,還請卡內債務。
2、公務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務消費實行公務卡和現金支付并行,具備刷卡條件的,必須用公務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員出差應在具備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乘坐飛機的工作人員,購機票必須使用公務卡刷卡或轉賬支付。
3、公務卡用于本局公務支出的結算。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期內先消費、后還款,持卡人在未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之前,無論是公務消費還是個人消費均屬個人行為,個人承擔由此導致的全部責任。
1、持卡人因公務活動使用公務卡消費時,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按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2、持卡人在公務消費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按財務報銷審批程序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3、若遺失公務卡消費交易憑證的,持卡人可通過發卡行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途徑查詢,并將獲取的“交易時間”、“交易金額”、“交易地點”等信息在財務報銷憑證背面證明。4、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手續的,可通過傳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員填制借款單,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號、消費時間和每筆消費金額的明細信息,經財務人員審核后先辦理借款手續,于免息還款期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待持卡人回單位后及時補辦報銷手續并沖銷其借款。
5、超過還款日還款的責任:因持卡人報銷不及時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擔相應的利息、滯納金等;因單位歸還款項不及時引起的,由單位承擔利息等費用。
6、對確實不能采用銀行轉賬結算和公務卡刷卡結算的公務消費支出報銷審批程序:對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的公務支出,經辦人應寫《未使用公務卡結算審批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查證實后報主要領導審批,經辦人將審批后的《未使用公務卡結算審批報告》和原始發票,及時到財務室辦理報銷手續。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產生費用不予報銷:
(1)使用公務卡消費按有關財務管理程序應事先報批而未報批公務卡管理制度的;
(2)報銷費用與提供的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的內容不符的;
(3)持卡人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的手續費;
(4)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5)其他不符合本局財務管理規定要求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為了規范海域使用權管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準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準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準用海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并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準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有審批權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預審程序由地方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用海項目審理程序,進行受理、審查、審核,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及時將項目批準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批準文件后,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海域使用申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理機關;有審批權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核機關;受理機關和審核機關之間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查機關。
第十六條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項目;
(三)國防的建設項目;
(四)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五)國家直接管理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
(六)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開發項目及核心區用海。
上述規定以外的,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同一項目用海含不同用海類型的,應當按項目整體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第十七條申請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油氣開采項目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
(五)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第十八條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
必要時受理機關應當對項目用海內容進行公示。
符合條件需要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關;符合條件不需要報送的,受理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十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送上級審查機關或審核機關: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第二十條審核機關對報送材料初步審查后,通知申請人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提交相關材料;收到論證報告后,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項目用海,由其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意見;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經審核報省級政府同意后,報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審核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受理和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四)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六)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
(八)申請海域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同級政府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海域使用申請經批準后,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復,內容包括:
(一)批準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逾期的法律后果;
(五)海域使用要求;
(六)其他有關的內容。
