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這個社會中,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報告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醫療廢物報告制度篇一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同時逐級報告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第五條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情況匯總,于3月31日前上報至衛生部(見附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也按附表要求匯總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上報的內容包括:
(一)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三)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醫療廢物報告制度篇二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鑒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三)死亡賠償金。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鑒定機構
醫療過錯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廢物報告制度篇三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上述情形的,還應當同時逐級報告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第五條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情況匯總,于3月31日前上報至衛生部(見附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也按附表要求匯總后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上報的內容包括:
(一)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三)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四)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首次鑒定、再次鑒定、中華醫學會組織鑒定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五)按醫療事故等級和醫療機構類別統計的醫療事故數量;
(六)按醫療事故等級統計的醫療事故賠償總金額,個案最高賠償金額、最低賠償金額;
(七)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理情況;
(八)按醫療事故等級和行政處理方式統計的對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
(九)衛生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條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確定本轄區醫療事故的報告內容、程序和時間。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
醫療廢物報告制度篇四
二、取得終止妊娠手術資格后,為十四周以上的的婦女做終止妊娠手術時,必須收取并保存以下資料:
1、孕婦身份證;
2、省級需要終止妊娠的醫學診斷結果。
3、肥城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出具的終止妊娠證明。
4、手術病例文書檔案。
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衛生局審核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服務項目。
四、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依法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集體審核并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
五、妊娠十四周以上,需要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和縣級以上經依法批進行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到市計劃生育局審核蓋章后,方可終止妊娠。
核蓋章并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備案后,憑《終止妊娠審批表》才能在我院實施終止妊娠手術。
七、對懷孕十四周以上要求要求終止妊娠手術的,應查驗其《終止妊娠審批表》,和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后,方可實施終止妊娠手術。
八、在實施十四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前,必須檢查終止妊娠者是否持有市計劃生育出具的證明,否則不予手術。對未經市計劃生育部門同意而對已婚育齡婦女實施人工終止妊娠術的,一律按照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查處。
九、要嚴格執行終止妊娠術申報審批及等級報告制度。在實行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前,要認真登記受術者身份證、住址和計生部門證明等信息。并將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相關資料復印件同手術病例一并存檔,每月將相關情況報送計劃生育和衛生部門備案。
十、未經計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實行孕14周以上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衛生局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權限,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醫療廢物報告制度篇五
衛醫管發〔2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部屬(管)醫院:
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和預警制度,指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在貫徹實施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聯系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提高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的質量和效率,指導醫療機構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推動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切實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瞞報、漏報、謊報、緩報。
第二章 ?報告要求
第五條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網絡在線直報。
衛生部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信息系統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相應權限的數據庫。
第六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為三級: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部門負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支持,并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網絡直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尚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時限如下: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醫療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第九條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逢疑必報的原則,醫療機構通過以下途徑獲知可能為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
(一)日常管理中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三)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其他法定鑒定的;
(四)患者以醫療損害為由申請人民調解或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五)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第十條 ?醫療機構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對,核對時限要求如下:
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
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核對。
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進行核對。
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分別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數據庫。
第十一條 ?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并核對后,應當及時進行網絡在線直報。
醫療機構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完成初次報告、核對后,應當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通過語音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提示。收到提示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錄系統查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周將上一季度本轄區內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匯總,并上報至衛生部數據庫。
第三章 ?事件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 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時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第十五條 ? 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 對于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預案,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掌握并妥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反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醫院評優的指標體系。
第二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組織,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審評制度,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單位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并按照規定報告改進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于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準確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調查處理及時,整改有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有顯著提高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予表揚和獎勵。
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及時、認真核對醫療機構上報信息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的核對,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性、完整性的核對,不涉及事件性質、原因、責任等。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02〕206號)同時廢止。