審核機關應當將項目用海批復及時送達海域使用申請人,并抄送有關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項目用海批復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五條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因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變更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四)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存在出租、抵押情況的,應當提交租賃、抵押協議;
(六)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以擬改變的海域用途按審批權限重新申請報批。
第二十八條審核機關收到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申請后,應當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原批準用海的政府審批。
續期、變更申請批準后的,由審核機關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不予批準的,審核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十條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國防的建設項目;
(三)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海域評估結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政府批準。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當征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有審批權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招標、拍賣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文件,發布招標拍賣公告。
第三十三條標底、底價應當根據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評估費等費用總和。
標底、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過程中應當保密,且不能變更。
第三十四條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中標人、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并按規定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五條中標人、買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抵作成交價款;未按成交確認書的要求繳納成交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成交確認書無效。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五日內退還。
第三十六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十日內公布招標、拍賣結果。
第三十七條海域使用權有出售、贈與、作價入股、交換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十八條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
(二)不改變海域用途;
(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向原批準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
(二)轉讓協議;
(三)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材料;
(五)受讓方資信證明材料;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十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
批準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予批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轉讓雙方。
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固定附屬用海設施轉讓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屬用海設施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
(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的;
(三)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能出租、抵押的。
第四十三條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給國家或者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賠償:
(一)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論證項目;
(二)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使用虛構或者明顯失實的數據資料;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嚴重失實;
(四)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設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超面積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應繳納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未經登記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買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買受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準使用海域的;
(三)違反本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四)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后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對含不同用海類型的同一項目用海,分解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的;
(七)泄露、變更標底、底價的;
(八)未按規定時間退還履約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填海造地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海域使用動態監測。
審核機關應當對填海造地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填海造地項目的竣工驗收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建立公開查詢機制。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并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信息。
第五十四條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的內容、海域使用權證書以及本規定需要的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或者變更申請一式五份。
卡使用管理制度
為有效控制外來人員進出小區,提高安全因素,發揮門禁卡的作用,特此對員工門禁卡的使用管理做出以下規定:
一、門禁卡的領用:門禁卡由辦公室統一制作、管理,發放給工作需要領用的員工。員工在辦公室領取門禁卡時,辦理相關確認領用手續。
二、門禁卡的補辦 :使用不當損壞或遺失,須辦理相關補辦手續,損壞卡由辦公室收回。
三、門禁卡的注銷 :
1、門禁卡屬于智能ic卡,卡內存儲了小區樓宇的相關信息。如遺失,請速到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2、因門禁卡遺失未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引起的后果,由領用人全部承擔。
3、領用人因離職等原因不再使用時,需上交所領用門禁卡,辦公室需加以核對編號無誤后,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四、門禁卡的使用:
1、本小區采用的門禁卡具有逐步實現人、車進出小區的`身份識別功能;
2、進出小區時,需持卡靠近讀卡器,經身份識別后,門禁可自動開啟;
3、門禁卡僅限領用人工作時間內使用,實行早領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將本人所使用的門禁卡轉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隱患;
5、門禁卡請勿彎折、水浸或接近磁場,因此造成的門禁卡損壞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減少預借款項和現金支付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關于印發〈xx市市直財政預算單位公務支出采用公務卡結算方式實施方案〉的通知》(陽財庫〔20xx〕31號)和《關于實施xx市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通知》(陽財庫[20xx]14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卡的性質和辦理范圍
(二)公務卡辦理的范圍為學校在編在崗的正式教職工;
(三)我校使用的公務卡發卡行為中國農業銀行。
第三條 公務卡開立的基本程序
(一)個人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表,交學校財務室;
(三)發卡行將公務卡和必要的相關資料寄給教職工。
第四條 公務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務卡及密碼由個人保管,限本人使用。
教職工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額度申請,通常情況下不超過年收入的三分之一;
(二)公務卡用于單位公務支出的結算,持卡人在辦理報銷手續之前,無論是公務消費還是個人消費均屬個人行為,個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第五條 公務卡結算的范圍
根據陽財庫[20xx]14號和陽財庫[20xx]28號文件規定,凡屬xx市市直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項目,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具體如下:
序號公務卡結算項目注釋
1辦公費指單位購買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志支出。
2印刷費指單位的印刷費支出。
3咨詢費指單位咨詢方面的支出。
4手續費指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支出。
5水電費指單位支付的水電費、污水處理費等支出。
6郵電費指單位開支的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絡通訊費等支出。
7物業管理費指單位開支的辦公用房、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宿舍等牧業管理費,包括綜合治理、綠化、衛生等方面的支出。
8差旅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費、購買機票支出等。
9維修(護)費指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維護費用,網絡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用。
10租賃費指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專用通訊網以及其他設備等方面的費用。
11會議費指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12培訓費指各類培訓支出。
1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
14專用材料費指單位購買日常專用材料的支出。具體包括藥品及醫療耗材,農用材料,獸醫用品,實驗室用品。專用服裝,消耗性體育用品,專用工具和儀器,藝術部門專用材料和用品,廣播電視臺發射機的電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指公務車的燃料費、維修維護費、保險費、租用費等支出。
16其他交通工具費用指單位除公務車運行維護費以外的其他交通費用。如飛機、船舶等的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屬下列情況的,經學校總務處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可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1、在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地區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場所發生的支出;
3、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支付給個人少于1000元的現金支出;
4、簽證費、快遞費、過橋 路費、出租車費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現金結算的支出。
第六條 公務卡結算的報銷原則
(一)使用公務卡結算,不改變單位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和報銷審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務活動使用公務卡消費時,應取得本人簽名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和相應的.原始發票作為將來報銷依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不予報銷:
1.使用公務卡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
2.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4.因持卡人個人原因,未能在公務卡免息期內申請報銷,所造成的罰息和滯納金等;
5.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6.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第七條 公務卡結算的報銷程序
(一)對于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并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務消費后應盡快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最遲應于到期還款日前10天整理所有公務消費合規的原始發票和經本人簽名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按財務報銷審批程序進行報銷。必要時,報銷人還需提供購物明細或消費清單。
(四)會計人員對持卡人簽字確認的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及報銷憑證等進行審核后,根據持卡人提供的卡號、交易日期和消費金額等信息,登陸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公務卡管理菜單,錄入消費交易憑條(經簽名的pos機小票)的相關信息,提取相應的公務消費信息,下載相關的數據,查詢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核實后確定可報銷金額予以報銷,生成支付憑證,通過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清算系統或非零余額賬戶向公務卡賬戶轉賬結算,完成報銷程序。
第八條 持卡人要嚴格遵守國
家關于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公務卡。對惡意透支、拖欠還款等所產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負責,學校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使用管理制度
一、按時交納團費,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是團員在政治上與團組織保持密切聯系的必要形式,也是熱愛、關心和支持團組織的具體表現,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團員的組織觀念,每個團員應該自覺主動地按時交納團費。團費應由團員自己主動按時交給組織委員,每學期交一次。不能自覺按時交團費的,團組織要給予批評教育,本人要做出檢查。連續六個月不交團費,同時又不完成組織交給的'任務,不過組織生活的要按自動脫團處理。如果因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時交納團費,可以事先預交、事后補交或托人代交。對團費的收繳,要建立健全的手續,要按時按規定轉交,團委將定期檢查團費收支情況,定期公布團費帳目。接受團員監督,如發現貪污現象,要嚴肅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匯報。
二、團費使用,要按照節省的原則。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可多用可少用的,少用。團費主要用于購買過團組織生活的必需品,購買團組織的有關材料以及獎勵優秀團員、優秀團干的獎品,用于交納上級的團費。
三、團費的使用要建立帳目,對每筆收支都要登記入帳。
使用管理制度
為確保本單位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平穩運行,保障數據信息安全,特制訂此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本單位所有工作人員。
1、本單位計算機登陸帳號、密碼管理工作由技術部負責。
2、本管理制度所稱的帳號、密碼,是指登陸各應用系統、網絡設備等各類計算機軟件、硬件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
3、所有人必須提高安全認識,帳號和密碼由用戶自行保留,不得泄漏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帳號;不得利用帳號、密碼從事破壞計算機軟件系統、硬件系統的活動。
4、各類帳號的密碼設置使用如下規則:
4.1、密碼字應超過8個字符;
4.2、密碼字應由字母和數字組成,重要帳號不要使用僅由字母或者數字組成的口令字;
4.3、避免使用姓名、生日以及其他常用的密碼;
5、對網絡管理員、系統管理員和系統操作員所用密碼需部門負責人在場時由系統管理員記錄封存,由技術部負責保存。
6、技術部有權力檢查封存密碼的有效性。檢查時須由部門負責人啟封,并由系統管理員登陸驗證。
7、密碼及口令要定期更換(視網絡具體情況),口令更換周期不得長于三個月,更換后系統管理員要銷毀原記錄,將新密碼或口令記錄封存。
8、如發現密碼及口令有泄密現象,系統管理員要立刻報告技術部負責人,同時要保護好現場并記錄,需接到上級批示后再更換密碼和口令。
9、遇到安全問題時,及時匯報上級領導,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10、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種網絡設備或軟件技術從事用戶帳戶及密碼的偵聽、盜用活動,該活動被認為是對網絡用戶權益的侵犯。
12、偵聽、盜用行為一經查實,將提請給予行政處分;行為惡劣、影響面大、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提升機使用管理制度
2.架體各節點連接螺栓是否緊固;。
3.附墻架、纜風繩、地錨位置和安裝情況;。
4.架體的安裝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5.安全防護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6.卷揚機的位置是否合理;。
7.電氣設備及操作系統的可靠性;。
8.信號及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
9.鋼絲繩、滑輪組的固接情況;。
10.提升機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及防護情況。
1.金屬結構有無開焊、銹蝕、永久變形;。
2.扣件、螺栓連接的緊固情況;。
3.提升機構磨損情況及鋼絲繩的`完好性;。
4.安全防護裝置有無缺少、失靈和損壞;。
5.纜風繩、地錨、附墻架等有無松動;。
6.電氣設備的接地(或接零)情況;。
7.斷繩保護裝置的靈敏度試驗。
1.地錨與纜風繩的連接有無松動;。
4.安全停靠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5.吊籃運行通道內有無障礙物;。
6.作業司機的視線或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
3.交接班交待運行情況,發現故障應停機修理,禁止機械帶病作業;。
4.停機一段時間后,應先進行空機運行檢查,然后才能帶載運行;。
7.禁止在6級風以下作業;。
8.收班時,離開操作現場前應放下吊籃,嚴禁將吊籃擱軒在支架上長時期停放;。
9.禁止非操作人員啟動卷揚機;。
10.收班時要拉曾斷電,鎖好電源箱,防止無關人員啟動卷宗揚機。
使用管理制度
4.公司綠化部是本公司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農藥使用者有義務接受培訓和指導;
7.購買的農藥,必須具有完整的'標簽,載明如下內容:。
(1)農藥名稱;。
(2)規格;。
(4)凈重或凈容量;。
(5)生產廠名、地址;。
(6)農藥類別;。
(7)使用說明;。
(8)毒性標志及注意事項;。
(9)生產日期或批號;
(10)有效期。
8.不得購買和使用標簽內容不齊全或鑒別不清、包裝破損及過期的農藥;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
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品種;。
12.農藥使用者應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與農副產品或其他食品混載混放;。
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
清洗農藥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選擇安全地點妥善處理;。
14.公司的專職植保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
CNG使用管理制度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省、市運管部門“關于營運車輛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gps)”的有關規定。提高對運行車輛現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車輛運行狀態,促進公司道路運輸安全,規范道路運輸汽車行駛記錄儀(gps)的使用和管理,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負責與主管部門gps管理系統聯系,對所屬營運車輛的運行速度。時間進行設定,指導和監督車輛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
2、完善落實gps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運輸監控基礎臺帳,做好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上報工作。
3、將每月的gps安全監控處理情況上報公司客運部,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召開相應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并負責檢查落實、整改到位。
4、對車載終端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確保車載gps系統設備完好。
5、及時處理gps道路運輸安全監控中所出現的各種違章現象和各種突發事件,做好信息登記。反饋、上報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監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時間。
7、將當月gps監控情況(統計表)及處理情況在每月安全。
例會上進行通報。
8、負責gps監控人員的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督促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操作。
1、監控人員必須保證gps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隨時掌握所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包括車輛的餓準確位置、行駛速度和方向。
2、做好車輛監控的日常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領導。
3、監控人員嚴守崗位和職業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黃色、反動信息和從事反黨宣傳。
4、當車輛發送求助的盜、搶等手動報警信息時,監控人員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據報警信息對當事車輛實施跟蹤監控,及時向事發當地110報警中心報警。
5、監控人員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
6、監控人員在沒有特別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
7、監控人員根據公司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時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月底將車輛違章報表送公司安全科和運管部門。
9、監控人員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連續行駛時間和中途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超長線路營運車輛中途更換駕駛員的規定,及時給駕駛人員以提示,對不按相關規定執行的車輛,做好監控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10、監控人員應將需要的監控信息如:定位次數、違章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數據統計分析情況、數據分析情況等上報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控管理平臺。
11、做到平臺軟件及時升級,認真學習軟件的各項功能。
1、確保gps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并按有關說明正確使用、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壞gps終端系統,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車載終端系統若不能正常工作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時進行維護。
2、嚴禁無故或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隨時關注終端系統信息。
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載終端是否良好進行檢查,確保車輛行駛過程中車載終端正常運行。
4、營運車輛出車前向車輛所屬公司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車輛和駕駛確認信息,確保監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車時的真實情況。在車輛到達終點或停止營運時,駕駛員應逐條閱讀完車輛終端的未讀信息以便及時獲取相關指令和提示。
5、營運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私自關閉車載系統,不得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與車輛行駛無關的信息和虛假的緊急報警信息。
6、營運車輛駕駛員收到監控管理平臺發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須立即糾正違章行為,確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
7、為保證安全,只能在車輛停駛時操作使用終端,閱讀相關信息或接聽、撥打車載電話,車輛在進入加油站時。禁止接聽、撥打車載電話或打開液晶屏。
8、車輛在運行途中遭遇惡劣天氣、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車輛拋錨或搶劫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監控管理平臺發送信息進行報告,監控平臺根據情況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指示。
(一)gps監控平臺人員獎懲制度。
1、公司gps監控平臺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營運中的客運車輛實施監控的,發現一次對公司監控人員處以50—100元的罰款。
2、gps監控中對運行中超速、緊急報警等未及時提出警告。
或未上報有關部門的,發現一次處以20元的罰款。
3、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或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出現一次處以50元的罰款。
4、在gps平臺上發送黃色、反動宣傳信息的,發現一次立即下崗。
5、在沒有特別批示下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的,出現一次處以50元的罰款,兩次以上立即做下崗處理。
(二)營運客車駕駛員使用gps獎懲制度。
1、凡安裝了gps的車輛,營運情況下必須24小時開啟,否則一次處以200元罰款,節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壞gps車載設備的車主自費修好方可進行營運。
3、平臺發出指令后,兩分鐘內不執行者,每次罰款50元,一日內發生兩起者,罰款100元;每月發生三次者,除罰款外,公司將取消駕駛員駕駛公司籍車輛的資格。
4、營運途中私自關閉gps車載系統者,每次處以50元的罰款,重者加倍處罰,并處以駕駛員停運學習2天。
5、每月超速行駛次數達3次,罰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罰款外,駕駛員停運學習兩天,屢教不改,取消駕駛公司車輛資格。
6、假報、誤報信息者,每次罰款50元,重者加倍罰款外,停運學習3天。
7、不按規定線路運行的,按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司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8、辦理了出車手續,但不按規定隨車攜帶,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100元,第3次處罰200—500元,并下車學習兩天。
9、gps監控發現未辦理出團手續的車輛擅自出團的處罰500—20xx元,并停車整改,駕駛員扣2分的處罰,取消年底評估資格。
使用與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由爆破單位領用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須經項目部現場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核實,實際數量與審批表數據是否相符。且進入現場后的全部作業流程工由現場專職安全員進行全過程監控,直至爆破單位將爆破物品使用完畢或如數退庫。
二、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訓結業證》和《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所在單位要定期考察,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應收回《爆破員作業證》,停止其從事爆破作業的資格。爆破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時,應將《爆破員作業證》交回原發證單位。
三、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明確爆破指揮信號;在危險區的邊界,要在適當距離設置警戒崗哨和警戒標志,專人現場監控。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點后,經現場專職安全員確認無誤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本人簽字,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班及時清理退庫,并辦理清退手續。
五、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禁止委托周邊農民或無資格從事爆破施工項目的單位及個人實施爆破施工。
六、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七、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清退流水帳,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1、不可直立放于露天環境,以防止水份及雜物的入侵污染。
2、室內儲存可立放,桶面朝上,方便抽取。
3、擰緊封口蓋,保持油桶密封。
4、保持桶身面清潔,標識清晰。
5、保持地面清潔,便于漏油時及時發現。
6、做好入庫登記,先到先用。
7、新油與廢油分開放置,裝過廢油的容器不可裝新油,以防污染。
1、油品獨立存放,周圍不得放置可燃品。
2、擦試機械后之油布或清除之油污不得堆積,以免助燃。
3、易燃的特種油品或化學溶劑分離儲存并放置易燃品標志。
1、向專人咨詢,用適當規格的潤滑劑,盡量減少用油種類。
2、每次加油前須清潔擦拭油抽、油壺等容器和工具。
3、每種用油專用的容器,且在容器上注明盛載油品的名稱,以防污染。
4、換油前須將機械用溶劑沖洗干凈,切不可用水溶性清洗劑。
5、每次添加或更換潤滑油后,做好機械保養記錄。
1、嚴禁將廢油直接排入水溝倒入土壤,以防污染環境。
2、廢油廢液專桶收集,切不可亂倒。
3、皮膚過敏者或劃擦傷者,應避免直接接觸潤滑油。
4、切勿穿著油跡滲透的衣物,不可將被油污染的碎布置入袋中。
5、不可用污濁布碎抹去皮膚上的油跡,以防布碎中藏有金屬碎屑可擦傷皮膚引發感染。
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患者用藥的安全,減少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特制定輸注藥物配伍禁忌管理制度。
1、在患者輸注藥物前,開具處方的醫師、輸注藥物的護士應認真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全面了解藥物的特性,避免盲目配伍。
2、在不了解其他藥液對該藥的影響時,可將該藥單獨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配伍時,要注意藥物之間是否有理化反應及藥理性配伍禁忌,避免有配伍禁忌藥物的輸注。
3、兩種濃度不同的藥物配伍時,應先加濃度高的藥物至輸液瓶中后加濃度低的藥物以減少發生反應的速度。兩種藥物混合時,一次只加一種藥物到輸液瓶,待混合均勻后液體外觀無異常變化再加另一種藥物。
4、多種藥物在同一溶媒中輸注時,有色藥液應最后加入輸液瓶中,以避免瓶中有細小沉淀不易被發現。
5、操作中嚴格執行一具(支)注射器吸取一種藥物,以避免注射器內殘留藥液與其它藥物產生反應。
6、根據藥物性質選擇溶媒,避免發生理化反應。
7、要根據藥物的藥理性質合理安排輸液順序,需序貫給藥時,則在兩組藥液之間,應單獨輸注葡萄糖注射液或生理鹽水30-50ml后,再進行下一組藥物輸注。
8、在將下一組輸液加入輸液袋時,如發現配伍反應,應立即夾管,重新更換輸液器具,再次檢查輸液瓶及輸液管內有無異常,在輸入液體后勤加巡視,仔細觀察病人的的各種反應。
藥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化療藥物的配制工作只能由受過專門訓練的護理人員或藥劑人員進行操作。非本院護理人員,未注冊護理人員不能單獨執行化療給藥。
二、接觸化療藥物的護士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揮發部分由呼吸道進入;戴一次性帽子、乳膠手套,減少皮膚接觸。
三、戴手套前及脫手套后應認真洗手。
四、在打開粉劑安瓿時,應用無菌紗布包裹;當溶解藥物時,溶媒應沿安瓿壁緩慢注入瓶底,待藥粉浸透后再攪動。
五、使用針腔較大的針頭抽取藥液,所抽藥液不宜超過注射器容量的3/4,防止藥液外溢。
六、如果藥液不慎濺入眼內或皮膚上,應立即用生理鹽水反復沖洗,撒在地面或桌面的藥液,應及時用紗布吸附并用清水沖洗。
七、操作時應確保空針及輸液管接頭處銜接緊密,以免藥液外漏。
八、藥液輸完后拔針時應戴橡膠手套。
九、接觸化療藥物的用具、污物應放入專用袋內集中封閉處理,化療廢棄物應放在帶蓋的容器中,并注明標記。
十、護士處理化療患者的尿液、糞便、嘔吐物或分泌物時必須戴手套。
十一、堅持化療的防護原則:
1.工作人員盡量減少對化療藥物不必要的接觸。
2.盡量減少化療藥物對環境的污染。
3.切實加強對接觸抗癌藥物護士的工作科學規范化管理,除加強接觸抗癌藥物護士的自我防護知識的教育,進行專職培訓實行常規性防護知識考核外,還要制定護士接觸化療藥物操作規程、安全防護措施。
提升機安全管理制度
1、物料提升機的安拆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拆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物料提升機安拆前,應按照出廠有關規定,編制安拆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安拆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1、卷揚機安裝時,機座必須平穩牢固,設置可靠的地錨并應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起吊的物件。
2、作業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器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萬可使用。
3、使用皮帶和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須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4、以動力正反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萬向應與操縱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6、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7、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現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去拉踩鋼絲繩。
8、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至地面。
9、作業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降至地面。
使用與管理制度
隨施工機械的安全使用方法著建筑業的發展,建筑施工機械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建筑施工條件差,機械容易容易磨損,維修不便,不安全因素多,再多上操作人員變化頻繁,如果不按規定正確使用各類機械設備,不僅會縮短設備使用壽命,而且容易發生設備和人身傷亡事故。
施工現場除了大、中型機械設備,還有砼攪拌機、鋼筋機械、卷揚機、蛙夯、手持電動工具等。這些設備雖然與大型設備相比,其危險性較小,但由于它數量多,使用廣泛,發生事故的概率大,又因其設備較小,往往在管理上被忽視,所以應加強對這部分設備的安全管理,落實好崗位安全責任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機械的'安全。
機械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機械設備本身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機械設備的運轉操作時應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生產中,這兩個方面都處于良好狀態,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小,否則就會造成事故,使操作人員受到傷害。
1.機械設備布局合理,應便于操作人員操作和堆放物料,同時應便于人員的檢查和維修。固定式動力機械應安裝在符合規定的基礎上,移動式動力機械處于水平狀態,放置穩固。室外使用動力機械應搭設機棚。
2.機械設備的零部件的強度剛度應符合安全要求,安裝應牢固,不得經常發生故障。
3.根據有關安全要求,機械設備必須裝設合理可靠、不影響操作的安全裝置。
例如:。
(1)對于作放置的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或防護欄板、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發生絞傷。
(2)對于可能超載、超溫度、超時間、超行程等發生危險事故的零部件,應裝設安全裝置,以便當危險情況發生時,由于安全裝置的作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發生。
(3)對于某些動作需要對人們進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時,應安設信號裝置或警告牌等,如電鈴、喇叭、蜂鳴器等聲音信號,以及各種燈光信號、各種警告牌等。
4.機械設備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電氣安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供電的導線必須正式安裝,不得有任何破損或露銅的地方。
(2)電機絕緣良好,長期停電或可能受潮的電動機,使用前應測量絕緣電阻。
(3)開關、按紐等應完好無損,其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4)各種配電箱、開關箱應配備安全鎖,箱內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應保持清潔,非本崗位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開箱合閘。每班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鎖好箱門。
(5)施工現場實行三級配電兩極保護。
(6)每臺電動機械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開關應設在機械設備附近。
5.機械設備的作業現場要有良好的環境,即照明度要適宜,溫度與濕度要適中,噪聲和震動要小,零件、料具等要擺放整齊,促使操作人員心情舒暢,專心無誤地工作。
6.每臺機械設備應根據其性能、操作順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規程和檢查、潤滑、維護等制度,以便操遵守。
1.操作前應以機械設備進行檢查,而且要空車運轉一下,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2.機械設備在運行中也要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對緊固的物件要看是否由于震動而松動,以便重新緊固。
3.機械設備嚴禁帶故障運行,以防出事故。
4.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更不準將其拆掉不使用。
5.機械設備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調整,也不得用手測量零件或進行潤滑。
6.機械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提升機安全管理制度
1、提升機司機和維修工應以主人翁的態度做好本職工作和保衛工作。
2、嚴守工作崗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警惕,嚴防壞人制造事故破壞生產。
3、一切非本車間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車房。
4、嚴禁帶小孩進入車間。
5、參觀或有事需進入車間,外來人必須經領導同意,有機電負責人帶領方能允許進入車間,并要進行登記(專職檢修人員,領導除外)。
6、提升機各種記錄必須填寫認真、清楚,并保證其完整與清潔。
7、該保護裝置各功能與原絞車的保護系統相互獨立,同時發揮安全制動作用,故而該保護裝置一經投入使用,任何人不許在絞車運行過程中撥動有關部位和進行調整,如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8、開機或關機必須在絞車處于停車制動狀態下進行,開機后,絞車運轉起動,按下手動復位按鈕,撥上復位開關(綠色指示燈此時熄滅)。
9、在運轉過程中如發現自監燈不亮時,應先將復位開關向下撥動(此時綠燈亮)使后安全制動和減速回路ikn回路處于短路狀態,然后關掉機子,查找原因。
10、對該機的'調整部位須進行整定時,必須在停車制動時進行,先將復位開關向下撥動,處于短路狀態,然后開機調整,投入使用時按第二條辦。
11、在進行過程中如發生超速、限速,2m動作而引超安全閘制動時,在弄清掉閘原因后,先按下手動復位按鈕,使該機處于使用狀態,然后吸合使保險閘回路(tn回路)絞車開始運行。
12、在運行過程中,因發生機尺、過卷、松繩動作而引起安全閘制動時必須先弄清原因,待事故排除后,先將復位開關向下撥動(處于短路狀態)然后吸合保險閘回路,并使用絞車恢復正常運轉,此時按下手動復位按鈕,使機子處于正常狀態,待停車后將復位開關撥上投入運行。
13、為了保證該保護裝置長期可靠運行,每月對該機進行擦拭檢查,并用專用測試儀器進行全面試驗,發現不合格的部位必須當即進行調整,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14、凡設有綜保的提升機必須設專人維護檢查,不經請示同意,不準任何人甩掉不用,違者按責任事故追查。
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設備前期管理,提高公司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公司設備前期管理工作程序,即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安裝、調試及初期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四條設備前期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部分,必須在公司經營方針目標和規劃的統籌安排下,在總經理領導下,由制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有關部室、車間相互協調配合下完成。
第五條總經理、生產和技術副總負責設備規劃和選型方案的綜合平衡、決策。
第六條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設備投資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分析,擬定新購置設備的技術協議,提出設備選型的初步意見,對所選設備的工藝性、精度、性能、生產效率、技術條件的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制造部負責設備供貨方的確定、設備購置的商務談判、安裝調試及設備使用初期整個前期過程的管理,對所選設備的實際性能與技術協議的一致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負責。
第八條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計劃立項、投資金額,組織投資經濟效果分析。
第九條各部室,使用車間參加調研、選型,提供設備調試的操作人員、試件等條件,配合做好設備使用初期管理。
第十條設備規劃的內容。
設備規劃的工作內容:根據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考慮到今后生產發展、新產品開發、節能、安全、環保等方面的需要,通過調查研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結合公司現有設備的能力、資金來源,綜合平?而制定公司中、長期或短期的設備規劃。
第十一條設備規劃的依據。
(二)根據原有設備技術狀態劣化程度和有無修復價值而提出的設備改造與更新要求;
(三)考慮到安全生產、勞動條件和環境保護;
(四)以國內外新型設備的發展情報為依據,提高設備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
(五)選擇最佳的設備投資方案。
第十二條設備規劃由公司工藝主管部門和設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編制,有關部室、車間參與編制。
第十三條設備立項在設備規劃確定后,由制造部負責、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有關部室、使用單位配合,確定需要更新改造設備的明細。
第十四條各單位申請更新改造項目的程序:
1、使用單位填報《新購設備申請表》;
2、公司工藝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3、公司設備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4、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根據年度更新改造費用確定是否列入年度更新改造計劃。
第十五條各車間用維修費購置二類機電產品只需填報《設備購置申請單》交設備購置部門即可。
第十六條投資額在20xx萬元及以上的設備,須報董事會進行討論決策。
第十七條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設備,要經過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進口設備的立項,需報董事會公司審批。
第十九條設備選型。
設備選型由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必須遵照“選用國家推廣的產品,不選用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的原則,認真選型,必要時設備管理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參與意見,最后交設備管理部門備案,組織外購。
第二十條設備選型的要求。
(三)工作精度能穩定地滿足工藝和產品設計的要求;
(四)可靠性、適應性、維修性良好,標準化程度較高,維修資料齊全;
(五)操作簡便,能改善操作者的勞動條件;
(六)盡量考慮與公司現有設備相關聯或成套;
(七)設備投資的技術經濟效益高;
(八)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政策法令、法規的規定和要求;
(九)能耗低,符合國家能源政策和規定;
(十一)自制專用設備按《自制專用設備的設計和制造管理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在進口、大型、精密、關鍵生產設備的選型時,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必須嚴格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根據產品工藝和生產發展的要求,初步訂出所選設備的型號、規格、價格,并向制造部提供購置設備的技術條件及必要的參考樣本;在總經理、生產、技術副總的組織下,由使用單位、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制造部及有關單位對初選設備進行選型考察,其結果由制造部牽頭共同填寫《設備選型調查表》并由總經理、生產、技術副總審定。運輸、理化、檢驗、計量、電算、福利、辦公等方面的專用設備,統一由制造部購置或由制造部委托歸口單位購置。
第二十一條制造部與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如對所選設備有爭議時,由總經理、生產和技術副總仲裁解決。
第二十四條國產單臺或成套設備的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進口單臺或成套設備價格在1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關鍵設備要求以招標議標方式采購,具體招議標工作由公司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組織,有關使用單位參加,設備的招投標工作按公司《設備購置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產單臺或成套設備價格在100萬元以下,進口單臺或成套設備價格在10萬美元以下的一般設備,具有一定批量的應組織集中采購,不具備集中采購條件的可由公司有關部門在廣泛論證、貨比三家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比較后擇優選擇。
第二十六條設備購置權限。
3、凡標準設備、非標準設備、二類機電產品訂購合同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設備部門主管領導牽頭組織三人訂貨小組,向不少于兩家的供貨單位詢價、進行價格性能比較,并將詢價選擇情況報告生產和技術副總,由生產和技術副總審查決定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凡未經設備主管部門領導同意,擅自簽訂的訂貨合同,一律無效。對私自購置的標準設備、非標準設備、二類機電產品,原則上不予辦理任何手續.
設備購置合同的要求:
(一)設備訂貨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設備訂貨合同必須內容完善,雙方承擔責任明確,文字準確;
(五)設備訂貨合同的法律審查、審批、簽約和合同登記管理,必須按公司有關的合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進口設備到達后制造部要及時申報商檢,組織開箱檢查,由使用車間與制造部共同認真填寫開箱檢查記錄,及時聯系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條大型、精密、引進設備應實行預驗收制度,預驗收一般應由制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和使用車間參加。
第三十一條設備的入庫驗收、庫存保管、出庫移交等管理工作,現按《物資技術保管規程》的要求辦理。設備技術資料由制造部及時歸檔管理。
第三十二條設備安裝的工作內容包括安裝計劃的編制、實施、安裝調試和驗收。
第三十三條設備安裝工作的要求。
2、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負責提供安裝平面位置圖與工藝要求。制造部負責提供基礎圖并委托設備動能公司或其它單位負責設備安裝。
3、其它被委托安裝設備的單位根據安裝計劃與使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協調工程進度,具體組織實施搬運、上位找平、配電、配水及氣管等工作。
4、設備安裝應按設備使用說明書和國家有關機械動力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實施。
5、精密、大型、關鍵、稀有及進口設備的調試由制造部組織,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等參加。
第三十四條、設備試運轉一般分為空運轉試驗、負荷試驗、精度試驗三個階段。設備試運轉和各項精度檢驗的記錄要齊全。
第三十五條、對于無法調整及消除的問題,從設計、制造、安裝及調整等方面進行分析、歸納,反饋信息,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整臺設備試運轉要做出評定結論,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生產的手續,并注明參加試運轉的人員及日期。
第三十七條、設備安裝的最后驗收,必須在設備調試合格后進行,由制造部、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生產安全主管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共同做出鑒定,填寫有關施工質量、精度檢驗、試運轉記錄等憑證及設備安裝驗收竣工單。
第三十八條、設備安裝驗收竣工單一聯交設備購置單位存檔,一聯交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檔案室存檔,一聯交使用單位存檔,一聯交財務管理部作為列入固定資產的憑證。
一、設備使用初期管理是指設備從安裝竣工投產到穩定生產這一段時間(一般為半年左右)的管理工作,重點是對大型、精密、關鍵、稀有及進口設備的管理。
二、設備使用初期管理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進一步觀察和記錄設備投產初期運行情況,設備加工精度、性能穩定性及可靠性;
(五)、技術中心(制動研究所)對設備投產后的經濟效果進行分析,以評價設備選型工作的質量;提出改善措施,以提高設備的經濟效益。
第四十一條設備前期管理工作的檢查,不僅要檢查系統的縱向連續性,而且要檢查設備的橫向的協調性,渠道是否通暢。按各單位的經濟責任制處理,涉及面較廣的問題報請主管設備的公司領導處理。
第四十二條由于設備可行性分析論證錯誤造成設備規劃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選型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由于選型不當投資效果達不到論證要求給公司造成損失,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選型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對大型、精密、關鍵、稀有設備要考核固定資產完成后的實際效果是否達到論證報告預定指標(即投入產出比、資金回收期)。對一些初期管理好的設備要建議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前期管理的協調由主管設備的公司領導負責。初期管理結束后,由公司領導組織對有關部門,根據公司《管理標準檢查與考核辦法》,結合公司方針目標、部門工作計劃、個人工作標準,納入經濟責任制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制造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叉車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合理使用機動叉車,減少叉車故障發生,降低維修成本,現特對機動叉車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1、所有叉車司機上崗前,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合格的叉車駕駛證(或者經過本廠培訓合格者),無證上崗者嚴禁開叉車,違規者每次作100元處罰。
2、叉車啟動前先檢查機油,柴油、液壓油位、水箱水位以及輪胎氣壓夠不夠檢查確定合格后方可起動,否則因此造成叉車損壞而大修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叉車在行駛過程中,如有異響或者嚴重冒煙的立即停車檢查,第一時間上報主管及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必須在排除異常后方可開車,以免小毛病不除而發生更大的故障發生。
4、定期對機動叉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機動叉車維護保養的責任制度,要求司機每天在下班前對叉車表面的灰塵、油污清潔干凈,重要活動部位如轉向輪、升降鏈條等加黃油潤滑,使之在活動時保持順暢潤滑;定期每兩個月更換機油,空氣格、機油格、柴油格、打黃油等外修維護保養跟進與監督,減少叉車因維護保養不足造成大修情況發生。
5、安全行駛,速度適中,注意前后左右來人,杜絕叉車撞人、撞物導事故發生。
特此規定!
使用管理制度
一、硝酸出、入庫必須做好登記記錄,形成報表報送廠有關部門。
二、裝卸、使用時,必須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三、裝卸工、操作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裝卸時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搞好互保聯保工作,必須監守在現場,不準離崗。
五、嚴禁用手或者身體任何部位觸摩硝酸,以防止被燒傷。
六、硝酸儲罐區、使用點必須懸掛有安全標志,以示警示,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七、硝酸儲罐存放點必須遠離熱源、火種,避免撞擊、摩擦、震動。
八、硝酸保管單位,使用單位加強對硝酸罐、硝酸輸送管道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作好整改。
九、硝酸儲罐必須按要求做好安全檢驗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